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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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社会上为什么存在犯罪现象?有的人为什么会走上犯罪?这是犯罪科学研究的基本课题。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主要研究前者,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后者。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犯罪现象以来,人们就不断寻找社会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其目的在于制定刑事法制和刑事政策以及确定和采取犯罪对策提供理论依据。在长期的探索中,古今中外的学者,从自己的理论观点出发,提出对犯罪原因的种种见解,从而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论”。
第一节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
一、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
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1836—1909年)是该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在当监狱医生期间,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他曾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过人体测量外貌考察,并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著地与常人有别。例如,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突出的胯骨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atavism)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论》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1)“遗传的犯罪性”,这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大小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入、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2)“进化的犯罪性”,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型的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可见,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分类的核心基础是生理特征。根据他的调查,先天遗传性犯罪人约占全体犯罪人的1/3,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二、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发展
龙勃罗梭的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着重大的影响,至今仍有些追随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罪犯的生理因素作用广泛
的探讨,不断丰富、发展和修正了龙勃罗梭的理论,形成了一些分支学说。例如.体型说、血型说、内分泌说、染色体变异说,以及脑电波说等。
1.“体型说”认为,人的体格类型可以影响其心理状态,甚至会影响到犯罪心理的形成。德国的精神病学家克瑞齐梅尔(Kretschmer,1888—1964)和美国的生物学家谢尔顿(William Herbert Sheldon 1898—1977)是该学说的代表人物。克瑞齐梅尔在其《体型与性格》一书中,将人体体型分为瘦长型、矮胖型、斗士型等三种。他认为犯罪人中,一般是斗士型的多,矮胖型的少。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容易改过自新而重返社会;而瘦长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斗士型人犯罪倾向较大,且物欲强,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2.“内分泌失调说”宣称,由于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节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至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例如,甲状腺亢进,会引起人的情感波动,易暴躁,甚至发生粗暴攻击行为;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有力攻击性,削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经期间由于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西方许多学者对这一学说有各种异议。有的人认为不能肯定内分泌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有内分泌因素与其它因素结合起来才能发生作用。有的人则认为还需要收集更多的资料与事实来加以证明。有的人持相反态度,认为企图通过研究荷尔蒙(hormone)说明复杂的犯罪问题,恐怕是徒劳的。
3.“染色体变异说”主张:人的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通常,人类的染色体正常的是46个,其中常染色体44个和性染色体2个。性染色体又分为x、Y两种,x是女性染色体。Y是男性染色体,若性染色体的配合是xx,即为女性,性染色体的配合是XY,即为男性。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杰可布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有些男性的性染色体出现异常.即性染色体中多了一个X 或Y而成为xYY或xxY时,就容易出现情绪骚动、理智难以控制、攻击性强等的心理特点,从而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行为,且初次犯罪的时间早。但有的研究者认为,虽然有的人性染色体异常,但并没有犯罪;而有些性染色体异常的罪犯,暴力犯罪比染色体正常的犯罪人少得多。因此,在统计学上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与染色体异常有密切的关系。
4.“脑电波说”表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人类的大脑皮层存在着连续不断的电活动,如果将引导电极安放在头皮上,可以记录出大脑的电活动,所记录到的大脑电活动的图形称为脑电图;而通过脑电图仪记录在头皮上两点电极的电位变化,就叫脑电波。根据脑电图波形的频率和振幅的不同,可将正常的脑电图分为四种基本波形:α波(alpha)在清醒、安静状态下出现,β波(beta)大脑皮层处于活动状态时出现,θ(theta) 波在情绪紧张或困倦时出现,δ(deZta波)在睡眠、极度疲劳或麻醉状态时出现。持脑电波学说的学者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特别是δ波与犯罪关系密切。当行为人处于情绪过度紧张或极度困乏时,δ波出现,这时人会出现情绪波动,而此时的意识
控制力很弱,会听任冲动的发生,因而,在δ波状态下,容易导致冲动性、爆发性的犯罪行为发生。然而,有学者对此学说提出了异议,认为脑电被的异常不能作为判断犯罪者的标准。因为一般检查犯罪人的脑电波是在其犯罪以后进行的,怎能用事后的检测来研究行为时的犯罪心理?这是不科学的。
5.物质代谢异常说认为:一个人走向犯罪,与体内物质的高低和平衡与否有密切关系。例如,在研究犯罪人头发时,发现犯罪者有两种类型—暴躁型和忧虑型。暴躁型犯罪者体内的铜元素过高。在化验属于这两种类型的24对兄弟的头发时,发现里面的铜、钾、铅、钙、镁、锂等金属元素处于很不平衡的状态。因此认为:人体是一个由各种化学成份组合而成的整体,当一个人想实施暴力犯罪时,必然会有生理上的反应。对前途失去信心和生活贫困的人,会导致自己体内的金属元素失去平衡,对这些人实行简单的注入维生素治疗,就可以控制其暴力行为。
物质代谢异常无疑地会引起心理的变化,在一定条件影响下可能会发生犯罪行为。但犯罪者中不全是物质代谢异常;物质代谢异常者也并不一定都有会犯罪。
此外,人们还广泛探讨了遗传、种族、生物化学,以及神经生理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综上所述,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人的生理因素,认为人之所犯罪,是由于其生理因素异于常人。显然,这种结论是极其片面的。因为人不仅具有生物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人的心理的产生,行为的实施,虽然离不开作为物质前提和基础的生理因素,但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社会生活条件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把一些局部的、间接的生理作用夸大为整体的、直接的作用,忽视和否认社会因素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影响,显然是不够科学的。不过,现代科学技术已经证明,人的生理因素与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但并不是犯罪的决定因素,更不是犯罪的“原动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学派采用科学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创立了刑事人类学派理论。该学派无论是在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上,还是在刑法学上部是功不可没的。
三、精神病理学的犯罪原因论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被批评后,有的学者转为从精神病理学的角度探讨犯罪原因。这种学说主张,人之所以犯罪,主要由于其精神缺陷所致。所谓精神缺陷,主要有精神病、病态人格(人格障碍、人格异常)、智能不足(低能)和其它由中毒(麻醉剂、酒精)所引起的各种精神障碍。
(一)病态人格说
1.病态人格定义:按德国精神医学者施奈德(Kurt Schneider,1887~196 7)的定义就是:由于人格显着偏离常态,因而使自己感到烦恼,也引起社会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