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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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充分调动职工发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生产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投诉和举报工作。
3.引用文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4.职责
4.1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投诉和举报工作。
4.2由公司安全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投诉和举报的范围
5.1.1交通违法行为
①客运车超载、超速或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②国道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车未配备2名驾驶员;
③驾驶员私自变更营运线路,营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④私自承接包车业务。
5.1.2违章指挥
①管理者强令操作者违犯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工艺规程。
②管理者违反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无章可循情况下作业的指挥。
③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
④管理者指挥从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
⑤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5.1.3其他违章作业
①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非特种作业人员受领导指派或私自从事特种作业。
②未经许可私自动用、取消安全消防防护设施或器材;擅自改动安全消防防护设施参数;私自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
消防通道、压埋地下消防设施;擅自使用铁钉、铁丝、绳、锁等封闭防火门或者紧急疏散通道门。
5.1.4旅客投诉
①服务质量不到位。
②治安、经营行为等纠纷。
5.2安全生产投诉和举报途径
5.2.1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
5.3相关要求
5.3.1投诉人或举报人应对违章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确切的描述,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
5.3.2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实施奖励。对报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5.3.3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安全生产或旅客投诉和举报后,应做好登记和记录,并立即上报领导,并在1天内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因时间、空间原因暂时无法核实的,应在具备核实条件时立即实施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的,由单位安保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备案,同时应在1天内给予报告人或实名举报人答复。
5.3.4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应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受
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对外泄漏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5.3.5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漏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5.3.6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3.7投诉或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单位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3.8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投诉、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相关记录
6.1保卫值班记录
6.2旅客意见表
20XX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