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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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的变迁

夏夏@ 2008-04-10 21:45

行政区划是国家对所辖领土进行分级管理的区域结构,是中央集权出现后的产物;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力到地方,必然会出现在中央和地方在集权上的矛盾,也因此会出现一次中央和地方在权力上的调整。一部中国行政区划变迁史,也就是中央和地方权力的调整史。

历史上的行政区划以政治为首要因素,同时顾及自然、经济,最为理想的状态当然是三者兼顾,若不能,则会只考虑政治因素。

从政区地理的角度考察,行政区划基本上有四个要素:一是层级;二是幅度;三是边界;四是行政中心。

一、秦统一前的地方行政区划的出现

商周时期,封邦建国,分土而治,可以说没有行政区划。

1)最早出现的地方行政区划是县。县最早并非指基层政区的县,而是指国都之外的效野乡聚之地,与“鄙”同义。春秋时,诸侯国开疆拓土,对新得的土地,不再进行分封,而由国君设县直接统治。

作为行政区划的县有自己的特点,即:中央直属,置官分守,各有分地,县长官食禄不食邑,临民不临土,流动不世袭。

2)郡亦出现于春秋,但较晚于县。一般设在边远之地,具有军事防守的性质,经济开发程度也相对低于县。一郡之长称守,由将军充任,可征发一郡兵力,进行征伐;一县之长称尹、公、大夫、后又称令。边地郡大,遂分置数县;内地事多,遂在数县上置郡以统之。于是才逐渐形成以“以郡统县”的制度。

整个战国时代,郡县制与采邑制始终并存,至秦统一,郡县制才正式成为全国划一的地方行政区划。

二、郡县制的确立

1)郡级政区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设36郡,以后逐渐总共形成50个郡级的政区。

秦汉之际,项羽以梁楚九郡自立为西楚霸王,其余分封18诸侯王。刘邦因之,分封异姓诸侯王7人。为了维护刘家的天下,又翦除异姓诸侯王,大封同姓诸侯王9人。

文帝时,用贾谊计,“以亲制疏,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分齐为七,分淮南为三,用分地的办法削弱诸侯王。

景帝时,用晁错计,“请诸侯之罪过,削其支郡”,从而引起吴楚七国之乱。平乱后,诸侯国版图大为减小,政治经济特权被剥夺,诸侯仅衣食租税,王国的地位与郡相同。

武帝时,用主父偃计,行推恩令,使诸侯国不断缩小,汉郡不断扩大。后又取消了王国的置吏权,再行左官之法,使王国的官吏与同级郡的官吏相比,级别降低。

因此,到武帝时,才正式实现了郡县两级制。

2)县级政区

秦县约1000个。西汉末年为1587个,东汉为1180个。西汉县级政区除了县还有侯国、邑、道。东汉时县一级还有公国,其他与西汉同。

县级政区的稳定性和统县政区的多变性,是古代政区变化的基本特征。

三、州郡县三级制的确立和解体

1)州的设立:汉初中央直属仅15郡,故而不似秦在郡设郡监,吏治由丞相派员视察,无常设官员。汉武时,汉郡增至109个,于是分十三部刺史州(冀、兖、豫、青、徐、幽、并、凉、荆、扬、益、朔方、交趾),加上内史,共设14个监察区。西汉刺史仅六百石,与县令同,但“位卑权重”。每年8月巡行所部,岁终向丞相汇报,由丞相处置,并无固定驻地。

东汉时,刺史有了固定驻地,职权不限监察,还有黜陟权,成为郡国守相的上司,但治官不治民,不干预地方行政。黄巾民变后,188年,汉廷选重臣出任刺史,称州牧,掌一州军民,从此,州由监察区逐渐变为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由秦汉400年的郡县两级制开始进入此后400年经魏晋南北朝至隋初的州郡县三级制。

三国时期开始稳定的州郡县三级制。永嘉之后,州制开始混乱,州的数目不断增加,西晋有州19个,至南北朝后期,南北共有州252个;西晋有郡173个,南北朝后期,南北共有郡

508个。甚至还出现“双头州郡”,两州两郡合治一地,一人兼任两刺史或太守。实际上只是州直接领县,郡形虚设。中央对地方完全失去了控制,地方权力也近乎解体,至此实行了400多年的州郡县制完全处于崩溃的境地了。

2)东晋南朝的“侨置郡县”和土断。

四、道路制度的出现与演变

1)二级制地方行政制度

589年,隋统一,在全国推行州县二级制。607年改州为郡,时有郡190个,县1255个,隋实行州县制共24年,郡县制11年。

618年,唐立,改郡为州;742—758年,又曾一度改州为郡,但仅16年,所以隋唐以州县二级为多。

唐代州一级行政区划中“府”的建制,是唐代的创制。一般在首都、陪都及皇帝驻跸过的州设置。如首都雍州为京兆府,洛州为河南府,并州为太原府,岐州为凤翔府,益州为成都府。

领县政区的等级:根据地位轻重、辖境大小、人口多寡、经济开程度等。

唐一代约有358州,县1573。

627年,根据自然山川形势分全国为10道(关内,潼关以西、秦岭以北包括河套地区;河南,黄河以南、淮河以北;河北,黄河以北、太行山以东;河东,黄河以东、太行山以西;陇右,陇山以西,远及新疆地区;山南,秦岭以南、长江以北,淮南,江淮之间;江南,长江以南;剑南,剑阁以南;岭南,五岭以南),曾设有十道巡察使、十道存抚使、十道按察使,负监察任务,不常置。733年,分为十五道(关内道分出长安所在地区为京畿道;河南道分出洛阳所在地区为都畿道;山南分为东西二道,江南分为东西二道,新设黔中道),每道置采访处置使,有固定治所,行使监察权。

2)中唐的节度使制度。唐代沿袭北朝,在军事重地置总管,后称都督,管辖几州军事。永徽年间,为加强防务,给边境诸州都督带使持节,以增其权力,称节度使,后为定制。开元末,节度使除军事外,兼度支使、营田使、采访处置使,兼军政财监大权,其辖区称镇、方镇、藩镇或道,从而形成道、州、县三级地方行政区划。

3)唐另有羁縻府州制度。

4)到了宋代,其他地位重要的州也建为府。府与州同级,但地位略高于州,但到了明代大部分领县政区都建为府了。五代两宋时期地方行政区中还出现军、监。军,设在军事要地及交通要冲。监设在由国家经营的矿冶、铸钱、牧马、制盐等处。宋有州级政区300余个,辖1234个县级政区。

宋代领县政区长官有京官出守列郡,是为差遣,故其长官名称都是京官带原衔知某府、州、军、监。

宋代分路而治。安抚使(帅)、提点刑狱(宪)、提举常平使(仓)、转运使(漕),总称监司。其特点是:其一,不在府州以上设单一的一级行政机构和单一的长官;其二,诸司分路不同,治所不一;其三,府州不通过监司,直接向中央奏事。因此不能算是三级制,可视为二级半或虚三级。

五、行省时代与中央集权的加强

行省制度实起源于魏晋以来的行台制度。凡地方有事,临时代中央执行任务,事毕即罢。至金,普遍派出行省。蒙古占有金地,也仿金朝实行行省制度,但逐渐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

1)元除中央宣政院外,分为中书省和10个行中书省。

2)明取消行省,把一省之权分为三司,有承宣布政使司,上与中央六部直接联系;有都指挥使司,上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有提刑按察使司,上听命于刑部和都察院。三司即是官府名称,又是省一级民政、军事、监察三区划的名称。

明全国分为两京十三布政使司,合称十五省。

3)督抚

明一省分三司,权力过于分散,自宣德后,开始有派六部、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巡抚”职衔督抚地方的临时措施,景泰以后,渐成常制。

清代,总督、巡抚成为地方实官。乾隆年间,长期固定为直隶、两江、陕甘、四川、闽浙、湖广、两广、云南8总督,为清一代常制。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15巡抚。直隶、四川、甘肃三省无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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