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10章 共同海损
第十章共同海损 海商法PPT教案
(一)共同海损的牺牲
共同海损的牺牲指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为了船舶及 货物的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这 种牺牲包括船舶的损失、货物的损失和运费的损失。依约 克安特卫普规则及北京理算规则的规定,共同海损的牺牲 一般包括下列几项:
1、船舶的损失, 船舶的牺牲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失及船上所载物料及燃料的 损失。 2、货物的损失 货物的损失可以由于各种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 抛弃货物 是最古老的共同海损牺牲方式。 3、运费的损失, 依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规则十五的规定:“如果货 物的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或者已作为共同海损受 到补偿,则由于货物损失所引起的运费损失,•也应作为共同 海损受到补偿。
(1)驶入驶出避难港的费用 (2)搬移、卸载、重装船上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 (3)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 (4)港口费用
3、为了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采取措施产生的费用 4、代替费用
代替费用须是因合理采取的措施而产生的,代替费用应在 整体上较被代替的费用为节省。如果代替费用超过了被代 替的费用,则除非船舶及货物各方另有协议,可列入共同 海损的部分应只限于被代替的费用。超过部分由采取措施 的一方自行承担。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代替费用主要有:
(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的一章是参照197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制订的,下面简单介绍一下197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的主要内容。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由一条解释规则、• 七条字母 规则和二十三条数字规则组成。
1、解释规则。
规则规定在进行共同海损的理算时,应先依数字规则, 在数字规则未予规定的情况下,才依字母规则进行理算
第十一章 共 同 海 损
第十章 共同海损
( 3)危险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 而不是主观臆断的 , 但不一定 ) 危险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 是急迫的。 真实的危险” 指存在着危及船、 是急迫的。“真实的危险”,指存在着危及船、货安全的客观 事实,主观推断出的危险不是真实的危险, 事实,主观推断出的危险不是真实的危险,基于错误判断而采 取的措施也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行为。例如,船舶在航行的中, 取的措施也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行为。例如,船舶在航行的中, 船长发觉舱内有焦味,即主观认为船内发生火灾, 船长发觉舱内有焦味,即主观认为船内发生火灾,于是下令灌 水灭火。事后检查未发现舱内有火烧的痕迹,而是船长的主观 水灭火。事后检查未发现舱内有火烧的痕迹, 臆想,由此而产生的货物湿损,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臆想,由此而产生的货物湿损,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2.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1)“有意的”,指船长或者船上有权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 ) 有意的” 的人员在主观上明知采取该措施会直接导致船、货或者其他财 的人员在主观上明知采取该措施会直接导致船、 产的牺牲或者产生某些费用,但为了船、 产的牺牲或者产生某些费用,但为了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共同 安全,而有意识地主动采取的行动。例如,船舶搁浅后, 安全,而有意识地主动采取的行动。例如,船舶搁浅后,为重 新起浮,反复使用倒车,船长明知这样可能会造成机器的损坏, 新起浮,反复使用倒车,船长明知这样可能会造成机器的损坏, 但为使船舶重心起浮只能采取该措施。 但为使船舶重心起浮只能采取该措施。这样措施即属于有意的 措施。 措施。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
一、共同海损的牺牲(Sacrifice of 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的牺牲 指在船、 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 指在船 、 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 , 为了船舶以及货物的 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导致的船舶或者货物的损失。这种牺牲 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导致的船舶或者货物的损失。 包括船舶的损失、货物的损失和运费的损失。 包括船舶的损失、货物的损失和运费的损失。 依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的规定, 安特卫普规则》 依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共同海损的牺牲 一般包括下列几项: 一般包括下列几项: 第一,抛弃货物的损失 规则一)。 第一,抛弃货物的损失(Jettison of Cargo,规则一 。 规则一 第二,扑灭船上火灾的损失( 第二,扑灭船上火灾的损失(Extinguishing Fire on Shipboard)。 )。
海商法学 第十章共同海损
(续)共同海损理算
3.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 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 1)共同海损的宣布和时限 船长将共同海损事故情况向船东或代理人报 告,经授权后在船舶抵达第一停靠港后宣布 共同海损,并应当分别通知船舶保险人和收 货人.宣布意义,船舶所有人行使共同海损分 摊请求权的标志,理算的前提.经过宣布的,船 东无 法得 到分 摊补偿的损失,可以从保赔协会得到赔偿.反 之,则视为放弃请求权,保赔协会不赔.
第十章 共同海损
本章条文(第193-203条)
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共同海损发展前景
共同海损概念和构成
概念: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 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 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 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来共同分担的制度. 构成:1.必须在海上航程中发生 2.必须有共同,真实的危险 3.必须有意地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 4.损失须是直接,特殊,异常的
(续)共同海算理算内容
2)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即获 益财产价值。 3)确定分摊金额
(1).共同损失率: 共同海损总额/分摊价 值总额 (2).分摊额: 共同损失率 X 各受益放分 摊的价值 4)进行分摊
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
共同海损行为与共同海损分摊是两个概念 共同海损行为与过失无关 共同海损分摊与过失有关 结论 1、共同海损行为与共同海损分摊是两个不同的 概念,前者不要求有共损行为的效果,而后者 则要求之; 2、共同海损行为与过失无关,共同海损分摊与 过失有关,当事方存在不可免责的过失,非过 失方有权拒绝分摊共损损失和费用; 3、过失的概念受运输合同的制约,过失又决定 着共同海损能否得到分摊,因此,共同海损不 是一个游离于运输合同之外的独立的法律制度。
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
七、共同海损与保险赔偿
⑴共损牺牲直接赔偿,共损分摊先理算后赔偿。 ⑵保险人赔偿共同海损后,可取得代位求偿权。
八、案例分析
某货轮航行途中搁浅,为脱浅强行倒车无效,主机因而受损, 后抛弃部分货物并经救助脱浅。该轮抵达目的港后宣布共同海损。 该案各有关方遭受的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如下: 船舶主机修理费: 250000元 抛弃货物价值: 35000元 救助费用: 15000元 船舶在目的港完好价值: 1000000元 货物到岸价值(不包括抛弃货物): 365000元 假定该轮向PICC投保船舶一切险,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 1000000元。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船、货双方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及人保的赔偿金额。
⑴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 ⑵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 ⑶共同海损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共损行为直接造成的。
三、案例分析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 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 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用 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继续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 失共有: Ⅰ.1200箱货被火烧毁。 Ⅱ.650箱货被水浇湿。 Ⅲ.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Ⅳ.拖轮费用。 Ⅴ.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为什么?
第十章 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
一、共同海损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 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 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行为(措施) 共同海损损失(牺牲+费用) 共同海损分摊
二、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第十章共同海损new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成立(续)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Conditions of GA )
(一)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二)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有意和合理的 (三)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 是直接和特殊的 (四)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最终有效果
三、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和联系
•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
第一节 海损概述(Introduction of GA)
• 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所产生的各种损失或 损害。 • 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海损可以分为通常海 损与非常海损。 • 非常海损也就是狭义的海损,是指在海上运 输中,基于非常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所造成船舶或货物的 损失或损害。狭义的海损包括两种,即单独 海损与共同海损。
《海诉法》条文选摘 ”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88条 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 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 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 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 算。 第89条 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 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 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 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本章思考题
1、 什么是海损、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2、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别和联系。 3、 试述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4、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有哪些? 5、 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如何计算? 6、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首要规则、 字母规则、数字规则和解释规则的含义。 7、 如何确定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共同海损的分 摊价值? 8、 试述共同海损与船方过失的关系。 9、 共同海损的担保形式有哪几种?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简介
内容分为解释规则、首要规则、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 解释规则,是对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关系的规定,其内 容为:“在共同海损理算中,适用下列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 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均不适用。除首要规则 和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办理”; 首要规则(The Rule Paramount),是《199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新增加的一条规则,旨在弥补数字规则的不 足,进一步强调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合理性,其内容为: “牺牲或费用,除合理作出或支付者外,不得受到补偿”。 字母规则,共计7条(Rule A~Rule G),是有关共同海 损的定义以及理算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数字规则,共计22条(RuleⅠ~RuleⅩⅫ),按罗马数 字顺序排列,是关于共同海损损失项目的具体规定;
【海商法】第十章共同海损
第十章共同海损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损失属于共同海损:()A.船舶为了避台风不得不驶进港内,但不慎在港内搁浅,因搁浅所造成的船底板的损坏。
B.船舶在航行途中突遇大风浪,不得不顶风航行,因此而比原计划额外多消耗了500吨燃油,这多消耗的500吨燃油的损失。
C.船员在船上抽烟,不慎将烟头落入船舱中,导致舱内货物着火,船长下令向舱内注入海水,从而导致的舱内其他未着火货物因受海水浸泡而产生的损失。
D.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海盗,被海盗抢走了船上的2万美元现金所造成的损失。
2.下列哪种情况,属于可以构成共同海损的危险:()A.船舶在航上航行途中主机因故障而停机,但当时风平浪静,天气及海况都非常良好。
B.船上装运的一批活动物突然爆发口蹄疫,需立即驶往一个港口进行紧急处理,否则,该批动物将全部死亡。
C.一重载船舶在港停泊过程中,恰巧发生天文大潮,港内水深降至-8米,船舶坐浅在泊位上,但专家估计不会对船舶产生太大影响,且水深恢复后,船舶可自然浮起。
D.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大风浪,风力超过11级,浪高达5米以上,船舶不得不绕航驶往一个避风港避风。
3.《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一部:()A.国际公约,供各国批准、加入,并在各国批准或加入后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
B.国际公约的附件,在某一国家加入该国际公约后,该规则即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
C.民间规则,在当事人协议采用该规则进行共同海损理算时,该规则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D.民间规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下列哪些财产无须参加共同海损分摊:()A.装载在船上的由某货主托运的一件货物样品,价值仅20美元。
B.承租人应付给船东的该航次的租金2万美元。
C.船东在目的港收取的到付运费1千美元。
D.船长的一枚结婚钻戒,价值5万美元。
二、多项选择题1.共同海损牺牲包括()。
A.船舶牺牲B.货物牺牲C.运费牺牲D.船舶所载其他财产牺牲E.船上人员牺牲2.共同海损费用包括()。
海商法共同海损条款要点分析_刘宪
The Discrimination and Analysis about the Points of GeneralAverage Clauses of Marine LawLIU XianSchool of Economic Management of 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13, ChinaE-mail: liuxian6401953@Abstract: The discrimination and analysis about the points of general average clauses of marine law include the analysis about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clause 193 --- 200 of the Marine Law of PRC, especially about burden of persuasion, the amount of 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of ship/cargo/freight, the contribution value and contribution proportion of 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of ship/ cargo/ freight. Detailed discrimination and analysis will be conducive to the transparent and fair management of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Key words: Marine Law; General Average; Clause; Points; Value海商法共同海损条款要点分析刘 宪华东交通大学经管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E-mail: liuxian6401953@【摘 要】海商法共同海损条款要点分析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200条主要内容的分析,特别是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析,关于船舶、货物、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分析,关于船舶、货物、运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和分摊比例的分析。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十章共同海损Section 1 概述一、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处理。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一)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1危险是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例外(1)空载航行的船舶所作出的牺牲•(2)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做出的牺牲•(3)为了救助他船而做出的牺牲• 2 危险是真实存在的•指存在着危及船货和其他财产安全的客观事实•主管推断的危险不是真实危险,基于错误判断而采取的措施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
•(二)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1 有意措施•指船长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害,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2合理措施•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三)做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在非正常情况下,船长在其应尽义务之外所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称为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
•(四)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指船长所采取的措施达到了使船货或其他财产脱离危险的目的。
•Section 2 共同海损表现形式一、共同海损牺牲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
(一)抛弃货物•(二)扑灭船上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三)割弃残损物所造成的损失•(四)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五)机器和锅炉的损害•(六)当作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七)在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二、共同海损费用指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一)救助报酬(二)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三)避难港费用•(四)驶往和停留在避难港等地所消耗的燃物料•(五)修理费用(六)代替费用(七)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八)理算费用Section 3 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一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过失造成的海损,共同海损成立。
共同海损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为共同安全,由船方或货方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本文旨在探讨共同海损的概念、成立条件、赔偿原则以及其在国际海事法律中的地位和后果。
一、引言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各种风险和事故。
为了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船方或货方有时需要采取牺牲一部分船舶或货物的措施,以减少整体损失。
这种措施在法律上被称为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途中,由于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为了共同安全,船方或货方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使船舶、货物或运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利益,减少损失。
三、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1. 船舶、货物或运费遭受了损失;2. 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3. 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共同安全,即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或运费的安全;4. 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即措施是必要的、适当的,且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避免。
四、共同海损的赔偿原则1. 优先赔偿:共同海损损失应优先于其他损失赔偿;2. 分摊原则:共同海损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各自利益的比例分担;3. 限额赔偿:共同海损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
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后果1. 船方和货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船方和货方在共同海损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2.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海损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诉讼时效:共同海损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六、国际海事法律中的共同海损国际海事法律对共同海损有明确规定,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
这些规则规定了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赔偿原则以及船方和货方的权利义务。
1. 《海牙规则》:规定了共同海损的定义、成立条件、赔偿原则等;2.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提高了货方的地位,规定了赔偿限额等。
共同海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受损失,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共同海损的定义、法律特征、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共同海损的定义及法律特征1. 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这种损失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2. 法律特征(1)共同海损是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在海上航程中遭受的共同损失。
(2)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于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所直接造成的。
(3)共同海损的损失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三、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1. 存在海上航程共同海损发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即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整个航程。
2.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共同海损的原因必须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如自然灾害、战争、海盗袭击等。
3. 为了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出于为了共同安全的考虑,即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4. 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失必须是直接由采取措施所造成的,而非间接损失。
5. 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采取措施应当是合理的,即措施的实施应当符合海商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
四、共同海损的赔偿范围1. 物理损失共同海损的赔偿范围包括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物理损失。
2. 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赔偿范围还包括为了共同安全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如救助费用、打捞费用、清障费用等。
3. 保险赔偿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益方进行赔偿。
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后果1. 增值损失的分摊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增值损失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2. 保险利益的分摊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卫普规则》规则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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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费用
救助费用
救助报酬由船方和货方按照获救的财产价值进行分摊,则该 救助报酬可列为共同海损。而特别补偿是由船舶所有人支付的。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合理的措施 ( Reasonable Act ) ➢ 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案例:The “Alpha”(1991)
该轮在非洲搁浅,船长为使船舶脱浅,不合理地使用主机,也犯 了其他错误,如没有等待涨潮、办事毫无计划等,最终导致主机 遭受损坏,船舶也变为推定全损。货方以船长所作所为不合理进 行抗辩。法院也认同这是事实,但是判1974年的规则中没有措施 应是合理的要求。
船舶发生火灾时,为灭火而将船上消防用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消 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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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全部获救 部分获救
➢ 即使只有部分财产获救,也不影响共同海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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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损失
作为规则十〖1〗所述情况下船舶进入或离开任何港口或地点 的条件的;
作为规则十一〖2〗所述情况下船舶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停留的 条件的。但假如实际已有污染物漏出或排放,则为了防止或减 轻污染或环境损坏而采取任何额外措施的费用,不得作为共同 海损受偿;
为了货物卸载、储存和重装的需要,如果这些措施的费用可以 认入共同海损。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十一〖4〗)
海商法第10章 共同海损
10.3.2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地点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与机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均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 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共同海损理算往 往由当事人委托专业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及理算师负责。 196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了海损理算处,专 门办理海损理算业务。目前,世界上各海运国家大多设 有各自的海损理算机构,其中,英国理查德.霍格国际 海损理算人协会影响较大。1961年成立的理算人国际组 织“欧洲国际海损理算人协会”成立,秘书处设在比利 时的安特卫普,1981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正式成 为其团体会员。
10.2.6共同海损与新杰逊(森)条款 共同海损与新杰逊( 共同海损与新杰逊 (New Jason Clause)条款内容 )
通常该条款的内容是:如果承运人恪尽职责,使船舶在 各方面适航,并恰当配备船员,并为船舶恰当地提供配 备和供应,现同意,倘若由于引航员、船长或船员在航 行或管理中的过失或疏忽,或潜在的缺陷或其他缺陷, 或船舶不适航而造成危险、损坏或灾难,则不论上述原 因在开航前或开航当时是否存在,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 不能免除分摊共同海损或支付所产生的任何特殊费用的 责任,而应与承运人一起分摊共同海损,并支付特殊费 用。 经过多次反复,“共同海损疏忽条款”的效力已被美国 法院确认。
10.2.4共同海损的担保 共同海损的担保
按国际惯例,在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收货人不提供共 同海损担保就不能提货。船方有权留置货物,以防止在 国外交货后因收货人失去支付能力而对自己造成不利。 收货人在接到船方宣布共同海损的通知后,应立即报告 其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办理卸货前的担保提货手续。 如经初步勘查,认为船方所宣布的共同海损不能成立时, 保险公司应在收货人的协助下当场取证并拒绝出具担保 函,或对不合理的牺牲和费用部分拒绝摊付。
第十章共同海损
(4)切除船舶部件造成的损失 但《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 4“切除残留部分”规定:“因切除由于意 外事故原已折断或实际上已经毁损的船舶残 留部分,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二)货物牺牲 1、抛弃货物。但应当是按照正常航运习惯运送的 货物。《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1规定: “被抛弃的货物,除非按照公认的航运习惯运送, 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例:未经托运人同意,承运人擅自将白糖装载于甲 板上,结果途中船舶遇险被迫抛弃白糖入海,该案 中白糖的损失应由责任方即承运人负责而不能列入 共同海损。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只有属于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损失或费 用,才能作为共同海损。环境损害或因同一 航程中的财产漏出或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损 失或费用不得认作共同海损。不论是在航程 中或其后发生的滞期损失、行市损失和任何 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以及任何 间接损失都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四)救助报酬 (五)杂项费用 1、共同海损费用保险费; 2、船舶货物共同海损损失检验费; 3、船舶避难港代理费、电报费; 4、船主、货主代表或监修人费用; 5、共同海损理算费;
练习
1.共同海损中船、货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 共同的真实危险这一要件包含以下含义 ( )。 A.共同面临的危险 B.共同危险是真实的 C.海损发生在同一航程之中 D.海损可以发生在不同航程之中
共同海损的计算方法
共同海损的计算⽅法当船只在海上运输货物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些⾃然灾害,这都是很正常的,但是在遇到⾃然灾害的时候我们⾸先想到的就是要逃⽣,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就会选择扔掉穿上的⼀些货物,造成的损害就是海损。
那么共同海损的计算⽅法?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共同海损的计算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额计算。
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额和承运⼈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货物在抵达⽬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额计算。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在共同海损事故发⽣后,为完成本航程所⽀付营运费⽤,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额计算。
以上每⼀项分摊价值都要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额,是因为共海损牺牲中的⼀部分将要从其他各受益⽅那⾥得到补偿,因此也有部分价值因为共同海损⾏为⽽得到保全,从⽽也应计算在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之内。
损失⾦额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费⽤。
其中,共同海损牺牲的⾦额分别按以下规定计算: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船舶的牺牲分部分损失和全损两种。
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全损时,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货物的牺牲分灭失和损坏两种情况。
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需⽀付运费计算。
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
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付,但是由于牺牲⽆需⽀付的营运费⽤计算。
共同海损与理算规则
共同海损与理算规则共同海损这是⼀个在我们⽣活不常听到的名词,顾名思义,共同海损推算就是对共同海损损失的费⽤和⾦额进⾏确定,各受益⽅应分摊的价值,以及各受益⽅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额。
那么具体的共同海损与理算规则是怎样的?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家整理如下,欢迎⼤家阅读。
⼀、共同海损与理算的原则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在进⾏共同海损理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是:(1)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据以进⾏理算的理算规则时,则按该理算规则理算。
(2)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时,则适⽤我国《海商法》第⼗章的规定进⾏理算。
该章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对第⼗章未约定事项或规定不明确的,最好在合同中约定解决,我国《海商法》保护这种约定的效⼒。
(3)如遇合同未作规定,海商法也⽆此规定时,则依照其他相关法律,特别应参照国际上通⾏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来进⾏理算。
⼆、共同海损与理算的⽅法(⼀)共同海损牺牲⾦额的确定共同海损牺牲⾦额是按照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给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付的特殊费⽤的总和来确定的。
我国《海商法》第198条详细规定了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额的确定⽅法。
1.船舶共同海损牺牲⾦额的确定确定船舶牺牲⾦额需要从以下⼏⽅⾯进⾏考虑:(1)船舶受损后进⾏修理的,按照实际⽀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所谓实际⽀付的修理费,应是实际合理的修理和更新的费⽤。
所谓以新换旧,是指在修理时,⽤新材料、新部件或新设备更换了船舶因共同海损牺牲或受损的旧材料、旧部件、旧设备。
以新换旧的准则是以合理为原则,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
(2)船舶受损后尚未进⾏修理的,按照船舶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所谓估计修理费,应和实际⽀付的修理费⼀样,按标准进⾏确定。
(3)船舶发⽣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超过修复后的价值的,共同海损的损失⾦额按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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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一、常见的共同海损牺牲: 1、抛弃货物 2、扑灭船上火灾 3、有意搁浅 4、切除残留部分 5、起浮脱浅 6、运费牺牲 7、作为燃料烧掉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续)
二、常见的共同海损费用 1、救助报酬 2、与避难港有关的费用(驶往、驶离避难港的费用; 避难港港口的费用;卸载、搬移或储存、重装货物、燃 料、物料的费用;在避难港等地停留期间所支付的船员 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费用(有 条件,我国未规定) 3、代替费用:如修理费 4、杂项费用:如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手续费
10.1.3我国《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 我国《海商法》 我国 规定
《海商法》第十章专章193~203条规定了共同 海损制度。 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10.2.1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10.2.3共同海损的宣告 共同海损的宣告
船舶和货物在海上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应 及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船东或船东代理,并 通过船东代理分别通知收货人。船长有权宣布共 同海损。如提单或租约中规定了共同海损的理算 地点,须通知并委托该理算地点的理算师进行理 算。 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出共同海损请求的一方 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宣告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 损。所以船方应注意收集证据。
10.3.2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地点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与机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均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 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共同海损理算往 往由当事人委托专业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及理算师负责。 196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了海损理算处,专 门办理海损理算业务。目前,世界上各海运国家大多设 有各自的海损理算机构,其中,英国理查德.霍格国际 海损理算人协会影响较大。1961年成立的理算人国际组 织“欧洲国际海损理算人协会”成立,秘书处设在比利 时的安特卫普,1981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正式成 为其团体会员。
1、海损必须是在同一航程中发生的; 2、危险必须是共同面临的;空船及仅有某一利益方面 临的危险不算是共同危险。 3、共同危险必须是真实的;不仅指已经发生的危险, 也指即将发生的潜在危险。 4、措施必须是有意的、自愿采取的;即行为人在采取 某项措施时明知因此会造成海损为避免更大的海损而仍 然采取该项措施。 5、措施必须是合理的; 6、海损必须是特殊的;人为造成的…… 7、措施必须是有效的;因为获救财产是分摊基础
10.3.3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分摊价值的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 确定和计算
损失金额: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包括因共同海损措 施所造成的牺牲的金额和额外支付的费用的总和。 包括船舶损失、货物损失、运费损失。一般根据 支付费用的帐单或其他有关凭证进行。 分摊价值: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因共同海损措施 而受益的财产价值(包括船舶、货物和运费)和 因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应获得补偿的金额的总和, 即受益财产价值加上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本身。
某船船上载有甲板货,但因遇到海浪,船长为了 共同安全而决定减轻船载,将甲板货投入海中, 此项损失,即为共同海损。
例4:船舶属具受损 :
某船遭遇强台风,船舷栏杆被吹断,卷入海中, 此后,该船面临沉没,为了方便抛货,船员把船 舷的其它栏杆拉开,在抛货过程中,拉下的栏杆 被风吹入海中。 这两部分损失和结果相同,但因产生的原因不同, 而应区别对待,即前者属于单独海损,后者属于 共同海损。
第十章 共同海损 10.1.1共同海损的定义 共同海损的定义
海损(average):海上运输过程中,船舶、货物等遭 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称为海损。 引起海损的原因: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其 它特殊情况; 海损以其形态可分为物质损失/费用损失;以其程度和 范围可分为全部损失/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可分为单独 海损/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G.A.):是指在同一 航程中,船舶、货物、运费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 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10.2.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单独海损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船、 货损害。共同海损是为了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对比分析几组损失: 2、补偿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单独海损自行承 担,共同海损由受益方分担。
10.2.6共同海损与新杰逊(森)条款 共同海损与新杰逊( 共同海损与新杰逊 (New Jason Clause) )
提单和一些租船合同订有“新杰逊”条款,专门 针对有可能适用美国共同理算规则解决争端的情 形。 关于承运人的免责条款,美国法院在判决中认为: 承运人对因其驾驶船舶过失导致的损失可以免责, 但不能请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损失。 作为这种判决的对策,承运人纷纷在提单或租船 合同中订有“共同海损疏忽条款”。
例2:货物湿损 :
某船在航行途中,遇到了狂风巨浪,舱盖被海浪 打坏,海水入舱,货物湿损,该项湿损完全是自 然灾害直接造成的,属于单独海损; 而某船舶上失火,船员用水灭火,并有意开舱引 水入舱,货物受湿损,该项损失是船员有意采取 措施的结果,属于共同海损。
例3:货物落水受损 :
某船甲板上载有木材,被海浪冲击而卷入海中, 无疑,该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10.3.3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分摊价值的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 确定和计算
《海商法》199条规定 1、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 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的损失金额计 算。或按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 金额计算。 2、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 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 险的运费计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3、运费分摊价值:按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 有权收取的运费减去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 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之《约克-安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之《约克 安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之 特卫普规则》 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 )
历史沿革 1864.9,关于同一共同理算问题的大会在约克城举行, 结果通过了11条规则,称《约克规则》; 1877年,修改《约克规则》的会议在比利时的安特卫普 城召开,增加了一条规则。 1890年在利物浦召开会议,条文增加至18条。 1924年,瑞典斯德哥尔摩会议采纳修改意见,将规则分 为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但未规定优先适用哪个规则。 1949年荷兰阿姆斯特丹会议,增加了解释规则。吸收 “马基斯协议”,数字规则优先适用。条文减至22条。 该版本1950年由国际法协会批准。 此后在1974、1990、1994年都有修改。
10.3 共同海损理算 10.3.1 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及其依据
共同海损理算:船方宣布的的共同海损是否能成 立,如果能成立,应包括哪些损失,这些损失的 金额如何确定,如何分摊,由谁分摊等一系列问 题,需要认真的调查研究和细致的审核计算。这 种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的工作被称为共同海损的 理算。 依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北京理算规则》
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一、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过失所引起的共同海损:各国航运实 践和司法实践都认可对因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过失所引起的共 同海损,承运人有权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货方也有义务 分摊共同海损。 二、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所引起的共同海损: 197条: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 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 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 请求或进行抗辩。“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 186条: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 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如果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则 他方可以拒绝参加分摊共同海损。
10.2.5共同海损担保的表现形式 共同海损担保的表现形式
1、由货方提供共损保证金; 2、由货方保险人提供共损担保函;或由货方提 供经保险人签署的共损分摊保证书; 3、由船货双方签署共损协议书; 4、由船货双方签署不分离协议,此协议于共同 海损事故发生后,货物须由另船转运时签署。 在上述担保方式不能实现时,船方才可以行使货 物留置权。
举例: 举例: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1、船舶搁浅受损 例:某船在航行中,因受恶劣天气影响,驾驶员 偏离了航线,致使船舶搁浅,船底破裂,此项船 损因意外事故所致,属于单独海损; 而某船航行中遇到强风,因风力过大,船舶有面 临倾覆的危险,为了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驾驶 员将船舶驶往附近浅滩搁浅,以致船底破裂,此 项船损是有意采取措施所致,属于共同海损。
10.3.3各受益方分摊金额的计算 各受益方分摊金额的计算
第一步:用共同海损损失总金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总额,得出共同海损分摊率。即共同海损损失总金额/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100%; 第二步:计算各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 1、船方分摊金额=船舶分摊价值*共同海损分摊率; 2、货物分摊金额=货物分摊价值*共同海损分摊率; 3、运费分摊金额=运费分摊价值*共同海损分摊率。
10.2.6共同海损与新杰逊(森)条款 共同海损与新杰逊( 共同海损与新杰逊 (New Jason Clause)条款内容 )
通常该条款的内容是:如果承运人恪尽职责,使船舶在 各方面适航,并恰当配备船员,并为船舶恰当地提供配 备和供应,现同意,倘若由于引航员、船长或船员在航 行或管理中的过失或疏忽,或潜在的缺陷或其他缺陷, 或船舶不适航而造成危险、损坏或灾难,则不论上述原 因在开航前或开航当时是否存在,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 不能免除分摊共同海损或支付所产生的任何特殊费用的 责任,而应与承运人一起分摊共同海损,并支付特殊费 用。 经过多次反复,“共同海损疏忽条款”的效力已被美国 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