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井施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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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井施工合同书
建设方:
承建方:
年月日
水源井施工合同书
建设方:(简称甲方)
承建方:(简称乙方)甲方需施工一眼水井,委托由乙方来完成,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便于相互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量:施工水井眼,预计单井深米左右。
四、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完成。因地层复杂或自然因素造成的影响,工期相应延长。
五、工程设计及要求:
1、施工井径:松散岩类地表层施工直径施工Φmm,下泵段约米,
施工Φmm,终空Φmm。
2、井管:松散岩类地表层下入Φm m×螺纹管封孔止水,下泵段
下入Φm m×螺纹管,含水层下入滤水管,泵管以下不下管。
3、抽水:钻孔终孔后下泵洗井,抽水连续时间按规范小时,水清沙
净停抽。设计单井出水量 m3/h。
六、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钻机搬迁、安装、钻探、购运井管及井内所下
其它材料、滤水管加工、下泵洗井抽水、提交资料、承担成井相应出水量风险)。
七、工程造价和付款及结算:
1、工程造价:水井地面物理探测费元+钻探费每米元×单井
预计深度 m=单井工程造价元,最终按实际施工井深计算总造价。
2、工程付款及结算:本工程实行单井计算,双方合同生效钻机进场3
日内甲方先向乙方支付单井工程预算总造价的 %计元+物理探测费元,钻孔打到米,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单井工程造价的 % 。钻孔竣工经过验收质量达到要求紧急,在十日内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深度计算总费,一次性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款。
八、甲方承担责任及费用:
1、甲方为乙方施工人员提供食宿方便。
2、甲方负责施工用电,并应将供电电源通到现场,提供水源。
3、负责施工的占地、修路、平整场地、排水场所,及时将抽水设备在
终孔前购运到钻场。
4、负责因施工当地各部门征收的各种杂费,办理地下水采水许可证和
凿井许可证。
5、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及竣工后的验收结算。
6、负责向乙方提供地下隐埋管线及及采空区的准确资料,并处理施工
噪音扰民问题,派专人协调解决施工的周边关系,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九、乙方承担专人及费用:
1、负责钻探设备的运输、搬迁、安装、操作成井。
2、负责井内管材和钻探研磨材料的购运、加工、下入,并下泵洗井、
抽水、封孔止水。
3、负责施工工艺按照国家水纹地质勘探规范进行。
4、负责教育职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纪守
法。
5、负责精心组织,安全文明施工。
十、其它:
1、在施工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的停工和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
担,工期延续。因甲方责任造成停工或损失的,甲方负责补偿;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机故、孔故、人身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2、就隐蔽工程风险共担的原则,完工的水井单井验收水量在 m3/h
以下,出水量在 m3/h以下,甲方向乙方结算按照单井工程总造价的 %。出水量在 m3/h以下,甲方向乙方结算按照单井工程造价的 %。枯井时,乙方返还甲方已付款项或无偿为甲方另选址钻井一眼,水量不得低于设计水量。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赔
偿违约金合同总价的 %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竣工,工程款全部结清后合同自行终止。
4、本合同未尽事宜,届时双方再行签订补充条款,或协商解决,发生
纠纷如协商不成,由施工所在地地方人民法院总裁。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
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
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