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含义的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4.10.29•【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2004年10月29日)尊敬的蒋正华副委员长,各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位委员: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作了重要修正。
统计法是我国统计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共6章34条,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组织和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统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
一、统计法的调整范围统计法是调整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用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统计调查者:组织政府统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政府统计调查的组织和个人。
统计资料用户: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世界各国一般都将统计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政府统计活动。
我国1983年通过的统计法也是这样确定调整范围的。
在1996年修改统计法时,增加了对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规范。
统计法修改后,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外,仍然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
特别是第三条关于统计申报义务的规定,只是对政府统计活动所作出的规定,民间统计调查不具有强制性。
二、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作了规范。
统一原则。
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资料管理都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独立原则。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了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管理上的关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统计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来源: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发布时间:2009-07-06 15:5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6月22日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
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6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统计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制定统计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有序进行,保障政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对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修订草案已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对单位因自身管理等需要进行的内部统计活动,无需由法律直接规范。
建议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二、修订草案第九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物质奖励。
有些地方和群众提出,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其他物质利益的行为,也应明确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批发零售统计台账(20____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要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12.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施行日期】1984.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八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已经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第8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邱晓华二○○六年七月十七日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鼓励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社会监督。
国家统计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第七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统计法;(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
2018年度北京市统计局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账使用说明1.建筑业企业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进行建筑业统计工作必备的数据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和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
2.统计台账资料必须依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及时进行登记并与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及相关专业资料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删减、遗漏,各单位需要增设的台账,如实物工程量、竣工工程台账等可在本台账后面补充。
3.建统台1、2、5、6账由公司(法人单位)填写,建统台3、4账由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工程处、工程队等单位填写。
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按月或季填写建统台5、6账。
4.本台账须妥善保管。
5.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193 主要经济指标单位:千元;人企业基本情况变更目录建设项目统计台账说明:1.总形象进度是指建设项目主要部位的形象进度。
2.单位工程个数是指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的个数。
建设项目统计台账说明:1.总形象进度是指建设项目主要部位的形象进度。
2.单位工程个数是指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的个数。
建设项目统计台账说明:1.总形象进度是指建设项目主要部位的形象进度。
2.单位工程个数是指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的个数。
建设项目统计台账说明:1.总形象进度是指建设项目主要部位的形象进度。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10.20•【文号】国统字[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为统一和规范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中对统计单位的划分,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我局制定了《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调查,统一和规范统计单位,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参考联合国有关统计单位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第二章统计单位类型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第四条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
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第五条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一)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1.1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2009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的设定第二条拟订统计调查项目,拟订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三条统计调查项目在报请审批或者备案前,应当经申请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报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机关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二)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送审稿;(三)工作经费的来源说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机关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二)与已有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三)主要统计指标不能通过已有行政记录或者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四)符合申请机关工作职责;(五)申请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六)统计调查制度所规定的内容科学合理可行,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审批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以及申请机关对调查项目进行修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八条报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机关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请表及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规试题及答案(三)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规试题及答案(三)1、多选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包括()A.事先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B.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C.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权D.重大(江南博哥)案件要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E.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诉讼权正确答案:A, B, C, D, E2、判断题抽样调查应当建立科学的抽样框。
()正确答案:对3、判断题国家统计局无权制定统计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对4、单选根据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的领导为主。
A.本级人民政府B.国家统计局C.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D.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5、判断题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该具体职责的承担者。
6、判断题统计人员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调查证。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7、单选当事人不应向国家统计局提起统计行政复议的情况是()。
A.A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B.A北京调查总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C.A北京市统计局和北京市税务局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D.A北京市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于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故C项当事人应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统计行政复议。
8、判断题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统计规章。
统计师-统计工作实务-统计法规-新版-第5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统计师-统计工作实务-统计法规-新版-第5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单选题]1根据《统计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的是()。
A.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B,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江南博哥)C.制定国家统计标准D.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2、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韵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3、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4、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6、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单选题]2.国家统计局对其派出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实行()。
A.统一管理B.分级管理C.委托管理D.垂直管理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国家统计局对其派出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管理。
[单选题]3.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由O 定期发布。
统计法律法规
国家统计局 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 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 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 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计人员有上述第三至第五种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 法给予处分;有第六至第九种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上述第十种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 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8种,具体名称如下: 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 计资料的行为; ③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的行为; ④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⑤转 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 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⑥迟报统 计资料的行为; ⑦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⑧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行为。
法律责任(第39条、第41条、第45条)
九、统计违法行为分类
新《统计法》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将统计违法行为分为三 类: 一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 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是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属行政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统计机构及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都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单位
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5.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
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2022年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试题及答案(最新)1、[试题]下列关于现金流量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最重要,是企业获得持续资金来源的主要途径B.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C.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反映企业盈余背后是否有充足的现金流入D.通常,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越多,说明企业销售畅通,资金周转快【答案】C【解析】差额计算法是连环替代法的一种简化形式,它是利用各个因素的实际数与基数和之间的差额,直接计算各个因素对经济指标差异的影响程度2、[试题]在清查库存现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查明有无()等。
A.挪用现金B.以白条、借条、收据及待报销凭证等充抵库存现金C.超限额保留库存现金D.任意坐支库存现金。
E,库存现金短缺或溢余的问题【答案】ABCDE【解析】财产清查是通过盘点实物,核实账面数额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方法。
3、[试题]下列经济业务,应该填制转账凭证的是()。
A.用银行存款支付所欠货款B.用现金支付职工的差旅费预借款C.从银行取得借款并存入银行D.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答案】D【解析】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平均资产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其中,息税前利润总额=税前利润+利息(财务费用)。
因此,该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245250+32000)/[(6568000+7658000)/2]×100%=3,90%。
4、[单选]某厂甲种产品单位成本计划降低率为3%,实际成本降低率为6%,则甲种产品单位成本降低率计划完成程度为(B)。
A.150%B.96.9%C.103%D.200%【答案】计划完成程度相对指标=实际完成数/计划数×100%=(1-0.06)/(1-0.03)=96.9%。
5、[试题]第二产业应包括()。
A.渔业B.房地产业C.建筑业D.金融业【答案】C【解析】统计单位是指我国境内除住户以外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单位。
河北省统计条例
河北省统计条例(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本省在省外、境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依法履行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项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工— 1 —作的领导,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化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统计技术水平。
第五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领导人应当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得授意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得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信息市场的管理,促进和保障统计信息服务业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统计调查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统计基本单位数据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 2 —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行政记录。
第十条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统计机构或者由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附件2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十条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统计岗位证书。
统计岗位证书由四川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统计人员应保持基本稳定。
各部门、各单位统计机构负责人或统计工作负责人的变动,应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
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
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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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含义的规定
中国信息报2010-03-02 15:50:53
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含义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含义的规定。
在我国法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某一主管部门通常包括国务院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
本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同时,还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调查机构。
目前,国家统计局在各地方设立了31个省(区、市)调查总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15个副省级城市调查队,318个市(地、州、盟)调查队,887个县(市、区、旗)调查队。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依法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并有权对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因此,本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了特别界定,包括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