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解析李天一案
李天一案分析
受害人
出台费、嫖资
非陪酒女
受害人供述
暴力行为
与性行 为相关 性行为之 很久前 性行为 之时 性行为 之后 足以达 到胁迫 效果 无法达 到胁迫 效果 暴力行为与性行为 的相关性 二者相 关性大 二者相 关性小
暴力行为的原因 与性行 为无关
暴力行为的时间
暴力行为的程度
被害人意愿
途中改变 意志
性行为前改 变意志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4)二人以上轮奸的; •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开始时同意
轮奸时改变 意志 被害人意志 始终不同意 被害人是否 清醒 性行为后改 变意志
本案资料
李某某在首次讯问中说,“杨某某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一个劲地用脚乱踢,我们 怕她影响魏某某(即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某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 “我们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 一位参与庭审的被告律师称,杨某某用脚踢了正在开车的大魏,“踢得大魏的眼镜都掉 了”,公诉人在开庭时描述这一情节为,“杨某某当时能踢多高就踢多高,这反映出,杨 某某在车上有激烈的反抗行为”。 湖北大厦视频显示:杨某某走在李某某与王某中间,三人一起穿过湖北大厦旋转门走进大 堂,他们身后跟着小魏。这段持续几十秒的视频中,杨某某有一个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 肘里的动作,随后他们进入电梯。 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在电梯里,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 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身上。 湖杨某某首次报案时被警方询问其被强奸时是否反抗,杨某某彼时答复,“我反抗了,但 是他们打我,还威胁我,我害怕就不敢反抗了。”但在2月26日面对警方同样的询问时, 杨某某又称,“在他们强奸我的过程中我一直就躺在床上,没有任何反应。” 对于房间内的供述几名当事人证言非常矛盾。但比较可信的是有人踹了杨某某两脚,李某 某抽过杨某某嘴巴。《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证实,杨某某系轻微伤,倾向于受打 击造成。
李天一案的分析
李天一案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
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9月11日,李天一辩护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
2013年9月2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消息称,定于9月26日9时30分,“对被告人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9月26日上午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0月28日,北京一中院证实10月31日上午9时依法不公开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
10月30日,法院宣布李某某等五人轮奸案二审开庭延期。
11月15日,据北京法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经与北京一中院核实,该院定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五人轮奸上诉一案。
李某某等强奸上诉案将于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李天一,后改名李冠丰,1996年4月出生于北京,曾就读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第三小学、人民大学附中、美国shattuck St.mary's(沙特克圣玛丽学院)冰球学校。
2011年9月6日晚,因在海淀区西山华府小区殴打一对夫妇被拘留,9月15日,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次年9月获释。
他的父亲李双江出生哈尔滨,是中国男高音歌唱家,声乐教育家,国家一级演员,解放军艺术学院音乐系主任,研究生导师,中央音乐学院客座教授,新加坡南洋艺术学院客座教授,全军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3年,李天一案件作为一起备受瞩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热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法律对策以及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二、李天一案件概述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时年17岁,涉嫌强奸一名13岁女孩。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李天一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天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1)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其家庭环境复杂,父母离异,缺乏关爱和教育,导致其价值观扭曲,法制观念淡薄。
(2)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李天一案件中,其生活环境复杂,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诱惑,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学校教育对其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方面关注不足,导致其法制观念淡薄。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对策(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制观念和道德品质。
(2)优化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完善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4)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1)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教育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抵制犯罪。
(2)培养法治精神: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精神,使其在成长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
倒底谁动了谁的奶酪
假作真时真亦假――评李天一由“轮奸”变“强奸”对于李天一案,媒体一改以前的“轮奸”腔调而变为“强奸”,因为李天一在四名男子当中是第一个上的,是首发,因此不算强奸。
照此一说,第四名男子应当也不算轮奸,李天一是首发,“前不见古人但后有来者”;第四名男子处在最末,“前虽见古人但后不见来者”。
首尾虽呼应,第一不算的话,第四应当也不算。
阿Q说过“倒数第一,去了倒数,也是第一”嘛!如此说来,第二、三个男子便成了铁定的轮奸了。
而凡正面事物,只要取得头名,那毕是好事。
然而,时下,这观念还得改一下:反面事物,也当争头名。
李天一因在与这名醉酒女子发生关系中,争得第一的头衔,由轮奸变强奸,罪行也减轻了不少,只可怜了其他几位了。
然而,李天一与其他三位哥们儿倒底认不认识?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是来自五湖四海素昧平生的国际友人吗?他这次“性首发”能否隔裂与其他三名男子性行为之间的关系?倘若明天起来,包括李天一在内的四名未成年男子说他们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那么法院是否认为这都是强奸呢?那么以后对轮奸该怎么定性怎么判定?既然是“轮”,就一定有个时间的先后,也正是从第一第二到第三第四,我们才说他们在“轮”,总不能一齐上吧!?怎么能因李天一是“首发”而忽略他这个第一呢?在我看来,四名未成年男子当中,李天一当重判。
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诱惑的能力不强,李太子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下实施暴行,直把在场的三名男子也勾引得热血沸腾按捺不住,岂不是罪加一等吗!然而如今他倒似乎成了那个第一个敢吃螃蠏的英雄。
在十八大刚闭幕,两会火热进行的风口浪尖,将首犯李天一从轻发落,中国的真理安在?正义安在?法律的尊严安在?倘若因为是首发就认为不是轮奸,那么二战中好多日本兵被冤枉了,这样的逻辑鬼才相信!如此一来,就让轮奸这个词在汉语里消失了吧!这正是哲学上的诡辩,把事物看作是单纯的绝对运动,否认事物发展中的联系。
李大人还可以说“强奸女子时的李天一是那时的李天一,现在的李天一是如今的李天一。
李天一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天一等人强奸案。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事件”。
李天一,男,1996年出生,系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学生。
2013年2月,李天一与两名女性发生性关系,被指控强奸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诸多争议,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案件审理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李天一案件引发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
一方面,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受到与成年人相同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特殊规定?2. 性侵案件审理问题李天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争议。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瑕疵。
三、法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1)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 性侵案件审理问题(1)程序违法问题在李天一案件中,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具体表现在:①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部分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导致法庭对部分证据的认定存在瑕疵。
②鉴定意见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出具了多项鉴定意见,但部分鉴定意见存在争议。
论李天一一案
论李天一强奸案最近李天一一案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我想大家之所以关注这个案子更多的是因为李天一是李双江的儿子。
关注的热点有这么三个:首先李天一有没有成年?其次李天一是不是“轮奸罪”?最后李天一要判多少年?虽然说大家都很关心这三个问题,但是我认为这不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是年龄问题,因为网友猜测始终是猜测,坊间传闻始终是传闻,并不能有力的证据证明他已经成年。
2013年3月8号北京检方通报,李双江之子李某等人因涉嫌强奸已被批捕,而且李天一已经被确定为未成年人。
因此李天一是不是未成年已经没有讨论的价值了。
第二“轮奸”并不是一个罪名而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
当然轮奸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且李天一还有因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的“前科”。
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李天一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说在李天一一案中最后量刑也不好确定。
个人认为透过李天一一案我们应该深入思考以下四个问题:首先一年的收容教养对李天一有没有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从李天一的同学回忆来看李天一可是一个不安分的顽劣分子。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没有能让李天一成人更别谈成才。
我们可以说这是李双江夫妇的溺爱和学校教育的失败造成的。
但是李天一在劳教结束后半年就“二进宫”了。
要知道劳动教养管理所按比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劳教人员开展法律常识、道德、时事和文化知识等教育,提高他们的重视自己的言论观念和文化素质,灌输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时。
李天一劳教结束半年后“二进宫”是对劳教制度的一种讽刺。
这是李天一个人思想觉悟低或者说冥顽不灵,长达一年的每天三小时的思想教育对他的没有产生多少影响;还是劳教制度本身就没有多大作用收效甚微;亦或是其他一些原因。
总之从李天一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劳教制度急需改革,至少说劳教制度对李天一这类人没有作用。
李天一案件法律启示(3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强奸案件。
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不仅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涉及到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通过对李天一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法律启示,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二、案件背景2013年,李某某(化名)在北京某大学涉嫌强奸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某与其同学李某(化名)等三人涉嫌强奸,其中李某某年龄最小,为未成年人。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舆论纷纷,对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公正等问题提出了质疑。
三、案件审理及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李天一案件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存在不足。
首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其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
2. 司法公正问题李天一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网民对案件审理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存在司法不公现象。
这反映出我国司法公正问题亟待解决。
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意识;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透明。
3. 证据问题李天一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受到质疑。
这提醒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四、法律启示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李天一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程序、证据标准等。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关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3)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专门法庭,提高审判效率。
2. 提高司法公正性为提高司法公正性,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意识。
李天一案的四大焦点问题分析
【焦点一】为何认定5人系强奸而非嫖娼?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天一等5人及案外人李某等,到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服务员张某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在张某的陪同下随李天一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和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和张某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Q7离开人济山庄,后杨某某被5人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在酒店房间内,李天一、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针对公诉机关对5人涉嫌强奸罪并构成轮奸的指控,个别被告人家属提出5人的行为系嫖娼的辩解,引发公众对事实真相的关注。
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称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李某证言也证实,事后李天一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这一情节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此外,李天一等人还多次对杨某某实施暴力。
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湖北大厦的电梯里、酒店房间内,李天一、王某先后有扇打、踢踹杨某某的行为。
被告人都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杨某某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掉衣服。
庭审中,李天一辩解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对此法院表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天一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天一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与李天一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
法院认定,5名被告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焦点二】受害人身份是否影响定性?在庭审中辩方提出,杨某某是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
而在案件审理期间,个别被告人的律师在多个场合表示,杨某某曾发短信给李天一家人“勒索”50万元。
个案案例分析
李天一事件的初步评估
李天一的主要问题:
1.驾车违法32次,且未受处罚
2.未成年无照驾驶车辆
3.在美国求学期间与同学发生争执,并屡犯校规被开除
4.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收容教养一年
5.涉嫌轮奸事件被刑事拘留
李天一的行为发生违反社会行为规范,属于反社会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面对其行为,有必要了解他的成长环境、家庭背景及周边群体等情况,其行为发生背后有着诸多影响因素。
李天一行为的影响因素:
生物:处于青少年期本身自控力较弱,好冲动并且容易被诱惑实施侵犯行为,自制力较差;富于攻击性,生理危险度高
心理:因父母的名声而自我恶性膨胀,骄傲心理,没有责任心;
家庭教育偏颇,导致人格缺陷,道德感与责任感差,价值导向偏差
社会:社会不良文化思想的宣传侵蚀,暴力色情等内容对青少年影响大;
学校教育缺失纵容过度,包庇、容忍李天一违反规范的行为;
同辈群体互相认同、互相感染
时间:从小的不良行为没有受到约束,造成行为得不到矫正,错误的价值观得以延续,且行为危害性越来越大
作为社工向李天一提问题:
1.你印象中第一次违反校规是什么时候?违反校规后你的父母和学校的态度是
怎样的?
2.以前有哪些让你印象深刻的惩罚或教育吗?
3.你认为你的父母对你溺爱吗?
4.父母的名声给你带来了什么便利和不便?
5.你在艺术、体育方面成绩都很好,这些是你自愿学习的还是父母的意愿?
6.你要改变现在的行为,有哪些原因呢?你想变成什么样的人?。
李天一寻衅滋事分析
• •
(三)关系和金钱至上心理 现在的社会,拜金主义盛行,而中国又是一个到处都充满关系的国家,样难 免就给许多人一种错误的思想:关系和金钱能够通神。进而使他们产生关系和金 钱至上的心理,那么他们便开始堂而皇之的犯罪。李天一在家,父母亲也许从小 就很少教他一些关于道德方面的知识,而这种错误思想却随之变得更加根深蒂固 ,最终酿成大祸。 (四)犯罪从众心理 涉及到团伙作案,往往都会出现这样的一种心理,即所谓的跟风犯罪心理, 这也是人的一种本性。举个例子,一群人都在做同样的事,你若是推辞不做,那 你就是不合群,注定要被排斥在外。绝大多数人当然不希望这样,而那些少数人 则是充满理性智慧,意志坚定的人。李天一这案子,是一个团伙作案,犯罪人员 或多或少也都存在这样的心理。
4、9月14日下午,受害夫妇与两位打人者的家长会面,达成 和解。
5、公安机关立案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李天一和苏楠刑事 拘留,后经侦查,认定二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决定对李天 一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同时依法对苏楠提请逮捕。同时,由 于苏楠的父亲苏文斌在其奥迪车上悬挂伪造牌照,涉嫌伪造国 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交管部门也进行了相应的 行政处罚。 6、2012年9月19日,李天一被解除教养。李天一在收容教养所 期间,做事低调,不多说话,做事稳重,跟周围的劳教人员都 能和谐相处。其在劳教所期间未搞任何“特殊”,在劳教所组 织的各项活动中无一落后,甚至展示了艺术才华。
此外,两名车主在打人的时候,见有保安要报警,宝马 车主李天一喊了一句“谁敢打110!”殴打过程持续了3分钟 左右,鲜血从夫妻二人的头上淌到了脸上。两名年轻车主身 高都在1米8左右,而被打的夫妻身高都只有1米6多,所以完 全处于挨打局面。
见到已有人报警,且别克车上的两位小区居民已被打伤 ,宝马司机开着车,打算继续向东开走,但发现东头儿是死 胡同,于是掉头回来。
李天一案的法理和心理分析
法理分析近来,李天一轮奸一案引起广泛关注,各种言论不断涌现。
现笔者对该案简要分析如下。
一、李天一构成何罪?大家应该注意到,媒体或网友在论及该案时,往往是说轮奸,而非强奸。
更有人说第一个人实施的是强奸,后面的人才是轮奸。
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强奸这个罪名,而没有轮奸,轮奸只是强奸案中的一个特殊的情况,是一个应加重处罚、严厉打击的情节。
因此,李天一等人涉嫌的是强奸罪而非轮奸罪。
另外,如果该案受害人如果改口称是自愿与李天一等五人发生关系,则他们就不构成强奸,而涉嫌聚众淫乱罪,受害人也将涉嫌聚众淫乱罪和诬告陷害罪。
不过受害人不大可能改口,否则是自毁清誉,自掘坟墓。
二、李天一是否年满十八岁对量刑有重要作用。
李天一母亲强调李天一只有十七岁,而有网友怀疑他有十九岁,并呼吁进行骨龄鉴定。
为什么在这一问题上李天一家属与网友反复交锋?是因为刑法规定了,年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北京高级法院对最高院刑事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目前普通强奸案量刑是三到十年,二人以上轮奸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因此如果李天一未满十八岁,可以在十年以下量刑。
三、本案受害人是否可以与李天一等犯罪嫌疑人和解私了,撤诉?有报道说受害人接受了李家的条件,提出撤诉,放弃追究李天一的刑事责任,这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
其实大可不必。
因为这样性质恶劣的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是由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的,而非受害人自己起诉的自诉案件。
即使受害人愿意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无法撤诉,因为是否要起诉,决定权在检察院,而这样一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根本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检察院是不可能作不起诉决定的。
四、李天一最终将判多长刑期?北京高院量刑实施细则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李天一案件涉及法律(2篇)
第1篇摘要:李天一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司法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天一涉嫌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男,17岁,系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学生。
2012年12月,李天一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酒吧内,以暴力手段对一名女性实施强奸。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天一未满十八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强奸罪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强奸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天一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对女性实施强奸,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 刑事诉讼法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刑事诉讼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4. 法律适用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李天一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5. 案件影响问题李天一案件涉及案件影响问题。
本案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本案也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方面存在的不足,为今后相关立法与司法工作提供了借鉴。
陈曙华律师对李天一案的分析
陈曙华律师对李天一案的分析一、为什么李天一的官司没得打了我们是律师,律师必须面对现实,这是我们的基本思维方式。
一直劝有西不要趟这个浑水,就是基于梦鸽同志的没文化,更严重的是没文化装作有文化。
说实话,我最怕的是当事人自己学法律,我有时候跟当事人开玩笑:你就是把相关法律都学了,甚至连司考都通过了,你能不能做我的徒弟还要两说。
回到主题,为什么说李天一的官司没得打了,前几天,我说过,案子从合议庭宣布“本案不存在非法证据”之时起,实际上已经结束了。
不知道各位注意了没有,本案有一个十分重要的证据,就是李天一首次口供,在这个口供里,小家伙是认了打人和发生关系的,要命的是梦鸽同志也在这个口供上作为监护人签了字。
(如果没有这个口供,相信海淀警方在开刑拘单时真还要掂量一下)当然,到这个地步,官司还不能说没得打,你可以说,小家伙认的是嫖娼,确实,我们相信,在这帮小家伙的意识里,一直以为是嫖娼。
虽然当事人的认知错误并不是免罪条件,但毕竟还有说法。
问题是,不知道李家律师是否受梦鸽同志没文化影响太深,采取的策略是一错再错。
首先,梦鸽同志似乎忘记了她是在这个口供笔录上签了字的,律师同志们也好像在阅卷时没看见一样,庭审中,李天一采取的居然是“睡着了,什么都不知道”这样的说法,如此,所有的道路都叫自己堵死了,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其他当事人坦坦荡荡走“坦白从宽”的光明大道。
这叫,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狱无门你偏进来。
其次,本案在庭前开过两次庭前会议,李家律师居然没有提出过任何有分量的非法证据排除要求,前面我们说,李天一的首次口供是可能致命的,梦鸽可能不知道,她还在以为孩子承认的是嫖娼,但律师们应该知道,定性可不是按照当事人认知的,打人在先,发生关系在后,你说定什么性?如果要争取无罪,这个口供必须推翻!按照梦鸽同志说法,警方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律师们就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至少要求当事警官出庭接受质询。
而我们根本没看到律师们做了这个事,反而莫名其妙的要求杨女出庭,理所当然叫法庭驳回不说,反而激起了更大的网民反弹。
李天一案件钻法律空子(3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空子等多个敏感话题。
在这起案件中,李天一及其同案犯利用法律空子,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空子、道德困境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律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3年,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经过调查,发现李天一与其同案犯曾对一名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同案犯却试图利用法律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空子1. 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天一及其同案犯正是利用这一条款,试图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
2. 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部分指控无法成立。
李天一及其同案犯以此为借口,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3. 被害人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李天一表示谅解。
这一情况使得李天一及其同案犯在法庭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支持。
四、道德困境1. 未成年人保护与法律制裁的矛盾在李天一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法律制裁之间存在着矛盾。
一方面,法律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对于犯罪行为,法律又必须给予严厉的制裁。
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道德困境。
2. 法律空子下的道德失范李天一及其同案犯利用法律空子,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对道德的挑战。
在法律空子下,道德失范现象愈发严重。
3. 社会信任危机李天一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制裁方面存在的问题。
这不仅让公众对法律制度产生质疑,也加剧了社会信任危机。
五、对策与建议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处罚标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李天一案件法律伦理分(3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案件涉及的法律伦理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伦理的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伦理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背景2013年,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案件曝光后,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李天一被认定犯有强奸罪,但因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法院对其进行了轻判。
然而,案件并未因此结束,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质疑,认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过于宽松。
三、法律伦理问题分析1.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基本权利。
在李天一案件中,法院对李天一的轻判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质疑。
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过于宽松,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另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又过于严格,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无法得到有效改造。
2. 法律适用问题李天一案件中,法院对李天一的轻判引发了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
一方面,法院认为李天一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另一方面,李天一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如何在法律适用中平衡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成为法律伦理问题之一。
3. 法律监督与执法问题李天一案件中,警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当的行为,如刑讯逼供等。
这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监督和执法问题的质疑。
如何在执法过程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法不当,成为法律伦理问题之一。
四、完善法律伦理的建议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李天一案件所反映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建议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1)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罚力度,对严重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关爱和引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3)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修改版]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
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
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
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
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
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
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
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
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
(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
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
2、家庭因素: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在教养李天一时倾向于以溺爱的形式,对于他做错的事,父母都尽力为其解决,纵容他的错误。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成因(2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性侵问题,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适用、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成因的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二、法律成因分析1. 立法层面(1)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在李天一案件中,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地带,如对“性侵”的定义、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等缺乏明确界定。
(2)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在李天一案件中,由于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定性为性侵,引发了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的争议。
2. 司法层面(1)司法理念存在偏差。
在李天一案件中,部分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态度,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偏差。
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存在误解,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轻判现象;另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受害者权益保护不够重视,导致受害者难以得到公正的对待。
(2)司法程序存在漏洞。
在李天一案件中,部分司法程序存在漏洞,如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3. 社会层面(1)社会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度较高。
在李天一案件中,部分社会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度较高,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舆论导向对案件处理产生了一定影响。
(2)家庭教育缺失。
在李天一案件中,部分家庭教育缺失,导致未成年人缺乏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这种家庭教育缺失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土壤。
三、结论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成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立法、司法和社会等多个层面。
针对这些成因,我国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法律制度建设: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明确“性侵”的定义和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
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
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
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
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
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
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
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
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
(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
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
2、家庭因素: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在教养李天一时倾向于以溺爱的形式,对于他做错的事,父母都尽力为其解决,纵容他的错误。
李天一案案例分析
• 陪酒女的权利与普通女性一样应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个人观点认为:
• 同意以上观点 • 但应在同样前提下适用平等原则。 • 例如:同样在正常生活时,陪酒女与普通女性应享受同等 权利,因为其没有对潜在性侵行为人有过分激励性举动。 • 而在夜店陪酒等场合,陪酒女已将潜在性行为人的性侵动 力提高到与普通生活中不同的程度,将潜在犯罪人的犯罪 几率大大提高。因此这时便不能完全按照平等原则论处。
非陪酒女
受害人供述
暴力行为
与性行 为相关 性行为之 很久前 性行为 之时 性行为 之后 足以达 到胁迫 效果 无法达 到胁迫 效果 暴力行为与性行为 的相关性
暴力行为的原因 与性行 为无关
暴力行为的时间
暴力行为的程度
二者相 关性大
二者相 关性小
被害人意愿
途中改变 意志
性行为前改变 意志 开始时同意 轮奸时改变意 志 被害人意志 始终不同意 被害人是否清 醒 性行为后改变 意志
争论点二:强奸陪酒女是否应当减轻责任?
诱惑犯罪程度
陪酒女意志揣测难度
陪酒女所受伤害大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是否应当减轻责任
诱惑犯罪程度
夜店环境
陪酒女服务 内容 普遍印象 强奸罪 酒精作用 良家妇女 不易诱惑
陪酒女
陪酒女意志揣测难度
相比良家妇女,普遍认为陪酒女更易有意愿与客人发生性行为
酒精作用后,话语意志真假难辨
量刑 属于合 理范围
思考
思考一 思考二
• 女性性行为意愿改变对于强奸性质的判定 • 性行为前1小时?1分钟?1秒?行为中?
• 受害人诱惑犯罪程度对罪犯责任的影响 • 是否应考虑受害人诱惑犯罪的程度?
思考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家论证会;辩护独立;公开审理;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出来说话的目的。
一、专家论证会传达无法认定强奸事实。
案子情况复杂,争议大,辩方与控方观点争议大。
专家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定性为强奸。
性交易是可以认定,但无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第一,被害人的许多控告有疑义:处女问题(鉴定结果不是处女),殴打问题,是否被挟持到宾馆的问题难以认定。
因此应当传唤被害人出庭作证,达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的平衡。
第二,证据不足,房间里没有录像,5人互相说没有看见。
口供双方都存在虚假性,认定强奸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必须到庭接受质询,不能因为保护被害人隐私而导致全案事实查不清。
(被害人是现场证人,又是控告人,本案启动的最主要的提供者,作为关键证人,不到庭作证无法查清事实,目前诬告情节不能排除卖淫嫖娼情节。
应当考虑双方权益。
刑诉法规定关键证人必须出庭。
)第三,其他四个被告律师向社会说的不准确,多数被告对进行卖淫行为表示道歉认错,认错不等于认罪。
第四,有刑讯逼供行为,没有物证。
因此,专家意见,根据庭审很多案件事实都未查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必须再次开庭,证明公安的口供时真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只能疑罪从轻。
二、辩护独立-----探讨律师伦理
两种观点:第一,辩护独立,律师做有罪辩护。
第二,主流观点,独立辩护不能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只有当事人认罪才能做有罪辩护。
律师应保护委托人权益,做罪轻或无罪辩护。
检察官设定有罪,律师则不能指控当事人有罪。
当事人可当场辞退律师。
案中一些律师的做法根本性否定了律师制度。
三、公开审理的相对不公开
案子不公开审理:第一,性犯罪(被害人姓名,肖像不公开,地址簿公开。
公序良俗,强奸细节不能公开。
女方身体体表检查必须公开。
非处女证明报案说谎,在美国控告动机不正确。
妓女也可以被强奸。
)判决书公开,具体性行为细节,被害人姓名不公开,地址不公开,除此之外,其他都一样,并不是什么都不能公开。
第二,未成年。
四个人姓名,地址,单位不能公开。
但是抓起来的第二天就公开了,这个事情是谁透露出去的,社会认为李天一公布是应该的,没有人
考虑他的年龄,照片,家庭情况。
谁公布了辩护词,公布辩护词,由律师协会惩戒,不由立案公安机关调查。
四、社会舆论对司法影响有多少
社会舆论对法院判决有影响。
舆论对司法影响肯定存在,药家鑫等,为什么那么多网民一边倒的骂?信息不队称,仇官仇富仇名人。
导致很多无解。
社会心态不正常,理所当然应当保护社会底层,这种社会心态天然保护弱势。
在网络舆论的影响下,梦鸽没有话语权,法院不能秉公执法。
五、出来说话目的:防止冤假错案;不是所有律师都是为名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