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其管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银监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资产负债率小于60%;(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一、引言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对于银行而言,贷款业务的管理至关重要。
合理的贷款业务管理能够帮助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提升贷款业务的效益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贷款业务的组织结构、风险管理、业务流程和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贷款业务的组织结构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组织结构应包括中央业务部门和各地区分支机构。
中央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贷款业务的总体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对外合作、风险评估、信审和信贷决策等核心工作。
而各地区分支机构则根据中央业务部门的规划和要求,负责具体的贷款业务开展、客户关系维护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三、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贷款业务管理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方面。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在信贷决策、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等环节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
在信贷决策方面,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审批流程,设立不同层级的信贷决策委员会,确保贷款业务的决策能够经过多方面的审核和讨论,避免由于个别人员的主观意见导致风险的发生。
在风险评估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客户信用评级的规范和标准,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全面的信用调查和评估,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等要素,确定风险暴露度。
在风险定价方面,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客户的风险暴露度和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贷款的利率和费用,确保贷款利率与风险之间的匹配,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四、贷款业务的业务流程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流程可以分为贷款需求调查、信用评估、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环节。
在贷款需求调查环节中,商业银行需要对客户的资金需求、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和了解,确保贷款业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信用评估环节中,商业银行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贷款的风险暴露度。
在贷款审批环节中,商业银行需要对贷款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和审批,确定是否给予贷款,以及贷款的金额和利率等。
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关系管理
客户满意度管理
提升服务质量
提供高效、便捷的存贷款服务,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 平,确保客户满意度。
定期调查反馈
通过定期的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和意见,针对性 地改进服务。
客户忠诚度管理
建立长期关系
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激励忠诚客户
通过积分兑换、优惠活动等方式,激励客户保持忠诚度,提高客户黏性。
贷款抵押和担保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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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对抵押和担保物进行合理评估和管理,确保在借款
人无法偿还贷款时能够通过抵押和担保物降低损失。
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缺口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流动性缺口进行预测和管理,确保在出现流动 性危机时有足够的资金应对。
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应持有一定比例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债券等,以 备不时之需。
服务创新
个性化服务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存款和贷款服务 ,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智能化服务
利用金融科技,提供智能化的客户服务和风险 控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综合化服务
提供包括存款、贷款、理财、保险等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全方位的 金融需求。
营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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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驱动营销
利用大数据分析客户需求 和行为,精准推送个性化 的营销信息和服务。
反洗钱法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 。
贷款通则
规范了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和操作要求,包括贷款种类、 条件、程序等方面。
合规风险控制
合规风险识别
商业银行应建立合规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 现和评估潜在的合规风险。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仅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委托贷款业务合规、高效运行。
第三章委托人范围第五条委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下机构或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二)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机构;(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
第四章资质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二)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管理经验;(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四)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具备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五章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应包括:委托人提交委托申请、商业银行受理与审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发放与回收贷款、收取手续费等环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二)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弥补可能的损失;(四)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
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是一种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之一,也是其价值创造的重要来源。
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和风险管理对于其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信贷政策、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探讨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
一、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流程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客户申请、风险审查、放贷和贷后管理四个环节。
首先,客户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银行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担保资产等资料,用于分析客户的偿还能力和贷款用途。
其次,银行进行风险审查。
这一环节是银行的重要工作之一,银行通过对客户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考虑,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决定是否给予贷款,并确定贷款的利率、期限以及抵押物等。
接下来是放贷环节。
如果银行审核通过客户的贷款申请,并确认了贷款的具体条件,那么银行将放款给客户,并根据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贷款的返还。
最后,银行进行贷后管理。
银行对客户的贷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督,确保其不违反贷款协议,及时获取贷款还款信息,防止信用风险和资产流失等情况的发生。
二、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是指银行制定的贷款业务相关政策。
银行的贷款利率、期限、贷款种类、担保要求等都是根据银行的信贷政策进行制定的。
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必须评估客户的经营情况,包括客户所处的行业环境、市场化水平、经营管理体系等,确保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
2. 担保要求。
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担保,以降低贷款风险。
通常情况下,担保物品可以是不动产、存款、股票等。
3. 贷款利率与期限。
商业银行要根据贷款用途、风险情况、货币政策等综合因素,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并规定合适的贷款期限。
4. 贷款种类。
商业银行还要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用途,制定不同种类的贷款,如流动资金贷款、投资贷款等。
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涉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风险,因此,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其贷款业务必须进行的重要工作。
商业银行关联贷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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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角色。
在其运作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运作模式来满足大众的金融需求,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金融稳定与风险控制。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和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
一、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1. 存款业务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来形成存贷款的基础。
商业银行接受各类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等。
通过与客户签署存款合同,商业银行获得资金,并用于发放贷款或其他投资活动,从而创造利润。
2. 贷款业务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商业银行通过向客户提供贷款来满足他们的融资需求。
贷款种类丰富,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房地产贷款等。
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抵押物评估,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3. 其他金融服务业务除了存款和贷款业务之外,商业银行还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如证券承销、信用卡发放、国际结算、外汇交易等。
这些服务丰富了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同时也提供了更多的金融便利性。
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着多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为了确保金融稳定和风险控制,商业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1. 风险评估与控制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需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通过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管理模型,商业银行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和控制贷款风险。
2. 分散化投资商业银行在资金运作中会采取分散投资策略,将资金分散投入到不同的项目和行业,以降低特定项目或行业的风险对整体的影响。
通过有效地分散投资,商业银行能够降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3. 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管理各类风险。
风险管理部门通过建立风险管理指标和风险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以及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提高银行整体的风险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需求的贷款。
二、个人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申请审查制度,明确贷款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批行为的客观、公正、及时。
三、个人贷款合同与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贷后检查、还款监控、风险预警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贷款的发放、回收等相关手续。
四、个人贷款利率与费用第十条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的规定。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合理确定贷款费用,并向借款人明确告知。
五、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与合规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2. 贷款到期,银行主动扣收
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主动归还贷款,而 其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余额又足够还款 的,会计部门可及时与信贷部门联系, 征得同意后,由信贷部门填制“贷款 收回通知单”,加盖信贷部门业务公 章交会计部门。
会计分录同上。
3. 贷款展期
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贷 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的期限,中 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的一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应分别 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 天没有收回的贷款。
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 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 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二、信用贷款的核算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 向企业发放贷款,设立贷款科目
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或联行科目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 利息收入
同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
若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则不足部分转 做逾期贷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存款户 逾期贷款——贴现申请人贷款户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 利息收入
例: 20××年9月12日工行福州台江支行开户单位福 州开关厂(账号: 2010006 )申请将未到期的银行承 兑汇票一张办理贴现,金额1,000,000元,该汇票出票 日为 20××年7月12日,到期日为20××年10月12日, 审核无误,予以办理,贴现率为 3.54‰ 。
(二) 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价
财务状况评价就是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财 务报表中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 较和研究分析,以便掌握借款人的财务 状况和还款能力,为银行的贷款决策提 供依据。
商业银行“经营贷”管理办法及流程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经营贷”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微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经营性小微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小微金融事业部针对个人生产、经营所发放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产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经营贷”是指小微金融事业部向辖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所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要求
第四条目标客户
本办法的贷款对象是自然人,主要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个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包括实际经营
1。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管理,切实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服务水平,建立本行完善、有效的贷款风险防范约束机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系统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在信贷管理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并按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精神,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等方法和措施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达到防范、控制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整体效益,保障信贷业务良性发展的动态、持续过程。
第四条从事信贷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必须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贷款担保。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境内有效居住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四)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结构特点,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优先支持:(一)产权明晰、资产负债合理、经营效益良好的中小及微型企业;(二)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前景良好,有助于全行贷款行业集中度优化的;(三)对本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具有较强推动作用的;(四)以本行作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主要合作银行的;(五)以有效易变现优质资产抵(质)押的;(六)符合本行其他优先支持条件的。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合理利用贷款资金,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贷款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贷款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审慎评估贷款风险,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
第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应当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权限和责任,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评估制度,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能力等风险因素。
第三章贷款合同与管理第九条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罚息、担保方式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公平、合理。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账户管理制度,对贷款账户实行精细化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化解。
第四章贷款回收与风险处置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收回逾期贷款,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贷款权益,包括催收、诉讼等手段。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确保贷款损失得到及时弥补。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4章商业银行贷款业务
第二节贷款政策、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程序
一、贷款政策 4.贷款的期限和品种结构 5.贷款的规模控制 6.贷款定价 7.贷款的担保政策 8.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9.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 10.贷款质量评价的标准 11.对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节贷款政策、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程序
二、贷款管理制度
1.信贷部门管理组织的设置 服从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即审贷分离原则 设置两个层次:职能部门和贷款委员会 • 职能部门: 贷款发放部门 贷款监督管理部门 • 我国商业银行职能部门的设置:客户服务部、信贷 管理部和贷款风险管理部 • 贷款委员会:银行信贷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银 行总经理、有关副总经理和有关业务部门经理组成 ,其职责是确定贷款业务战略、制定和修改贷款政
3. 贷款费用 – 是指发生在银行信贷工作中的非利息费用,包括对客户的 信用调查和评估费、对担保品进行鉴定、估价、登记、管 理等的费用。这些费用需要在贷款价格中得到补偿。
第三节 贷款定价
4.贷款风险 – 风险越高,贷款价格就越高。 5.通货膨胀预期
– 贷款合同所订利率实际上只是名义利率,合同利率高,并不意味着 银行的贷款收入就高,关键还看当期通货膨胀。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 实际贷款利率=名义贷款利率-当期通货膨胀率 – 若贷款名义利率保持不变,通货膨胀率高,则贷款实际利率趋于 下降。 – 银行为保证目标收益,通胀高时贷款名义利率就高;反之则低些 。
– 有利于银行监控贷款的部门分布结构,以便银行合理安排贷款结 构,防范贷款风险。
第一节 贷款种类
(四)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分类
• 可以划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两种方式。 1.一次性偿还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贷款, 其利息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在归还本金时一次性付清。 2.分期偿还贷款是指借款人按规定的期限分次偿还本金和 支付利息的贷款。 3.这种分类方法的优点 :一方面有利于银行监测贷款到期 和贷款收回情况,准确预测银行头寸的变动趋势;另一方 面,也有利于银行考核利息率,加强对应收利息的管理。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信⽤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信⽤贷款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本⾏信⽤贷款的⾏为,提⾼本⾏的信贷服务⽔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简化贷款⼿续,更好的发挥本⾏⽀农⽀⼩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款,是指以借款⼈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对信⽤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向。
第⼆章贷款适⽤对象、条件、⽤途、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为能⼒有⼀定经济基础的,年龄⼀般不超过65周岁的⾃然⼈;经⼯商⾏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外,申请信⽤贷款的借款⼈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借款申请⼈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资产负债率⼩于60%;(3)现⾦净流量和经营性现⾦净流量均⼤于零;(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逃废债、⽋息等不良信⽤记录;(5)税务风险⽐较⼩。
(⼆)借款申请⼈为农户(个⼈)(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认可的并与银⾏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代发⼯资;(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为及不良记录;(4)在本⾏开⽴个⼈结算账户,并同意银⾏从其指定的个⼈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5)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途:可⽤于⽣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周转或消费。
第⼋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相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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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贷款质量(或贷款风险程度)不同分类 1. 正常类贷款
2. 关注类贷款
3. 次级类贷款
4. 可疑类贷款
5. 损失类贷款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其管理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五类贷款的主要特征
贷款种类 正常类 关注类 主 要 特 征 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并对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进行全额偿还,没有有问题贷款 净现金流量减少 借款人销售收入、经营利润在下降,或净值开始减少,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 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贷款的抵押品、质押品价值下降 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等 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并难以按市场条件获得新资金 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借款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解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偿还 借款人采取隐瞒事实的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状态 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银行已诉诸法律来收回贷款 贷款经过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其管理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二、贷款种类(详见P100-101)
(一)按贷款期限分类
1. 活期贷款(通知贷款) 2. 定期贷款(分为短、中、长期贷款) 3. 透支贷款 (相对于活期存款帐户金额)
(二)按贷款保障程度不同分类
1. 信用贷款 (其实是以借款人无形资产和未来现金流量为担保) 2. 担保贷款 (有抵押贷款( 不动产)、质押贷款(动产或权利)、保 证贷款(第三者连带保证责任)) 3. 票据贴现贷款 (票据买卖、利息预扣)
其他贷款人 与该客户的 业务经验 客户预期业 务或个人收 入情况
社会保障卡、 驾驶执照;公 司章程、决议 等法律性文件 对历史、内部 制度、所有人、 经营性质、产 品及企业的主 要客户和供货 商的描述性介 绍
综合分析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其管理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六)按银行发放贷款的自主程度分类
1. 自营贷款
2. 委托贷款
3. 特定贷款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其管理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三、贷款原则与政策
(一)贷款原则(略,见P106-107) 1. 依法贷款原则 2. 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除以上成本后的1%的净利润表示满意,则这笔贷款的利率为9% 9% = 5%+2%+1%+1%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其管理
第二节 贷款定价
例如:
优惠利率 水平 优惠加数
风险等级 A+1% 6% 8% 10% 7% 9% 11% 风险等级 B+2% 8% 10% 12% 风险等级A ( 1.1 ) 6.6% 8.8% 11%
(四)隐含价格(非货币性条款,如贷款担保要求、对贷款期限的限制、 特别契约条款等)
承诺费
•
承诺费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协定要求提取和使用贷款造 成贷款人资金闲置而由借款人给予补偿所支付的费用,也 就是说,承诺费是借款人因未能如期足额使用贷款而向其 收取的一种补偿性筹资费用。 • 一般按未提取贷款额的0.125%~0.25%年率计算,通常 每6个月支付一次。
1995年实施“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但是,1999年发行2700亿的国债曾经使国有商业银行的 资本充足率达到了8%,2000年对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 贷款1.4万亿,2003年银行业却惊呼,不良贷款不降反升2 万亿,2004年不得不拨付外汇储备再次注资。 Why?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其管理
(二)优惠加数或优惠乘数定价法
优惠乘数
风险等级B ( 1.2 ) 7.2% 9.6% 12%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其管理
第二节 贷款定价
(三)交易利率定价法(基础利率定价法)
例如:某银行某时期交易利率表如下:
期 限 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3月期 6月期 1年期 大额定期存单利率 1月期 2月期 3月期 6月期 1年期 国库券利率 3月期 6月期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其管理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1. 按照贷款对象的部门分类:工业贷款 农业贷款
(三)按贷款用途不同分类:
商业贷款 科技贷款 消费贷款 2.按照贷款的具体用途划分: 流动资金贷款 固定资金贷款
(四)按贷款偿还方式不同分类:
1. 一次性偿还贷款
2. 分期偿还贷款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其管理
次级类
可疑类
损失类
借款人无力还款,抵押品价值低于贷款额 抵押品价值不确定 借款人已彻底停止经营活动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停止时间很长,复工无望
贷款五级分类
• “四舍五入”: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两类银行将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 类制度(1988年推行的正常、逾期、呆滞、呆帐四个等级), 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制度。 • 四级分类制度弊端:在这种以期限为主导的分类方法下,大 多数贷款只要不到期就可视为正常,银行有更多的空间随意 发放贷款、对贷款疏于管理,逾期贷款不积极催收,呆账核 销即视为放弃债权。这既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发现和控制风 险,导致收入高估,同时也不利于监管当局从银行外部监控 风险,与国际惯例格格不入,甚至可以说是中国“赖账文化” 盛行的制度性原因。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其管理
第三节 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分析
经营范围、经营方向、生 一、贷款信用分析的内容(即:“6C”评估法) 产规模、销售方式、市场 情况、竞争能力、人力资 源、经济效益、发展前景 1.品德分析(character)(偿还债务的意愿)
2.资本(capital) (借款人的经济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3.能力(capacity) (获取利润并偿还债务的能力) 4.担保(collateral)(是否具有一定的担保品或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 5.经营环境(conditional)(借款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外部环境) 6.事业的持续性(continuity)(借款人能否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四、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
(二)贷前调查与贷款项目评估 (三)贷款审查与审批:审贷分离制与分级审批制
(四)签订借款合同
(五)发放贷款 (六)贷后检查
(七)贷款收回
贷款推销与申请→贷款准备→贷款谈判→ 贷款审批→贷款的执行与监督→贷款回 收与评估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其管理
标价(%)
实际利率(标价+0.75%
11.625 12 12.625 10.4 10.95 11.1 11.2 11.65 9.99 10.27
12.375 12.75 13.375 11.15 11.70 11.85 11.95 12.40 10.74 11.02
交易利率定价法
• 交易利率定价法确定的贷款利率是一种可变利率,既给借 款人按市场利率变动的自由选择权,又能保证银行得到稳 定的利差,较好的克服了固定利率给借贷双方带来的利率 风险。
运用方式。
最基本的传统业务 重要的盈利资产、主要的利润来源
利润来源
• 中国银行业大约92%的收入都是从利息获得的,而其他渠道 获得的收入只有8%(在欧美的银行界利息收入仅仅占60%到 70%,中间业务越来越成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 • 不管是从经济的循环周期来说,还是从产业的结构改变来说, 都必须实现收入来源多样化才能降低风险,如果单纯的依赖 一种收入来源的话是非常脆弱的。 • 信用卡业务已成为国外商业银行最为盈利的部门之一。信用 卡业务是许多国际大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主要利润来源。如花 旗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收益就占其利润总额的三分之一,美国 运通公司的运通卡业务利润更占了其公司全部利润的七成。
贷款业务发展战略
•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发展战略主要包括银行开展业务应当 遵循的原则、银行开展业务的行业和区域、开展的业务品 种和业务开展的规模和速度。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 《贷款通则》第40条规定:“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 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 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 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 分级审批的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应按其分支机构资产或负债规 模和结构的不同,以及考虑各自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确定与其 状况相适应的贷款审批权限。这一制度的目的也在于保证银行 信贷资产的质量,避免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危及贷款安全的 行为。商业银行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以授权这一法律形式确定其 分支机构行长的贷款审批权限,各分支机构的行长在授权限额 内有权自行决定贷款的发放与否,而超出授权限额的贷款申请 须报其上级有权审批部门决定。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其管理
第二节 贷款定价
三、贷款价格的构成
(一)贷款利率:取决于央行的货币政策和有关的法令、资金供求状况、
同业竞争状况。
(二)承诺费: (三)补偿存款余额:
例如:某银行按6%的年利率贷出100万元的一年期贷款,协议规定借款
人必须将贷款额度的15%以活期存款(利率为0.72%)的形式存在本行,那么, 这笔贷款的名义利率为6%,而其实际利率为6.93%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其管理
第二节 贷款定价
四、贷款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定价法 贷款 = 筹集资金的 + 银行的其他 + 预计的拖欠风险 + 银行预期 利率 边际成本 经营成本 补偿费用 的利润
例如,某企业申请贷款100万元,如果银行为筹集这笔资金以5%的利率发行大额存 单,那么筹集资金的边际成本就是5%;银行发放和管理这笔贷款的经营成本 为2%;银行信贷部建议以贷款的1%补偿银行面临的拖欠风险;并且银行对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