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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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
北京市水务局
2009年7月
前言
本导则是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SL387-2007)等标准的要求,在充分研究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的基础上制定的,以指导北京市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本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
——相关单位责任
——各设计阶段任务和要求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附录
本导则由北京市水务局制定。
本导则起草单位: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目录
1总则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 (3)
3.1永久占地 (3)
3.2临时占地 (3)
3.3表土 (3)
4相关单位责任 (4)
4.1建设管理单位 (4)
4.2主体工程设计单位 (4)
4.3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4)
4.4水土保持监理单位 (4)
5各设计阶段任务和要求 (5)
5.1各设计阶段的基本要求 (5)
5.2主要任务 (5)
6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7)
附录A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提纲及主要内容的规定 (8)
附录B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格式和内容 (23)
1总则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经验,有效控制和治理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服务宜居城市,保护首都生态环境,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整治、农民安全饮水、新农村治污和节水灌溉等水利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北京市水利工程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引用而成为本导则条款,所列引用标准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
(3)《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
(4)《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5)《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 73.6—2001)。
(6)《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2—1995)。
(8)《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 44—93)。
(9)《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DL-t5088—1999)。
(10)《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
(1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
(12)《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97)。
(13)《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
(14)《橡胶坝技术规范》(SL 277—98)。
(1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1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5)。
(17)《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 11730—89)。
(18)《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 207—98)。
(19)《生态清洁小流域技术规范》(DB 11/T 548—2008)。
3术语
3.1永久占地
指项目建设征占地红线范围内。
3.2临时占地
指除占地红线范围外,为项目建设服务的临时性占地。
3.3表土
泛指所有自然土壤的表层部分,为植物根系密集而有机质丰富的土层,一般厚20~30cm,生物积累作用较强,含有较多的腐殖质,肥力较高(盐化土壤及侵蚀土壤的表土层除外)。
4 相关单位责任
4.1 建设管理单位
(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依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监测结果定期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3)要求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工作,将水土保持相关设计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并单独成章。
4.2 主体工程设计单位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依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需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并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汇总到主体可研的总报告中。
(2)初步设计单位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措施和投资落实到初步设计文件中,并独立成章(篇),主要包括各分区的具体防治措施,做到定位、定量的要求,以满足招标的需要。
4.3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1)在接受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后,要及时编写水土保持监测方案,并告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2)监测成果定期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和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的,及时告知建设管理单位和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4.4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
(1)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编写监理规划,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机关备案。
(2)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并将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划分情况向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报质量监督部门审核批准。
(4)在建立施工过程中临时措施影像等档案资料。
(5)监理报告定期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和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