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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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分公司利益,减少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上报、调查、处理作出相关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按国家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一般事故范围内,宏声集团公司又细划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四个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死亡1至2人,重伤(含职工中毒)7至9人,或者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4至6人,或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一次10人以上受轻伤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1至3人,或者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
10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的上报
第四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指集团公司划分的一、二级事故)发生后,按集团相关规定上报。
第五条三、四级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上报安保科、分公司领导。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一)火灾事故;
(二)因公伤亡事故;
(三)生产经营中发生中毒事故;
(四)设备设施损失损坏1万元及其以上;
(五)交通事故,损失1万元及其以上;
(六)被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七)被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八)原辅材料等各类物资损坏事故,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九)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应在48小时内提交事故书面报告。
第四章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八条事故的调查、分析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第九条事故调查
(一)依法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分公司各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协助事故调查。
(二)发生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分公司各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协助事故调查。
(三)发生四级事故,由分公司经理担任组长,安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会同各职能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要履行职责,通过事故调查,须查明下列事项,得出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二)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三)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或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
(四)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五)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具体情况,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六)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作
业时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
(七)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是否正常开展;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八)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种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做好与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以便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
(一)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或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
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
6.对以往事故掉以轻心,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造成事故的;
8.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9.由于挪用安全项目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1.由于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
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分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处理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一、二、三级事故的处理,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部门、责任人根据集团、分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有关领导组织审核后,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安保科负责监督,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一)对事故死亡人员,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劳资科做好善后工作。
(二)受伤人员由医院(具有工伤认定资质)出具诊断证明,到安保科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并报劳资科备案。
(三)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安保科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第六章事故建档与统计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