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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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农办财[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6]69号部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学习贯彻《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对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作出了全面部署,是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学习贯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体系的重要性,做好相关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凝聚共识,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

二、明确职责责任各单位要明确所办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投资决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督促所办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各单位要按《意见》的要求,在与所办企业负责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投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处理标准等具体要求。

三、建立健全制度各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所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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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文号】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各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均成立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其中大部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序推进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体系建设。

目前,责任追究工作专门制度、职能部门、报告机制已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以追责促进企业强化管理、完善制度等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及高质量发展作用逐步显现,63号文件明确的第一阶段目标初步完成。

为进一步落实63号文件“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第二阶段目标,做好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等作出一系列部署。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守护好全体人民共同财富的高度,深刻理解责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作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通过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勤勉尽责,推动企业合规经营、行稳致远。

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解读讲解

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解读讲解

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解读讲解在2019年,XXX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7家上市公司因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而受到行政处罚。

所谓“空转”贸易,就是指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买卖,货物实际上并没有进行交付和流转。

本文将对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关内部控制建议。

一、政策法规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155号),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市场环境变化和企业经营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集团会计政策和核算办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规范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不得跨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费用,严禁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方式人为做大经营规模,对无交易实质的“空转”贸易以及变相融资行为不得按照贸易业务确认收入。

各企业还要严格遵守决算工作纪律,对于弄虚作假、粉饰经营成果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规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其中,购销管理方面的情形包括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以及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根据XXX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二、证监会披露案例下面列举一个案例,以更好地说明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的问题。

在2015年,XXX通过XXX控制、安排的公司,以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26,147.24万元,相应虚增当期利润6,855.8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5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资发监责〔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监责〔2020〕62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在总结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国资委2020年9月29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中央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如下:(一)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经企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学习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心得体会

学习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心得体会

学习《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心得体会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出台,投资集团党总支根据集团公司要求,认真组织了全体员工进行学习。

通过学习,我对《意见》有了进一步认识,国家对国企经营投资中的一些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之大,让我对国有企业的制度完善和强化问责有了更深的体会,《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了9个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

9个方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

国企高管因违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可能面临终身不得担任高管的追责,还有可能被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54种追责情形就是54个不能碰的“雷区”,相当于给国企高管开了一个颇为详尽的负面清单。

《意见》明确了九大方面54种情形的重大决策“终身追责”,旨在通过缜密的制度性安排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其中,国企高管一旦被认定要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负责,不仅将面临从“批评教育”到“免职”等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还可能同时面临经济上的严惩。

《意见》中各项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威慑力大,让制度真正落在了实处。

之前,类似的责任制并不少,但是一方面位阶较低、细化不够;另一方面也大多陷于“纸上空转”。

在国企改革全面攻坚的背景下,这部意见的意义就在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这也是国企深化改革的重要前提。

《意见》进一步强化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长期以来,很多国企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决策约束失之于宽,存在权责不对等状况,国企投资出现巨亏,高管却可全身而退。

近几年,国企走出去步伐加快,大手笔“买买买”,然而不少项目转眼却成了亏损黑洞,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投资打了水漂。

还有一些国企,只关心负责人任期内的营收数字好不好看,不切实际追求规模,加剧产能过剩,最后滋生一批僵尸企业。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及所投资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管理的独资、控股、参股的公司以及公司本部中,由党组织或公司及其绝对控股所投资公司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具体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等。

其中:基层管理人员,主要指在生产、科研一线,承担管理任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学科带头人、车间主任、班组长、领班、工头等。

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管理、监督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出纳、技术负责人、资产管理、投资、党群、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等。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外,对本单位、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单位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单位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单位商誉严重受损;(3)单位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单位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严重影响国家战略的实施;(7)使国民经济运行受到较大影响;(8)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PPT文档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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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
21、没有人陪你走一辈子,所以你要 适应孤 独,没 有人会 帮你一 辈子, 所以你 要奋斗 一生。 22、当眼泪流尽的时候,留下的应该 是坚强 。 23、要改变命运,首先改变自己。
24、勇气很有理由被当作人类德性之 首,因 为这种 德性保 证了所 有其余 的德性 。--温 斯顿. 丘吉尔 。 25、梯子的梯阶从来不是用来搁脚的 ,它只 是让人 们的脚 放上一 段时间 ,以便 让别一 只脚能 够再往 上登。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中央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如下:(一)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经企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二)主管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主管负责人),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报告和核查方案等。

(三)违规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专责机构),负责按照问题线索查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四)问题线索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核查组),由中央企业组建的以专责机构为主,相关部门、子企业以及有关中介机构人员等参加的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核查工作,形成相关核查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从严控制问题线索及查处工作信息知悉范围。

相关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问题线索和资料,严禁泄露查处工作情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培训【优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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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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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iblioteka 1 背景和目标 2 意见出台意义 3 责任追究范围 4 责任认定 5 责任追究处理 6 工作程序
一、主要背景和目标
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
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8-
4、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境外 投资
-5-
其他违反规定 应当追究责任
的情形
1、集团管控方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 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 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6-
2、风险管理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 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内容解读
内容概述:
1
从企业管控、购销管理、工程建设、转让产 权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 2 改组改制、财务和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境 3 外经营投资、技术管理保密、业务经营和安 全管理等12个方面进行了经营损失追究问责 4 并根据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程度、性质, 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进行认定, 5 并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用限制、党 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5种 6 处理方式。
其他违反规定 需要追责的情

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职权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正确行使职权、承担任务,一般包括不作为、拒
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 承担任务,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责任追究的原则
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责 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 发挥震慑作用,推动相关规章制度 不断完善,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企业管控方面
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 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有关规定的;
7
责任终身制。
• 工作目标 • 责任追究范围 • 资产损失认定 •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 责任追究处理 •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责任追究范围(70)
适用对象:各部门、办事处及 企业管控(3) 直属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
适用情况: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 购销管理(8)
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 险的;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6、对相关责任人如何进行追究处理
《办法》规定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 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 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72种责任追究情形
投 资 并 购 方 面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 漏。
投 资 并 购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 定风险防范预案。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 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 盗取、欺诈等。
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工 程 承 包 建 设 方 面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要求,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2.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3.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4.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资金 密 集

资源
国 办发
〔 201 5〕
79


等要求

为 落 实 国 有 资 富 集

资产 聚 集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监 督为 重 点

严格
本 保值 增 值 责 任
资产 流失


完 善 国有 资 产监管

防 止 国 有 问 责

完善 机制

构 建权 责 清 晰

约 束有 效 的 经

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政

公 报》
20




No




国 务 院 办公 厅 文 件


十二


分行 业 降 本 增 效

增 强 降 成 本 工 关 部 门
地方 人 民 政府 是本 领 域


本 地 区 降低 实

作 的 针对 性
措施

根据行 业 特点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政 策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工 作 的 第

依法合规

违规必究

以 国 家法律 法规

立 和 贯彻 落 实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 享 的 为 准 绳

严 格执行 企 业 内 部管 理规 定
对 违反 规


国 务 院 办公厅 文择


宁夏 回 族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二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二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二《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二《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是国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监管和责任追究的文件。

该制度的出台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该文件的二次解读。

首先,该文件强调了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原则。

文件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在经营投资过程中,若违反法律法规、盗窃国家资产、浪费国家财产、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等,都应当追究责任。

这一原则的制定将有效确保国有企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严格遵守经济规律。

其次,文件提出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国有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后,将面临责任追究的程序。

首先,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查明问题的性质、情况和责任人。

然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财产处置等措施,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还可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程序的明确规定,将有助于确保责任的追究公正合理,为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有效监管。

再次,文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责任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文件要求相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这将使责任不落空,有效地提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文件明确了追究责任的标准和原则。

国有企业在经营投资过程中,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决策、风险可控。

追究责任的标准主要包括违反了何种法律法规,损失多少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等。

此外,文件还强调了追究责任的原则,包括公正、透明、依法、有据可依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将有效保障追究责任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

该制度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一、背景介绍《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共同发布的一份文件,旨在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和规范。

本文将对这一文件进行解读,帮助读者对其内容和意义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二、制度目标与原则《意见》明确了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主要包括:形成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增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等。

原则主要包括:强化领导责任、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督机制、推动产权保护、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与范围《意见》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和范围。

主体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委、政府和领导班子成员,对于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及对投资项目提供不实资料的人员等。

范围主要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滥用职权、不当决策、失职渎职等。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度《意见》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度。

方式主要包括警告、通报、组织处理、实施问责等。

程度主要包括政纪处分、行政处罚、经济追偿、法律追究等。

文中明确指出,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升、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等。

六、推动制度落地和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这一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推动责任追究制度落地和实施。

同时,还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查处,坚决纠正各种不良经营行为。

七、意义与影响《意见》的发布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首先,该政策的背景是国有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经营投资过程中往往存在决策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对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还涉及到国家资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必然之举。

其次,该政策的目的是规范和强化国有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

政策要求国有企业从投资决策、风险评估、资金管理等方面完善制度和流程,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违规行为和相应责任。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国有企业在经营投资过程中盲目行动、追求短期利益,从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再次,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审计等。

同时,要求国有企业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追究方式。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有资产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法律诉讼等。

最后,该政策的实施需要多方合力。

除了国有企业自身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外,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各界也要发挥自身职责,形成合力。

政府要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推动国有企业和管理创新,同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指导。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测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评价推动国有企业的规范经营。

总之,《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加强监管和管理,保护国家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该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国有企业更好地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

同时,该政策也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党中央持续深化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从三个方面对此意见进行解读。

首先,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最大程度地防止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国有企业是国家财产的重要承载者,其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国有企业制定合理的经营决策、正确的投资决策、合规运营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国有企业的责任主体,实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国有企业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并加以追究,可以使国有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权力和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其次,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经济。

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绩效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违规经营投资往往导致国有企业财务风险,进而影响到国家财经安全甚至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追究制度,可以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这一制度还能激励国有企业管理者提高能力素质,切实担负起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经营效益,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最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改进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推动国有企业的体制机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的决策制度、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追究责任使国有企业管理者在决策时更加审慎,避免盲目扩张和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

同时,这也是国有企业深化的一个方向,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可以借鉴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引入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进一步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问答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问答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问答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国有企业在投资经营过程中违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国有企业行为、防止滥用职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该制度相关问题的问答解读:问:什么是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答: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国有企业在投资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加强国有企业监管,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问:为什么要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答: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国有企业滥用职权、挥霍国有资产、违法乱纪等不当行为。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管理者和运营者,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建立该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问: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国有企业的投资经营权力和职责,明确国有企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程序,设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构和机制,建立违规行为的记录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等。

同时,该制度还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和追究责任的方式,例如撤销资格、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问: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如何实施?答: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配合与支持。

首先,相关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机制,提供有效的监督与执法手段。

其次,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违规行为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提高违规行为的曝光率和查处力度。

最后,对于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需要实行严格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责任的细致化和有序化。

问: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是什么?答: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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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3500亿国企结构调整基金与国企经营、投资最重要法规63号文系统解读之二昨天最重要的财经新闻就是央企中国诚通受国务院国资委委托牵头发起成立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国企改革两大基金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和国企结构调整基金已经全部设立。

央企国新公司牵头成立的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2000亿规模,国企结构调整基金设计规模3500亿规模。

两大基金设立之后将会联合诸多央企以及地方国企实施股权收购,可以预见以后的并购市场将是充满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8月23发布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下称“63号文”)。

任何一个国企在经营投资时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确保合法合规,而63号文就是最重要的一个法规。

国资监管历来以法规复杂、繁多著称,在法律行业内部,国资和税务被称为最让人头疼的两大领域。

就此,我们组织了在国资监管以及投资并购领域的资深律师对63号文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分多个文章系统解读。

1.63号文覆盖了9大方面和54种追责情形63号文将以往规定的违规投资类别及尚未规定的类别做了一个相对齐全的总结归纳,涵盖了9大方面54种须追责的情形,具体如下:2.几个重点问题的分析接下来我们将针对54种追责情形中如下4种易被忽略的情形进行分析和阐释:2.1.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中的回避制度2.1.1.63号文中对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规定了5种需要追责的情形,即:2.1.1.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2.1.1.2.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2.1.1.3.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2.1.1.4.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2.1.1.5.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2.1.2.国有资产的转让,历来是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2016年6月24日实施,下称“32号文”)是关于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最新法规。

然而,对于何为前述“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中的回避制度,32号文却无明确规定。

2.1.3.根据我们的法律研究,国资委于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下称“96号文”)中对管理层的收购的如下两类情形明确提出了回避的要求:一,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二,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2.1.4.每一个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交易都有不同,如何保证整个流程合法、合规并且公开透明,是每个国有企业领导人必须考虑的问题。

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或者瑕疵均可能会导致日后该交易被质疑。

2.2.投资并购2.2.1.63号文中对投资并购规定了7种具体的追责情形,即:2.2.1.1.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2.2.1.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2.2.1.3.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2.2.1.4.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2.2.1.5.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2.2.1.6.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2.2.1.7.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2.2.2.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2.2.2.1.尽职调查包括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以及商业尽职调查,其目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一、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以便在后续的谈判和文件起草中控制风险;二、通过了解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质证照、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信息,对估值进行调整。

因此,尽职调查以及风险分析是预防风险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那么,这里的“未按规定”具有是指哪些规定?2.2.2.2.根据我们的法律研究,国资委于2006年7月18日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下称“133号文”)。

133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然而,对于如何做尽职调查却缺少具体的规定。

2.2.2.3.我们注意到,某些地方政府的国资委对尽职调查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国资委发布的《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天津市国资委出具了《天津市国有企业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指引》等。

2.2.2.4.63号文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如果一个投资交易没有做尽职调查(我们确实发现有类似案例!)或者尽职调查流于形式或者没有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在发生投资风险的时候,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如何证明自己已履行并且正确履行职责?2.2.3.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2.2.3.1.根据我们的初步法律研究,目前没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中的必备国有权益保护性条款究竟是哪些,但是之前的诸多文件中其实已经暗含了国资委对国有权益保护的监管思路。

2.2.3.2.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下称54号文),明确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股东在资本收益、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股东依法按出资比例和公司章程规定行权履职。

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

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

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2.2.3.3.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

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2.2.3.4.根据我们的经验和理解,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至少要体现如下原则:1)如果国资占控股地位,那么要求股东依法按出资比例和公司章程规定行权履职。

在如果国资占控股地位,但是却放弃了公司法下授予大股东的基本权利(譬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控制权),那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很难证明自己已履行并且正确履行职责。

2)如果国资为小股东,但是标的企业处于特殊行业或者有特殊地位,那么应当争取章程设置特定条款,以便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

3)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

除非有特殊且合法理由,不得向其他股东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此外,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其他股东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2.2.4.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2.2.4.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下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2.4.2.投资参股之后,无论是作为控股股东还是做为小股东,国企均须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如果投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不能在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将会承担被认定玩忽职守的风险。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4.3.我们建议,国企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除了要了解国资监管法规之外,还需要了解派出企业以及标的企业的章程、投资协议以及相关文件中的制度安排,明确自己的职责和风险所在,严格遵守工作流程。

3.结语3.1.国资监管机构现今不仅关注国有资产的交易性流失,而注重了国有资产的体制性流失。

国资委的目标是在2017年底建立基本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因此,经营管理者必须抓紧时间去建立和完善符合企业经营以及投资相关制度,否则在未来的国资委的各种审查、审计中很难证明自己履行并且正确履行职责。

3.2.此外,我们正在组织撰写国有企业投资合规自查清单,将在近期发出。

如您对上述内容有兴趣或者任何问题,请联系王伟律师。

王伟律师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伟律师的执业领域包括基金设立、基金投资、公司收购与重组、外商投资以及境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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