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的法律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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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间接责任 陈忠 副保卫科长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刑3年半
6、间接责任 曹明君 科 员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刑3年
7、李爱民 商场防火员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情节轻 微,被免 予刑事处罚。
• 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吉林省委同意刚占标引咎辞去吉林市市长和市委副书 记、常委、委员职务的请求。(行政处分)
第二节 消防职责与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008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
• 共七章74条 • 立法宗旨:消防法第一条 •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
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 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新消防法的方针、原则:
• 消防工作方针:原则:
•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 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 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职责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 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 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造成火势蔓延根源
• 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长马春 平在任职期间,于1999年12月29日收到吉林市 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向该商厦下达的公消限 (99)第21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当即召 开会议研究改正落实措施,但对该通知书第八 条即库房有电缆线穿过、与商场有窗户连通、 货物超储的改正要求未落实。由于这一失职行 为,致使“2·15”火灾,由起火点仓库与商 场窗户连通,蔓延至楼内。(负领导责任和直 接领导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时定为消防责任事 故罪)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 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 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职责
•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 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
•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 记录;
•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一节 消防法律责任
四、民事责任: 因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物损
失要承担经济赔偿
火灾的四种责任
• 1、直接责任 • 2、间接责任 • 3、直接领导责任 • 4、领导责任
典型案例
• 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恶性火灾 • 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
发生特大恶性火灾,死54人,伤70人。
火灾起因
2004年2月15日9时许,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的于 红新将柜台内的纸包装箱送往3号仓库的途中
点燃香烟。当其到达3号仓库内放纸包装箱时 ,不慎将吸剩下的烟头掉落在地上,随意踩了 两脚,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 离开了仓库。当日11时许,烟头将仓库内物品 引燃,火势蔓延到吉林市中百商厦楼内引发火 灾,造成54人死亡、70余人受伤、财产损失 400余万元。(负直接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时 定为失火罪)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
• 预防为主
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 防消结合
实行消防安全责
任制,建立健全社会
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二节 消防职责与义务
一、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条、四十一条、
四十四条第3款)
•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 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P4)
•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 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 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单位职责
•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 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行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行
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 1、警告 • 2、罚款 •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4、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 5、拘留
第一节 消防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 引咎辞职、开除公职、 撤职、降职降级、 记大过、记过、警告等
火灾经过
当时,负责消防监控室监控的保卫科副科长陈忠 、科员曹明君,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 值班室,未有监控,因而未及时发现起火并报 警,延误了报警时机。火灾发生后,两人违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中 规定的紧急通知浴池和舞厅人员由边门疏散的 要求,未能及时有效组织群众疏散,致使顾客 及浴池和舞厅人员在发生火情后未能逃生。( 负间接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时定为重大责任事 故罪)
审判现场
责任认定
• 在这场火灾中,7人被提起公诉,6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
1、直接责任 于红新 商场雇员 犯失火罪
判刑7年
2、领导责任 刘文建 商场总经理 犯消防责任事故罪 判刑6年
3、直接领导责任 赵 平 副总经理 犯消防责任事故罪 判刑5年
4、直接领导责任 马春平 保卫科长 犯消防责任事故罪 判刑4年
2、失火罪(刑法115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
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 4、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139条) 5、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134条) 6、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136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146条)
第一节 消防法律责任
消防法律法规
----宣传资料
2017-10
第一节 消防法律责任
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负以下责任 :
一、刑事责任
消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 7 种罪)
第一节 消防法律责任
1、放火罪(刑法114条源自文库115条)放火罪,是指故意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