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犯罪学主要流派介绍
犯罪学理论发展及其流派一、理论概述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
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1851~1934)。
他在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
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
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
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
二、犯罪学理论发展及其流派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犯罪学学派亦渐次出现。
(一)古典学派在十八中纪中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
Cesare Beccarial、边沁及其它的古典学派思想家指出:(1)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
(2)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负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
(3)而(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
(4)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
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
斯时,很多法律上的变革相继出现,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美国的法制的发展等。
(二)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他们运用犯罪社会学科学方法去研究人的行为。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犯罪学 犯罪原因
黑手党五大家族:布亚诺家族、科洛博家族、甘比诺家族,杰诺维塞家族及卢切斯家族
发达工业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
6.恐怖主义犯罪
2001年9月11日上午(美国东部时间),两架被恐怖分 子劫持的民航客机分别撞向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一号 楼和世界贸易中心二号楼,两座建筑在遭到攻击后相继 倒塌,世界贸易中心其余5座建筑物也受震而坍塌损毁; 9时许,另一架被劫持的客机撞向位于美国华盛顿的美 国国防部五角大楼,五角大楼局部结构损坏并坍塌。
发达工业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
镉进入人体,使人体骨骼中的钙大量流失, 使病人骨质疏松、骨骼萎缩骨折。另一患者最后全身骨折达 73处,身长为此缩短了30厘米,病态十分 凄惨。痛痛病在当地流行20多年,造成 200多人死亡。
发达工业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
发达工业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
2.环境犯罪 在日本富山县,当地居民同饮一条叫作神通川河
的水,并用河水灌溉两岸的庄稼。后来日本三井 金属矿业公司在该河上游修建了一座炼锌厂。炼 锌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大量的镉,整条河都被炼 锌厂的含镉污水污染了,河水、稻米、鱼虾中富 集大量的镉,然后又通过食物链,使这些镉进入 人体富集下来,使当地的人们得了一种奇怪的骨 痛病(又称痛痛病。
3.智能犯罪
2017年5月12日,WannaCry勒索病毒的疯狂肆虐一度 “逼哭”了成千上万个受害者。这起大规模勒索病毒网 络爆发事件袭击了全球超过10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众多 组织机构,包括教育、电力、能源、银行、交通、医疗、 企业等多个行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中国也成为 此次勒索病毒爆发的重灾区。
据悉,在它的影响下,我国多地的出入境、派出所等公 安网疑似遭遇了病毒袭击,不得不一度暂时停办出入境 业务;勒索病毒也侵袭到生产网络中,中石油旗下不少 加油站也因遭受病毒袭击一度“断网”,使在线支付业 务一度中断;由于眼下正值毕业季,勒索病毒在我国校 园网内的肆虐,甚至还导致不少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被锁。
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流派
标签理论
代表人:贝克(H. Becker)和利莫特 (Ednin Lemert) 。
主要观点:行为人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 立法者、司法者、社会舆论给其贴上了越 轨者的标签。
社会对确有一定越轨行为的人贴标签,反 而会刺激、加强或者促成了被标签者的恶 性转化,从而进行更多的犯罪活动。
主要观点:犯罪行为是学习来的;犯罪行 为是在与人的交往过程中,通过人与人之 间的互相影响而学到的;犯罪行为的学习, 主要产生在与之关系密切的社会集团中; 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犯罪方法、犯罪动 机、犯罪技巧、态度、理由等;
文化冲突论
代表人:美国犯罪学家塞林 (Thorstein Sellin 1896-1994)。
主要观点: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 同的社会团体由于生活方式、价值观 念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 文化规范的不同。犯罪即是不同社会 集团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冲突的结果。
社会异常论(压力论、紧张状态论)
代表人:美国社会学家默顿(Robert Merton) 。
主要观点:犯罪是行为人由于不能通过合 法手段获得社会地位和社会财富而产生的 沮丧和气愤的产物。
体型说
代表人:德国精神病学家克 瑞齐梅尔(Kretschmer E.1888-1964)和美国的谢 尔顿(Sheldon W.18981977)。
主要观点
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 容易改过自新而重返社会;而瘦长 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 斗士型人犯罪倾向较大,且物欲强, 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 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学习理论主张
观察学习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家庭 成员的示范和犯罪鼓励、父母的攻 击和言语表情、亚文化的犯罪率、 符号示范(如宣传暴力、色情的电 影、电视、书刊等)对人们的犯罪 心理和行为会产生直接影响。
犯罪学的发展
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20世纪至今的现代犯罪学派。
(一)古典犯罪学派。
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一种抨击封建司法专制与酷刑,提出司法人道化与理性化的改革,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
其创始人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和英国的边沁等人。
这一学派的主要观点:在抨击封建主义专制刑罚的野蛮、残酷与黑暗的同时,提出新的刑罚主张,尤其是提出现代刑法所确认的三大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3、刑罚人道化原则。
(二)实证犯罪学派这是一种以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研究犯罪人,通过对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及其相关方面的实际考察来说明犯罪的因果关系,并探讨预防犯罪对策的学派。
其创始人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及其两位学生菲利、加罗法洛。
他们之间的研究方法、研究角度大致相同,但对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的分析又有很大的不同,故人们又把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两个分支学派,前者以龙勃罗梭(1836—1906年)为代表,后者以菲利为代表。
1、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以龙勃罗梭(1836—1906年)为代表,其被称之为“犯罪学之父“。
在其名著《犯罪人论》提出天生犯罪人的观点。
在天生犯罪人的基础上,龙勃罗梭提出他的犯罪预防观。
对犯罪人类学派的简单评价。
2、犯罪社会学派的犯罪学思想以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1856—1929年)为代表。
其著有《犯罪社会学》,在该书中他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和”多元犯罪预防论“的著名观点。
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人生理、心理以及种族特征;地理环境因素;社会因素。
多元犯罪预防论:刑罚替代措施3、加罗法洛的犯罪学理论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1851—1934年),著有《犯罪学》,其主要犯罪思想主要体现在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上。
犯罪原因
第二章犯罪原因早在公元前3 、 4 世纪,古希腊的著名学者柏拉图在《国家论》中就提出:“人们为了金钱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指出:“贫困导致造反和犯罪。
”单因到多因的探索20 世纪以来,随着人们防止犯罪的要求日益迫切,犯罪学从集中研究犯罪原因扩大到兼及犯罪防治对策的研究。
但犯罪原因在犯罪学中所占的重要位置始终没有改变。
随着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这些领域的学者从各自学科出发研究犯罪原因和寻找控制犯罪的对策,形成以各种犯罪原因为特征的一系列犯罪学流派。
可见,犯罪原因的研究在犯罪学中一直处于核心的地位。
犯罪原因的概念犯罪原因是引起、促成和影响犯罪现象及其过程的各种犯罪因素。
各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和作用机制构成的。
系统便是犯罪原因。
在这个系统犯罪原因内,各个犯罪因素既是统-的,同时又是排列有序和主次有别的。
一般说来,单个的犯罪因素不能造成犯罪结果,唯有各种因素的有机结合才能导致犯罪的发生。
犯罪原因的特点按照因果关系研究犯罪原因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一)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只要存在犯罪原因,犯罪结果就不可避免;只要出现犯罪结果,必然存在着犯罪原因。
有时,人们找不到正确的犯罪原因,并不意味犯罪原因的不存在,只是由于局限性没有找准客观存在的原因。
(二)复杂性。
首先,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多因素的系统,某些犯罪因素不但可以产生一种结果,往往还可以产生多种结果;一种犯罪结果不但可以由某些犯罪因素引起,往往还可以由其它一些犯罪因素引起。
某些犯罪因素的存在,可以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可能由于另一些抑制因素的出现而不发生犯罪。
其次,犯罪原因还具有隐蔽性,各种犯罪因素并不同时全面暴露出来,有的因素还常常受到人为的掩饰。
所以,我们要力求研究的不断深化,不要只见浅层的因素而忽略深层的因素,避免作肤浅的结论,而要努力寻求有深度的确切的结论矛盾学说▪关于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因和外部条件的辩证论述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有重要指导意义▪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但并不排斥外部联系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说
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说摘要:关于犯罪原因的学说浩如烟海,从心理学角度出发来研究犯罪原因的学说不少,目前还没有一个成熟的学说能够完满地解释犯罪原因。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派对犯罪原因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把犯罪的原因归结于心理的深层次的意识——无意识的冲突的外化。
尽管该学说本身存在其局限性,对犯罪原因的解释也不尽然都取得学界的认可,但通过其独特的本能理论、无意识理论和人格机构理论来分析解构犯罪原因,有助于我们对犯罪原因的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犯罪原因前言精神分析理论属于心理动力学理论,是奥地利精神科医生弗洛伊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创立。
精神分析理论是现代心理学的奠基石,它的影响远不是局限于临床心理学领域,对于整个心理科学乃至西方人文科学的各个领域均有深远的影响,它的影响可与达尔文的进化论相提并论。
尽管弗洛伊德几乎没有谈到犯罪,但是,后来的精神分析学家对犯罪表现出广泛的兴趣,他们采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把犯罪行为看出是病态过程的一种表现。
其中,本能理论、无意识理论和人格结构理论经常被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心理成因。
笔者拟就精神分析学的这三个方面理论对犯罪原因展开探讨。
一、本能理论弗洛伊德认为人的精神活动的能量来源于本能,本能是推动个体行为的内在动力。
人类最基本的本能有两类:一类是生的本能,另一类是死亡本能或攻击本能,生的本能包括性欲本能与个体生存本能,其目的是保持种族的繁衍与个体的生存。
弗洛伊德是泛性论者,在他的眼里,性欲有着广义的含意,是指人们一切追求快乐的欲望,性本能冲动是人一切心理活动的内在动力,当这种能量(弗洛伊德称之为libido)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机体的紧张,机体就要寻求途径释放能量。
弗洛伊德将人的性心理发展划分为5个阶段:①口唇期;②肛门期;③生殖器期;④潜伏期;⑤生殖期。
刚生下来的婴儿就懂得吸乳,乳头摩擦口唇粘膜引起快感,叫做口唇期性欲。
此阶段发生的固着会导致成人具有抽烟、过度饮食,被动性强和易受骗的性格特点;1岁半以后学会自己大小便,粪块摩擦直肠肛门粘膜产生快感,叫做肛门期性欲。
2023年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初次提出, 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旳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旳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旳、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旳事实性学科, 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旳理性认识, 提出意在防止、减少犯罪旳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旳外延(一)菲利旳犯罪学概念犯罪学旳创始人之一, 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刊登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旳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旳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 不一样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旳思想, 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旳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旳区别: 事实和实体vs 规范2.加法: 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 奥地利学派旳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旳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旳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旳区别旳观点, 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旳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旳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旳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旳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 研究作为社会现象旳犯罪旳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旳三个分支学科: 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老式(狭义)犯罪学派旳犯罪学概念老式旳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亲密联络又互相独立旳学科, 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 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重要是研究犯罪原因旳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旳犯罪一、问题旳提出在我国, 由于犯罪学发展旳历史很短, 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旳理论积淀, 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旳概念, 重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旳。
问题: 犯罪学上旳犯罪是刑法规定旳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旳行为吗?犯罪学从事实(实体)层面来把握犯罪, 而刑法学则着眼于规范(法律)层面把握犯罪。
刑法理论流派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人类学因素 自然因素 社会因素
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
人身危险性与刑罚替代
他们忘记了罪犯的人格,而仅把犯罪 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
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法 典都有惩罚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犯 罪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 出现了与此相反的只有矫正没有惩罚 的观念。
(二)后期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
卡尔·宾丁
法规与规范
“规范就是行为的 命令及禁止,它是作为 一定的刑罚法条的前提 而存在的行为法即行为 规范。”
毕克迈耶
自由意志论的报应刑论 因果关系论及共犯论 保安处分论
贝林格
875—1923)
主张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对违法性 的推定机能。 刑罚目的的“分配理论”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首次提出,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的外延(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发表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区别:事实和实体 vs 规范2、加法: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的观点,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的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传统(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的犯罪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很短,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的。
问题:犯罪学上的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吗?犯罪学从事实(实体)层面来把握犯罪,而刑法学则着眼于规范(法律)层面把握犯罪。
第二章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第二章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社会上为什么存在犯罪现象?有的人为什么会走上犯罪?这是犯罪科学研究的基本课题。
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主要研究前者,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后者。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犯罪现象以来,人们就不断寻找社会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其目的在于制定刑事法制和刑事政策以及确定和采取犯罪对策提供理论依据。
在长期的探索中,古今中外的学者,从自己的理论观点出发,提出对犯罪原因的种种见解,从而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论”。
第一节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一、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1836—1909年)是该学派的创始人。
龙勃罗梭在当监狱医生期间,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他曾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过人体测量外貌考察,并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著地与常人有别。
例如,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突出的胯骨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atavism)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
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
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论》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
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1)“遗传的犯罪性”,这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大小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入、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
(2)“进化的犯罪性”,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型的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
(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
犯罪心理学_第二章_犯罪心理原因分析
六 与 犯 罪 形 态 接 触
五 犯 罪 动 机 学 习
四 学 习 内 容
三 学 习 地 点
二 一 沟 习 通 得 学 习
主 要 内 容
亲密 团体 技巧 动机 态度 理由
(1)犯罪行为是学习而来。 (2)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沟通的过程中由互动学习而来。 (3)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是发生在个人的亲密团体中。 (4)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①犯罪的技巧,②犯罪的动 机、驱力、合理化与态度的特别指示。 (5)犯罪动机与驱力的特别指示,是从法律有利或不利 的定义学习而来。 (6)一个人之所以成为犯罪人,是因 为认为犯罪比不犯罪有利,此乃差别接触理论的基本原理。 当一个人成为犯罪人,是因其与犯罪形态接触,并与反犯 罪形态的疏离的结果。 (7)差别接触因频率、持久性、先后次序与强度而不同。 (8)与犯罪形态或反犯罪形态接触的犯罪行为学习过程, 涉及与其他行为相同的学习方式;换句话说,犯罪行为的 学习并不局限于模仿。 (9)虽然犯罪行为是一般需求与价值的显现,但犯罪却 不被这些一般需求与价值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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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和中心发言
1.1 犯罪的人类学研究
1.1.1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 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 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 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 生来犯罪人在身体特征、感觉和功能特征、心理 特征和其他智慧方面,都有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 气温、季节、地势构造、甲状腺地区、死亡率、 种族、性别、年龄、遗传因素; 文明程度,人口过剩,新闻媒介,生活状况、酗 酒、吸烟,教育、宗教、家庭出身,战争、监狱生活、 移民、职业等社会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犯罪学理论流派
犯罪学理论发展及其流派一、理论概述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犯罪学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
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1851~1934 )。
他在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
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
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
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
二、犯罪学学派及其理论发展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犯罪学学派亦渐次出现。
古典学派在十八中纪中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
Cesare Beccarial、边沁及其它的古典学派思想家指出:(1)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
(2)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负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
(3)而(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
(4)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
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
斯时,很多法律上的变革相继出现,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美国的法制的发展等。
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他们运用犯罪社会学科学方法去研究人的行为。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犯罪心理学复习
犯罪心理学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一.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1.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时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
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论》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1)“遗传的犯罪性”此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天生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
(2)“进化的犯罪性”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
(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美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
2. 犯罪生物学派论的发展“体型说”认为德国的精神病学家克瑞齐梅尔和美国的谢尔顿是代表人物。
前者将人体体型分为瘦长型、矮胖型、斗士型等三种。
他认为犯罪人中,一般是斗士型的多,矮胖型的少。
“内分泌说”宣称,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致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
“染色体变异说”主张,人的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脑电波说”表明,犯罪行为的发生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
脑电图分四种波形:a波在清醒、安静状态下出现,b波大脑皮层处于活动状态时出现,theta在情绪紧张或困倦时出现,deita在睡眠,极度疲劳或麻醉状态时出现。
此外,人们还广泛讨论了遗传、种族、生物化学,以及神经生理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将犯罪归结于人的生理因素是及其片面的,忽视和否认社会因素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影响,显然是不够科学的。
值得一提的是,该学派采用科学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创立了刑事人类学派理论,该学派无论是在犯罪学、犯罪心理学、还是在刑法学上都是功不可没的。
二.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1.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产生犯罪三原论和犯罪饱和定律2.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发展“社会环境论”认为,犯罪不是由犯罪人的生理因素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环境影响的。
犯罪学(第四版)课件第2章
这方面的典型研究包括下列两个方面。1.犯罪家族研究。2.其他遗传生物学研究。
第二节 犯罪生物学理论
三、体质生物学研究
犯罪的体质生物学研究从犯罪人的身体素质方面探讨生物、生理因素与犯罪人的关系。这里所说的身体 素质,既包括身体的生理结构方面的特征,如体型等,也包括特殊的生理功能或生理状态,如腺体分泌等。体 质生物学的探讨盛行于20世纪初期,但是,到20世纪中期以后,仍有一些学者进行这方面的探讨。这方面的 主要研究和观点如下。
第二章
犯罪学的主要理论
第一节 犯罪学理论流派概述
一、古典犯罪学派
(一)古典犯罪学派概述
古典犯罪学派是18世纪后期产生的以意大利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和英国的边沁为代表的犯罪学历史上第一 个思想流派。这个学派产生的标志是贝卡里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很多文献将这个学派 简称为“古典学派”。贝卡里亚是犯罪学历史上第一个思想流派的代表性人物,对于犯罪学的创建作出了重要 贡献。对于古典犯罪学派的学科性质,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大体而言,有五种观点。(1)犯罪学学派说。(2) 刑法学学派说。(3)刑罚学学派说。(4)刑事司法哲学学派说。(5)犯罪和刑罚的功利主义学派说。
第一节 犯罪学理论流派概述
二、犯罪人类学派
(完整版)刑事古典学派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评价的中心(行为人中心)
行为人本可以不实施犯罪却实施了犯罪行为, 应受道义的谴责(道义责任)
为保卫社会而处罚行为人(社会责任)
“野兽吞噬人, 是出于邪恶的天性, 还是生理机制的驱使, 但不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兽, 也不会有人心甘情愿的被野兽撕成碎片。”——龙勃罗梭
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的适应
研究视角
பைடு நூலகம்研究刑罚的理性
研究犯罪的原因, 进而得出预防犯罪的对策
研究方法
理性思辨
实证的方法
刑罚
刑罚, 保安处分
刑罚目的
惩罚犯罪(报应主义的刑罚观)
预防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刑法定原则
绝对的罪刑法定: 绝对排斥习惯法;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
相对的罪刑法定: 允许习惯法的补充效力: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的适应
“野兽吞噬人,是出于邪恶的天性,还是生理机制的驱使,但不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兽,也不会有人心甘情愿的被野兽撕成碎片。”——龙勃罗梭
评价: “严谨中折射出僵硬”
“正因为片面, 所以才深刻”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评价: “灵活中透露出任意”
“正因为片面, 所以才深刻”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责任承担方式
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近代学派
创始人
贝卡利亚
龙勃罗梭
代表人物
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黑格尔、康德
刑事人类学派: 龙勃罗梭、加罗法罗
刑事社会学派: 菲利、李斯特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首次提出,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的外延(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发表了其代表作一一《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区别:事实和实体vs规范2、加法: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的观点,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的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埃德温• H •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 •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传统(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的犯罪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很短,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的。
问题:犯罪学上的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吗?犯罪学从事实(实体)层面来把握犯罪,而刑法学则着眼于规范(法律)层面把握犯罪。
心理学基本概念系列文库:犯罪精神分析学派
心理学基本概念系列——犯罪精神分析学派形而上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重要文明之一,情志,即现在所说的心理学,在人类医学有重要地位。
本文提供对心理学基本概念“犯罪精神分析学派”的解读,以供大家了解。
犯罪精神分析学派运用精神分析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犯罪学流派。
产生于19世纪末叶,至20世纪30年代逐渐形成。
在西方犯罪学研究史上产生较大影响,但因其把犯罪视为由人的本能所致,亦受到许多质疑。
主要有经典犯罪精神分析派、后精神分析派和新精神分析派。
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经典犯罪精神分析,运用精神分析学中由性压抑、性发展障碍所引起的人格异常与行为偏离来解释犯罪原因,强调性本能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以荣格为代表的后精神分析派扩展“力比多”的概念,认为“力比多”是一切行动本源的精神能量,并根据这种生命意志所指的方向,将人类的态度区分为外倾型和内倾型,认为外倾型者较内倾型者易出现反社会行为,违法少年和犯罪者多为外倾型者。
阿德勒认为,人的基本欲望不是性,而是克服自卑感和保全自己的欲望。
早期不良教育形成的不适当的克服自卑感的生活方式易造成犯罪。
以霍妮、弗洛姆和沙利文为代表的新精神分析派主张应注意家庭、学校、文化给予儿童的影响,重视社会文化、人际关系的影响。
他们以情绪障碍解释犯罪现象,认为情绪障碍即由本人素质、家庭、环境等因素而处于情绪异常状态,犯罪源于得不到满足的愿望和欲求。
布朗纳分析违法青少年情绪体验与情绪性态度特征为:(1)在爱情关系中得不到满足的强烈感情;(2)因自我表现愿望、儿童期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异常愿望及青春期愿望受到妨碍而引起的深刻体验;(3)在家庭、学校、交友方面的强烈不适应感和自卑感;(4)因家庭不和及双亲控制错误所引起的强烈不满情绪;(5)对兄弟、姐妹的嫉妒感;(6)因内心压抑而产生的不幸感;(7)对幼年时期违法行为的罪责感。
犯罪生物学原因论的分支学说
犯罪生物学原因论的分支学说
犯罪生物学原因论的分支学说包括体型说和染色体异常说。
1.体型说:认为人的体型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
例如,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的体型具有返祖现象,即具有原始人特征的体型与犯罪行为有某种关联。
2.染色体异常说:认为染色体异常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种观点认为,染色体异常可能影响个体的遗传素质,进而影响其行为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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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社会上为什么存在犯罪现象?有的人为什么会走上犯罪?这是犯罪科学研究的基本课题。
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主要研究前者,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后者。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犯罪现象以来,人们就不断寻找社会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其目的在于制定刑事法制和刑事政策以及确定和采取犯罪对策提供理论依据。
在长期的探索中,古今中外的学者,从自己的理论观点出发,提出对犯罪原因的种种见解,从而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论”。
第一节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一、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1836—1909年)是该学派的创始人。
龙勃罗梭在当监狱医生期间,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他曾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过人体测量外貌考察,并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著地与常人有别。
例如,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突出的胯骨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atavism)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
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
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论》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
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1)“遗传的犯罪性”,这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大小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入、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
(2)“进化的犯罪性”,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型的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
(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
可见,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分类的核心基础是生理特征。
根据他的调查,先天遗传性犯罪人约占全体犯罪人的1/3,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二、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发展龙勃罗梭的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着重大的影响,至今仍有些追随者。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罪犯的生理因素作用广泛的探讨,不断丰富、发展和修正了龙勃罗梭的理论,形成了一些分支学说。
例如.体型说、血型说、内分泌说、染色体变异说,以及脑电波说等。
1.“体型说”认为,人的体格类型可以影响其心理状态,甚至会影响到犯罪心理的形成。
德国的精神病学家克瑞齐梅尔(Kretschmer,1888—1964)和美国的生物学家谢尔顿(William Herbert Sheldon 1898—1977)是该学说的代表人物。
克瑞齐梅尔在其《体型与性格》一书中,将人体体型分为瘦长型、矮胖型、斗士型等三种。
他认为犯罪人中,一般是斗士型的多,矮胖型的少。
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容易改过自新而重返社会;而瘦长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斗士型人犯罪倾向较大,且物欲强,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2.“内分泌失调说”宣称,由于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节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至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
例如,甲状腺亢进,会引起人的情感波动,易暴躁,甚至发生粗暴攻击行为;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有力攻击性,削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
女性在行经期间由于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西方许多学者对这一学说有各种异议。
有的人认为不能肯定内分泌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有内分泌因素与其它因素结合起来才能发生作用。
有的人则认为还需要收集更多的资料与事实来加以证明。
有的人持相反态度,认为企图通过研究荷尔蒙(hormone)说明复杂的犯罪问题,恐怕是徒劳的。
3.“染色体变异说”主张:人的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通常,人类的染色体正常的是46个,其中常染色体44个和性染色体2个。
性染色体又分为x、Y两种,x是女性染色体。
Y是男性染色体,若性染色体的配合是xx,即为女性,性染色体的配合是XY,即为男性。
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杰可布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有些男性的性染色体出现异常.即性染色体中多了一个X 或Y而成为xYY或xxY时,就容易出现情绪骚动、理智难以控制、攻击性强等的心理特点,从而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行为,且初次犯罪的时间早。
但有的研究者认为,虽然有的人性染色体异常,但并没有犯罪;而有些性染色体异常的罪犯,暴力犯罪比染色体正常的犯罪人少得多。
因此,在统计学上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与染色体异常有密切的关系。
4.“脑电波说”表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
人类的大脑皮层存在着连续不断的电活动,如果将引导电极安放在头皮上,可以记录出大脑的电活动,所记录到的大脑电活动的图形称为脑电图;而通过脑电图仪记录在头皮上两点电极的电位变化,就叫脑电波。
根据脑电图波形的频率和振幅的不同,可将正常的脑电图分为四种基本波形:α波(alpha)在清醒、安静状态下出现,β波(beta)大脑皮层处于活动状态时出现,θ(theta) 波在情绪紧张或困倦时出现,δ(deZta波)在睡眠、极度疲劳或麻醉状态时出现。
持脑电波学说的学者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特别是δ波与犯罪关系密切。
当行为人处于情绪过度紧张或极度困乏时,δ波出现,这时人会出现情绪波动,而此时的意识控制力很弱,会听任冲动的发生,因而,在δ波状态下,容易导致冲动性、爆发性的犯罪行为发生。
然而,有学者对此学说提出了异议,认为脑电被的异常不能作为判断犯罪者的标准。
因为一般检查犯罪人的脑电波是在其犯罪以后进行的,怎能用事后的检测来研究行为时的犯罪心理?这是不科学的。
5.物质代谢异常说认为:一个人走向犯罪,与体内物质的高低和平衡与否有密切关系。
例如,在研究犯罪人头发时,发现犯罪者有两种类型—暴躁型和忧虑型。
暴躁型犯罪者体内的铜元素过高。
在化验属于这两种类型的24对兄弟的头发时,发现里面的铜、钾、铅、钙、镁、锂等金属元素处于很不平衡的状态。
因此认为:人体是一个由各种化学成份组合而成的整体,当一个人想实施暴力犯罪时,必然会有生理上的反应。
对前途失去信心和生活贫困的人,会导致自己体内的金属元素失去平衡,对这些人实行简单的注入维生素治疗,就可以控制其暴力行为。
物质代谢异常无疑地会引起心理的变化,在一定条件影响下可能会发生犯罪行为。
但犯罪者中不全是物质代谢异常;物质代谢异常者也并不一定都有会犯罪。
此外,人们还广泛探讨了遗传、种族、生物化学,以及神经生理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综上所述,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人的生理因素,认为人之所犯罪,是由于其生理因素异于常人。
显然,这种结论是极其片面的。
因为人不仅具有生物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
人的心理的产生,行为的实施,虽然离不开作为物质前提和基础的生理因素,但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社会生活条件和人的主观能动性。
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把一些局部的、间接的生理作用夸大为整体的、直接的作用,忽视和否认社会因素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影响,显然是不够科学的。
不过,现代科学技术已经证明,人的生理因素与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但并不是犯罪的决定因素,更不是犯罪的“原动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学派采用科学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创立了刑事人类学派理论。
该学派无论是在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上,还是在刑法学上部是功不可没的。
三、精神病理学的犯罪原因论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被批评后,有的学者转为从精神病理学的角度探讨犯罪原因。
这种学说主张,人之所以犯罪,主要由于其精神缺陷所致。
所谓精神缺陷,主要有精神病、病态人格(人格障碍、人格异常)、智能不足(低能)和其它由中毒(麻醉剂、酒精)所引起的各种精神障碍。
(一)病态人格说1.病态人格定义:按德国精神医学者施奈德(Kurt Schneider,1887~196 7)的定义就是:由于人格显着偏离常态,因而使自己感到烦恼,也引起社会麻烦。
这种人的特征主要是:在感情、意志、欲求等方面表现异于一般人而显著偏畸。
2.病态人格说:认为病态人格与犯罪的关系最为密切。
难以感化的累犯、惯犯中,绝大多数为病态人格者。
例:据日本1970年的调查,在刑事收容所中,被判定为病态人格者占6%。
但是按入所的次数看一次入所者中,病态人格者占1.6%二次 (5)三次…………………………占8.1%四次…………………………占9.8%五次…………………………占12.21%六至九次……………………占18.2%十次以上者占………………占23.4%3.评价贡献:把病态人格与犯罪有密切关系这一点,值得肯定。
局限:病态人格诊断方法缺乏客观性和标准化,以致各调查结果有相当出入,因此,那种“犯罪是病态人格的表现”之说,实为不妥。
(二)低能说1.代表人物:美国弋达德(1866~1957),1912年他用智力测验法试测了在新泽西洲的少年院的少年,结果表明,在被收容的少年中2 8%~89%是低能者。
2.基本观点: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智力低,犯罪者是天生的低能者。
3.评价:后来的许多智力测验报告表明,犯罪者中低能所占的比例有越来越少的趋势,因而否定了智力低是犯罪主要原因的观点。
但应当承认,智力低与犯罪有关。
因为智力低者表现为判断力和理解力差,自主性缺乏,易受暗示,也易冲动、兴奋,故具有一定的犯罪危险性。
第二节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一、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产生该学派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
德国的犯罪学家、刑法学家李斯持(1851~1919年)是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李斯持反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他承认生理因素对人的心理、行为有重要的影响,但犯罪的产生,是犯罪人受到外部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因此,他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应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部分,其中,社会因素是产生犯罪的决定性因素。
龙勃罗梭的学生、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刑法学家菲利(1856~1929)进一步指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个人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即“犯罪三原论”)。
个人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状况、传统、宗教、风俗习惯、家庭结构、教育制度等因素;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季节、地形、物产、自然灾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