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地线架设施工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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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ZGS/GY.36-2003
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
施工作业指导书
输变电工程总公司
二00三年七月
批准:审核:编写:
1.本施工说明编制及施工依据
本工程架线施工所执行的技术规程、规范及有关图纸文件有:
1.1•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设计变更;
1.2《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3-90);
1.3《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地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SDJ 226-87);
1.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94);
1.5《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质量检查方法》(试行)(华北电业管理局1994年9月颁发);
1.6《架空电力线路压接施工守则》;
1.7 项目经理部编制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资料;
2、技术规定
2.1金具联接工艺要求: 面向大号侧分左右。
2.1.1螺栓、穿钉金具串
2.1.1.1垂直方向由上向下穿。
2.1.1.2水平横线路方向由铁塔中心向塔外穿。
2.1.1.3水平顺线路方向由小号向大号穿。
2.1.2闭(开)口销子
2.1.2.1水平方向由小号向大号穿。
2.1.2.2垂直方向由上向下穿。
2.1.2.3开口销子两侧开口60°~90°;闭口销子直臂一侧开口45°。
2.1.3弹簧销子
2.1.
3.1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一律向受电侧(大号侧)穿入。
2.1.
3.2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一律由上向下穿。
2.2防振锤量尺规定
2.2.1直线悬垂串:由悬垂线夹中心量起。
2.2.2耐张串:由耐张线夹连接的U型挂环中心量起。
2.2.3振锤之间,相邻中心间距。
2.3.铝包带缠绕规定
2.3.1钢芯铝绞线,悬垂线夹应使用铝包带。
2.3.2铝包带应紧密缠绕,其方向与外层铝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2.3.3所缠铝包带需露出夹口且不小于10mm,其端头应回夹于线夹或夹板内压住。
2.4.导、地线不允许接头的说明:
在跨越一、二级弱电线路、送电线路、一、二级公路不得有接头。
2.5.压接后破断拉力试验:导线、避雷线的接续管在架线前须做压接后的拉力实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2.6.线材、金具检验
2.6.1导线、地线、金具、绝缘子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2.6.2导线、地线、金具、绝缘子必须经验收检查,外观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6.3输电线路金具(含螺栓、开口销、垫片)一律采用涮锌。
2.7导地线接续规定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地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不同厂家的产品应分段使用。
2.8.导线保护措施及损伤处理
2.8.1.导线保护措施
2.8.1.1放线前不得拆除线轴的包装。
2.8.1.2加强线轴的运输管理
2.8.1.2.1线轴包装有损坏者,运输前必须重新做好包装;
2.8.1.2.2线轴吊装时,•不得有碰撞;
2.8.1.2.3线轴在汽车运输时,应有索具固定,线轴应立放;
2.8.1.2.4线轴不得由车上推下,必须用吊车卸到指定位置,排列好。
2.8.2放线时应有专人负责导线线轴的检查,专人护线。
2.8.3采用铝质滑轮放导线,放线过程中加强护线,采取措旋,防止导线磨损、掉槽,与越线架、树木等磨擦。导线接续管部位应采用专用护套保护,防止压接管弯曲。对于易磨损导线地点须加支垫物。
2.8.4对所有临锚操作,必须使用钢绞线,容易磨导线处,应予套胶管。
2.8.5所有操作点导线升空前必须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
2.8.6导线锚线后,卸下滑车过程中,注意上下配合,防止损伤导线。
2.8.7导线附件安装时,吊上或放下工具时,导线易被损伤,应套胶管。操作时也要
密切注意,不使工具套子等刮伤导线。
2.8.9与导线接触的所有人员,随身携带砂纸,发现导线损伤随时处理。
2.8.10导线余线应小心缠绕在线轴上备用,并加强保管,不准空心盘卷,以防导线损伤。
2.8.11线轴支放点应有专人观察正在放的导线,监察其质量问题,当发现有焊点断裂、金勾、磨伤、层次混乱等问题时,及时停机处理。
2.9导线、避雷线的损伤处理
2.9.1在施工中,应防止导线磨损,在容易发生磨损处应采取有效的防磨措施,导线磨损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2.9.1.1外层导线线股有轻微擦伤,其擦伤深度不超过单股直经的1/2(轻度损伤),且截面积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及以下,且强度损失小于4%,可不做补修,只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0#砂纸磨光。
2.9.1.2当导线损伤已超过轻微损伤,但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足17%,且截面积损失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5%时为中度损伤。中度损伤应采用补修管进行补修,补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2.9.1.2.1将损伤处的线股先恢复原绞制状态;
2.9.1.2.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的范围应位于管内各20mm。
2.9.1.2.
3.补修管采用液压,其操作必须符合《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地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SDJ 226-87)的有关规定。
2.9.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定为严重损伤,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用接续管将导线重新连接。
2.9.1.
3.1.强度损失超过保证计算拉断力的17%;
2.9.1.
3.2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5%;
2.9.1.
3.3.损伤范围超过一个补修管允许补修的范围;
2.9.1.
3.
4.钢芯有断股;
2.9.1.
3.5.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