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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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操作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集体林权流转操作实施办法林权流转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达到森林资源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最大化,让农民受益、集体获利、国家得绿。因此,做好林权流转工作对促进农民增收、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县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已到关键时期,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保障林权涉及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促进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结合我县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性,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有序流动,建立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多元化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管理新机制,保障我县林业持续、压滤机滤布厂家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森林可持续经营,协调发挥森林的三大效益;坚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既要面对现实,也要尊重历史。
三、林权流转的范围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四、流转林权的条件进行流转的林权,林权的出让方应当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且流转林权的权属、范围与时限等没有争议。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
权,一律不得流转。林权流转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即一个轮伐期。原则上5年生以下的集体林木和宜林地要尽可能流转,5年生以上的林木,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流转。五、林权流转的形式对农田林网的集体林权,由于离农田太近,流转应以树随地走,谁栽谁有的形式为主;其它集体林权的流转主要提倡以拍卖和按比例分成的方式进行流转,避免出现矛盾隐患和扯皮现象。进行林木所有权流转,其已登记的林木所在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并流转;进行林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林地上已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也随之一并流转。已登记为公益林而确需进行林权流转的,要坚决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改变公益林性质。对在未取得林权证的情况下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除尘滤布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正在进行流转的,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林业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真正做到以法律形式保护林权人的经营权、受益权。
六、林权流转的程序为引导森林资源健康有序流转,林权流转双方必须向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报县林业局审查。申请材料包括:
林权流转申请表;拟流转的林木、林地的林权证;流转合同文本;林业部门出具的相关调查资料;以拍卖方式流转的,还应提供拍卖公告凭证;属集体林权流转的,还应有民主决策文本等。基层林业工作站要深入实地做好流转林地的现场勘测,为林权流转双方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乡镇政府要协调指导村委会在组织引导、信息沟通、牵线搭桥、调解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集体林权的流转应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村组是林权流转的主体。其流转方式、基价等必需经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要引入拍卖公司等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具体程序为:
先进行资产评估,再进行招标、拍卖,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森林资源的,村林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拍卖会,并要有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乡镇政府、林业站、经管站、司法所等要对拍卖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底、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2.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3.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4.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5.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流转双方名称;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要及时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所流转的林木、林地的林权证;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同意流转的相关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七、分类规范和处理已流转
的林权对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凡程序合法、操作到位、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应予以维持。对流转合同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是因为程序不规范或合同某些条款不合理,群众有意见的,原则上也应予以维持,但对不合理或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协商、补充、完善;对流转合同虽不完善,但没有损害集体利益,且流转受让人已实际做出大量投入,现林木生长良好的,可以采取动钱不动权或调整流转期限等利益协调措施,通过协商加以完善和规范。对存在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损害集体或村民利益的流转行为,应当予以终止。对已经流转的林权,按照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维持的,或者在经协调完善流转合同后,都应当及时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社会化服务体系抓紧建立活立木交易市场、组建林权服务中心或林业要素市场等多种形式的林权流转社会化服务平台,形成县、乡、村一体化,互动互联的服务网络,为广大林农和林业经营者提供相关法律政策、林木林地产权流转、林产品价格、林业科技和实用技术等方面的服务。要积极创建林权合作经济组织。在林农自愿的基础上,以林权为核心,以资金、技术、劳务和亲情友情为纽带,培育引导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的林权合作经营模式,结成林业经营利益共同体,实现林权人的互利共赢。九、工作要求宜林地的流转要在201X年3月初基本结束,流转率达85%以上;有林地的流转要在201X年5月初基本结束,流转率达85%以上。集体林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的收入、使用和分配等,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