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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号:银监会公告[2018]1号颁布⽇期:2018-03-19执⾏⽇期:2018-03-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8〕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放管服”改⾰涉及的规章、规范性⽂件清理⼯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完善依法⾏政制度体系,建⽴规范性⽂件清理长效机制,银监会对截⾄2017年5⽉底印发的规范性⽂件进⾏了集中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社省(⾃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等499件主要规范性⽂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管理暂⾏规定>和<农村合作银⾏管理暂⾏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50件规范性⽂件(见附件2),⾃公告之⽇起废⽌。

三、《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4〕93号)等34件规范性⽂件(见附件3),⾃公告之⽇起失效。

银监会将定期组织开展法规清理⼯作,对规范性⽂件⽬录实⾏动态化管理,根据规范性⽂件“⽴改废”情况对规范性⽂件⽬录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中国银监会继续有效主要规范性⽂件⽬录2.中国银监会废⽌规范性⽂件⽬录3.中国银监会失效规范性⽂件⽬录2018年3⽉19⽇附件1中国银监会继续有效主要规范性⽂件⽬录1.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社省(⾃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2.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3.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授信⼯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4.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5.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68号)6.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7.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防范操作风险⼯作⼒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8.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9.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合作联社监管⼯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10.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个⼈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11.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5〕69号)12.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社省(⾃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作意见(试⾏)》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13.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步加强国有商业银⾏分⽀机构监管⼯作的指导意见(试⾏)》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14.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社⼩企业信⽤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号)15.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银⾏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6.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7.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18.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19.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20.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联社和北京等农村银⾏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6〕48号)21.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银⾏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22.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企业授信⼯作尽职指引(试⾏)》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23.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24.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25.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26.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27.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步加强商业银⾏市场风险管理⼯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28.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业⾦融机构准⼊政策更好⽀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意见(银监发〔2006〕90号)29.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业⾦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30.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改善和加强对⾼新技术企业⾦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31.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持国家重⼤科技项⽬政策性⾦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32.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96号)33.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步防范银⾏业⾦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34.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3号)35.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号)36.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互助社管理暂⾏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7号)37.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组建审批⼯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号)38.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号)39.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互助社组建审批⼯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10号)40.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港关于建⽴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41.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境外⾦融机构在华从事⾮法⾦融活动查处⼒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42.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商业银⾏剥离不良资产风险提⽰的通知(银监通〔2005〕23号)43.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收⼊收缴管理制度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通〔2005〕43号)44.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5.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46.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4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的通知(银监发〔2007〕14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15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5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29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建⽴银⾏业⾦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不适⽤部分规章和规范性⽂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56.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5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5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处置⾮法集资⼯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65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额不良贷款监管⼯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6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业⾦融机构⼤⼒发展农村⼩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6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为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72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64.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银监发〔2007〕90号)6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业⾦融机构⽀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的通知(银监发〔2008〕22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加强房地产⾏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央⾏专项票据兑付考核⼯作坚决查纠各类虚假和违规⾏为的通知(银监发〔2008〕44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45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加强⾼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建⽴⼩企业⾦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加强银⾏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7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77.中国银监会关于⽀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额贷款公司改制设⽴村镇银⾏暂⾏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规范信⽤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81.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规范商业银⾏个⼈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83.中国银监会关于建⽴健全农村合作⾦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70号)8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76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87.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融资业务涉及项⽬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8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8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9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银⾏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9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7号)9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9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9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业个⼈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95.中国银监会关于⾦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项⽬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9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业⾦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9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业⾦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业⾦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风险农村信⽤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10〕71号)10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10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业⾦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10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10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10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统计⼯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10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加强商业银⾏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10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11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5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11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11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规范银⾏业⾦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融⼯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11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业⾦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11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1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业⾦融机构从业⼈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2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使⽤外部信⽤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12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的通知(银监发〔2011〕20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业⾦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1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128.中国银监会关于⽀持商业银⾏进⼀步改进⼩企业⾦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2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及实施⽅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 13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131.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13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加强商业银⾏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持商业银⾏进⼀步改进⼩型微型企业⾦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3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36.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业⾦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13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38.中国银监会关于全⾯做好2012年农村⾦融服务⼯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9号)139.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业⾦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融消费者保护⼯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银⾏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4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业⾦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社省(⾃治区)联合社法⼈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38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监事会⼯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145.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资本⼯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6.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资本管理办法(试⾏)》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 14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业⾦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5号)148.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微企业⾦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149.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15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9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资本管理办法(试⾏)》实施⼯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152.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15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资本监管配套政策⽂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1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15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156.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做好⼩微企业⾦融服务⼯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15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158.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发⾏“三农”专项⾦融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3〕39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银⾏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16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16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信息科技监管评级内部规程(试⾏)的通知(银监发〔2013〕44号)162.中国银监会关于地⽅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1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1号)164.中国银监会中国⼈民银⾏关于加强商业银⾏与第三⽅⽀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 165.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发⾏优先股补充⼀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1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168.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微企业贷款服务提⾼⼩微企业⾦融服务⽔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169.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融⽀持农业规模化⽣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38号)17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171.中国银监会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3号)172.中国银监会关于⿎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社产权改⾰⼯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5号)17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促进村镇银⾏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压⼒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9号)175.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17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54号)178.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2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微企业⾦融服务⼯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181.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业⾦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络查控⼯作的意见(银监发〔2015〕9号)18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业进⼀步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25号)18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开展银⾏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作的通知(银监发〔2015〕26号)18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落实⼩微企业⾦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185.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银⾏业⽀持重点领域重⼤⼯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43号) 186.中国银监会关于报送资本管理⾼级⽅法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5〕46号)18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业打击治理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5〕48号)18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18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6年⾮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5〕51号)19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2号)19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现场监管暂⾏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3号)19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加强银⾏业⾦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5号)19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号)19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195.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民银⾏关于⽀持银⾏业⾦融机构加⼤创新⼒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196.中国银监会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抵押贷款管理暂⾏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197.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返还若⼲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 19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加强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19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业⾦融机构全⾯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20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业⾦融机构法律顾问⼯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49号)201.中国银监会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煤炭⾏业化解过剩产能⾦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意见(银监发〔2016〕51号)2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54号)20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加强商业银⾏⼩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204.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57号)20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业服务企业⾛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206.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207.中国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业市场乱象整治⼯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208.中国银监会关于银⾏业风险防控⼯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209.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21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211.中国银监会国⼟资源部关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21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业⾦融机构全⾯执⾏《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21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214.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215.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 216.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给予违反利率管理规定⾏为⾏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144号)217.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号)218.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社稽核⼯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65号)219.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募担保⼈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175号)220.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建⽴⼩企业贷款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号)221.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地使⽤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222.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2号)223.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224.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企业⾦融服务⼯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225.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融机构应否协助公安机关扣划存款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127号)226.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227.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03号)228.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34号)229.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推进农村合作⾦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56号)230.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社使⽤专项中央银⾏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231.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232.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233.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地使⽤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234.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颁布使⽤《免责申明》和《客户⼤额授信及违约客户情况风险提⽰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17号)235.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2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管理⾏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

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

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

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

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

行政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行政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行政法规的修改与完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职权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是我国行政法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行政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完善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规的修改意义行政法规的修改是指对现有的行政法规进行审查、调整和修订,从而完善现行法规,提高法规的适应性和操作性。

行政法规的修改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法规的修改能够使法规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状况、科技水平、人们的生活方式等都在不断改变,原有的法规可能无法适应新的变革和挑战。

因此,修改行政法规能够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更好地发挥法规的规范作用。

其次,行政法规的修改有利于解决现行法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法规可能会出现执行不方便、规定不明确等问题,这就需要对其进行及时修改,以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法规的实施效果。

最后,行政法规的修改能够增强民众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在修改行政法规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机构通常会开展广泛的社会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工作,以此引导公众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增加民众对法规制定的参与感,还能够使法规更加贴近民众需求,增加满意度。

二、行政法规的修改策略在行政法规的修改过程中,需要制定一系列策略和原则,以确保修改的效果和质量。

首先,行政法规的修改要坚持科学立法的原则。

科学立法要求制定法规时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和社会效益,兼顾各方权益,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在修改行政法规时,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评估,确保调整方向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其次,行政法规的修改要注重权力制衡和公平正义。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平的现象,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再次,行政法规的修改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

行政法规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应当与其他的法律法规相协调,形成一个有机的法规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国办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部门制定的具有规范性、强制力和可执行性的文件,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福祉具有重要作用。

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则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的过程。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存在诸多困境,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审查标准不统一困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来进行判断。

然而,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审核标准上出现了差异。

这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策:建立规范统一的审核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程序、范围和标准,以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审查程序不完善困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的不完善也给合法性审核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例如,一些单位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缺乏程序性、公开性,导致审核人员往往无法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三、主体权力与合法性的矛盾困境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主体权力和合法性之间往往存在矛盾。

尽管政府拥有决策权和行政执行权,但是过程并不总是合法的,因此造成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难以妥善处理这种矛盾,尤其是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阶段。

对策:加强行政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让他们了解并遵守行政法规和程序,减少违法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监管行政执行的过程,对行政过程中的权力行使加以规范。

四、法律制度不健全困境现阶段,国内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全面的、完善的法律机制来约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这就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带来了诸多困难。

对策:加强法律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政府部门应该加紧完善法律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法院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协同作用,在法律机制的制订和执行中加强监督、规范和引导。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逐渐完善,为行政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该制度的背景、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首先,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前,必须进行备案审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符合上位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有助于防止滥用职权、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机关的决策水平和执行效率。

其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备案审查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充分征求意见、听取相关部门的建议,并进行公示和听证等程序,确保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这有助于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备案审查程序相对简单,容易导致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得不到充分保障。

其次,备案审查的监督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

这使得一些行政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备案审查的程序设计,确保备案审查的全面性和严谨性。

其次,加强对备案审查的监督,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还应加强对备案审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总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制度设计和监督,可以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制度的有效性和透明度,推动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和法治化进程。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现状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文件报送上级机关或专门机构进行备案,以供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制度。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机关普遍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

其次,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此外,还有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内容违法、越权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

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对制度的敬畏之心,导致制度形同虚设。

(二)程序和标准不明确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这主要是由于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使得不同地区和部门在执行时存在差异。

(三)文件内容违法、越权等问题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内容违法、越权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这主要是由于制定者在制定文件时未能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者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导致文件内容违法或越权。

四、改进措施(一)加强制度建设应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设,明确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2篇)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2篇)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步,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文件积累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一些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庞大、内容繁杂,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本方案旨在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化、准确性和实施效果。

二、整治目标1. 优化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确保文件数量合理、内容规范、形式统一。

2.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提高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3. 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文件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4. 建立健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评估和监督制度,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执行效果。

三、整治措施1. 清理梳理(1)行政单位应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工作,将目前有效、废止和冗余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清理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服务实际需要的文件。

(2)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台账,记录清理情况,做到清清楚楚。

将清理出的废止文件及时予以公示,并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清理工作的透明度。

2. 减量规范(1)行政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合理控制文件数量。

对可能导致文件过量的流程、环节进行优化,简化文件的审批流程和程序。

(2)建立规范性文件编制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各类文件的规范化制定和合法性审批。

(3)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和模板化,减少文件的重复撰写和内容重复。

3. 提升质量(1)行政单位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机制,确保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校对,避免文件中的错误和模糊表达。

(2)加强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专业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文书写作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水平。

(3)建立文件查新、更新和培训制度,及时修订和更新陈旧和过时的规范性文件。

4. 电子化管理(1)行政单位要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建立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数据库和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文件的统一存储、检索和共享。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总结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总结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总结一、概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规范性效力的行政文件,主要用于对行政管理的目标、范围、权限、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是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和合法性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行政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机制建立情况1.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

2. 机制建设的理论研究:学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

3. 机制建设的实践探索:各级政府机关积极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建设,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实践经验。

三、机制运行情况1. 审核流程的建立:建立了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流程,包括文件申报、初审、复审、审批等环节,保证了审核的有序进行。

2. 专业团队的组建:建立了专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团队,由法律、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确保审核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 审核准则的制定:制定了一系列审核准则,如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

4. 审核结果的反馈: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文件起草单位,指出问题和改进意见,使文件起草单位能够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 审核流程繁琐:由于文件审核过程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层级的审批,流程较为繁琐,导致审核周期较长。

2. 审核标准不一致:各级政府机关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有的机关审核标准过于严格,有的机关审核标准过于宽松。

3. 审核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部分审核人员缺乏足够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知识,导致审核结果不准确,影响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4. 审核结果反馈不及时:部分文件起草单位在收到审核结果后没有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五、改进措施1. 简化审核流程:在保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简化审核流程,减少多余环节,提高审核效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辽政办发[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辽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提供良好法制保障,现就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把政府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2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研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国资委、省商业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监察厅)3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省监察厅、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4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制定的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5严格规范政府直接投资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审计厅)6认真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京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法制统一,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总体要求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

2.坚持“谁制定、谁负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

3.坚持应审尽审,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实现审核全覆盖。

4.坚持底线思维,严格审核要求,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三)审核范围1.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其可以采取“决定”、“命令”、“公告”、“通告”、“通知”、“意见”等文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6•【文号】国办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一)严禁越权发文。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一、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议采取以下实施方案:1.明确审核机制的法律依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建立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

2.设立合法性审核部门:成立政府法制机构或特设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3.培训合法性审核人员:建立相关培训机制,培养一支具有法律背景、熟悉行政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审核人员队伍。

4.建立审核指南和标准:制定详细的审核指南和标准,明确合法性审核的程序和标准,为审核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

5.开展合法性审核:审核部门按照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南和标准,对提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6.建立审核记录和档案:对每一份审核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记录和归档,形成完整的合法性审核档案。

7.信息公开透明:通过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合法性审核结果和相应的解释说明。

二、工作流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工作流程建议如下:1.申报阶段:(1)相关部门准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申报材料,包括文件原稿、法律依据等。

(2)提交申报材料至合法性审核部门。

2.初步审核阶段:(1)审核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文件的基本信息、法律依据、签署权限等进行初步检查,确保申报材料完整。

(2)对初步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移交给具体的审核人员。

3.合法性审核阶段:(1)审核人员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核,包括对法律依据、行使职权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检查。

(2)审核人员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查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核实。

(3)审核人员形成审核意见,并向审核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核报告。

4.审核报告审批阶段:(1)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报告的审查,对审核意见和结论进行核实。

(2)审核部门将审核报告报送给行政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程序对合法性审核的结论进行审批。

5.审核结果通知阶段:(1)审核部门按照审批结果,向相关部门通知审核结论并告知相应的处理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维护法治统一;(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四)精简和效能;(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政策解读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政策解读

发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作用
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 制建设,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 统一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 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 联互通。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 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强化指导监督
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 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政策解读
制作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综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 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 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职能科学
权责法定
执法严明
公开公正
廉洁高效
守法诚信
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明确审核范 围
确定审核主 体
规范审核程 序
明确审核职 责
强化审核责 任
A
B
C
D
E
健量和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指导意见》从完善审核工作方式,发挥审核信息管理平台作用两个方面对创新审核方 式、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利用,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主观题 法治思想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主观题 法治思想

法治政府建设(主观题必背)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一)核心论点1.法治政府建设是以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的法治政府为根本遵循,将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日益健全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它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重要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

(二)原因、意义1.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补齐短板、开拓进取,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怎么办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2.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3.到2025 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日益健全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为到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怎么办)1.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

2.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首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

首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

首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各界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我要对主办方举办这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表示热烈的祝贺和衷心的感谢。

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研讨会,旨在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问题,提升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非常荣幸能够在此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首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化和法治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工具,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维护。

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行政规范性文件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其次,要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循法律。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审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要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化和程序化。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依法行政的原则得到充分尊重和贯彻。

在行政文件的内容上,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目标和有效的实施措施,使之成为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力工具。

最后,要积极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透明。

公民有权知道、参与和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接受社会监督,提供必要的解释和答疑,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透明机制,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实施情况,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推动行政工作的阳光化。

浅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现状及完善

浅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现状及完善

浅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现状及完善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卢仿杰【摘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整体上看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后评估立法不完善、后评估主体单一、后评估对象筛选标准不够科学、后评估标准不统一、后评估程序简单、后评估方法不够科学、后评估结论没有法律效力等问题,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对策建议:进行专门立法、实行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明确评估对象、统一评估标准、完善评估程序、健全评估方法、赋予评估结论法律效力。

【关键词】后评估现状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法学概念,目前理论以及立法上还没有一个共同认知的涵义和称谓。

在其内涵的认识上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观点。

广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

狭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则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本文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狭义上的。

除了在内涵上认识的不一致,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称谓上也不统一。

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上,通常称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的使用一般规范性文件,有的用“其他规范性文件”。

参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文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有的观点称之为“非法源性行政规范性文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存在与适用,既是国家行政管理日益复杂化、专业化、多变化的条件下搞好各项行政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填补有限法律资源所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稀缺、空白并对比较原则的立法文件通过进一步具体化而使之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行政措施或者行政手段【2】。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缺失与规范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缺失与规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缺失(一)现代公共行政理念的缺失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建构过程中缺少现代民主理念。

由于受“官本位”传统思想的影响,当前我国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治民意识”和“长官意识”。

在这种意识理念的支配之下,一方面,行政机关常常以“统治者和管理者”自居,而把行政相对人视为“统治和管理的对象”,自然也就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推行“行政治权”、实现“统治和管理”的重要工具,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打上深刻的“治民”烙印。

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根本上都没有正确地处理好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没有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现代民主”意义上的平等地位,甚至基于领导人的“一场会、一句话”,就匆促出台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甚至出现不少侵害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造成严重的后果[1]。

另一方面,也易于导致行政机关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抗“法律”这一民主意思集中体现的产物,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体和程序上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冲突己屡见不鲜,不仅造成了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不和谐,而且在实际上也使“行政权”变相逾越了“立法权”,把行政管理凌驾于依法治国之上。

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政府的服务意识和现代私权理念薄弱,在行政规范性文件领域体现得尤其明显。

长期以来,公共行政领域中往往片面强调“行政管理”功能,而相对弱化行政机关“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行政权不仅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往往干预本不应干预的公民个人生活,漠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私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因行政权的滥用、错用而产生的侵犯私权事件也屡有发生。

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恰恰为这些侵犯行为提供了“依据”,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这种私权理念缺失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助长了这些侵权现象的发生。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私权保护不足的主要表现有:突出管理秩序维护的功能;以为相对人设定义务为主要行文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行政主体而最小限度地方便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的不对等规定等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摘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中,存在着诸多困境和挑战。

本文从合法性审核的困境和对策、实践困境与应对策略、以及未来的展望和建议改进建立相关机制等方面展开讨论。

合法性审核不仅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考虑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现实需求、是否具有实践意义等问题,这对审核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复杂多样,审核难度大,容易出现盲目跟风、滥用权力等问题。

为此,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建立专门审核机制,提高审核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

未来需要在法律法规、审核流程等方面持续优化,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为我国行政管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规范指导。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践困境,对策,挑战,反思,展望未来,建议改进建立相关机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却面临着一系列困境。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和立法过程的庞杂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存在着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

行政机关在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往往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审核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当前合法性审核存在的困境,并提出有效的对策。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和挑战,探讨应对策略,才能有效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水平,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与人民权益。

1.2 问题意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在于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程序并不统一,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对文件的审核标准存在差异,这容易导致审核结果的不确定性。

由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复杂、条款繁琐,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主观判断或者法律解释上的歧义,进而影响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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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作者:
来源:《北京档案》2015年第12期
摘要: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功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一定影响。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北京市政府都对制定机关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鉴于此,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一、现状及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特征及与行政立法、标准的区别
1.概念。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简称制定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制定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学习培训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以及涉密文件、不对外公布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2.特征。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众多类文件中具有特定内涵的一种;现阶段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应主要从实体内容上判断,不能拘泥于形式(尤其是在鉴别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是依法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文件内容应属于涉及调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表现形式应当是“红头”并“盖章”。

转发上级机关时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补充意见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界定为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而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内容包含规定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

经本级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3.区别。

一是与行政立法的区别:(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行政主体。

(2)行政立法的效力高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3)行政立法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设定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有一定的行
政处罚设定权;但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行政处罚设定权。

(4)行政立法的制定程序较为严格、正式,制定程序由《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较为简单、灵活,制定程序由《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二是与标准的区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属于涉及调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标准是技术规范,规定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表现形式应是“红头”并“盖章”;标准有一套特定格式和制定颁布程序。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定义
市档案局档案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局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是指北京市规范性文件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有机整体。

体系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按一定结构进行逻辑组合。

(三)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内容
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初步形成。

经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大规模清理,确认了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废止了一大批过时失效的文件,摸清了文件底数,使制度环境更加优化。

1985~2014年底,市委市政府转发档案局文件5件,市档案局现行有效的单独制发的文件共79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用其他部门文号共32件,共116件。

按文种分为办法45件、通知27件、意见15件、规定11件、实施细则10件、规划4件、指南2件、预案2件。

这些文件的制定施行,有效解决了档案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绝大部分文件能够体现北京的特点,反映行业管理要求,不仅具有强制作用,而且起到了“说明书”和“操作手册”的作用,达到了合法性和适当性的统一。

(四)市档案局规范性文件分析
分析市局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结构图》。

其制定原则:一是职责分类原则。

以市局“三定”方案规定的各个处室业务职责作为基本的分类标准。

二是系统完整原则。

全面梳理建局以来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力争系统完整,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三是动态调整原则。

档案分类体系建设必须紧随档案事业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为此,需要根据档案业务工作的变化,适时调整《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结构图》。

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划分为档案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档案专业性规范性文件两大类。

档案综合性规范性包括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档案工作意见、其他3类;按照市局内设机构职责,档案专业性规范性文件分为档案业务指导专业、档案基础业务、档案信息化专业、档案执法监督专业、档案科研教育人才专业、档案宣传专业规范性文件6类。

制定了《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明细表》将我局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按照《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结构图》填入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明细表。

各门类档案数量为:档案综合性
规范性文件有7件,包括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档案工作意见等;按照市局内设机构职责,档案专业性规范性文件分为6类109件,其中业务指导专业规范性文件66件、基础业务规范性文件15件、档案信息化专业规范性文件9件、执法监督专业规范性文件7件、档案科研教育人才专业规范性文件10件、档案宣传专业规范性文件2件。

二、存在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系统性不足,规范性文件引领作用发挥得不够
没有科学制定体系和制定计划,许多该制定修订的没有及时制定修订;新制发的文件与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存在冲突。

(二)制定程序不严格、不统一,合法性审核环节不规范
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范,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合法性审查环节不规范导致的问题主要有:主要制度、措施不具有可操作性;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制定部门未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某些文件超越法定职权;文件名称随意性大。

(三)缺乏对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监督
对在行政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流于形式。

一是缺少实施后的评估办法,实施情况的评估没有开展过;二是规范性文件公开的规范化程度不高。

三、措施
(一)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增强系统性
从“十三五”开始,编制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表,每年依据规划稳步推进,保障“十三五”期间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能够完成。

规范性文件规划是规范性文件工作前期筹划和前置环节,要坚持前瞻性、全面性、程序性的原则,着眼全局,促使规范性文件规模适度、结构均衡、次序优化、供求平衡,实现科学立法。

将规划项目分解到每年,形成年度工作计划。

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过程分为专题调研、听取意见、分析研究、论证筛选等多个环节。

加强档案工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系统权衡、全面分析市局规范性文件的整体需求,确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方向和目标,区分轻重缓急、优化资源配置,对重点领域做出前瞻性、基础性规划,为首都档案工作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
制定《北京市档案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

规范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等程序。

试行立项制,规范性文件要在年初提交局务会议进行立项申请。

要做好对
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

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发前的合法性审查,法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内容、依据、可行性、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等。

同时,要将事前合法性审查固化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程序中,成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和相对独立的工作环节,以健全的工作机制和有效的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

其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含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是否违法限制公民的权利、增设公民的义务;是否与市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起草过程是否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是否广泛征求了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制定部门是否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利益关系方、相对人的意见,制定机关是否进行了研究处理,并给与了必要的说明和反馈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结构、语言等方面是否规范、简洁、准确、严谨;制定时机是否成熟。

(三)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一是实施规范性文件实施之后的实效评估。

要充分关注有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发挥实效的真正原因,有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就很快被束之高阁,没法有效发挥对档案工作的规范作用,这就需要认真评估并找出问题。

同时,这也为以后规范性文件制定积累经验、总结教训。

二是提高规范性文件公开化程度。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汇编成册,向公众免费提供,并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作者单位:北京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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