物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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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正确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更好地为物业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财务部对资产、现金、票据、费用开支、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职责。

财务部的财务人员负责执行本指导书的规定,并对公司全体员工执行本指导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工作。

第二章管理细则

第四条本规定的基本原则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效控制公司的财务活动的实施情况,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作为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财务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公司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财务人员的管理。

(1)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统一进行会计人员的聘用。

(2)财务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分通用考核和专业技术考核两部分,公司总经理负责通用部分的考核,由公司稽查考核部与计划财

务部负责专业技术部分的考核。对财务负责人的年末综合考评统一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3)公司重大项目的决策必须有财务部负责人参加。

(4)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资金管理。

(1)原则上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时,必须报总经理批准;确需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在申请开设账户的同时,须报审账户资金最高限额。财务负责人必须监督账户资金限额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2)必须按银行及公司规定使用现金。

(3)库存现金限额按开户银行的规定执行。开户银行没有核定限额的,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第八条实物管理。

(1)购进的材料物资,原则上应先进仓、后领用。

(2)对生产中急需的或零星的辅助材料,确需直拨使用的,除按规定审批外,必须经项目负责人验收并签名方可报销。

(3)工程完工后,剩余的材料必须办理退仓手续。

(4)材料、物资至少半年盘点一次。会计人员须实地监督盘点,财务负责人须对盘点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5)对材料物资出现盘盈或盘亏的,必须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对库存材料物资进行复点。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

(1)各管理处、各部门须指定一名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责任人,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负责。

(2)固定资产应设置卡片账进行管理,卡片账由固定资产保管责任人签名;保管责任人变更的,须及时变更卡片账。

(3)财务人员会同固定资产专责及实物保管责任人每年全面盘点固定资产一次。会计人员须实地监督盘点,对盘点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4)盘点中出现的损益,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储存会计资料的磁盘是企业的重要经济资料,要定期装订、整理立卷,妥善保管。

(1)会计档案管理实行分阶段负责制,按会计凭证的传递流程分出纳责任期、主管会计责任期。其中,出纳责任期从出纳审核并接收业务部门的原始凭证起,到出纳将凭证传递给主管会计为止;主管会计责任期从主管会计审核并接收出纳传递过来的凭证起,到将会计档案移交给档案室保管为止。

(2)在出纳责任期,出纳对交存的原始凭证及自己填写的记账凭证负保管责任,按规定于每月28日前传递给主管会计。

(3)在主管会计责任期,主管会计对出纳交存的会计凭证、电算产生的记账凭证、所有科目汇总表、装订成册的凭证本、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已登记的档案袋、储存会计资料的磁盘等负责保管,同时按归档要求对各类档案负责立卷、装订成册、分类分柜保

管。存放场所应加锁,钥匙由主管会计掌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征得主管会计的同意并约定归还期,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借用期内借出的资料由借用人负责保管。超过借用期限,主管会计未催讨追索,造成会计资料丢失的,主管会计负连带责任。

(4)会计年度终结后,当年的会计档案半年内仍保存在主管会计处,期满后编造清册移交公司档案室。

(5)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定期公布管理规定。

(1)按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要求,采用不同形式,定期公布管理费用收支情况、维修基金使用情况。

(2)对较大费用的支出要分析情况、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财务安全管理规定。

(1)注意防盗。财务管理部门严禁闲杂人员逗留,下班关好门窗,锁好保险箱,密码加锁,密码注意保密。

(2)保险箱钥匙不得在办公室过夜。

(3)注意防火,室内严禁抽烟,下班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规定。

(1)注意防盗,财务管理部门严禁闲杂人员逗留,下班锁好保险箱,密码加锁,密码注意保密。

(2)保险箱钥匙不得在办公室过夜。

(3)实行双人专车制到银行交款和取款。

(4)注意防火,下班时保证切断电源,室内严禁抽烟。(5)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安装防盗报警系统。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及说明。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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