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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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是指因为法律 规定的原因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 灭。
依照《物权法》第28-31条的规定,具体规则是: 因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发 生的物权变动,自该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 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设立、消灭物权的,自该事实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对于以上三种情形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要求登 记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处分所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否 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果确有相反的事实发生,尤其是已经完成了法定的公 式方法,也可以推翻基于事实行为所作出的权利推定
(二)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 互分离并且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 例1:甲与乙在3月1日签定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 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乙,在这个法律 关系中包含了三个法律行为: (1)3月1日的买卖彩电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了债 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彩电义务 (2)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 生物权变动:转移货币所有权于甲 (3)3月3日甲交付彩电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 变动:转移彩电所有权与乙。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及我国 的选择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各国有 三种模式: 1、意思主义 又称债权意思主义,以法、日民法典为 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538条规定:“当事 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 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 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 人移转于买受人。”
2、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设例1中,甲与乙在3月1日签定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 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乙, 3月4日,甲以受到欺 诈为由主张买卖合同应被撤销,当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该 买卖合同。甲才了解到在4月份乙已经为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 在无因性和有因性的理论下,会有什么不同的效果? 情形1、如果乙已经把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丙 情形2、如果乙已经在标的物上为债权人丁设定了担保物权 情形3、如果乙的债权人戊对该标的物为强制执行 情形4、如果乙破产 情形5、如果非因乙的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
“区分原则”区分了合同与登记的效力, 区分 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 具体含义: (1)在物权变动上,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 为与结果行为 (2)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不以物权 的变动为必要要件 (3)物权的变动以公示为必要条件,而不能 认为原因行为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 的结果。
(四)我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继受 1、严格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 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手续不影响合同的 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物权法》第15条: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 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
学者认为传统的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 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两项要件 的法律行为。主要特征为: 1、物权行为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故又称为处分行为,不同于以发生给付为目的 的债权行为,即负担行为。 2、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 3、物权行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物权 合意的存在是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基础, 是物权行为的核心。
要点有二: 物权的设定与转移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 意思表示而发生 非经登记或交付的物权,不得对抗第三 人。登记或交付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 件
2、物权形式主义 以德国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除了债 权的意思以外,当事人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 意思表示。 3、债权形式主义 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以奥地利、 瑞士、韩国民法典为代表。 要点: 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 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张某向李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双方未 办理抵押权登记,张某将房产证交给李某。李某与房 地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王某串通,将张某的房屋过 户给李某。李某遂将房屋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 户手续。张某到期向李某还本付息时,发现房屋已经 卖给赵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房屋 B.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 C.张某有权要求房地产登记机构赔偿 D.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3、物权的消灭 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指标的物与主体分离且他人也 未取得其权利;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 主体分离但又于另一新主体结合。一般 消灭指绝对消灭
消灭的原因有: 混同 抛弃 标的物灭失、被征收、没收 限制物权的约定存续期间届满 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实现 法定期间的经过 他人因时效、添附等原因取得物权的,原物权消灭 因法定原因被撤销
我国立法的选择 我国立法原则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原则,例外采意思主 义 1、关于债权形式主义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以该法律(债权)行为的有 效为前提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公式为:有效债权+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公式为:有效债权+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4)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式为: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 >第三人
(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法律行为有要因和不要因之分,要因行为是指 以原因为法律行为之要件,无因行为是不以原 因为法律行为之要件。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 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例2、设例1中,3月4日,甲以受到欺诈为由主 张买卖合同应被撤销,当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 撤销该买卖合同。问:若依据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则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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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的论述中包含了三项重要原理:第一、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理。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 约,是独立于债权的一个“真正的契约”,它 与买卖契约即原因行为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 与买卖契约是完全分离的;第二、交付必须体 现当事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由于这一意思表 示与原因行为无关,便产生了物权行为的无因 性理论;第三、物权行为的实施旨在使物权产 生变动,因而交付必须以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
以继受范围和形态的不同:分为特定继受取得 和概括继受取得 特定继受取得,是指限于特定物权标的物的继 受取得 概括继受取得,是指对于原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全部的整体的继受取得 区分意义:特定继受的范围仅限于特定物的权 利义务,而不继受前手的个人负担,概括继受 取得则包含对前手的全部权利义务的继受。
3、登记要件模式与登记对抗模式 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 动的生效要件,我国立法规定登记要件 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 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 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人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 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 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 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区分原则在物权法中的适用也有一定的 限制性: 凡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原因而成立、 生效的物权变动,如法律的直接规定或 者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即发生物 权的原始取得的情形,依法理可以直接 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故自然不适用区 分原则。
按照这个原则分析,买卖合同生效以后, 交了房没有办理产权过户,该如何处理? 银行与企业签定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未 登记,应如何处理?
2、关于例外的意思主义 物权法127条、15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 权、地役权都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物权法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 产经营者的动产抵押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事后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 只是对该权利的确认
某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 定:甲承包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面积为8亩的耕地,甲 在该幅土地上建窑,生产青砖和红砖,承包期限为十 五年。双方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关于本案,以下说法 正确的是()? A.甲能够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B.因为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所以甲不能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C.根据相关规定,该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 D.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甲不能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物权行为与我国立法选择 (一)物权行为理论起源与含义 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 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谈到,“私法上的契 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 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 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适用,交 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 正之契 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 亦包括转移所有权之意思表示。”
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 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 抵押权登记。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 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很快将房屋又卖给了陈 某,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不享有抵押权 B.李某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无权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D.王某有权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1、物权的设立 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法律行 为或其他方式创设某项法定物权。从权利人的 角度来说,也可以称为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 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的既存权利而取 得物权,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一般为原始 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依他人既存的权利 而取得物权,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 一般为继受取得。 由于标的物的权利为继受取得,基于权 利人不得将大于他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 的法理,此前存在与该标的物上的一切 负担可以继续存在,且转由取得人承继。
(3)我国法律上的分类 原始取得:先占、时效取得、善意取得、 添附、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 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其他 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 继承
物权的变更:从广义来说物权的变更包 括了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狭义的变更仅指客体、内容的变更,在 此指狭义。 物权客体的变更指物权的标的物在数量 上的增减 物权内容变更指物权在内容上发生的改 变,属于质的变化
以继受方法的不同为标准:分为移转继受取得 与设定继受取得 移转继受取得,是依原状取得他人物权 设定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权标的上 通过设定行为创设定限物权。 区分意义:移转继受取得是在权利客体、权利 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因权利主体的变动而导致 的新物权的产生,所有权不能够设定继受取得
第四讲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变动的原因: 第一:法律行为,例如买卖、互易、赠 与、遗赠、物权抛弃 第二: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时效、先 占、善意取得、添附、继承、发现隐藏 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混同等 第三、民法以外的原因,公法上的没收、 征收、征用等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可能发生四种联系: 一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时并存。例如在特定物的 买卖、赠与、互易等关系中,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 必须实施物权行为才能转移所有权。 二是债权行为先于物权行为。例如在不特定物的买卖 中债权行为仅能产生转移某不特定物所有权的给付义 务,必须嗣后为物权行为才能使某项不特定物的所有 权发生实际的转移。 三是仅有债权行为而无物权行为,例如雇佣。 四是仅有物权行为而无债权行为。例如抵押的设立、 即时买卖、即时赠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