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停车条例
济南市停车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乡规划正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八届〕第13号《济南市停车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20日济南市停车条例(2023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第四章停车服务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停车供给结构,规范停车秩序,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规划与建设、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停车服务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等车辆停车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停车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系统治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秩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车自治机制,实现停车管理和服务共治共享。
2024年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一、前言停车收费管理是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交通拥堵、提高城市交通效率、规范停车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2024年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政策,改善停车环境,提高停车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交通管理的科学化、便利化和智能化。
二、停车收费标准1. 停车收费标准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的停车设施进行差异化设置,并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收费标准的制定将充分考虑城市经济水平、停车用地成本、停车设施投入等因素,确保合理性和公平性。
2. 城区内的道路停车位将根据需求进行有偿使用,停车收费方式将以小时计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交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同时,为了方便市民停车,还将逐步建设和完善停车场和停车楼,提供多样化的停车选择。
3. 商业区域、行政办公区和住宅区设置的停车场和停车楼收费标准将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规模和服务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
商业区域的停车收费与商业的繁荣度挂钩,行政办公区的停车收费与政府办公区域的规模挂钩,住宅区的停车收费将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进行合理定价。
三、停车收费管理1. 停车收费管理机构将建立统一的停车收费管理平台,实现停车收费的一体化、集中化管理。
通过建立智能停车系统,实现车辆进出停车场的自动识别、计费和收费,提高停车收费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停车收费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停车收费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提高停车设施的设备质量和运行稳定性,确保停车收费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给市民和车主带来不便。
3. 停车收费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停车收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停车收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停车收费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四、停车缴费方式1. 停车缴费方式将逐步实现多样化,市民和车主可以通过手机APP、刷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停车缴费。
同时,还将在停车场和停车楼设置自助缴费设备,方便市民自主缴费。
济南西站停车收费标准
济南西站停车收费标准济南西站是济南市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每天都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进出。
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秩序,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保障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和运营。
以下是济南西站停车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对于普通车辆,停车收费按照小时计费。
在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情况下,收费标准为5元;停车1-3小时,收费标准为8元;停车3-6小时,收费标准为12元;停车6-12小时,收费标准为15元;停车12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2元。
另外,对于临时停车的车辆,每次停车收费标准为10元。
其次,对于大型车辆(如客车、货车等),停车收费标准也是按照小时计费。
在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情况下,收费标准为10元;停车1-3小时,收费标准为15元;停车3-6小时,收费标准为20元;停车6-12小时,收费标准为25元;停车12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3元。
临时停车的大型车辆每次停车收费标准为20元。
另外,对于长期停车的车辆,济南西站也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长期停车包括日租车位和月租车位两种方式。
日租车位的收费标准为50元/天,月租车位的收费标准为600元/月。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收费标准中还包括了一些特殊车辆的收费规定。
比如,对于残疾人车辆和军队车辆,停车免费;对于公安车辆、消防车辆和救护车辆,停车按照实际停车时间收费;对于政府机关车辆和特殊工作车辆,停车按照半价收费。
最后,停车收费标准还包括了一些其他规定。
比如,对于停车超时的车辆,将按照超时时长加收相应费用;对于停车场内的违章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济南西站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间制定的,旨在维护停车秩序和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希望广大车主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环境。
济南世茂停车收费标准
济南世茂停车收费标准
济南世茂停车场作为市区内的一个重要停车场,其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根
据最新规定,济南世茂停车场将对停车收费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
以下是济南世茂停车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首先,针对不同车辆类型,济南世茂停车场将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
小型车辆
包括轿车、小型SUV等,停车费用为每小时5元,封顶费用为每天50元。
大型车
辆包括客车、货车等,停车费用为每小时8元,封顶费用为每天80元。
摩托车停
车费用为每小时3元,封顶费用为每天30元。
此次调整的收费标准将更加合理地
满足不同车辆的停车需求。
其次,济南世茂停车场还将推出不同的停车优惠政策,以鼓励车主选择停车场
停车。
例如,停车场将推出月租车位,车主可以选择购买月票,享受更为优惠的停车费用。
此外,停车场还将针对长时间停车的车主推出打折活动,让车主在停车费用上得到更多的实惠。
另外,为了方便车主缴纳停车费用,济南世茂停车场还将推出多种支付方式。
除了现金支付外,车主还可以选择使用手机支付、停车卡等便捷的支付方式,让停车缴费更加便捷快捷。
最后,济南世茂停车场将加强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确保停车收费的公平合理。
停车场将加强对停车费用的公示,让车主清楚了解停车收费标准,并提供投诉渠道,让车主在停车收费方面有更多的保障。
综上所述,济南世茂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将更好地满足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提供更加便捷、合理的停车服务。
希望广大车主能够理解和支持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济南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济南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济南火车站停车场是前往火车站乘坐火车的乘客们的重要停车场所。
为了方便乘客停车,火车站停车场制定了一套收费标准,以便管理停车秩序,保障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以下是济南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首先,针对不同车型,济南火车站停车场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小型车每小时收费5元,大型车每小时收费8元,摩托车每小时收费3元,自行车每小时收费1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车型的大小和占用停车位的情况进行合理的收费,既能保证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又能满足不同车型车主的需求。
其次,针对停车时间的长短,济南火车站停车场也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停车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按照1小时收费计算;停车时间在1-4小时的,按照4小时收费计算;停车时间在4-8小时的,按照8小时收费计算;停车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按照全天收费计算。
这样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进行合理收费,既能确保停车场的周转率,又能满足停车时间较长的车主的需求。
此外,济南火车站停车场还针对月租车辆制定了月租收费标准。
月租车辆每月收费300元,车主只需提供有效证件和车辆信息,便可享受月租车位的便利。
这样的收费标准可以满足常年在火车站附近工作或者经常乘坐火车的车主的需求,为他们提供长期停车的便利。
最后,济南火车站停车场还针对临时停车和短期停车的车主制定了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临时停车每次按照停车时间和车型收费,短期停车每天按照全天收费计算。
这样的收费标准可以满足不同停车需求的车主,为他们提供灵活的停车选择。
综上所述,济南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针对不同车型、停车时间和停车需求,制定了合理的收费标准,既能保障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又能满足车主的停车需求。
希望广大车主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守停车场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正常秩序,为广大乘客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
济南西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济南西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济南西站停车场是济南市内一处重要的交通枢纽,为方便市民和游客停车,现将停车场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停车场位置及规模。
济南西站停车场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毗邻济南西站,占地面积约50000平方米,共设有地下停车位和地面停车位,可容纳汽车1000余辆同时停放。
二、停车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首小时5元,超过1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费,最高收费30元/天。
2. 大型车辆(SUV、MPV、面包车等),首小时8元,超过1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费,最高收费40元/天。
3. 超大型车辆(大巴、货车等),首小时10元,超过1小时按每小时5元计费,最高收费60元/天。
三、优惠政策。
1. 停车场设有VIP会员卡,持卡人可享受折扣优惠,具体优惠幅度根据会员卡级别而定。
2. 停车场对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支付方式。
停车场支持现金支付和移动支付,市民和游客可根据个人喜好选择支付方式。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停放,否则将被贴罚单并拖车处理。
2.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违者将受到警告并可能被请离停车场。
3. 停车场设有24小时监控系统,为了您的车辆安全,请妥善
保管好贵重物品,停车时请锁好车门,切勿留下贵重物品。
以上即是济南西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注意事项,希望广大市民和游客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自觉遵守停车场规定,共同营造文明有序的停车环境。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优化停车服务,为大家提供更加便捷的停车体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济发改成本〔2023〕230 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230 号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切实减轻市民群众短时停车负担,探索通过短时停车优惠措施,鼓励短时间停车,提高车位周转率,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我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
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泊位;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对外开放的)以及其他应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二、收费标准及短时停车免费措施(一)收费标准。
以上停车设施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以小时为计费单位,停车不足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实行30分钟短时停车免费。
以上停车设施对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实行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免费时间继续停放车辆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时收费。
(三)在以上停车设施跨时段停车的,实行白天、夜间按时段分别计费、累计收费。
跨时段分别计费时,时段内达不到一个计费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的,按一小时收费。
三、鼓励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窗口等单位结合自身内部停车资源实际情况,为工作日外来办事群众制定更加惠民的停车优惠措施。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经营单位应根据停车供需关系,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及其他优惠措施,减轻市民停车负担。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公示专项治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公示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济价检字[2007]145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公示专项治理的通知(济价检字[2007]145号)各县(市)、区物价局: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机动车停车场、物业小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力度,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不断增强,价格和收费公示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据调查,我市还有相当数量的机动车停车场、物业小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因此出现了收费不透明,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鲁价调发[2004]50号文件要求,规范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公示行为,提高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确定在我市开展一次机动车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公示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时间从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3月底结束。
二、治理内容停车场、物业管理价格和收费是否存在无公示、公示不规范或公示牌未经监制的,公示牌上主要内容不齐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监制单位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三、治理要求各县(市)、区物价局要紧密联系本辖区的实际,建立由物价检查所、公安部门、房管部门、物业小区四方人员组成的治理小组,对辖区内的所有机动车停车场、物业小区进行全面检查和规范。
检查中要严格按照鲁价调发[2004]50号和济价房字[2004]167号文件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边查边改,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顶着不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要对检查的单位逐个进行登记,特别是未公示的单位的名称、地点、法人逐项登记,并将登记的表格及该单位的应公示内容分别报市物价局房产处(电话:87063237)和检查所。
济南停车场收费标准
济南停车场收费标准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交通发达,车辆数量众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让市民和游客更加了解济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济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参考。
首先,济南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般分为室内停车和室外停车两种情况。
对于室内停车场,一般按照小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首小时5元,之后每小时2元,最高收费30元。
而对于室外停车场,一般按照次数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次停车5元,停车时间不限。
除此之外,济南市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停车场,比如地下停车场、停车塔等,这些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这些特殊类型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稍高一些,因为它们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停车环境和更加安全的停车设施。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车辆,比如残疾人车辆、军队车辆等,济南市也有相应的停车优惠政策。
这些车辆在停车时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或者免费停车的政策,具体的优惠标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济南市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因为节假日、活动等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停车时最好提前了解当天的收费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总的来说,济南市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比较合理,对于市民和游客来说也比较容易接受。
但是也需要注意,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只是一方面,停车场的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也需要不断改进和提升,以提高停车体验和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够更加了解济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避免在停车时出现不必要的疑惑和困扰。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利和舒适的停车环境。
让我们共同为美好的城市交通环境努力奋斗吧!。
济南路边停车收费管理
济南路边停车收费管理济南路边停车收费管理2011年12月20日,文化西路被堵得满满当当,骑电动车的行人只好沿着马路中央的黄线前行。
记者张勇摄(资料照片)济南机动车目前已达到131万辆,停车位满足不了需求,因而一些主干道设置了临时停车位。
市人大代表傅强、李倩等人提出,临时停车位影响了马路畅通。
1日,济南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曹凤阳答复代表建议时表示,济南将逐步取缔主干道临时停车位。
逐渐取消主干道临时停车位“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马路上是不允许设置停车位的,车多了,在路边设置临时停车位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曹凤阳说,“有的车主看到路边设有临时停车位,不把车开到附近的停车场,养成了在路边停车的习惯,导致一些主干道交通流量增加,有的马路几乎变成停车场。
”“一条道路拥堵,只有减少交通流量才能畅通,只有发展公共交通,才能较少拥堵,济南一些主干道交通拥堵,以经十路为例,这么宽的马路还堵车,主要原因是交通流量没有减下来,这条路是济南的主干道,也是过境车辆必经之路,要畅通起来,必须打‘组合拳’,包括马路两侧的停车问题,必须取缔,路两侧不设置临时停车位,不让停车了,就不吸引这么多交通流量。
”曹凤阳说,为改变交通拥堵,倡导低碳出行、绿色出行,引导大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引导大家骑自行车出行,但马路两侧停满机动车,侵占了非机动车正常行驶的空间,把骑车的`市民挤到快车道上,甚至“无路可走”,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占用道路开辟的临时停车泊位,不是停车场,道路是社会公共资源,今后,最终通过公共停车场建设和配建停车场的到位,逐渐取消济南主干道马路停车位,还路于交通,还路于群众。
”正在对接,将实施新停车收费办法2月,本报对占路停车乱收费的问题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市人大代表傅强说,现在城区的占道停车场普遍存在未划线乱收费、随意要价、收费不提供发票、收费公示牌不规范等诸多乱象。
一些单位自行设置,随便在收据上盖个章就收费,管理标准不统一。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非机动车辆看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非机动车辆看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济价检字[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非机动车辆看管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检字[2006]46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分局,济南市非机动车停车场:根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受理的群众投诉情况,目前非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投诉较多,主要问题是:1、超标准收费。
自行车、电瓶助力车看管费应为每天8时至20时(含20时)每辆每次收取0.20元,但不少停车场实际执行自行车每辆每次收取0.30元、电瓶助力车每辆每次收取0.50元;自行车、电瓶助力车看管费每天20时至次日8时(含8时)每辆每次应收取0.50元,但是有部分停车场却收取自行车、电瓶助力车看管费每辆每次1.00元。
2、部分停车场没有按规定悬挂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
3、部分停车场没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五一”节将至,为规范我市停车场的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环境。
望各停车场严格按照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公安局颁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停车看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1999]381号)和《关于停车场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济价检字[2004]164号)执行,必须做到:(一)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二)严格按照规定时限的标准收费;(三)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四)严格按规定要求出具收费票据。
“五一”节前后,物价和公安部门将联合对我市各停车场的收费情况,以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检查。
对不按标准收费和没有实行明码标价的停车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停车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停车场主要责任人给予解聘处理;对负责停车场的相关单位,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济价费字[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关于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07]44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停车场: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1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见附件1,车辆类型说明见附件2。
二、车辆看管费按天计费。
停放车辆不满12小时按半天计费,超过12小时不满24小时按全天计费,连续停放的累计收费,超过20天按20天计收。
三、对车辆上的货物进行装卸或倒装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并签订委托协议书,不得强行服务、收费;装卸或倒装危险货物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60%。
停车场应当对已卸载的货物免费保管3天,超过免费保管期限可收取货物看管费。
四、交通肇事、违章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停车场要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附件1: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一│车辆看管费│││├─────┼────────────┼─────────────┼─────────┤│1│大型汽车│元/辆.天│20│├─────┼────────────┼─────────────┼─────────┤│2│中型汽车│元/辆.天│15│├─────┼────────────┼─────────────┼─────────┤│3│小型汽车│元/辆.天│10│├─────┼────────────┼─────────────┼─────────┤│4│农用三轮、拖拉机│元/辆.天│6│├─────┼────────────┼─────────────┼─────────┤│5│摩托车、助力车│元/辆.天│3│├─────┼────────────┼─────────────┼─────────┤│6│其他非机动车│元/辆.天│1│├─────┼────────────┼─────────────┼─────────┤│二│货物装卸费│元/吨│4│├─────┼────────────┼─────────────┼─────────┤│三│货物倒装费│元/吨│6│├─────┼────────────┼─────────────┼─────────┤│四│货物看管费│元/吨(立方米).天│1│├─────┴────────────┴─────────────┴─────────┤│备注:1.车辆看管费不满12小时按半天计费,超过12小时不满24小时按全天计费,连续停放的累││计收费,超过20天按20天计收。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1998年6月5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但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站)、道路客货运输场(站)、营运性停发场和私人停车场所除外。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应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的专业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规划、建设。
2021年济南停车管理办法
In the days of fame, there are more failures than pride.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济南停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第十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
济南西站停车最新收费标准及停车省钱攻略
一、济南西站官方停车场最新收费标准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一)计费单位。
交通枢纽不区分白天、夜间时段,停车收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车辆连续停放超过一日(24小时)的,以日为单位。
(二)鼓励即停即走,实行累进递增收费。
交通枢纽提供快速接送客通道的停车场不设免费停车时间;不提供快速接送客通道的交通枢纽需提供15分钟(含)免费停车时间。
车辆连续停放不足一日的,每半小时的收费标准实行阶梯累进递增收费的方式,并设有单日最高收费标准。
2.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车辆连续停放不足一日的收费标准:小型车辆第一个半小时1.5元/辆,第二个半小时及以后2元/辆;中型、大型车辆为5元/辆·半小时。
小型车辆单日最高收费标准为40元/日;中型、大型车辆单日最高收费标准为50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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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停车场看管费用收费标准
济南市停车场看管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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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汽车
8时⾄20时(含20时)
元/辆⼩时
不⾜1⼩时按1⼩时。
20时⾄次⽇8时(含8时)
元/辆次
⼩型汽车
⼤型汽车
⾃⾏车、电瓶助⼒车
8时⾄20时(含20时)
元/辆次
20时⾄次⽇8时(含8时)
元/辆次
跨时区连续停放未满12⼩时
元/辆次
连续停放超过12⼩时累计收费。
摩托车
8时⾄20时(含20时)
元/辆次
20时⾄次⽇8时(含8时)
元/辆次
跨时区连续停放未满12⼩时
元/辆次
连续停超过12⼩时累计收费。
长期停放车辆
⼩型汽车
元/辆⽉
⼤型汽车
元/辆⽉
⾃⾏车、电瓶助⼒车
元/辆⽉
摩托车
元/辆⽉
三轮⾮机动车、三轮摩托车按⾃⾏车、摩托车标准的两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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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杨鲁豫2013年2月19日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下同)停车收费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所)是指依法经营的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下同)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停放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遵循统一政策、条块结合、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差别收费、累进递增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价格、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调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三)道路停车泊位。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现发布《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规划、城建、环保、工商、交通、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责任制)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学校职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注重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六条(执法要求)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七条(举报和表彰)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举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交通管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或遇有重大交通警务,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第九条(车辆发展规划)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和道路、车辆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车辆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济南东站停车收费标准
济南东站停车收费标准
济南东站是山东省济南市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每天都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进出。
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停车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停车收费,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合法权益,济南东站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济南东站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小型SUV等)的停车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大型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等)的停车收费标准为每小时8元。
同时,为了方便长时间停车的乘客,济南东站还提供了全天停车优惠套餐,小型车辆的全天停车费用为50元,大型车辆的
全天停车费用为80元。
其次,济南东站还针对停车场的位置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停车
场距离车站主体越近,收费标准就越高。
例如,距离车站主体100米以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距离车站主体500米以外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这样的设定旨在鼓励乘客选择距离车站较远的停车场,减少车站周边的交通拥堵。
最后,针对不同时间段的停车需求,济南东站也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白天
的停车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而夜间和节假日的停车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旨在引导乘客错峰出行,缓解车站周边交通压力。
总的来说,济南东站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乘客和车辆的实际需求,
同时也兼顾了交通管理的需要。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济南东站希望能够引导乘客和车辆合理选择停车方式,减少交通拥堵,提升车站周边的交通秩序。
同时,济南东站也将不断优化停车收费标准,以更好地满足乘客和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城市交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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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号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杨鲁豫
2013年2月19日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下同)停车收费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所)是指依法经营的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下同)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停放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遵循统一政策、条块结合、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差别收费、累进递增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价格、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调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三)道路停车泊位。
第九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提供经营性服务的;
(二)商住楼、综合楼等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后,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政府指导价自行确定。
第十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社会力量依法独立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第十一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公用、价格等部门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时段、交通流量和停车位供求情况适时划定机动车停车场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机动车停车场(所)根据类别和停放时间实行差别、累进递增收费。
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财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按月收费或者按次收费等方式。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应当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用途。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性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公共停车场建设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停放人可以拒付。
第十六条下列机动车停车时应当免费:
(一)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其它依法应当免费的车辆。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标明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四)拒不纳入统一信息系统的。
第十九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对符合免费条件的机动车收费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适用《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参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