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十二铜表法_罗马法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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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著名法典讲座

《十二铜表法》

——

—罗马法的起点

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刘招静

约1500年前,罗马人以其独特的经验与惊人的智慧,成就了一部“罗马法”①;1500年以来,这部“罗马法”“作为‘商品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人类法律发展进程起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其体系宏大,法理精微,令后人叹为观止。”[1](p.1)这种经受了“约1500年”时间洗礼和“世界性”空间穿越的双重积淀,赋予了罗马法以无穷的力量。令人惊异的是,这部富于伟力的罗马法,却同距今更远、约2500年前的《十二铜表法》血脉相连;无论是就前者作为一部法律本身成长与发达的悠远历史而言,还是以其所承载的法理与文化精神的传世谱系而论,后者都成为其当之无愧的起点;正如罗马作家李维(Titus Livius,59BC-17AD)所说,《十二铜表法》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2](p.125)。抚今追昔,我们不禁要问:这个“当之无愧的起点”、“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以及作为“伟大建构的源泉”[1](p.1)的《十二铜表法》究竟为何物呢?

一、《十二铜表法》的命名、“真伪”及缘起

以《十二铜表法》的名称观之,我们不难明白:所谓“十二铜表法”,简言之就是指“刻在十二块板子(表)上的法律。”[1](p.1)据李维称,该板子是铜制的,因此这部法典又被人叫做《十二铜表法》。但从后世学者的考证来看,用来刻写这些法律的“板子”或“表”(tabula)其实是“古罗马当时书写或铭刻用的木板,金属板和象牙板等,而且根据后期的《学说汇纂》中所记载,此十二铜表法是象牙做的,所以实际应称为《十二表法》。”[1](p.1)笔者认为,称其为《十二表法》(Leges duodecim tabularum,后称duodecim tabulae[3](p.41))是比较恰切的,但同时将之断定为“象牙做的”,则显得有失考虑,因为单凭一个《学说汇纂》还不能有力地证明该法的物质载体,况且还有学者对“象牙做的”一说也存有疑问,比如中国学者周就认为“这些板子是铜的?木质的?象牙的?还是大理石的?至今仍是个疑问”。[3](p.41)不过,抛却具体载体问题上的纠结,我们倒可以看出该法律的一个明显性征——

—“表法”。“表法”二字的描述形象生动,向人们展现了该法律的古朴气息,即用“表”或曰“板子”铭刻法律这一情形。同时,它还道出了目前学术界对该法律物质载体究竟是“铜”是“木板”还是“象牙”这一问题尚无定论的事实。容易想见,在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使用无争议的“表法”一词显然要比使用具有风险的“铜表法”一语更为准确和明智;或许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笔者所见相关研究者的著述大多将其称为《十二表法》,②少有再称《十二铜表法》的。③不过,由于学界约定俗成,称其为《十二铜表法》也并不会引起多大歧义。

至于在研究过程中兴起的有关《十二铜表法》是真是伪的争论,目前学术界已有结果:主张《十二铜表法》为真实存在的“吉拉尔之说”,终被1903年在罗马召开的国际历史学会和世界学术界所确认。[3](p.49)展开“真伪”之争的双方代表主要是持怀疑论的意大利历史学家维科(Gloranni Battista Vico,1668-1744)、帕伊士(Ettore Pais,1865-1939)和法国法学家朗贝尔(Edouard Lambert)与持真实存在论的法国罗马法专家吉拉尔(P.F.Girard,1852-1926)。帕伊士认为,《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法学家甫拉维乌斯(Cnaeus Flavius)所辑的习惯法汇编,甫拉维乌斯曾于公元前304年发表《甫拉维亚努姆法》(Jus Flavianum),其中诉讼法和《十二表法》所规定的审判程序,完全相符,因此,《十二表法》并非公元前五世纪的产物。[3](p.48)朗贝尔则说道,罗马法的许多所谓古代著作,多系后人所杜撰,《十二表法》就是其中之一,该法是公元前198年执政官派图斯(Sextus

Aelius Paetus)汇集当时的习惯法和法律成语而成。[4](p.2)帕氏和朗氏之说一出现,欧洲罗马法学界《十二表法》“真伪”之争持续近乎三十年。直到罗马法学家吉拉尔出现,这种情况才有了转变;在多名怀疑论者面前,吉拉尔力证《十二表法》的真实性。他分别从历史、法律和语言学三个维度,表明《十二表法》并非虚构。他的理由是:罗马古典作家的著作中多有《十二表法》的记载,且常引用其律文,此其一;《十二表法》的内容适合于公元前五世纪的农村公社解体后的自然经济社会,而不适合于公元前二世纪末手工业和商业已有了相当发展的罗马共和国时代,此其二;《十二表法》条文作用的文字,都是当时的古拉丁文,和公元前二世纪以前所习用的拉丁文,其体裁大不相同,此其三。[3](p.49)由于相形之下吉拉尔的观点更具说服力,因而1903的罗马国际历史学会最终确认了“《十二表法》绝非虚构”的说法。

既然真实存在没有了疑问,那么它又是如何发端的呢?它和它所由之诞生的公元前5世纪前后的古罗马社会又有着怎样的关联呢?这一问题将我们带入对古罗马社会的历史考察。

公元前六世纪末至五世纪中叶,古罗马社会经历了一番重大的转变:公元前510年,罗马城邦发生了一场历史转折性的事件,罗马贵族联合平民的力量,推翻了塔克文的王政统治,建立了罗马共和国;受益于新的体制,罗马平民比过去拥有了较多的发言空间;一旦同贵族阶层发生利益之争,平民就可以借助既有制度的力量同其展开角逐,一个明显而又典型的例证就是,“为解决这些矛盾,罗马平民采用‘撤离运动’等非暴力形式,与罗马贵族展开了长达两个世纪的斗争,并取得了一系列的重大胜利,最终实现了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社会平等……”[2](p.125);随着平民社会地位的升高,一个新的呼声也就跟着出现——

—让拥有少量财产的人也

—作为罗马史上第一部成文享有法律上的地位;这一呼声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就它的历史结果——

法典的《十二铜表法》的问世——

—而言,这一法律地位的诉求最终将古罗马社会送入一个新的时代,即逐渐用成文法替代习惯法履行法治功能的历史时期;尽管这对于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来说只是一个开始,但这个开始一经存有,便无法休止。

新的成果的诞生当然难免历经曲折,不过,曲折最终没能阻挡新事物的面世,《十二表法》的情形更是如此。在《十二表法》产生之前,古罗马尚未有成文法律,罗马社会的大小事务主要靠沿袭先人的习惯法来调节解决;这些习惯法的掌握和运用,往往为当时的贵族阶层(主要是祭司贵族)所独享,这主要源于当时罗马贵族对文化的垄断和在政治权力上的优势。由于是习惯法(同时也是不成文法)的缘故,一般平民几无机会得知法律究竟是什么内容,因为习惯法的承传主要依靠某一特殊群体(如文化水平较高的贵族)的非公开传授而非面向全社会的公开教育,这种情况使得平民的日常生活、政治与法律境遇更为不利:“贵族经常的任意解释,使得这种法律的实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3](p.41)。这种“任意的解释”和“不确定性”当然是贵族阶层所希望看到的,因为“有明确的文件作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官吏的武断和专横”[3](p.41),若非如此,为何“古代的统治阶级总是不愿意把统治人民的具体法律,公之于众,以免束缚自己的手脚,使其行动陷于被动”[3](p.41)呢?

当然,再稳固的文化垄断和政治优势,也有被突破的一日。正如前文所述,随着平民与贵族之间政治斗争和法律角逐的进行,平民所处的位置逐渐有利:公元前454年,在平民选出的保民官(tribunus plebis)的一再努力下,贵族平民“终于达成协议,立法委员会全部由贵族担任,但起草委员和法律须经由贵族和平民共同组成的军伍大会(或曰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turiata)选举和通过,元老院批准,才能生效。”[3](p.41)这一协议使得平民有机会进入法律创建的关键环节;同年,由一个“行使全国军政和司法大权”的“专门委员会”派遣贵族三人前往希腊考察研究梭伦(Solon)立法,搜集法律资料,以供参考。公元前451年,该考察团回到罗马。次年,由军伍大会选贵族十人,负责起草共和国的法律,称“十人立法会”(decemviri legibus scribendis),由前任执政官阿比乌斯·克劳迪乌斯(Appius Claudius)担任会长,当年便制定法律若干,经军伍大会通过,元老院批准,刻于十块板,公布于法庭之前。由于法律尚未完备,同年年底另选十人,仍由阿比乌斯·克劳迪乌斯任会长,于次年(即公元前450年)补充了一些条文,新刻两块板子,同前面十块板一起,并称《十二表法》。[3](p.41)

不幸的是,在《十二表法》颁布后的第六十个年头,也即公元前390年,高卢人(Gaul)入侵罗马,这群“蛮族”点燃的战火焚毁了该法所在的建筑,当然也就焚毁了刻有该法的十二块板子。据学者称,火焚过后,该法“既未保存残片,也无抄本传世,唯其条文常为罗马的法学家、历史学家和文学家等所引用,散见各书,但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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