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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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概述
权力(Power)——〉权利(Right)
法制(legal system)——〉法治(The Rule of Law)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卫生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交融的一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从医学角度看。它属于理论医学范畴。而从法学角度看,它是法律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
(二)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二、卫生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照顾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公平原则
强者-个人
普通人-社会
弱者-国家
预防为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三、卫生法的法律体系
四、卫生法的渊源
医疗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
1医疗行为
1.1狭义的医疗行为
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部之总称,为医疗行为。”
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1.2广义的医疗行为范围
(1)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2)帮助或避免生育行为
(3)医疗美容行为
(4)戒除病态依赖行为
(5)矫正畸形行为
(6)改善(改变)身体外观行为
(7)恢复或增进人体功能的行为
1.3广义医疗行为的分类
(1)以医疗行为目的为标准,医疗行为可分为治疗性医疗行为、非治疗性医疗行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而全球争论的安乐死更是逼近医学伦理的核心,挑战医师“必不将所学危害人类健康”的职业道德。
实验性医疗行为。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侵袭性医疗行为。诊疗对人体造成一定危险的医疗行为。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本身带有某种程度的侵害性质,已为学界所接受。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属于侵袭性医疗行为。
(2)以医疗行为内容为标准,医疗行为可分为主要的医疗行为与辅助的医疗行为医疗工作中之诊断、处方、手术、病历记载、施行麻醉、宣告临床死亡等主要医疗行为,应由医师亲自执行。辅助医疗行为,应在医师亲自指导下,由辅助人员实施。除紧急救治外,如果医疗机构辅助人员未经医师指示,径自执行任何医疗行为,或当医师在场时,执行应由医师亲自执行的医疗行为,均应属于擅自执行医疗业务。
在我国台湾地区,未具医师资格的辅助人员执行应由医师亲自执行的医疗行为,属于擅自执行医疗业务,亦称为“密医之行为”。
(3)以行为的管理为标准,医疗行为可分为列入医疗管理的医疗行为和不列入医疗管理的医疗行为
①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内服药品,而以传统之推拿方法,或使用民间习用之外敷膏药、外敷生草药与药洗,对运动跌打损伤所为之处置行为。
②未使用仪器,未交付或使用药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传统习用方式,对人体疾病所为之处置行为。如藉按摩、指压、刮痧、脚底按摩、收惊、神符、香灰、拔罐、气功与内功之功术等方式,对人体疾病所为之处置行为。
2.医疗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运用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行为过程中结成得以具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医疗法律关系,是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医疗合同关系
●无因管理关系
●强制诊疗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