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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3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国农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实行“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于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二、加强项目管理(一)注重前期评审。

实行“先建后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供销经联字[2010]3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5.27【实施日期】2010.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除外)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请各有关单位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及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请根据供销总社随后下达的分省分类项目申报通知中有关分省预算指标、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等要求,将项目申报联合行文及项目相关资料上报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农办计[201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厅(委、局)、农科院、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2013年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据此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总页数】13页(P25-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4
【相关文献】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J],
2.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计[2015]15号 [J], ;
3.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J], ;
4.关于印发《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J], ;
5.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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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色 ,开发 的产品应有 较高 的科技含量 和 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 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 良好 的市场前景 ;经 济效益显著 ,示 范 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 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 目 所需的基础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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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己 口 口7 9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加强筹资投劳管理,调动农民筹资投劳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自筹资金,包括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

农民筹资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是指农民筹集的现金(含以物折资)和劳务,其范围限于受益村内土地治理项目建设。

第三条筹资投劳遵循“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办法进行管理。

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筹资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工作,乡级政府负责筹资投劳的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筹资投劳工作应接受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筹资投劳的程序第五条乡级政府向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前,须经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的意见,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及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的有关要求,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将土地治理项目所需筹资投劳总量、分户任务、筹集方式、预计财政投资总额以及主要建设内容和开发预期效益等事项,以预案方式向村民张榜公布。

预案公布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预案内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
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办公室工作指导意见

办公室工作指导意见

办公室工作指导意见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

下面xx给大家带来办公室工作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办公室工作指导意见范文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项目评审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择优选项、科学立项的基础和关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项目评审总体要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应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相关行业标准为依据,以科学立项为目标,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规范评审程序、创新评审方式、强化评审监督,切实提高项目评审工作水平,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

二、项目评审组织方式(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农发机构)负责评审。

省级农发机构设立评审机构的,由评审机构统一组织项目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应当明确相应处室或专职人员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二)省级农发机构可以根据下级农发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情况,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在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下放项目评审权限。

(三)省级农发机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三、项目评审主要内容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项目合规性、建设方案可行性、投资方案可靠性、效益分析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申报项目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目标,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1994.09.14•【文号】[94]国农综字第28号•【施行日期】199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14日(94)国农综字第2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标准,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以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厅(局),土地管理局,农业银行分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是实现政府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的一项制度。

本标准参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制定。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内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基本排除,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产田、低产田和新开垦荒地的单位面积产量在二、三年内分别达到当地的高产或中产水平。

2.项目区内水面得到有效利用。

3.平原地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实现园田化;丘陵区山区的坡耕地实现梯田化。

工程建设不留“尾巴”。

国农办〔〕号关于印发《最新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号关于印发《最新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现将《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5年9 月28日附件: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

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县级单位不超过2 个,其中,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县(市、区、师、分局)不超过3 个。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要切实做到“两个聚焦”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为正在开展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提供技术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深入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特点,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并于8月1日印发各地区试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系统地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各项建设标准,具体包括综合标准、水利措施标准、农业措施标准、田间道路标准、林业措施标准以及科技措施标准,是指导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的重要制度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为切实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实现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应按本建设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和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一、综合标准(一)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

通过项目建设,解除制约项目区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目标;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要达到较高水平,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项目区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项目区要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项目区要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让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9•【文号】国农办[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国农办[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2013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4亿亩。

为总结“十二五”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了解《规划》在各地区的实施进度,研判“十三五”期间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将对《规划》作一次中期评估。

现就有关工作部署如下:一、认真总结“十二五”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十二五”的五年,是实施《规划》的重要五年,也是为规划任务的完成打底子、夯基础的五年。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成效,对2011-2015年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含2011—2013年改造的中低产田,下同)进行摸底调查,核实统计,科学汇总,把已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搞清楚,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信。

要布置县级开展自查自评,把“十二五”期间建设的各个项目地块地点位置、项目区范围、治理面积核实清楚。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信息不全、位置不清的,要结合自查自纠,抓紧补充完善相关档案材料。

省级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

要把汇总数与历年上报的统计数进行比对,确保口径统一、数据真实、数字无误。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文号】国农办[2001]22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国农办[2001]2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管理机制的改革,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1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以及某些投资额大且竞争性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临时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第五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级负责组织,土建工程跨县(市)的,由地(市)级负责组织;土建工程跨地(市)的和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由省级负责组织;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省水利部门和省级农发办负责组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人(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七条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投资计划已经批复: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3、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5、具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第七条二、三、四款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文号】国农办[2008]16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国农办[2008]168号)为完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促进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财政补贴,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种植养殖基地,夯实现代农业基础,培育优势主导产业,提高我国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范围:经济林、设施种植、畜牧和水产养殖等项目。

扶持重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设施种植和设施养殖项目。

三、扶持对象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立项条件(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辐射带动能力强,种植项目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养殖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模集中,标准统一,专业化强;--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且合同价格不低于市场价;--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2.25•【文号】国农办[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水利(务)厅(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原称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的项目,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

通过加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定。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区,兼顾其他地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1995.12.15•【文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6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4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实施择优选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价,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配套资金的可靠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条项目评估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要做到客观、公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的总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

凡是申请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都应在立项的前一年,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并需经过项目评估。

评估论证认为可行的项目,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

第二章项目评估的组织实施第五条项目评估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投资规模分层次、分类型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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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一年。

做好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保持农民增收良好势头、有效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提高粮食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现代农业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工作要点是:一、以粮食主产区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大力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大规模开展中低产田改造,提高高标准农田比重”、“推进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节水改造力度”等要求,切实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力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稳步提高粮食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继续坚持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

中央财政资金分配要进一步向13个粮食主产省份倾斜,项目安排要进一步向13个粮食主产省份集中。

各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省份要进一步集中资金,重点加大对本地区纳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粮食生产大县(市、农场)的扶持力度,支持其集中连片地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促进大中型灌区田间工程和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大力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二)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高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项目投入的比重,确保达到75%以上,重点加大对中低产田改造的投入。

除少数生态建设任务较重的省(区、市)外,其他各省(区、市)安排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低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90%。

同时,将改造中低产田项目亩投入标准在2008年的基础上再提高20%,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修建小微型抗旱水源工程,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高产稳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农业抗灾减灾能力。

(三)积极支持生态综合治理。

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农田林网建设。

生态脆弱省(区、市)要集中本地区生态综合治理资金,重点向生态脆弱地区或丘陵山区倾斜,支持草原(场)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等,鼓励生态治理与优势产业发展有机结合,为项目区发展农业生产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调整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从2009年开始,不再安排中央财政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资金,取消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有偿投入,采取财政资金无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一)扶持壮大农产品加工等农业产业化龙头。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扶持壮大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农业产业化龙头,特别是资源优势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了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市场竞争力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化龙头,培育知名品牌,大力发展区域优势主导产业,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努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支持优质特色农产品高效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支持优质特色农产品高效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

加大对规模化饲养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畜牧业,确保畜禽蛋产品有效供给,进一步繁荣农村经济。

(三)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

调整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农产品营销等服务活动,不断加快发展,促进农业生产效益和组织化程度提高,逐步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三、抓好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发挥部门项目示范带动作用继续加大部门项目投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项目管理,提高部门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一)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步伐。

进一步增加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投入,积极争取将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投入列入2009年增发国债扶持范围,适当扩大“地方先投入资金建设,中央后拨付补助资金”试点,加快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步伐,为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更为可靠的外部水利灌排条件。

加强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注重灌区管理单位内部改革,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促进灌区建立节约用水、积累资金和工程管护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二)适应项目管理模式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项目管理。

继续实施好东北黑土区、长江、黄河等重点区域水土保持和防护林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大对木本粮油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林业生态示范、名优经济林示范等项目。

从2009年开始,部门项目由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项目实施计划由国家农发办与中央有关部门联合批复。

为适应项目管理模式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项目管理,要科学制定部门项目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加强项目扶持方式前瞻性研究,不断充实项目库建设,切实加强项目评审工作指导,确保择优选项。

完善部门项目联合布置计划编报、联合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等工作,督促地方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加强部门项目管理培训工作。

强化部门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重点加强对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项目、油茶低改项目、西部地区脱毒马铃薯繁育项目的检查力度。

扎实做好部门项目历年数据统计汇总、科技示范项目历史数据整理等基础性工作。

(三)在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和完善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要求,提高部门项目管理水平,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部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管理等环节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明确部门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后的扶持方式、资金使用范围,建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企业(部门)自筹资金的激励约束机制等。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推进机制创新围绕着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水平。

2009年调研的重点选题是: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作用的新思路;如何适应建设粮食核心产区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开发县的区域布局;如何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大力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如何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方式;在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如何加强项目指导和监督,确保择优立项等。

同时,要着力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机制创新:(一)引导支农资金整合,完善统筹开发机制。

一是研究探索在粮食主产省份开展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

为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提高高标准农田比重,要研究探索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开展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提高投入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以示范工程为平台引导相关支农资金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等具体的政策措施。

二是认真总结“农业综合开发引导支农资金统筹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经验。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为继续推进这项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三是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

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平台,引导促进其他支农资金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努力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大贴息力度,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财政资金引导机制。

完善贴息办法,着力加大贴息力度,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基地建设、技术研发和节能减排等。

研究探索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奖代补扶持方式,根据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任务完成情况,奖励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额度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多完成多奖励,吸引信贷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

认真总结“先建后补”试点工作,在投入的地方财政资金、农民筹资投劳和完成的开发任务达到一定比例后,中央财政资金再给予补助,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从严控制开发范围,完善开发县管理机制。

按照集中投资办大事、突出重点抓关键的要求,从严控制开发范围,集中资金,重点向粮食生产大县(市、农场)倾斜。

研究建立开发县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着力研究探索开发县适时退出的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能进能出、结构优化、奖优罚劣、充满活力”的开发县管理机制。

(四)加大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统筹安排力度,完善两类项目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机制。

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继续坚持“围绕产业扶龙头,围绕龙头建基地”的产业化经营思路,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总体要求,结合当地优势农产品发展规划,紧紧围绕优势主导产业,统筹安排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将土地治理项目区建设成为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五、完善政策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一)修改完善政策制度。

认真总结《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立法后评估工作,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调整资金政策、完善扶持方式、改进项目管理模式的要求,修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研究编制中低产田改造促进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制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综合性检查办法和专项检查办法;修订农民筹资投劳管理办法、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竣工项目验收考评办法;健全完善对聘请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等。

(二)研究探索制度创新。

认真组织开展各项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制度创新。

研究起草产业化经营以奖代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探索建立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引导支农资金统筹支持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促进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指导意见、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实施土地治理项目指导意见。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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