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宪法学课程作业)
宪法是人权的保障机制设置
1、宪法在立法上对人权进行保障
(1)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在宪法上对人权 的宣示,表明人权的重要性,体现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 障。 (2)宪法设置和划定国家权力,从而制约和限制国家权力, 这也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
2、宪法在通过司法机制对人权进行保障。
宪法与人权是互动关系
宪法的根本理念和终极追求是保护 人权
人权是由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所决定的,人 权作为宪法的核心理念是商品经济发展和资产阶 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逐步把这种 简单的人权不断扩大化,并最终写入到他们固定 其革命胜利成果中的宪法文件中去,这样,人权 从一开始便与宪法结合在一起了。
宪法的根本理念和终极追求是保护 人权
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这 两部宪法性法律,其基本精神就是限制王权的专横,以此 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人 们享有各种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人们需要成立 政府。”这一规定,不仅确立了人权理念,而且还确立了 权力为权利服务的理念,也就是人权本位理念。 中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成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 说是互为基础的关系。
宪法起源于人权保护
1、宪法起源于人权保护的需要,人权保护需求随社会发 展而发展,所以宪法也在人权的发展中慢慢进步。 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人的生存权受制于自然,人的许多 基本权利没有物质保障,因此,那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宪 法。 封建社会,农民的人身依附于地主,独立的人权没有存在 的依托。地主也不会制定保护农民人权的宪法。 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为了保护自己取得的革命成果, 保护自己的人生安全、财富安全,制定了具有现代革命意 义的宪法。如,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1789年宪法。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韩 杰 潘 凯悦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 新 乡 4 5 3 0 0 0)
摘要 : 人权保障必须以宪法为依托 ,因为人权保 障不仅是 宪法的重要 内容 ,更是 宪法的逻辑源点和价值 目 标 ,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 。人 权保障的宪法意义就在于适度控 制国家权力 以保障人权 , 这是 宪法权威的最好体现。建 立有 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不仅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 实要求,更是广
济体制的不 断完善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 , 传统户 籍制度 已经变得 越来越不 适应新 形 势,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化进程中国家 有义务消除歧视 , 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户籍 制度 ,为中国的城市化铺平道路。二是罢工
自由权。我 国现实 中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的经济制度 , 不少私营企 业 、三资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 , 严重 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 , 罢 工 不失为 劳动者争取 自己应 有权利 的一项 有效手段 。 三是私有财产权 。我国 自 改革开 放 以来 ,对 私有财产 权的保 护力度不 断加 大, 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 于私有财产 保护的规定更具深远意义。四是生存权 。我 国目 前仍然是发展 中国家 , 我国人 民的头等 大事 , 仍然是生存 。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 权是公 民首要的权利 ,因此 ,我国宪法理应 把 生存权 上升为宪 法保障 的基本权利 并据 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 审判权 。司法是保障公 民基本权利和民主 自 由的最后一道防线 ,权利救济是司法的主要
大人 民实现权利 自 救的有效途径。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 障是宪法的核 心价值 ,强调人权是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 旨和 目的。有学者指 出 人权和公 民权问 题 ,不仅是宪法和 宪法学的主体内容, 而且是宪法和宪政 的核心和 实质所在,是 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体制与各个层面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理论,这些理论奠定了宪法的基础,并影响了宪法的实践。
一、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它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宪法的核心概念,是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的基础。
它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以及国家主权与个人自由的平衡关系。
国家主权理论对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指导了国家权力的行使。
二、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它认为国家权力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并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权的出现。
权力分立理论注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与公正。
宪法通过制定权力的组织架构和程序,保证了宪政国家正常运行。
三、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是宪法学中的核心理论之一。
它强调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人权保护理论强调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责任。
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四、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是宪法学中的重要学说之一。
它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保障权利原则等。
宪政原则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与限制性,以及公民对国家的监督与参与。
宪法的宪政原则确保了国家的稳定与法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五、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它强调宪法是国家的守护者和稳定器。
宪兵治国理论认为宪法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依据,也是国家制度与社会秩序的保证。
宪兵治国理论以宪法为指导,保护国家的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
总结:宪法的基本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宪法的形成和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内容提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
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各国家机关。
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保障;宪法监督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的第3款。
自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便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由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新条款的入宪并不必然导致人权得以保障。
相对于宪法的修改,宪法的实施更为重要。
构建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是落实这一规范的根本途径,而机制的构建应建立在对人权保障条款宪法含义的科学解读上。
所以,本文拟以“人权”的概念为切人点,辨析“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探究人权入宪深层次的原因和价值,解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范的内涵,探讨这一新条款的实施机制,从而为其实施提供理论上的准备。
一、“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之辨宪法中,一个新条款的价值是在与原条款的比较中显现的。
修改前的宪法第33条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括性规定,从第34条到第50条是对“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
所以,从第33条到第50条构成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兼具概括规定和具体规定的混合式规定。
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条款强调的是“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以前没有出现的语汇,似有突兀之感,也与原有条款显得难以协调。
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目录一、人权的涵义与其发展 (1)(一)法律上权利的三种基本存在形态及其相互间的联系 (1)(二)人权的涵义 (2)(三)人权的发展 (2)二、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与中国公民权利的保障 (3)(一)突出人权原则 (3)(二)提供了宪法依据 (4)(三)法外权利的保障 (4)三、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4)(一)人权的入宪历程 (4)(二)人权入宪后的影响 (5)(三)如何正确理解人权入宪的意义 (6)参考文献 (7)试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王先元[论文摘要]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从建立法制国家来看这是一个全新的起点和视角。
宪法的产生就是人权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各民主国家宪法均以人权保障作为立宪的基石和目的。
宪政的内容和最终目标也就指向了保障人权。
东西方国家虽然对人权的理解存在差异,但把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宪政的最终目的和根本任务在各民主国家都是一致的。
我国也终于突破理论禁区,适应世界潮流。
[关键词]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保障Make a Dissertation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Respects and Protects Human Rights intothe ConstitutionWang XianyuanAbstract: The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put the human rights into the constitution. This is a Milestone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It first put human rights to legal height from political concept. It is a new starting point and perspective.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 ights’ concept experienced long history. Natural rights theory is the bourgeois struggle against the feudal autocratic monarchy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legalize human rights. Thus, constitutional content and the ultimate goal will be at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lthough the East-West differenc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human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s the basic content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all democratic countries is the same. China also finally broke through theory restricted to adapt to the global trend of the "respect for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was written into the Constitution. Keywords:human rights; basic civil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一、人权的涵义与其发展(一)法律上权利的三种最基本的存在形态及其相互间的联系1、权力的最初形态——应有权利权利的最初形态就是“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即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制度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或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当具有一切有利于自身发展和生存的权利。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国际人权公约论文: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关系与落实
国际人权公约论文: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关系与落实摘要:国际人权公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拒以确定其相互间在保护人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国际人权公约旨在世界范围内保护普遍人权,人权的保障和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国的宪法和宪政制度。
可以说,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在保护人权这一价值目标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二者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的。
因此,如何处理好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关系到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出二者在人权保护上的巨大作用。
关键词:国际人权公约宪法一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之关系的法理分析在当今世界,国际人权公约是实现国际人权保护最主要的国际法。
而国际人权公约要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必定需要有转化成国内法这一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它与具有国内法最高效力的宪法之间的协调关系,也显得尤为重要和值得研究。
要对二者的关系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笔者在这一部分中,试通过法理的角度来分析二者的关系。
(一)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的关系1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学说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理论:(一)、国内法优先理论该理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效力依赖于国内法才能获得,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二)、国际法优先说该理论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的效力低于国际法,因此国内法要绝对服从与国际法(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该理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互不隶属,地位平等2 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在法理上的辨证关系西方国家的理论虽然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二者的关系,但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从辨证的角度来看,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相连的,相互补充的。
首先,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该要充分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其次,在实施国际法时,也必须尊重他国的合法主权和国内的法律体制。
因此,作为国际法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作为国内法的宪法之间应该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具体来说,宪法在制定有关人权保护的条文时,可以参照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而国家批准和实施国际人权公约时,也要充分地考虑本国宪法的权威性。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基础。
它们为公民权利和责任、政府机构和权力分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提供了指导。
本文将就宪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各自的重要性。
1.法治原则:宪法的法治原则是指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受法律约束。
它确保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保护,并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平等、公正和可预见的法律体系。
法治原则还确保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以避免滥用和腐败。
通过遵循法治原则,一个国家能够保持秩序和稳定,为公民提供公正和公平的环境。
2.民主原则:民主原则是指人民行使权力和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
宪法确保公民有选择和被选举的自由,以及行使表达意见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这种民主原则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程序来实现,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在民主国家,宪法规定了公民通过选举来选举各级政府代表的程序,并确保政府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
3.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是宪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和促进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和不受歧视、个人隐私、财产权、公正审判等。
宪法确保这些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制定了违反这些权利的行为的制裁措施。
人权原则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生活在尊严和自由中,并防止滥用政府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4.分权原则:分权原则是指将政府机构的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层次,以避免滥用权力和集权。
通过在宪法中规定不同机构的权力和职责,分权原则确保政府的权力得到限制和平衡。
例如,在许多国家,宪法划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构,并规定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分权原则确保了政府权力的合理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并增强了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5.社会正义原则:社会正义原则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与正义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关爱,包括贫困人口、残疾人、儿童、少数民族等。
社会正义原则还确保公民享有基本福利和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住房和退休福利等。
《宪法学》试题及答案1汇总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的。
每题2分,共20分)1.关于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C )。
A.它是国家的根本法 B.它是由若干法律规范构成的C.它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D.它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2.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B )。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 D.国务院3.下列不属于宪法实施监督内容的有( D )。
A.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 B.审查政党社会团体行为合宪性C.审查国家机关行为合宪性 D.审查公民法人行为的合宪性4.下列原则中仅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有( B )。
A.主权在民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则5.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是( C )。
A.《宪法重大信条19条》 B.(钦定宪法大纲》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6.我国的哪一部宪法修正案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规定( A)。
A.1988年宪法修正案 B.1993年宪法修正案C.1999年宪法修正案 D.2004年刑法修正案7.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B )。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8.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 C )。
A.国家的民族关系B.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C.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D.国家的阶级关系9.各项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 A )。
A.人身自由权 B.政治权利C.平等权 D.经济权利10.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案,但是应当( A )。
A.10人以上联名B.20人以上联名C.30人以上联名D一.50人以上联名二、多项选择题I11.下列属于宪法规范表现形式的有(ABCD )。
A.宪法典 B.宪法性法律C.宪法惯例 D.宪法判例12.关于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正确的说法是( ABCD )A.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实行宪政的前提B.宪法和宪政都以规范并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C.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D.近代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1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ABCD )A.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 B.增加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C.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D.增加对国歌的规定14.我国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包括( BCD )。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论文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改善民主,扩大民生,保障人权的内容。
坚持人权的平等性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基本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本文从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宪法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进而分析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意义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虽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需要法律化,但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基本人权以及保障基本人权得以实现的其他(非基本)人权可以也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
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过宪法做出规定。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人权与宪法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虽然这些宪法修正案大大推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一)为中国民主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的确立过程也即是人权原则不断宪法化的过程,“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
在17、l8世纪资产阶级宪法诞生后,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资产阶级的宪法逐步向全球扩展,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的人权思想和人权原则也被普遍接受,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人权:宪法的逻辑基点与价值归宿——兼论我国宪法概念的嬗变
形 成一条贯 穿 宪 法 学各 个 范 畴 的 使它 们 形 成 内 在联 系 并排列有序的基本线索。由于人们对于宪法实质的理 解不 同 , 导致 了宪 法 概念 的参 差 多 样 。“ 法 概 念 的混 宪 乱 , 时构成 宪 法 的危 机 , 至影 响政 治 秩序 的稳 定 。 有 甚 ” 特 别是在 今 天 提 倡 建 设 法 治 国 家 , 求 宪 法 至 上 的 时 要 代 , 法概念 的混乱 不仅 影 响宪 法学 科 的体 系 和研 究方 宪
关键 词 : 人权 ;宪法概 念 ;宪法价值 ;共 同体 D i1 .9 9 ji n 17 9 2 .0 0 0 .8 o:0 3 6 /.s . 6 3— 39 2 1 . 1 0 s
“ 究任 何 制度 或 任 何 法 律 , 不 可 忽 略其 结 构 背 研 都 后 的概 念 , 则 是 无 法 了解 那 制 度 或法 律 的 , 多 只 知 否 至 其 然而 不知其 所 以然 。从 这 些概 念 当 中 , 我们 才能 体 会 就 目前 而言 , 国学术 界对 宪法 概 念 的界 说大 多从 实然 我
法律作 为人类共 同体 社 会生 活 的产 物 , 人创 造 出 是 来、 为人 而存在 的。人 们关 于法 律 的所 有认 识 都 与法 律 的价 值密切 相关 , 至就 是 法律 的价 值 的 问题 。作 为 行 甚
为规 则来说 , 人是 其 存 在 的先 决 条 件 。离 开 了人 , 纯 单
第2 8卷第 1 期
21 0 0年 2月
凯 里 学 院 学 报
J u a fKal Unvri o r lo i iest n i y
V 12 N . 0. 8 o1 F b 2 l e .O0
人 权 : 法 的 逻 辑 基 点 与 价 值 归 宿 宪
试论我国人权的宪法保障
我 国宪 法宣 示 , 宪法具 有最 高 的法律 效力 , 我 但 们 并 未感受 到 它对我 们 的生活 产生 什么 影响 。它更
有 重要 意义 。
权概 念 引入我 国宪法 , 明确 规 定“ 国家 尊重 和保 障人 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这是 中国 民主 宪 政 和 政 治 文 明 建 设 的 一 件 大
事 , 中国人 权发 展 的一个 重要 里 程碑 。第 一 , 是 它确 立 了人权 原则 , 一 步 完 善 了 民主 宪 政 ; 二 , 突 进 第 它
其 中合理 的 因素 , 我 国宪法 对 人权 的确 认 、 法关 从 宪
于人 权保 障方 面 的缺 陷 以及 为 了切实 有效 保 障人权 提 出的一 些具 体制度 和具 体 内容 的设 想等 方 面谈 了
自己的几 点粗 浅看 法 , 望 能 为 我 国 人 权 事业 的发 期 展和 宪法 的完 善略 尽一 点促 进之 力 。
由于人们 对 一 国社 会 制 度 、 化 传 统 、 史 背 文 历
景 、 济状况 的认 识不 同 , 者们 对人 权宪 法保 障 的 经 学
认 识也众 说纷 纭 。有 学 者 仅 从 宪 法 的 现 有 规 定 谈
出 了人权 价值 和理念 , 宪 法 关 于公 民 权 利 的 规定 为 注入 了新 的意 义 ; 三 , 完 善 了公 民权利 保 障 的原 第 它
这是 亘古不 易 的一 条 经验 ” 。在 他 看 来 , 有 权 力 的 “
二、 约我 国人权 发展 的宪 法 因素 制
( 宪法 意识 淡薄 一)
人们 使用权 力一 直 到 遇 有界 限 的地 方 才休 止 ” 因 。
此 , 认为 :要 防止滥 用权 力 , 必须 以权 力制约 权 他 “ 就 力 。 【 我 国虽 不 存在 西 方 的 “ ”3 三权 分 力 ” 式 , 我 模 但
宪法中人权的名词解释
宪法中人权的名词解释人权,作为宪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是指每个人天生具有而且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体现了国家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和尊重,同时也为每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在宪法中,人权的名词解释主要包括平等权利、自由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方面。
一、平等权利的名词解释平等权利是指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在宪法中,平等权利包括了种族、性别、宗教、国籍、年龄等各个方面。
其中,种族平等权是指无论人的种族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性别平等权则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教育等方面应受到平等对待。
宗教平等权是指每个人有权信仰宗教,并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
国籍平等权是指无论出生在哪个国家,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年龄平等权则是指无论年龄大小,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社会待遇。
二、自由权利的名词解释自由权利是指个人在不违反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具有自由选择、自由表达和自由行动的权利。
在宪法中,自由权利包括了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方面。
言论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而不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和审查。
宗教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和信仰自己的宗教,同时不受到强制或歧视。
集会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参加和组织各种形式的集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结社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加入和组织各种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三、经济权利的名词解释经济权利是指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在宪法中,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
劳动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职业,并享有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工作环境。
财产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也要遵守法律的限制和义务。
社会保障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教育等基本福利,并享受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名词解释社会和文化权利是指个人在社会活动、文化生活中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
论美国人权与宪法、宪政的关系
推 动 某 类 政 治 制度 的 实 践 。
在 三 者 的关 系 中 , 据 人 权 实 现 的 程 度 可 分 为 应 根
有权利 、 法定 权 利 和 实 享 权 利 。宪 法完 成 的 是 从 应 有
权 利 向法 定 权 利 的转 化 , 政 完 成 的是 从 法 定 权 利 向 宪
原 则 性 问 题 : 平 等 是 人 权 的 形 式 要 素 , 权 平 等 从 即 人 根 本 上 排 斥 神 权 、 权 等 特 权 ; 法 和 政 府 必 须 以 保 王 宪 障人 权 为 根 本 目的 。然 而 《 立 宣 言 》 独 中关 于 人 权 的
本 目的 。然 而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政 的实 施 得 到 国 家 权 宪
力 的 保 障 , 国 家权 力 的 加 强 是 以个 人 自 由权 利 的 丧 而 失 为 代 价 的 。如 果 过 分 地 强 调 个 人 权 利 会 使 国 家 权
力 受 到 影 响 , 而 增 大 国家 政 策 的 实 施 难 度 , 进 国家 权
仅 揭 示 出人 权 的重 要 地 位 , 且 也 揭 示 出 两个 重 要 的 而
权 直 接 体 现在 宪 法 对 公 民 权 利 的规 定 中 。宪 法 作 为 国 家 法律 体 系 的 根 本 法 应 成 为 保 障 人 权 的 根 本 法 。
宪 政 是 按 照 宪 法所 规 定 的 原 则 组 织 社 会 生活 , 立 并 建
规 定 实 际 上 并 不 包 括 奴 隶 、 人 和 印 第 安 人 , 有 明 黑 带 显 的种 族 歧 视 倾 向 , 种 局 限性 是 美 国人 权 实 现 过程 这 中宪 法 的严 重 失 败 和 巨 大 遗憾 。
论从宪法到宪政的人权保护
有关人权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 到古代 自然法和 自然权利 的概念
之 中 。1、5世 纪 的 文 艺 复 兴 运 动 以提 倡人 性 来 反 对 神 性 , 4l 以提 倡 人 权 来 反 对 神 权 ,以提 倡 个 性 自 由来 反对 宗 教 桎 梏 。。12 年 , 65 古典 自
发 展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时候 , 权 也 必 将 发 展 到 一 定 的高 度 。 另 一 方 面 人 从
二 、 政 人 权 保 护 宪 ( )完政 的含 义 一
来说, 当人权变得极为重要时, 人权也必然要通过宪法形式加以表现。 其二 , 人权是宪法的根本 目的和价值追求。 当今宪法原则 中非常重要
现。从世界上人权 的发展过程来看 ,人权的表现 形式是多样和多元
的 。 而 宪 法 是 一 国 的根 本 大 法 ,人 权 的 表 现 形式 一 旦 选 择 了法 治表 人 权 进 程 新 的 里 程 碑 , 中 国社 会 主 义 宪 政 的 重 大 进 展 是
现, 其发展到一定程度 必然通过根本大法宪法来表现 。相反, 当宪法
为宪 法 修 改 做 铺 垫 2 0 年 3月一 04 卜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以宪 法 修 正 案 的方 式 将 “ 国家 尊 重 禾l 障 人权 ” 保 正式 规 定在 宪 法 之 中 。这 是 个方面。 其一 , 宪法是人权的最
优 表 现 形 式 。人 权 的发 展 状 况 总 要 或 多 或 少通 过 宪 法 的 形 式 进 行表
( ) 权 与 宪 法的 关 系 二 人 际 公约 》 19 , 9 8年 l 又签 署 了 《 民权 利 和 政 治权 利 国际 公 约》 O月 公 。
20 0 3年 中国政府废除了 《 收容 遣送管理办法》 公检法在全 国清理超 , 期羁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明确提 出尊重人格等等,
宪法对人权的表述
宪法对人权的表述
宪法对人权的表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 平等权利:宪法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都不能成为剥夺个人权利的理由。
2. 自由权利:宪法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包括言论、新闻出版、信仰宗教、集会结社、劳动、移动、私人财产等方面的自由。
个人有权自由表达意见、宗教信仰、参与政治等,前提是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3. 人身权利:宪法对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进行保护,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健康权等。
宪法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受到酷刑、虐待、不人道待遇,保障每个人的人身尊严。
4. 性别平等:宪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禁止性别歧视。
无论是在教育、劳动、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男女应当享受平等权利和地位。
5. 教育权利:宪法保障每个人的教育权利,确保人们能够接受公平、平等、质量高的教育。
国家应该提供普及教育的机会,并鼓励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6. 社会保障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应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救助和保障,确保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包括社会福利、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总之,宪法对人权的表述旨在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强调平等、自由、尊重和社会公正的原则。
这些权利同时受到宪法的保护,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纠正。
2010年-2014年自考宪法学简答论述题汇总
1.试比较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全国人大主要行使以下的立法权: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③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以下的立法权:①制定和变动法律权。
有权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②解释宪法和法律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条文作出的解释与宪法条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③立法监督权2.有人说,香港和澳门都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因此二者的司法机关是一样的,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属于不同的法系,其司法机关也不尽相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香港没有单独的检察机关,其检察职能归律政司。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以及澳门检察院。
3.试比较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区别。
①人权的范围要大于基本权利,人权的享有主体除了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基本权利也称为宪法权利,是人权的宪法化,是公民最为重要和必不可少的权利。
4.试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宗教政策现行《宪法》36条对宗教信仰自由作出了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③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④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⑤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试比较总统制和议会共和制的区别。
①总统制的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议会共和制的议员由选民产生;②总统既是国家的元首,也是政府的首脑。
议会共和制的政府由获得议会下议院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多个政党联合组成。
③总统制的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逼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议会共和制的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会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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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
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前言: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
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
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
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
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
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
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
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
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
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
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意义上使用,并只能限定在道德意义的范围内。
“人权被设想为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者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
” 我们认为人权是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对人的应有道德权利的期待,它充满了人的偏好或价值选择,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人的社会属性。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最初,人权是与特定的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新兴的资产阶级将人权作为反对政治独裁势力和守旧社会组织的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斗争武器。
首先提出人权口号并对其予以理论证成的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他们从与自然法理论相结合的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曾经生活于一种自然状态中,人人均有自然权利,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组成政府以保护这种自然权利。
荷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格老秀斯第一次使用了“人权”一词,并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
荷兰另一个思想家斯宾诺莎首次提出并论证了“天赋之权”。
把人权理论系统化的是英国思想家洛克,他总结、归纳了前人关于人权理论的成果,使之成为一个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卢梭等人则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点出发,推演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并把自由、平等提到了政治权利的高度。
与人权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是基本人权,我国学者一般都认为基本人权构成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等特征。
基本人权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权理论的不断发展,其内容也不断发生变化。
在资产阶级国家建国之初,由于受洛克、卢梭等人思想的直接影响,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这些最早确认人权的政治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基本人权”的概念,而只列举了具体的人权: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还有安全权、追求幸福权、反抗压迫权以及法律的救济权和嫌疑犯在诉讼程序中的无罪推定等权利。
可以认为那时的基本人权是指前四项权利,并且这四项权利以财产权为基础、以平等权为核心构成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
而之所以要以平等权为核心,是因为资产阶级当时面临着反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的时代需要。
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为了建立本阶级的特权,他们必然要贬斥平等权的意义和作用,而强调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理念。
垄断资本主义尤其是法西斯主义的出现极大地动摇了自由主义的根基,甚至对人类的最基本的生存自由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因应社会的客观需要,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了“四大基本自由”的主张,从此自由便在基本人权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战以后的国际人权文献几乎都把基本自由与基本人权并列在一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便是一个显例。
二、宪法和人权的关系主要有两点:(一)、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
美国宪法修正案1-10条有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说明、中国现行宪法在在总纲之后专门有一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实质是使基本人权成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
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作为资产阶级争取民主的政治行动纲领的《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以更大的激情宣布:在权利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它还强调指出: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即无宪法。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为了兑现过去对人民的承诺,不仅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为1791年宪法的序言,而且还另外在宪法的正文中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美国的制宪者最初认为宪法存在本身就是对基本人权的保障,而且只要美国获得了独立的地位,人民固有的天赋的权利自然会得到实现,因此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并未规定基本人权原则。
后来由于杰佛逊等民主主义者的极力争取,美国于1791年通过了十条宪法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在明确规定公民一些基本权利之外,还进一步宣布宪法对某些基本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奋斗或者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它权利。
法国和美国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的确认构成了一种范式,对当时或后来许多国家的人权立宪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我国的人权观念经历了一个从不谈人权到忌谈人权、从争论人权到接受人权、再到全面认识人权的过程。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发表题为《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第一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向世界介绍中国人权状况的变化,阐述中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政策。
而在宪法中仅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民的主人公地位形式来体现基本人权原则。
(二)、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规范权力运作的形式和方式。
它作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可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的正确性,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权利的实现有一个向度的问题。
权利的正向度是权利所代表的利益和价值得到充分实现。
权利的负向度是因为权利被侵犯或者权利发生冲突,导致权利所指向的目标不能实现。
由于基本权利范围的不确定,又由于构成基本权利体系中的权利并不形成一种位阶等级,因此具体的基本权利在运行的过程中与其它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是自然的。
比如,环境权与财产权的冲突,自由权与人格权的冲突等等。
既往处理权利冲突的原则通常以牺牲一种权利来保全另一种权利,根据现代博弈理论,我们首先应该追求一种双赢的正和结果,即权利的同等保护原则,退而次之,我们才考虑社会利益优先原则和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并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
从现代法哲学和国际法的角度,人权与主权本质上是统一的。
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人民的人权,主权也是人民的主权。
随着战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出现,以及保护个人及少数民族、种族、群体免受国家侵害的国际人权保护原则的出现,使得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
保护人权是否允许他国或者国际组织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有限度的干涉?人道主义干涉的原则和范围到底是什么?在尊重国家主权与避免人道主义灾难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作何选择?等等,上述问题不仅是国际政治界讨论的话域,也是适用基本人权这一宪法基本原则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我们认为随着人类一体化的发展,人类相互依存度的不断提高,以及人类共有的自然性所产生的共同道德尊严,急需我们慎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其具体做法是要打破主权概念的坚冰,反对将主权推向极端,反对笼统地讨论主权与人权关系问题。
承认国际社会有权基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基本道德价值,在坚持公正、适当的程序的前提下,限制甚至制裁一国滥用主权、大肆践踏基本人权并构成国际犯罪的行为。
三、宪法对于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既是对已有人权的确认,也是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近现代人权事业的任何进步都会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和反映,而宪法的进步又推动着人权事业的发展。
可以说,人权与宪法相伴相随、密不可分。
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 在人权的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
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1、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
人权和宪法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人类争取人权的活动始终贯穿于宪法的产生、发展以及宪政实践的全过程。
首先,宪法随着人权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人权的发展而发展变化。
纵观资本主义宪政史,我们可以发现,不管是英国式的“钦定宪法”,还是美国式的“民定宪法”,都是以争取人权为目标的。
这些国家宪法的产生,都与要求政治上限制君权同时保障民权有密切关系。
其次,宪法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人权的内容,进而保障和实现人权。
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划分国家机关的权力;二是规定公民权利的内容和保障措施。
二者的关系是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宪法规定的人权内容又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
再次,保护人权可以作为判断宪法善恶的标准。
人权是法律的人道主义基础,人们可以根据人权的精神来判断宪法的善与恶。
人们期望宪法能真正体现公平与正义,人权成为文明进步宪法所要实现的根本价值目标。
如果宪法不体现一定的人权精神,不反映基本的人道主义内容,它不仅是违反人性和道德的,而且会造成社会动荡不定。
2、宪法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
人类的制宪史告诉我们,宪法自产生时起,就是以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为目的,几乎没有哪一部宪法不确认和不保障人权,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必须要借助于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