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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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苏格拉底之死常被人们与耶稣之死相提并论,以突显这个死亡事件在整个人类文明史的重要地位。

它的意义已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而更多地在于由此引发的后人的相关思考。

自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民众陪审法庭以361票比140票的绝对多数判处死刑,饮鸩而死之后,对于这个死亡事件的原因及其蕴含的意义的思考从来没有停歇过。

笔者意欲从法理学的角度,以柏拉图的《克里托篇》和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文本分析,探寻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以及在此思想支配下的主动守法赴死行为,对苏格拉底之死作出法理学上的解释。

一、社会契约论的解释苏格拉底认为个人与国家之间是存在契约关系的。

契约的订立是为了个人和国家双方的利益,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对方的权利。

国家为个人提供了生存、成长、教育等条件,个人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遵从国家的法律和命令。

苏格拉底认为,任何雅典人,只要达到成年,自己能够认识国家的政体和我们这些国家的法律,如果他对我们不满,都允许他带着他的财产去他喜欢去的地方。

如果一个人决意留在一个国家里,就证明他对这个国家是满意的,因而必须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上述社会契约理论的支配之下,对于苏格拉底个人而言,其在面对于自己的不公正审判时,是如何做出行为选择的呢?首先,苏格拉底和国家之间存在契约关系。

受审判时,苏格拉底已在雅典生活了70年的岁月,因此可以认为是和雅典城邦之间存在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其次,苏格拉底享受联盟了国家提供的利益,而且对于国家所提供的服务,苏格拉底总体上说是满意的。

如果苏格拉底对国家不满意,他完全可以离开雅典而去其他国家,但实际上苏格拉底比瘸子、瞎子或其他残疾人更少出境,显然对这个国家和法律的感情比其他任何雅典人都要深厚。

最后,苏格拉底应当服从国家的法律和命令。

既然已经享受了国家所提供的利益,根据契约的对等原则,苏格拉底无论是在战场上或法庭上,或是在任何地方,你必须做你的城邦和国家命令你做的事。

苏格拉底之死 法理学

苏格拉底之死 法理学

苏格拉底之死法理学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他被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死亡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也引发了对法律和道德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来探讨苏格拉底之死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影响。

苏格拉底之死引发了对法律的质疑和反思。

在古希腊,苏格拉底被控煽动青年违抗国家宗教和道德规范,他的审判和死刑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和法律权威的质疑。

苏格拉底的死刑被认为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因为他只是对现有观念提出质疑并试图寻求真理。

这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开始思考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合理性。

苏格拉底之死也引发了对道德的思考。

苏格拉底坚信人类应该以道德和正义为准则行事,他相信真理和正义是不可分割的。

他在审判中坚守了自己的信念,并宁愿接受死亡,也不愿违背自己的道德原则。

他的牺牲精神激发了人们对道德标准和个人责任的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使人们开始思考什么是真正的道德,以及在面对违背道德的法律时应该如何行动。

苏格拉底之死对法律和道德的影响不仅仅停留在当时,它对后世的法理学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学科,苏格拉底的死亡促使人们开始反思法律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法理学家开始思考如何确保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并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正义和公正。

苏格拉底的死亡成为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案例,引发了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深入研究。

在法理学的发展中,苏格拉底之死也对法律的解释和解释权产生了影响。

法律的解释是法律应用的关键环节,苏格拉底的死亡使人们开始思考法律解释的权威性和合理性。

苏格拉底在审判中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符合道德的。

这引发了对法律解释权的探讨,人们开始思考法律解释应该以什么标准为依据,以确保解释的公正和合理。

苏格拉底之死对法律和道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死亡引发了对法律公正性和道德标准的质疑和反思,推动了法律和道德的发展。

苏格拉底之死也对法理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促使人们开始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解释的权威性。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司法与民主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司法与民主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司法与民主武若男12260414 新闻班公元前399年,哲学家苏格拉底被雅典公投判处死刑。

这位被称为“哲学之父”的伟大哲学家用自己的生命与雅典民主做最后的抗争。

苏格拉底之死是按雅典城民主法律,由雅典城多数自由民参加,最终以多数票获胜而判处的。

也就是说苏格拉底之死是多数人的意愿,而公民的意愿在当时的雅典法律之下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

有人说苏格拉底死于民主的暴政,甚至有人认为,苏格拉底的死在民主身上永远留下了一个污点。

这是雅典的悲剧性罪行。

但是关于苏格拉底之死也有另一种解读,值得深思:苏格拉底之死不是民主之过,至少不是民主一己之过,苏格拉底死于雅典的司法,死于披着民主外衣的雅典司法。

真正杀死苏格拉底的不是民主本身,虽然民主的确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杀死苏格拉底的真正凶手是民主的审判,是背离了司法自身灵魂的雅典司法。

几年来我们常常说司法民主或民主司法,这几乎成了大众喜欢、一些学者热衷的口号。

民主和司法都很重要,但混在一起显得有点不伦不类,两者还是有差异的。

司法与民主的关系是透视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本质特征的窗口,在西方三权分立权力结构体系中,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民主的不足而存在的,甚至是被视为民主的对立物,因为民主的弊端之一就是可能产生多数人的专断。

当然,即使在西方国家,从最终意义上讲,司法也是为广大社会民众所享有的,即“在一个法制化的民主国家,法官么没想on个某种意义上最重视对人民负责的”。

民主的定义都是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利益决策机制,严格遵循多数人利益至上原则。

简言之,民主就是一种多数人的统治。

而对于司法,核心要求是公正永远是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美国甚至有学者曾说过“我不需要一个懂法律的人,我只需要一个公正的人”。

民主却是决然不这样的,它意味着“我是我自己利益的最好的法官”。

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选择最优的情况。

而司法最核心的问题是法官必须中立,必须对他的朋友与他的敌人采取同样的标准。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苏格拉底之死常被人们与耶稣之死相提并论,以突显这个死亡事件在整个人类文明史的重要地位。

它的意义已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而更多地在于由此引发的后人的相关思考。

自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民众陪审法庭以361票比140票的绝对多数判处死刑,饮鸩而死之后,对于这个死亡事件的原因及其蕴含的意义的思考从来没有停歇过。

笔者意欲从法理学的角度,以柏拉图的《克里托篇》和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文本分析,探寻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以及在此思想支配下的主动守法赴死行为,对苏格拉底之死作出法理学上的解释。

一、社会契约论的解释苏格拉底认为个人与国家之间是存在契约关系的。

契约的订立是为了个人和国家双方的利益,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对方的权利。

国家为个人提供了生存、成长、教育等条件,个人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遵从国家的法律和命令。

苏格拉底认为,任何雅典人,只要达到成年,自己能够认识国家的政体和我们这些国家的法律,如果他对我们不满,都允许他带着他的财产去他喜欢去的地方。

如果一个人决意留在一个国家里,就证明他对这个国家是满意的,因而必须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上述社会契约理论的支配之下,对于苏格拉底个人而言,其在面对于自己的不公正审判时,是如何做出行为选择的呢?首先,苏格拉底和国家之间存在契约关系。

受审判时,苏格拉底已在雅典生活了70年的岁月,因此可以认为是和雅典城邦之间存在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其次,苏格拉底享受联盟了国家提供的利益,而且对于国家所提供的服务,苏格拉底总体上说是满意的。

如果苏格拉底对国家不满意,他完全可以离开雅典而去其他国家,但实际上苏格拉底比瘸子、瞎子或其他残疾人更少出境,显然对这个国家和法律的感情比其他任何雅典人都要深厚。

最后,苏格拉底应当服从国家的法律和命令。

既然已经享受了国家所提供的利益,根据契约的对等原则,苏格拉底无论是在战场上或法庭上,或是在任何地方,你必须做你的城邦和国家命令你做的事。

法律信仰的悖论_由苏格拉底之死想到的

法律信仰的悖论_由苏格拉底之死想到的

历史学家总是评价,西方文明史上,除了对耶稣的审判和处死以 外,没有任何其他审判和处死,像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和处死一样,给人 留下如此深刻的印象了。当带着对先哲之死的困惑,我穿越历史的长 河,将思绪重新定格在两千多年前那场深刻的审判时,我发现,重新审 视这个历史性的时刻,重新审视这位被称为“西方的孔子”,“站着沉思 的哲学家”的古希腊哲学家时,我在慢慢解开困惑之余也增添了几分 对他的好奇与敬仰。
难以安民。而且民众的决策往往带有非理性和情绪化的色彩,公民在 会使其具有道德和法律上的不正当,更重要的是违背了他对于正义的
投票时甚至只考虑自己的一票于自身的利益,而常常忽视公益,从而 追求。
导致决策的非稳定性,非公益性,甚至反动性。
剖析苏格拉底的行为,其实他坚持选择死亡,从一定意义上说也
2.决策目的——公益为名,私益为实
正社会的标准。也许雅典设立陪审团的初衷是要维护民主,保证正义 质的非正义,法律看来并不具备被信仰的品质,至少不满足人道——
听双方观点的人确是聪明。”当奥瑞斯忒斯自己在欧里庇得斯的《奥瑞 治留下了不可擦拭的污点,而我们后人却又戏剧性地循着污点的印记
斯忒斯》中受审时,他说了大致同样的话。他说,“让辩陈面对辩陈”, 去思考雅典的民主和法律制度。雅典直接民主制的缺陷也直接影响
这样陪审团可以公平地作出决定。这就是雅典人设想的一个自由公 了雅典的法律公正性,致使法律出现瑕疵,形式正义面纱背后却是实
制让贵族与平民、富人与穷人直接对面,缺乏一种斡旋机制来中和他 至上意识。”
们的利益冲突,结果导致不是富人为自身利益进行统治,就是穷人为
雅典公民的主人公意识体现在他们致力于公务,并以参加公务为
了自身利益进行统治。” 所有的人都声称代表公共利益,但事实上所 荣。为了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参加政治,雅典不仅继承了氏族大会的人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摘要:苏格拉底之死是雅典历史上的一大冤案,自发生以来一直备受争议。

苏格拉底的死成就了他对法治的宣言,诠释了他对法律的信仰;但也留给后世无尽的反思和叹息。

在这场冤案后的两千多年里,法治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苏格拉底的死却给人类背上了沉重的问号,引发了2000多年来众多历史学家,哲学家和法学家的一个被传为“探索上诉者谜一样的面孔”的永恒话题。

苏格拉底留给后人的思考,关于如何在保障民主的同时防止多数人暴政,如何在虔诚信仰法律与理性守法中做出选择和平衡,仍然被后人争议和思考。

关键词:民主;多数人暴政;守法;理性思考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040-02公元前399年的一天,在古希腊最著名的雅典城邦,伟大的思想家、被称为“西方孔子”的苏格拉底在狱中饮下毒酒,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500名由雅典公民组成的陪审庭(公民大会)以“渎神罪”和“蛊惑青年罪”判处其死刑。

之前有两种选择的途径摆在苏格拉底面前:一是少量的赎金便可救赎自己的生命,二是如友人克里托所劝说的那样逃亡他邦。

但苏格拉底均拒绝了。

他宣称自己无罪,因此拒绝缴纳赎金。

在苏格拉底的观点看来,如果城邦的法律不公正,人们便可以不去服从;但如若是一个人违反了城邦的法律,那法律所作出的惩罚对他来说仍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当你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度时,就等于已经做出了守法的承诺。

即便有个别的法律不公正,但整个法律仍然是保护你的利益的;而你一旦去反抗不公正的法律,就是在反抗整个法律,就是不公正的”,而逃亡无非是在进一步破坏法律的权威罢了。

此外,他还担心一旦自己逃亡,雅典将再也没有好的导师可以教育人们。

苏格拉底甚至曾经自白说自己是一只牛虻,是神派他来督促国家这匹健硕的骏马以焕发其精神的。

如果雅典的政治或是法律出现严重问题,神就派他去教导雅典人以获得真知。

在这场令人心灵为之震撼的生死离别中,苏格拉底最终离开了我们。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评析——咎由自取(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冲突)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评析——咎由自取(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冲突)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评析——咎由自取(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冲突)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冲突前言——一份沉重的死亡宣言公元前399年的一天,在太阳快要落山的时候,一个雅典老人在监狱里面平静的饮下一杯毒酒,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这位老人便是苏格拉底。

雅典公民大会以“渎神罪”和“蛊惑青年罪”判处了他的死刑。

彼时苏格拉底有两种途径免遭死刑,一是缴纳少的可怜的赎金便可赎回生命,二是按照他的学生设计的路线逃跑。

但是苏格拉底拒绝这样做,并且在做出了慷慨激昂的申辩之后,选择慷慨赴死。

他宣称,自己是无罪的,所以拒绝缴纳赎金,尽管评审团(500人组成,280人判处有罪,220人判罪)的判决时错误的,但是作为公民,却没有理由不遵守它,因为如果当法律给予利益时,就去遵守它,而法律要施行惩罚的时候,就去回避它,是不配被称为公民的。

在执行死刑的那一天,傍晚时候,看守端来一碗用毒芹草的毒酒,苏格拉底想要撒点酒到地上来祭奠神灵,但是看守说这酒刚刚够致死的量,于是苏格拉底就平静地喝下了这杯酒。

看守让他四处走动,以使药性慢慢发作,当他腰部以下已经没有知觉的时候,他对朋友克里同说:“我们应该还给阿斯匹俄斯(医疗之神)一只公鸡,记住这件事,千万别忘了!”克里同答应了,当问到他还有什么事的时候,他不再回答了,此时他的身体已经冰凉了。

苏格拉底就这样安详的死去了。

这个老人死亡完成了他对法治的解读与宣言,留给后世无尽的叹息和反思。

在此后的几千年里,法治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但是他的宣言中留下的命题,如何在保证司法民主的同时防止多数人造成的不公正,是不是要保有对法律虔诚的信仰而不分善法和恶法都一味的遵循,在冲突的正义中该做出怎样的价值选择,依然受到人们持续的争议和思考。

一、民主的滥觞——多数人暴政在法律近千年的发展历程中,有两个实施民主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是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情况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形式处以死刑的,另外一个例子则是世界上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

论苏格拉底生与死及其法律意义

论苏格拉底生与死及其法律意义

内容摘要:苏格拉底被处死了。

但从他的死我们似乎明白了在西方法治文明的源头,苏格拉底之死的重大意义:也许法律会枉正错直,也许上帝会说恶法非法,但是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个法律也许要使千万个“苏格拉底”受冤,但只有在苏格拉底服从法律的前提上,雅典人民才有法治的保障。

苏格拉底必须死,因为雅典的法律需要生。

关键词:苏格拉底处死分歧言论自由法律意义死亡本来是个自然事情,每个人都会面临着死亡,然而苏格拉底之死之所以溢出这些日常死亡事件,成为人们反复思考的主题,就是因为这样的死亡集中体现了人类所面临的尖锐矛盾和困境,从而具有了更为普遍和一般的意义:为什么在一个民主和自由的国度里,竟然不能容忍一个智者的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论?[②]他的死源于他与雅典城邦的三个分歧:[③]首先一个分歧是要不要实行民主制度的问题。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是政治的动物”。

因此,人的天性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在有关他的生活和他的城市的决定上参与辩论,有权投票。

”这就是雅典的引以为自豪的民主政治。

正如伯利克里(Pericles)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讲中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④]但是,苏格拉底的看法与此完全对立。

他认为城邦不能够由公民自己来治理,而是要由“知道如何统治的人来治理”。

这种思想显然与希腊的民主思想是相矛盾的,正是这种态度使得我们在苏格拉底面临死亡的坦然与革命党人面对死亡的坦然之间化开了截然的界线:前者是伦理的态度,后者是道德的态度。

所谓道德的意味着这种死亡建立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之上,而伦理的则意味着死亡仅仅确立自我与自我之间的关系。

一个生命的死亡可能重于泰山,也有可能轻于鸿毛,而死亡在这一道德等级序列上的位置取决于他是为神圣的革命事业或全人类的(大写的“我”)献身,还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而死。

正确的答案显然是“生命城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读何怀宏《一个行动中的哲学家》一文有感“人皆有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必然会死。

”这是一个著名的逻辑三段论。

“死亡是生命题中应有之义,处在生命的终点,但它不在终点之外而是在终点之内,在此岸而非此岸”①,何怀宏教授称苏格拉底为一个行动的哲学家,并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进入历史的一个趋向于永恒的精神事件。

一、苏格拉底之死的过程2000多年前,被被誉为西方孔子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在雅典的普通法院,被指控“不敬国神”、“另立新神”和“败坏青年”的言论罪行,而起诉苏格拉底的三人分别是:代表雅典政治家和手工艺的阿尼图斯、代表诗人的美勒托和代表公众的演说家素康。

在接受审判期间,苏格拉底一直都在为自己的行为和思想辩护,但结果是雅典法庭的陪审团以281票对220票判处他死刑。

不过在当时,雅典人民即将祭祀阿波罗神,这是神圣而庄严不能有丝毫亵渎的祭祀活动。

所以雅典城邦依照其惯例,为保证城市的整洁将死刑一律暂缓,因此苏格拉底暂时则被囚于监狱,等待祭祀结束后执行判决。

根据当时的雅典城邦法则期间可以赎走或逃狱。

但苏格拉底认为逃亡只会进一步破坏雅典法律的权威,因此苏格拉底最终选择饮毒酒而死。

二、苏格拉底之死的后世影响哲学家认为2000多年来苏格拉底对西方哲学的发展起着深远的影响,苏格拉底一生不停探索真理、寻求真理,至死都没有停息,并且以其死亡向后世的人们传递他神圣的真理。

列奥·施特劳斯认为:苏格拉底用死来为哲学辩护,他做了最高尚的选择。

政治家认为苏格拉被称为民主派的雅典城邦以似是而非的罪名处以死刑,不得不说这是一场悲剧,这不仅仅是苏格拉底个人的悲剧,是处于那个时代人们的悲剧。

但也有学者对苏格拉底进行了批判。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苏格拉底犯了个人主义甚至是反社会罪,整个雅典城邦对其一个人展开了自卫,即处死苏格拉底是一个正当的防卫。

黑格尔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两种都是正确东西的冲突—一种是个体的自我确信、主观反思、内在性的精神,另一种是人民的精神,两者都是有价值的,却不可防止的发生了冲突。

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

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

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
《苏格拉底之死》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著的一部作品,描
述了苏格拉底在雅典法庭上被判处死刑的经过。

这部作品让人深思,引发了我对正义、自由和人生意义的思考。

苏格拉底是一个不畏权势、坚持真理的哲学家,他在法庭上坚
定地捍卫自己的信仰和哲学观点,甚至不顾生死。

他拒绝逃避,选
择接受法庭的判决,这种无畏和坚定让人敬佩。

然而,苏格拉底的
死亡也让人感到悲哀和不公,他的离世引发了对正义和法律的质疑。

通过阅读《苏格拉底之死》,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一个人对于自
己信仰的坚守和对于自由的追求。

苏格拉底的死亡是对于正义的挑战,也是对于思想自由的呼唤。

他的生命和死亡都成为了人们对于
理想和真理的追求的榜样。

在当今社会,我们也需要像苏格拉底一样,勇敢地捍卫自己的
信仰和追求真理。

同时,我们也需要对于正义和法律保持警惕,不
断地反思和批判。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自由和公正,让
社会更加和谐与美好。

总的来说,阅读《苏格拉底之死》让我对于人生和社会有了更深刻的思考,也让我更加珍惜自由和正义。

苏格拉底的生命和死亡都给予了我们很多启示,希望我们能够从中汲取力量,不断前行。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院系:12历史姓名:张琴琴学号:1240210001摘要:在西方文明史中,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前399)的审判,是除了对耶稣的审判外,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审判。

这位极端“信仰”法律,并且甘愿为法律献身的古希腊伟大哲学家和思想家,其坚毅、超然、置若生死的形象使其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契约主义思想,对法治有深深的敬畏和服从。

本文主要就苏格拉底一生中与法律关系最密切的被审判一事来探讨其法律思想。

关键词:苏格拉底审判法律正义正文:罗素说:“苏格拉底对于历史学家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题目。

对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得很少;对另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很多;但是对于苏格拉底,就无从肯定我们知道得究竟是很少还是很多了。

”苏格拉底出生于雅典一个雕刻匠之家,早年就教于智者学派,后来对传统的自然主义和城邦观念展开批判,在哲学倾向上表现为唯心主义。

他断言,知识美德这类品性只有少数优秀人物才会具有,相反,人民的品性生来就有缺陷;人民不能掌握知识,不能把他们培养成具有美德的人。

因此,他坚持贵族制的统治,认为国家政权理应交给贵族掌管。

不仅如此,苏格拉底还攻击、嘲笑雅典传统的最高权利机关——人民大会以及抽签选举官吏等民主制度。

如此一来,他便得罪了雅典广大的平民。

公元前399年的一个春日,苏格拉底70岁那年,他被古希腊雅典城的五百人陪审团法庭判处死刑,被指控的罪名主要是两项:“对神不敬”和“腐化雅典青年”。

雅典公民在这一天大获全胜,而雅典法律却在这一天一败涂地。

这场审判,在思想史上可谓惊心动魄,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叹息和琢磨的问题。

生活在后世的我们,已经无法亲历苏格拉底在那一场浩大的审判中所做的最后申辩。

德尔斐神庙的神谕上说,苏格拉底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只是为什么睿智如斯的他,却甘愿去接受一个在他本人看来也是不公正的判决,甘愿死于一次对他不正当的审判?其实,当时在雅典,死刑犯并非真的都会死。

以苏格拉底之死反思司法民主解读

以苏格拉底之死反思司法民主解读

以苏格拉底之死反思司法民主摘要: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摇篮,是法律思想的发源地,它孕育了许多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他们关于法律和正义的观念与思想,影响着当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并对后世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巨大的影响。

苏格拉底作为其中之一,他的哲学、法学等思想影响非常深刻。

尤其是苏格拉底之死,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直到现在还是人们讨论研究的焦点。

亦从苏格拉底之死作为引子,通过分析苏格拉底之死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启示,进而解读司法与民主的关系,最终得出司法到底需不需要民主的问题。

关键词:苏格拉底;司法;民主;民意1 苏格拉底之死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启示苏格拉底之死之所以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是因为被称为民主自由社会的古希腊,竟把没有犯任何罪行的伟大思想家判处死刑,这是大家怎么也想不到的。

然而事实就是这样:公元前399年雅典人民基于两种理由判处苏格拉底死刑:“苏格拉底的违反律法在于他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而且还引进了新的神;他的违法还在于他败坏了青年。

”苏格拉底之死反映出来许多问题,但主要的问题是:直接民主的雅典社会会导致“多数人暴政”。

雅典的民主制可谓是当时社会民主的发源地,公民可以通过公民大会进行直接立法,并通过公决的方式进行司法。

较早提出公民直接立法问题的是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论述议事机能时表达了他对公民直接立法的认识,提出了公民直接立法的两种方式,那就是全体公民分批轮番制定法律和全体公民同时汇集一堂通过法律。

民选制度是西塞罗针对个人独裁而提出来的,在法律篇中,他规定国家的一切官吏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并规定公民的选举、立法和司法行为必须通过投票方式公开进行。

雅典民主制要求全体公民亲身、直接管理一切国家大事;国家一切机关直接对公民大会负责;任何一个公民都可能通过抽签而成为元首;任何官员包括元首都自始至终受到完全透明的监督;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完全平等。

总之,这种直接民主制使雅典公民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极大地激发了雅典公民的热情,因而创造了伟大的文明成就。

古希腊法律案例(3篇)

古希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其法律制度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

在古希腊,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更是公民道德和公共利益的体现。

本文将以苏格拉底之死这一著名案例,探讨古希腊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

二、案情简介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被后人尊称为“西方哲学之父”。

苏格拉底一生追求真理,崇尚道德,对当时雅典的社会风气和政治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然而,正是他的这些言论和行为,导致了他最终的悲剧。

公元前399年,雅典法庭以“腐蚀青年”和“不敬神灵”的罪名对苏格拉底进行了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苏格拉底多次强调自己无罪,并试图为自己辩护。

然而,最终他还是被判有罪,并被判处死刑。

三、审判过程1. 提起公诉公元前399年,雅典公民安尼图斯(Anytus)和梅勒托斯(Meletus)向法庭提起公诉,指控苏格拉底腐蚀青年和不信神灵。

他们认为苏格拉底通过言论和行为,使雅典的青年失去了信仰,对雅典社会造成了危害。

2. 公开辩论在审判过程中,苏格拉底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他承认自己曾与青年交往,但他认为这并非腐蚀,而是引导他们追求真理。

至于不信神灵的指控,苏格拉底则表示,他并不否认神的存在,只是对当时的神庙祭司们所信奉的神灵表示怀疑。

3. 判决经过审理,雅典法庭最终以多数票判定苏格拉底有罪。

在宣判时,法庭允许苏格拉底提出赦免请求,但苏格拉底拒绝了这一请求,并表示自己愿意接受死刑。

四、苏格拉底之死根据古希腊法律,苏格拉底被判死刑后,有权选择用毒药自杀或被处死。

苏格拉底选择了前者,并在公元前399年饮用毒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五、案例分析1. 古希腊法律观念苏格拉底之死反映了古希腊法律观念的几个特点:(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苏格拉底是哲学家还是普通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

(2)法律强调道德和公共利益。

苏格拉底的言论和行为被认为是对雅典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危害,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学年论文苏格拉底之死带给中国的法律信仰启示

学年论文苏格拉底之死带给中国的法律信仰启示

苏格拉底之死带给中国的法律信仰启示摘要: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三贤之一,也是古希腊时期尤为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

几千年来,人们最为关注的不仅是他留下的各种思想观念,还包括他的最终悬念——苏格拉底之死。

那么苏格拉底之死又带给中国什么样的启示呢。

关键词:法律信仰依法治国法治1. 苏格拉底之死的因由翻开古希腊时期的厚重历史,我们看到的是古希腊时期的灿烂文明,迅速发展的经济,雅典的全民民主制,以及蓬勃发展的哲学观念。

当提到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就不得不提当时的古希腊三贤——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他们三个足以代表那个时代的思想观念,不仅如此,在现在我们也依旧受到这些思想观念的熏陶与指引。

他们是时代的楷模,历史的标杆,他们代表了那个时代,代表了历史。

他们留下的不仅仅是灿烂的哲学文化,他们还对现今社会的政治、法律等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苏格拉底便是其中之一,他的哲学观念激励着那个时代的公民,而他的死亡因由,却给现在的法律以启示。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时期的代表性人物,他代表这——睿智、诡辩、贤能,一切美好的词语都可以在他身上运用。

但是,他却死于当时的雅典“民主制”。

现在很多的学者都对苏格拉底之死的神秘极为向往,他们研究着苏格拉底死亡的真正原因,试图解析苏格拉底之死。

那么,以我一个初涉法律殿堂的人来说,我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1.1 苏格拉底是死于渐渐消亡的雅典民主制说起古希腊时期的雅典,那么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雅典的民主制,那是那个时代的创举。

雅典当时建立了城邦,用城邦的力量来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的迅速发展。

通过几百年城邦平民的不懈斗争和一大批杰出政治家改革的不断推动,民主制度在伯利克里时代达到极盛,法治精神得到确立,法律至上,司法独立。

【1】城邦平民为了这种全民民主制付出了不懈的努力,他们甚至付出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与自由。

雅典实行的民主制是全民的民主,只要是雅典城邦的公民,无论他的身份与地位,无论他的贫穷与富贵,他们都可以成为当时雅典五百人公民大会的一部分。

从苏格拉底之死相关理论

从苏格拉底之死相关理论

从苏格拉底之死(法律需要被信仰)按照雅典当时的规定,苏格拉底是可以被免除惩罚,甚至是可以逃跑的。

但是苏格拉底并没有这样做,他告诫他的学生和朋友:“对抗不公正的审判,越狱的确是一种正义,但遵守即便是不公正的法律,同样是正义要求。

否则人人都会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为借口破坏社会秩序。

”在他看来,法律是神圣的,即便是“恶法”,也要去遵守。

“恶法”非法?如果法律本身就有毛病、不公正,那么是很难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赢得人们的信任。

西方著名学者伯尔曼曾经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中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不会运作;不仅涉及理性和意志,而且涉及感情、自觉和信仰,涉及整个社会的信奉。

”[①]法律的信仰表现为人们对法律要求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

法律只有真正被信仰、崇尚,才能树立起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意识;法律也只有真正被信仰,才能更好地立法、执法和守法,从而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

信仰作为一种精神上对某种信念持坚定不移的追求方式,那么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信仰将会怎样呢?一旦人们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内心就会对法律有崇敬感和信任感。

在这种信仰的支配下,人们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社会生活也会步入有秩序的规则之中。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治,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②]当人们把自己的生活融进法律的活动中,亲自体验法律、感知法律,对法律的信仰也就自然而生。

如果法律从立法时开始就离开了民众的参与支持,法律越来越职业化、精英化,那么这样还有利于法律信仰的实现吗?法律的核心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一旦被信仰,我们就无需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担心任何个人、团体甚至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

”[③]被信仰的法律将会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对立法、执法、守法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具体而言,法律一旦被信仰,人们会崇尚法律的权威,消费法律,享受法律。

10.2.4 苏格拉底之死给我们的启示 让法治成为信仰

10.2.4 苏格拉底之死给我们的启示   让法治成为信仰

10.2.4 苏格拉底之死的启示公元前399年,以自由、民主著称的雅典城邦,以提倡新神、败坏青年两个罪名处死了一个除运用言论自由外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伟大哲人—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但却与当局统治相向。

苏格拉底被判处有罪以后,他的学生已经为他打通所有关节,可以让他从狱中逃走。

并且劝说他,判他有罪是不正义的。

然而苏格拉底选择了慷慨走向刑场,视死如归。

他的理由: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

当法律失去权威,正义也就不复存在。

这不是悲剧的声音,这是一个智者在用生命诠释法律的真正含义——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权威性。

只有法律树立了权威,才能有国家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存在。

这幅作品描绘了哲学家苏格拉底死时的情景。

被囚于狱中的苏格拉底,被判刑后饮鸩自杀,在这惊心动魄的瞬间,苏格拉底镇静自若,左手高举,表明信仰不变!周围哀恸的人们增添了画面的悲剧性。

新古典主义的手法,使画面获得了凝重、刚毅、冷峻的艺术效果。

苏格拉底用死塑造了一个守法公民的形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用生命告诫人们守法的重要。

的确,在现今的法治建设中,守法是公民的道德信念,是法治之保障。

社会秩序之稳定,法治之构成,是离不开服从法律、诚信守誓的。

法治之推行法的服从是保障,然其根基和源泉则是良法之制定及实施。

可以说就法治亚里士多德一语道破天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苏格拉底,这个信仰法律并为法律献身的历史第一人,用一生向我们阐释着法治的要义首先,我们应加强立法,为法治构建根基。

法治也即依法而治,其根基在于法律的良法性。

尚失良法根基,我们又怎可乞求公民守法?立法机关应充分听取来自基层,来自劳苦大众的声音,让法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并始终坚持为人民的利益而战,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人民感兴趣的,才是人民矢志追求的终极价值。

苏格拉底生之死的法律意义

苏格拉底生之死的法律意义

苏格拉底生之死的法律意义【摘要】苏格拉底被处死了。

但从他的死我们找到了西方法治文明的源头。

苏格拉底必须死,因为雅典的法律需要生。

【关键词】分歧;言论自由;法律意义苏格拉底之死可以说是西方历史上最早的一桩冤案。

但他的死却有着非常重大的法律意义。

他的死源于他与雅典城邦的几个分歧:首先一个分歧是要不要实行民主制度的问题。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是政治的动物”。

但是,苏格拉底的看法与此完全对立。

他认为城邦不能够由公民自己来治理,而是要由“知道如何统治的人来治理”。

这种思想显然与希腊的民主思想是相矛盾的,与上述分歧联系在一起的第二个分歧:如果说参与公共生活所要具备的美德是知识的话,那么这些美德是不是可以传授的?对于希腊人而言,由于他具有作为政治动物的性质而具有“这种过群体生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美德。

与此相反,苏格拉底认为,真正的知识只有通过绝对的定义才能得到,除此之外仅仅是一些意见。

因此,一个人不知道关于鞋的绝对的知识,他怎么能够作鞋匠呢?不知道病的绝对知识怎么去治病呢?不知道关于善的绝对知识,怎么能够实施自己治理自己的民主政治呢?苏格拉底正是利用自己的诡辩和讽刺,与政治家、各种艺人以及青年人进行谈话,揭露他们的愚蠢和无知,最终激怒了城邦所有的人。

正是这些分歧,导致了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

正如斯通所言,“苏格拉底的真正过错在于他用过分简单化的方法和哲学上的简单化的前提来攻击雅典的城市,它的领袖和民主政体。

”这样的攻击也确实在腐蚀了青年,事实证明,苏格拉底的弟子(比如克里底亚斯)往往是惨无人道的暴君或独裁者,一度曾经支持三十僭主推翻雅典民主政治的社会力量就是“苏格拉底化的”反对民主政体的青年。

因此,苏格拉底的言论不仅仅是反民主的,实际上还是反社会的。

由此可见,尽管苏格拉底之死揭示出了民主与自由或者说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矛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剥夺苏格拉底的个人自由的并不是雅典的民主制度,也不是雅典公民积极参与城市生活的政治自由或积极自由,而是法典的法制。

苏格拉底之死——“恶法亦法”的信仰,还是不知变通的“愚忠”?

苏格拉底之死——“恶法亦法”的信仰,还是不知变通的“愚忠”?

苏格拉底之死——“恶法亦法”的信仰,还是不知变通的“愚忠”?古希腊有一位大哲学家,苏格拉底,他的名言“认识你自己”至今刻在德尔菲神庙的门楣上,几千年来,这句包含深刻哲理的话打动了无数人。

苏格拉底一生坚守着法治信仰,可最终却死在了自己坚守的制度之上,雅典的平民以投票的方式,定了苏格拉底的罪,法庭判处他死刑,而审判之后,行刑之前,他是有机会逃出监牢,逃脱这场不公正的审判,他为什么主动选择接受死刑呢?因超凡的辩论才能而得罪权贵苏格拉底生活在的古希腊雅典城邦,当时已经有了法治社会的雏形,苏格拉底被公认的大哲学家,他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理,一生信仰法治。

苏格拉底以“追问”的形式与人辩论,他的思辨技巧远超同时代的其他人,往往因为辩论让人难堪,这也让他得罪了不少人。

有一次,有人问德尔菲阿波罗神庙的祭司,这个世上谁最聪明,祭司说是苏格拉底最聪明。

苏格拉底不认同祭司的说法,他要找到一个比自己更聪明的人,于是他找到了占卜师游叙弗伦(此人曾经指控自己父亲犯罪),询问游叙弗伦什么是虔诚。

游叙弗伦说,“做神喜欢的事情就是虔诚,做神不喜欢的事情就是不虔诚。

”苏格拉底追问,是因为神喜欢的事,我们去做了,体现我们的虔诚?还是因为我们虔诚,所以我们做的事都被神喜欢?……游叙弗伦的问答,总能让苏格拉底以新的问题问住,最后游叙弗伦干脆找个理由,灰头土脸地离开了。

得罪游叙弗伦之后,苏格拉底又去找其他人验证谁更聪明,结果没人能够超越是他,他虽然以实证的方式,证明了没有人比他更聪明,但也把雅典城邦有威望的人给得罪遍了,于是那些记仇的权贵联合起来,罗织罪名,把苏格拉底投入了监狱。

苏格拉底被“投票”定罪判死刑在法庭上,苏格拉底再次展现出他过人的辩论才能,对于原告方的指控一一驳回,时时让对方哑口无言。

法庭上500多名城邦平民选出的审判官,以280票对221票的结果,投票认定苏格拉底有罪,罪名是“不信雅典城邦的神”和“败坏青年”。

紧接着,500多名审判官又进行了第二轮投票,结果是决定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转——苏格拉底之死说明了什么

转——苏格拉底之死说明了什么

苏格拉底之死说明了什么?公元前399年的一天,在雅典城某个囚室里,一位老人举起一杯狱卒送来的毒酒,一饮而尽。

这个长者就是苏格拉底。

这位自诩为不断叮咬雅典民主的“牛虻”慷慨赴死,说明了什么问题呢?一、合法的审判程序不能导致公正的结果苏格拉底的死缘于检察官阿尼图斯、悲剧诗人美勒托和修辞学者吕孔控诉苏格拉底不敬城邦认可的神、另立新神和腐蚀青年。

而审判他的法庭情况是:陪审法庭不设法官,只设主持官,负责组织审判并维持法庭的秩序。

陪审团成员从公民群体中抽签随机产生。

其成员并不被要求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审判能力,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唯一标准是陪审团的投票。

投票依据的并不是法律条款,而是简单遵从得票的多数与少数。

显而易见,这看似民主但又如同儿戏的司法审判方式,很容易沦为被偏狭的激情左右的民众表达政治意志的工具。

最终的结果是在第二轮投票时,陪审团以360票对140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第一轮判他无罪的陪审员竟因苏格拉底为自己辩护而被激怒,有80人转而判他死刑!可以说苏格拉底之死,就死在披着民主外衣的审判制度上,雅典民主派以绝对公平的陪审团,通过真正民主的程序,杀死了苏格拉底。

但合法的审判程序却不能导致公正的结果!二、封杀精神自由、思想独立在“苏案”中,苏格拉底为自由和法律以身殉道,为维护判他死刑的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

而陪审团却表现出那样的令人难以置信的专横、残忍与卑劣。

它以绝对的民主铲除的是精神自由,封杀的是思想独立。

一千多年后,一位学者写道:“这是雅典和它所象征的自由的黑色污点。

在如此自由的一个社会里,怎么可能发生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呢?雅典怎么会这么不忠实于自己呢?”三、以多数人的名义侵犯个人权利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曾断言:“人民易行专横残暴”,而且“多数人永远并毫无例外地剥夺少数人的权利”。

他认为,所有的政体中,民主政体最容易发生混乱。

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也说:“人民可以废除任何他们想废除的东西,没有也不可能有哪部法律可以约束全体人民,任何拒不服从公众意志的人,集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雅典审判制度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雅典审判制度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雅典审判制度经策谈到希腊文明,就自然会想起雅典那些伟大的思想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在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中,苏格拉底以其开创性,代表了一个新时代的到来。

尽管他没有留下任何文字,但我们通过其弟子柏拉图对他的言行的记述可以看到苏格拉底的生平和思想。

苏格拉底(公元前470—公元前399)曾经说过:“雅典就像一匹钝马,而我就是一只不断叮它,让它具有活力的牛蝇。

”[1]正是他的这种性格使得他成为了一个传播思想的斗士。

他通过与别人讨论,在刚开始时装作一无所知,经过讨论,使同他交谈的人明白他们自己的不足与缺点。

这种苏格拉底式的反讽使很多智者当众出丑,他们视苏格拉底为眼中钉,而这些人大都是当时有影响的人物。

苏格拉底之所以像牛蝇一样不断的叮咬他的同胞是因为他内心有某种力量非让他如此不可,他总是说他的心中有“神明指引”,而这正好成了他的反对者们抓住的他的致命把柄。

他的反对者以慢神、创造新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来控告他,结果他在一个由501人组成的法庭上,以281票对220票被判有罪,以毒酒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我们已经知道当时雅典已经是一个非常讲究民主的城邦了,那为什么苏格拉底这个伟大的思想家会被处死呢,而恰恰是死在这民主的审判之下,前文用大段的篇幅对苏格拉底的生平进行叙述,是为解答这些困惑做的一个铺垫,也是我们借以了解雅典司法制度的一个切入点。

陪审法院是雅典司法制度的一个最大的特点,雅典的陪审法院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它的权力比现代法院要大得多,它实际是控制政府的主要机构,它可以审查当时政治生活中几乎所有的问题,其判决是最终的。

陪审法院的陪审员最多可达6001人,一般案件也要有501人、1001人、1501人进行审判。

按当时的法律,陪审员由选举产生。

对苏格拉底进行审判的是一个由501人组成的法庭。

从苏格拉底之死我们可以看到雅典陪审法院制度存在着如下的缺陷。

首先,人数众多,陪审员未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他们进行判断不是根据固定的法律,而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喜好,这使得判决带有极大的偶然性,法庭上的辩护能否打动听众往往决定着被告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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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院系:12历史姓名:张琴琴学号:1240210001摘要:在西方文明史中,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前399)的审判,是除了对耶稣的审判外,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审判。

这位极端“信仰”法律,并且甘愿为法律献身的古希腊伟大哲学家和思想家,其坚毅、超然、置若生死的形象使其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契约主义思想,对法治有深深的敬畏和服从。

本文主要就苏格拉底一生中与法律关系最密切的被审判一事来探讨其法律思想。

关键词:苏格拉底审判法律正义正文:罗素说:“苏格拉底对于历史学家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题目。

对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得很少;对另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很多;但是对于苏格拉底,就无从肯定我们知道得究竟是很少还是很多了。

”苏格拉底出生于雅典一个雕刻匠之家,早年就教于智者学派,后来对传统的自然主义和城邦观念展开批判,在哲学倾向上表现为唯心主义。

他断言,知识美德这类品性只有少数优秀人物才会具有,相反,人民的品性生来就有缺陷;人民不能掌握知识,不能把他们培养成具有美德的人。

因此,他坚持贵族制的统治,认为国家政权理应交给贵族掌管。

不仅如此,苏格拉底还攻击、嘲笑雅典传统的最高权利机关——人民大会以及抽签选举官吏等民主制度。

如此一来,他便得罪了雅典广大的平民。

公元前399年的一个春日,苏格拉底70岁那年,他被古希腊雅典城的五百人陪审团法庭判处死刑,被指控的罪名主要是两项:“对神不敬”和“腐化雅典青年”。

雅典公民在这一天大获全胜,而雅典法律却在这一天一败涂地。

这场审判,在思想史上可谓惊心动魄,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叹息和琢磨的问题。

生活在后世的我们,已经无法亲历苏格拉底在那一场浩大的审判中所做的最后申辩。

德尔斐神庙的神谕上说,苏格拉底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只是为什么睿智如斯的他,却甘愿去接受一个在他本人看来也是不公正的判决,甘愿死于一次对他不正当的审判?其实,当时在雅典,死刑犯并非真的都会死。

他们至少还有三条生路:缴纳罚金赎罪、请求陪审团宽恕、自请流放。

苏格拉底尽管是死罪,但他可以免于执行,只是他拒绝法庭有条件开释:“如果你们想按事先拟好的条件释放我,那么我的回答是:我尊敬你们,雅典男人,我爱你们。

但我宁愿服从神,而非你们。

只要一息尚存,体有余力,我就绝不会停止讨论哲学并刺激你们。

”“我绝不因怕死而错误屈从任何权威,坚决拒绝服从,哪怕因此丧失生命……即便面对危险,也要站在法律和正义一边,这就是我的职守!”当他的朋友和学生们打算营救他逃离雅典时,他拒绝了。

他说“我是伟大的雅典城邦的一员,我深爱着这座伟大的雅典城。

如果我逃离雅典等于是践踏了雅典的政府和法律 ,如果人人都践踏法律 ,造成法律的裁决失去权威 ,雅典就不能苟存。

我怀着满腔地热忱去追求一种富有灵魂的法律,我要为正义的法律而斗争;我必须遵守这个城邦的法律。

我愿意接受这个不公正的判决,饮下这杯毒酒。

”他毅然决然的放弃了所有生的希望,喝下为他准备的那杯毒酒,淡然赴死。

英国学者哈特认为,守法的动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法律,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一种是通过观察或实践发现如果不遵守法律可能会受到惩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

前一种动机的人守法心态很坚决,即使面临困难或诱惑也会战胜之,甚至不惜付出巨大代价。

显然,苏格拉底属于前一种人。

正义,即苏格拉底之“职守”。

什么是正义?对于苏格拉底来说,守法即正义,正义也就是守法,两者本身是一回事。

法律在雅典与神同样崇高。

古希腊法律最初是自然法,以神的名义颁布,后来城邦颁布的法律称为人定法,虽不是神意,而是一种人为的约定,又有修改的必要,但人定法源于自然法,雅典人服从人定法,相当于服从神的意志。

在苏格拉底眼中,法律是公民与国家达成的神圣契约,你可以在制订法律时反对,也可以在公民大会说服大家修改法律,实在不行还可以在法律公布后移民。

但如果你没移民,你就接受了国家发出的要约,默认了这个契约。

默认法律有效,你就必须遵守法律,哪怕你明知此乃恶法。

“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

”苏格拉底赞同“恶法亦法”,不公正的法律也是法。

即使苏格拉底的内心认为雅典人民对他的审判是不公正的 ,但他依然充满了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虔诚到用自己的生命去换来他心目中的执着。

他认为作为公民,我们可以修正法律,却不能拒绝遵守法律。

这,就是法律的尊严。

法律是至上的、正义的、公平的 ,有良知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 ,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 ,更是一种公民对于国家的义务。

只有坚定不移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才能使人民同心协力,使城邦强大无比,严守法律的价值远远高于个人的生命。

也许法律有时会枉正错直,这个法律也许要是千万个“苏格拉底”受冤枉,但只有在苏格拉底服从法律的基础上,雅典人民才能有法制的保障。

生为正义,死于正义,他说“生死不渝地追求正义和其他一切美德,才是最好的生活方式”。

这才是苏格拉底最终拒绝逃离死牢的精神支柱,是他慷慨赴死,以身殉法的内在动力。

在苏格拉底一案中,一方是追求真理,舍生取义的伟大哲人,一方则是以民主自由为标榜、被视为民主政治源头的雅典城邦。

孰是孰非,谁善谁恶,没有人说得清。

对苏格拉底而言,他的一生没有留下任何著作,但他的影响却是那么巨大,激起无比汹涌的浪涛,余波甚至绵延至今。

尽管苏格拉底之死揭示出了民主与自由或者说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矛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剥夺苏格拉底的个人自由的并不是雅典的民主制度,也不是雅典公民积极参与城市生活的政治自由或积极自由,而是法典的法制。

当雅典的法院不再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场所而仅仅是表达政治意志的工具的时候,当司法审判不是依赖法律的逻辑理性而是依赖大众的激情的时候,处死苏格拉底仅仅是迟早的问题。

正如斯通所证实的那样,处死苏格拉底并没有导致雅典人的反省,这足以看出这样的审判在当时其实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法律审判而已。

因此,处死苏格拉底并不是雅典的民主的污点,而是雅典法制的耻辱。

雅典的民主使雅典自由的公民勉于斯巴达式的专制,由此成为自由人向往的乐土,而雅典的法制不但没有为私人设定他人不可侵犯的空间,而且直接成为公共权力破坏个人信仰自由的工具和媒介。

这是人类法律史上最可耻的一页,因为苏格拉底的审判不同于中世纪的宗教审判和法国大革命的革命审判,也不同于法西斯赤裸裸的暴力和文化大革命中的批斗或武斗,它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审判,因此它玷污了法律的声誉和尊严,尽管我们的法律今天依然在这种耻辱中苦苦挣扎。

与此相比,苏格拉底选择死并不是一个道德事件,而纯粹是伦理意义上的个人事件。

斯通将苏格拉底的死与基督的死相提并论显然是混淆了道德态度与伦理态度之间的区别。

我们看到,尽管苏格拉底得到了一个神谕,但是他并没有在这种神谕与个人之间建立起道德上的等级关系,他并获得真理的神圣感,也不认为自己获得了绝对真理,尽管他在追求绝对真理。

相反,他是怀着一种谨慎的怀疑主义的态度,小心翼翼地来验证着他的信仰。

更重要的是他并没有在自己的信仰与他人的信仰之间试图建立任何道德上的等级关系,因此,他并没有以“先知先觉者”自居,局高临下地向那些愚昧的“后知后觉者”或“不知不觉者”灌输他的信仰。

因此,苏格拉底坚决反对演讲术,认为这是在蛊惑人心,是一种“马屁术”,一种进行支配的技术。

他希望他的同胞具有美德,但是他认为美德是不能传授的,因此他“一而再再而三否认他是一位教师,他以驳倒每一位自称是教师的人为乐。

他们越有名,他见到他们的狼狈就越高兴。

”(页73)这对于“革命导师”而言,无疑是令他们不安的一件事。

可见,苏格拉底的信仰是伦理的,它要确立的是苏格拉底与自我的关系,而不准备确立与他人任何可能的道德关系。

他的“精神助产术”也说明,他并准备正面地“教育”他人,向他人灌输“革命道理”,从而起到“启蒙”的效果,他仅仅是揭示他人想法中的自相矛盾的地方,他希望可能的思想转变来自他人作为自主的个人的大脑中,而不是来被动地接受外在的“灌输”或者“洗脑”。

如果他人在和他的辩论中和他产生了同样的的观点,那么这也不是“接受”了他的观点,而毋宁是他们两人分享了同样的观点。

这是一种纯粹的后现代主义的态度,苏格拉底由此成为历史上第一位彻底的后现代主义者。

正如当他在非此即彼的政治斗争中无法确立道德上的等级制时,他宁可作为“私人公民而不是公共人物”选择保存自己的生命,苏格拉底选择死亡就象他在政治斗争的漩涡中选择放弃或退却一样,是一个纯粹的个人行为,是其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与任何道德没有关系。

这种选择由于梭伦立法的存在而构成了一种反抗,尽管这种行动“不是作为一个政治行动,而是作为一个私人行动”(页133)。

我认为这是斯通在全书中最具有洞见的一句话,尽管他远远没有认识到苏格拉底的这种“私人行动”的意义。

苏格拉底之死,即伦理、民主、法律之生。

他的死仿佛成为一则寓言、一个谜、一个传说。

他策划了自己的死亡方式,以一场浩大的审判,以法律正义的名义判处自己死刑。

他用自己的慷慨就义,为“法律”两个字镀上了永不褪色的金环,为“正义”两个字施行成年洗礼。

他的法庭申辩,就是他为自己撰写的气吞山河的悼词。

“民主”杀死了他,但却并未因此作为凶手坠落地狱——它以苏格拉底之死为桥梁,走向霞光万丈的法律和正义。

参考文献[1](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

[2](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

[3](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严群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

[4](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

[5]虎头:苏格拉底之死,《当代》,2009年,第六期。

[6] 田成有:《西儒论语——西方法律中的智慧》,法律出版社,2007年。

[7]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8吕世伦、王振东:《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9】何勤华:《外国法律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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