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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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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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一章1.国际商法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与。

国际是指跨越国界(个人,法人,公司)2.两大法系的区别a渊源不同:成文法;判例法b形式不同:法典;单行法规c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个别;个别到一般d法律结构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e法律观念不同:前者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后者则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

f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取合议制,不用陪审制,采用“纠问式”,法官主动讯问被告与证人,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取独任制,陪审团参与认定事实,采用“对抗式”,双方辩论,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g受罗马法影响不同:直接;间接第二章3.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1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

3、责任承担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依照《公司法》设立。

6.税收政策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6)(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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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考试题型:选择题10*2=20判断题10*1=10名词解释5*5=25简答题3*6=18案例分析6*2=12论述151.Legal system(两种法律体系的区别和特点)Civil law system:1)statutory law,based on a comprehensive code2)France,Germany,Switzerland etc3)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written law4)case has no legal validityCommon law system:1)derived from custom,usage and court decision or court -established law2)England,USA,Canada etc3)evolves through case precedent,binding the later2.Incoterms2000(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 rms revised in2000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UCP600(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revised in2007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了结)3.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ion:(1)Ownership of Property(2)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status(3)Centralized management(4)Limited Liability:shareholders share limited liability to the ext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on4.Classification of Corporation(比较和区别这两种公司)(1)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a.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confined by law and regulationb.stocks not issued and could not be freely transferred(Transfer of stocks be strictly restricted.Under the same condition,othe r shareholders ownc.priority in buying this stock.Thu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holder s is much stable)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d.evident characteristic of personal closure(2)Corporation Limited by Sharesa.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not limited,usually multitudinousb.the total capital divided into equal stockc.stock be publicly issued and could be freely transferred according lawd.the right of ownership and that of operation be separatee.the scale is much bigger than that of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5.(比较子公司和分公司区别)Subsidiary:(1)legal person;(2)independently assume civil responsibility,although be controlled somewh at by parent corporation.Branch:(1)with no legal person status;(2)its civil responsibility be assumed by the home corporation(最主要的区别: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6.Merger:()比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区别(1)merger by amalgamation(吸收合并)When a corporation has another corporation amalgamated with it,it is merger by amalgamation,and the amalgamatedcorporation shall be dissolved(2)merger by new establishment(新设合并)When two or more corporations merge to establish a new corporation,it is me rger for new establishment,and all parties being merged shall be dissolved(when corporations merge,the claims and debts of all the parties to the me rger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corporation that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merger or by the newly established corporation.)7.Applicability of CISG(1)The contract is for the commercial sale of goods;(2)It i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nationality or citizenship of individuals is not a determining factor);8.Reservation(中国对CISG做的两项保留)a.the reservation towards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CISG:China agrees that CISG shall be limitedly applied to a contract of sale ente red into by and between the parties whose business premises are located in t he contracting States of CISG,don’t agree to expand the applicable scope o f CIS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flict rules;b.the reservation towards the form of a contract.9.Structure and Scope of PICCEach article is accompanied by(1)comments and where appropriate by(2)factu al illustrations intended to explain the reasons for the black letter rule a nd the different ways in which it may operate in practice.10.Contractual Capacity(1)Common Lawthere are three classes of persons who are not considered tohave sufficient capacity to be bound by the contract:a.Minors(typically under18)b.Mentally Impaired or Incompetent Personsc.Drunk Persons(2)ChinaThere are three classes of capacity:a.Full capacity(age18or above,adult)b.Limited capacity(a minor aged10or above;a mentally ill person who is unable to fully account for his own conduct)c.No capacity(a minor under the age10;a mentally ill person who is unabl e to account for his own conduct)(判断:minor都是限制行为人。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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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内部各种关系及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判例,且判例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着主体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以法典为法律体系的主干。

英美:以单行法为法律体系的主干3、法律分类不同大陆: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英美: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

4、法官权限不同大陆:只能援用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不仅运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以法官为重心,庭审中采用提问制。

普通: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法官只是居中裁判。

6、思维方式不同大陆:“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

英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原则。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1.都属于私法范畴2.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性规定都适用于商事关系。

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一种比较纯粹的的财产关系。

3.营利性是商法最主要特征,一般的民事行为不以营利动机为必然要素4. 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商事关系应首先适用商法的相关规定。

商事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国际商事代理: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商业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原因:大陆法系下:1、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英美法系下:1、实际授权—分为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2、表见授权3、必要的授权:紧急处分的代理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有哪些?1. 被代理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大陆法系:直接代理被代理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被代理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国际商法知识点:1.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即构成国际商法。

2.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四种形式: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国内法及商事判例。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公司是法人、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社团法人、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团法人。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开放性的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法,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法。

6.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做出上限要求。

7.公司的合并有两种方式:一是新设合并,二是吸收合并。

8.意思自治是现代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9.普通的商业广告是不具有要约的作用,而只是要约邀请。

10.要约的主要条件一般包括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期和地点以及付款方式等。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货物销售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价格或价格的确定方法、数量或数量的确定方法。

11.英国法将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

12.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

13.根据《公约》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14.德国法律规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15.卖方的基本义务: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

16.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但是人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无需证明对方的违约是否出于过失。

一方但是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额相等,包括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及依据该合同可与其获得的利润。

但是,赔偿数额不超过违反合同放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料到得损失。

17.在托运人手中,提单只是运输合同及其内容的证明,不是运输合同。

18.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19.按照提单签发的时间: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一、名词解释(5×3分=15)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大陆法系国家,分为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合伙企业的弊端: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4、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5、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征)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特征)8、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9、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

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

(选择)10、公司债:是指公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签订贷款合同的方式与特定人或非特定人之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务关系。

(非重点)11、合同: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时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12、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含三方面的意思:⑴要约是订立合同建议的一种;⑵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⑶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13、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注:承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承诺要在有效期内作出,传送方式应符合要求)14、”越权”无效原则:是指公司无权在其章程规定的营业目的之外签订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大陆法系概念、特点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概念、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第一章1国际商法的概念所谓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商事法律关系。

此处的“国际”一词,主要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

从某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上述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民事关系,即其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外国有联系2国际商法的渊源及其效力1国际商事公约效力:(1)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2)有时可能会被非缔约国所遵守,把它纳入本国国内法2国际商事惯例效力:(1)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效力(2)如果当事人引用惯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3)惯例被修改,原来的惯例仍然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一经修改,新法生效,旧法废除3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补充)第二章1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和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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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普通法:普通法是指在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威廉国王为削弱封建领主势力,加强王权,除发布敕令作为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外,通过设立王室法院,法官有选择地采用各地的习惯法审理案件而形成判例,推行全国所确立的法律制度。

因为普通法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所以又称为判例法。

2.衡平法:衡平法是普通法的对称,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衡平法也表现为判例法形式。

3.对价:在英美法中,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4.要约: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交叉要约: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6.法国法上的障碍性错误:英美法上的“误解”这一概念在法国民法典中未作规定,被法国学者称为障碍性错误。

是合同双方对于相对方“关于合同条件的认识”的错误理解。

7.附和合同:萨雷利斯主张,附和合同不是真正的合同,因为它并不是当事人各方的意志达成真的一致的结果,而是起草合同的一方单方意志的体现和另一方对它的附和。

8.英国法上的合同“中间条款”:英国法把合同条款划分为“条件”和“担保”。

合同条件指合同双方认为该条款具有实质性,合同担保指合同双方认为该条款不是实质性的,而是附属性的或第二位的。

不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认定为条件或担保,而是把其视为这两种条款之外的“中间条款”。

对中间条款的违反是否会导致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履约义务,取决于该违约的具体的性质和后果。

9.德国法上的“积极违约”: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之外的其他形式的违约。

10.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如果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到来之前毁弃了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赔偿,而不必等到履约期已到,对方在事实上违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

11.累积优先分红股:公司本年度的净利润不足以分配该股的股息,得由下年度的净利润进行补足,经补足以后剩余下来的利润,才能进行第二年的股息分配的股票。

国际商法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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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法导论1 国际商法的有关概念(1)法的概念: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的买卖或交易活动。

二是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和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

三是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

(2)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公约又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外一种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1979年《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3).调整代理的国际公约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公约》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ICC)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其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已被广泛采用,对于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起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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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3.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6.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7.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8.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9.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0.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1.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4.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5.请回答以下问题:6.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7.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8.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9.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 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5.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1.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2.三种票据的概念及特征汇票的概念与特征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国际商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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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组织机构。

2.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其中一方遇到了人力所不能控制的,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意外事故,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遇到事故的一方可免除责任,而另一方无权提出损害赔偿。

3.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首次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

简答及案例分析1.合伙人利益P16分享利润的权利英、美、德等国合伙法都规定,合伙人应平均地分配利润,而不考虑合伙人出资多少。

法国法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2.股票的分类P34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1)有票面值股市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票。

一般来说,股票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2)无票面值股。

3. P93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悬而未决)确立之后自始有效。

4.大陆法关于违法合同的规定P98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例如,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若干元,这种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是驱使他人为犯罪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5.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必须属实(2)诈欺我国法律的规定P104(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用歪曲、隐瞒事实的手法欺骗对方,是违反民法诚实原则的违法行为,如贩卖假烟、假酒、假药等。

6.P109同时履行抗辩权(三角债)7.美国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P116当一方有轻微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国际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规则。

这些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它规范了跨国商事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跨国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跨国贸易活动中的合同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

国际贸易法还包括了跨国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2. 跨国投资法:跨国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活动的法律规定,它适用于跨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合资合作、收购并购等方面的活动。

跨国投资法还包括了国际投资协定、投资仲裁、外国投资者保护等规定。

3.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规范国际金融市场活动的法律规定,它适用于国际货币兑换、国际信托、国际证券交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金融市场法还包括了外汇管理、金融监管、金融衍生品等方面的规定。

4. 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法中的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金融纠纷等领域。

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问题。

5. 国际商事诉讼法:国际商事诉讼是国际商法中的另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金融纠纷等领域。

国际商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适用法律、执行程序等问题。

三、国际商法的特点1. 跨文化性:国际商法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活动,因此具有跨文化性。

在国际商法中,要考虑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避免法律冲突和文化冲突的发生。

2. 多元性:国际商法适用于多种商事活动,涵盖了贸易、投资、金融等多个领域。

因此在国际商法中,需要考虑不同商事活动的特点和规则,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3. 协调性:国际商法需要协调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保护各国法律体系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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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绪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2、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3、国际商法仅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二)、两大法系的差异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它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法官权限;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5、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6、救济和权利的重视程度不同(三)、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关系:1、国际商事条约的一些内容往往是根据国际商事惯例的编纂,国际商事惯例并不因为被编纂而消失。

国际商事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对非缔约国没有约束力。

国际商事惯例对非缔约国也有约束力。

这样国际商事条约也往往具有成文的国际商事惯例的作用。

2、一般来说,并非国际商事条约的所有规定都是对国际商事惯例的编纂。

第二讲合同通则一、要约:指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希望相对人予以承诺的意思表示。

(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

)1、生效规则: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权的行使时间:要约人撤回其要约的,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始为有效,否则撤回不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撤回权的局限:要约的撤回权(1)对于口头的要约,要约一经发出,即到达受要约人,所以即使口头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间,也不存在撤回权行使的可能。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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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商事活动的某一领域,经过长期实践所形成的习惯做法。

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中国的法律渊源:PPT48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权的产生(明示、暗示、客观必须、追认);无权代理的情形及其特别处理: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1.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3.因一方当事人撤回代理权而终止4.因代理人辞去代理权而终止。

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即“表见代理”(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1.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如果本人在终止代理合同时,没有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于不知道这种情况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对本人仍有约束力,本人对此仍须负责,但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1.勤勉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

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的指令。

3、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A、不与被代理人竞争B、不密谋私利C、不泄露商业机密4、申报帐目的义务5、通知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进一步判断。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一、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广义上的商法和狭义上的国际私法的交汇点。

它是研究交叉国界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律性原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规的科学体系。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性质和特点:国际商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其主要研究对象是跨国贸易和跨国商事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商法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国际性和复杂性。

独立性表现在国际商法具有自己的研究范畴和规律性原则;国际性表现在国际商法涉及多国之间的交易和合作;复杂性表现在国际商法受国际法、国内法和商业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2. 研究范畴:国际商法的研究范畴非常广泛,涉及国际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

其中,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领域中的重点研究内容。

3.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纠纷解决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和商务活动中,由于涉及跨国交易、法律制度不同等因素,纠纷解决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和专业性。

因此,了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实践操作对于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人员至关重要。

二、国际合同法国际合同法是国际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跨国合同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合同的性质、成立、履行和解决纠纷等方面均受到国际合同法的规范。

下文将从国际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效力和解决纠纷等几个方面总结国际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1. 主体:国际合同的主体包括合同的缔约方和合同的履行方。

在国际合同当中,缔约方和履行方通常是跨国企业或者个人。

国际合同法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选择、资格、行为能力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形式:国际合同的形式一般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大多数国际合同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和证据的确凿。

在国际合同法中,对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适用条件和效力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

3. 内容:国际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合同标的和合同条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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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考点整理国际公法概念:rules and norms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is calle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法律渊源概念:Legal source Definition : sources in legal sense refer to something (such as a constitution, treaty, statute, or custom )that provide authority for legislation and for judicial decisions.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系:发起人Promoters are people who bring a corporation into being, the one who sign on the initial constitution of the corporation权利义务成立过程中的责任:The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of Promoters:➢ Liability to the other Promoters: the promoters assume joint liability each other to the total cost and debt inincorporating process.➢ Liability to the Corporation: Fiduciary duty to the corporation: the duties of full disclosure, good faith and absolute honesty to the corporation➢Liability to the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Mergermerger by amalgamation(吸收合并)(when a corporation has another corporation amalgamated with it, it is merger by amalgamation, and the amalgamated corporation shall be dissolved)merger by new establishment(新设合并)(when two or more corporations merge to establish a new corporation, it is merger for new establishment, and all parties being merged shall be dissolved)⏹ when corporations merge, the claims and debts债权债务 ofall the parties to the merger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corporation that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merger or by the newly established corporation.股权equity债权debt区别:股票债券的区别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stocks not issued and could not be freely transferred◆Transfer of stocks be strictly restricted.the relationship betweenshareholders is much stable)Corporation Limited by Shares◆the total capital divided into equal stock◆stock be publicly issued and could be freely transferred according law CISG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范围允许定约国对部分条款保留吗?允许。

CISG empowers a contracting State to declare that it will not be bound by part Ⅱ or Ⅲ of CISG.合同形式要求Essential elements of a valid contractcommon law1.2.consideration3.legal capacity4.not for illegal purpose, not illegal activity and not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the civil law:=China lawsimilar to the common law except for the legally sufficient consideration.什么情况买方可以解除合同?If a contract is concluded by one party against the other party’s true intentions through the use of fraud, coercion, or exploitation of the other party’sunfavorable position, the injured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people’s court or an arbitr ation institution to modify or revoke it.Where a party requests for modification, the people’s court or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may not revoke the contract.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合同有效的必备要素:the civil law: similar to the common law except for the legally sufficient consideration.China law:similar to the civil lawCISG:only governing the formation of a contract and the rights and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other issues are left to national laws.什么是根本违约,后果是?什么样的违约行为引发什么责任风险转移条款(1) If the seller is not bound to hand the goods over at a particular place,the risk passes to the buyer when the goods are handed over to the firstcarrier(2)If the seller is bound to hand the goods over to a carrier at a particularplace, the risk does not pass to the buyer until the goods are handed overto the carrier at that place.(3) otherwise, the risk passes to the buyer when he takes over the goodsor, if he does not do so in due time,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placed at his disposal and he commits a breach of contract by failing totake delivery.代理法(各个代理的意思)•大陆:委托代理、议定代理和法定代理•英美:1.明示代理:Express AgencyAn agency that occurs when a principal and an agent expressly agree to enter into an agency agreement with each other.1.Exclusive agency contract2.Power of attorney律师Express agency contracts can be either oral or written unless the Statute of Frauds(防止欺诈法) stipulates that they must be written.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代理人以明确的方式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2.Implied Agency(默示代理)An agency that occurs when a principal and an agent do not expressly create an agency.The agency is implied from the conduct of the parties.The extent of the agent’s authority is determined from the particular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of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3.Agency by Estoppel (不可否认的代理or 表见代理)Agency that arises when a principal creates the appearance of an agency that in actuality does not exist.When an agency by estoppel is established, the principal is estopped from denying the agency relationship.It is the principal’s actions that create an agency by estoppel .4.Agency by necessity (客观必须的代理)Agency of necessity arises wherever a duty is imposed upon a person to act on behalf of another apart from contract, and in circumstances of emergency, in order to prevent irreparable injury .5.Agency by Ratification(追认的代理)A per son misrepresents himself or herself as another’s agent when in fact he or sheis not, and The purported (据称的)principal accepts the unauthorized act.什么样的人可以,不可以指定代理人1.Any person who has the capacity to contract can appoint an agent to act onhis or her behalf.2.Persons who lack contractual capacity cannot appoint an agent.e.g., insane persons and minors代理人义务: NPOLAR1.Notification2.Performance3.Loyalty4.Obedience to instruction顺从5.Accounting 记述报告6.Remedies available to principal被代理人义务:CICRR compensation indemnification cooperationpensation 补偿2.Reimbursement3.Indemnification保障4.Cooperation5.Remedies available to agent代理终止的原因:⏹Acts of the parties,:MPLOR1.Mutual agreementpse of time3.Purpose achieved4.Occurrence of a specified event5.Revocation废除⏹Operation of law DICI-BW1.Death of the principal or agent2.Insanity of the principal or agent3.Bankruptcy of the principal4.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5.Changed circumstances6.War between the principal’s and agent’s countries仲裁条款独立性:An arbitration clause shall be regarded as existing independently andseparately from the other clauses of the contract.哪些法律适用?没限制,国内法、国际法、法律一般原则都可以常见仲裁条款Example“Any disputes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Beijing for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rs.”Figure 9.9 Example of Arbitration Clause in a Sales Contract什么是合营企业,英文表述方式cooperative enterprise、Joint ven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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