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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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2)领域广泛、内容丰富

2.行政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9)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其他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渊源:(1)行政惯例(2)典型案例(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法律关系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

特征:(一)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特定的组织

(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不能互换

(4)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二)意志的单方性

(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四)国家权力的不可处分性

(五)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

(六)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4.行政法律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5.公务员概念: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这是行政相对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行政行为效力

公定力概念: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

确定力概念:也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8.行政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条件

无效:(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导致犯罪;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可撤销:(1)合法要件缺损;

(2)不适当。

9.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一)表明身份制度(二)告知制度(三)行政调查制度(四)说明理由制度

(五)听证制度(六)回避制度(七)职能分离制度(八)信息公开制度(九)时效制度10.行政征收的概念:行政征收就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在进行补偿的前提下,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强制性的征归国有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的概念: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基础上,获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使用权,并作出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补偿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弥补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而遭受的损失,由国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给与相应补偿的制度。

11.行政确认的概念:行政确认就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事项依据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判断、甄别,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证明、认可、确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法律性质:(1)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是一种“准司法”行为;

(3)行政裁决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

(4)行政裁决不能违背司法最终救济的基本原则。

12.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能力罚(资格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4)人身罚(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13.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4.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2)义务人不履行的义务是行政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其他法上的义务;

(3)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

(4)行政强制执行可以适用和解。

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代履行:通常又称为代执行,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如该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能达到同样目的,则由他人代为履行,但由义务人承担后果并支付必要履行费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

执行罚:通常又称为强制金,是指当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按义务人拖延履行的期限,按日反复科以义务人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自己及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5.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16.行政监察的概念: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和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和纠察的制度。

17.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证据的种类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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