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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监[199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点击次数274【实施日期】1999/01/01【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以下称“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成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中心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市(地)及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办理上级批办的投诉。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三)对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四)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七条市地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三)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办理上级批办的投诉。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省直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省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稽[2002]1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稽[2002]1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稽[2002]19号)部机关各单位: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八日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举报、投诉的范围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各种举报、投诉。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程序(一)稽查办负责对各种渠道来的投诉、举报统一登记,内容包括:举报、投诉人姓名(要求对姓名保密者除外)、地址、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的时间,举报、投诉的主要问题。

(二)各司局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司局领导签署是否需要稽查的意见,送稽查办。

对于来访举报、投诉的,由各接待单位负责登记,其举报、投诉材料按上述要求处理后送稽查办。

(三)稽查办综合组对各类举报、投诉按其内容提出具体的办理建议。

稽查办主管领导对办理建议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2、由稽查办组织力量进行稽查;3、由稽查办与有关司局共同组织力量进行稽查;4、对于匿名举报,可视情况作出是否进行稽查的决定。

(四)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应提出时限要求,稽查办应至少每半个月对处理的进展情况跟踪催办一次。

(五)凡署名举报、投诉的稽查事项,应在处理完毕后7日内向署名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举报、投诉人为地方政府的,由稽查办草拟反馈意见,以部办公厅名义反馈;举报、投诉人为单位和个人的,由稽查办统一归口反馈。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持久性,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在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建筑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三、投诉接受及处理流程1. 投诉渠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可直接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也可通过监理机构或第三方投诉平台进行投诉。

2. 投诉受理:接到投诉后,受理部门应立即登记记录,并进行初步核实。

对于紧急情况,要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前往现场核实处理。

3. 处理流程:核实投诉后,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进行回复。

4. 解决方案: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制定解决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需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备案管理1. 对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件,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备案工作。

备案资料应完整、真实,包括相关材料、处理过程及结果等。

2. 对于频繁发生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件,应加强监督检查,并要求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质量问题再次发生。

六、处罚制度1. 对于严重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的投诉事件,相关责任人应追究责任,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2. 对于故意欺诈、造假等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

七、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下发整改通知。

2. 对于督促整改后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暂停合同、罚款等。

三、人员培训1. 对于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XX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二、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三、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行为。

四、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五、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行为。

六、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七、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八、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简称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护投资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

3.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事项。

二、投诉举报的范围与条件1. 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工程质量问题;-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以及具体的投诉内容、事实和理由。

三、投诉举报的程序1. 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在线平台等方式提交。

2. 收到投诉举报后,受理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3. 对于受理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成立专项调查组。

4. 调查过程中,应保证程序的透明性,确保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方的合法权益。

5. 调查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1. 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 如涉及经济赔偿,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解决赔偿问题。

3. 对于虚假投诉举报,应予以澄清,并对恶意投诉举报者依法追究责任。

五、监督与保障1.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投诉举报工作的正常运行。

2. 鼓励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对提供重要线索和帮助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3. 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建设部发布建监(1997)60号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三)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九条市(地)、县建委(建设局)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方案

质量问题投诉、受理、处理方案发包人(全称):徐州市**区文化教育体育局承包人(全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徐州市**学校新建教学楼工程(工程全称)签订本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受理、处理方案。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投诉与受理工程交工后任何时间段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裂纹、脱皮、沉降等等)可直接与我公司或当地建设局相关部门联系。

1、我公司联系受理负责人:**;联系地址:徐州市**区大龙湖街道冯庄村;联系电话:051****80188,四、处理原则及流程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程序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后,应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进行质量问题调研,主要目的是要明确问题的范围、问题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

调查力求全面、准确、客观。

3.在问题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问题原因分析,正确判断问题原因。

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应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第六条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保温工程,为5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办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投诉信访事项;省建设稽查局负责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提出处理意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对批转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安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建筑工程中,质量问题时有发生,给群众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为了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投诉处理,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一、投诉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进行或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投诉权。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2.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和标准;3.工程验收不合格等问题;4.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

二、投诉途径为了方便群众投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了多种投诉途径:1.书面投诉:群众可以向相关建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投诉材料,包括投诉基本信息、问题描述、证据材料等。

建议投诉人在书面投诉中尽量明确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有助于问题的准确核实和解决。

2.电话投诉:建立公开投诉电话热线,提供投诉受理服务。

群众可以通过电话向相关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3.网络投诉:利用互联网平台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平台。

群众可以通过网上填写投诉表格,上传相关证据材料,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三、投诉受理1.投诉登记:相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并颁发投诉受理凭证。

2.初步核实:相关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了解投诉问题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情况。

如情况简单明了,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即时处理;如情况较为复杂,可以进行进一步调查。

3.调查取证:如投诉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证据收集等工作,确保问题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问题解决: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如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反馈结果: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投诉人提供处理结果的书面反馈,并说明处理意见和结果。

四、时限要求为了保证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设定了以下时限要求:1.投诉受理期限: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3日内完成投诉登记和初步核实,并通知投诉人。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暂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暂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质量投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住建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起始日及保修责。

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3.01【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二000年三月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质量投诉处理程序,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信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以及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统一监督管理。

盟市、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和处理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将其办公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投诉处理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者上级转办的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保修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双方就质量缺陷修复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质量投诉处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办理、及时高效、就地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认真做好质量投诉的接待受理和调查核实工作。

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对质量投诉处理过程采取录音、录像等措施,并告知投诉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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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二)受理、协调解决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承办上级部门批转和交办的相关投诉事项。

(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批转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四)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掌握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动态。

第二章投诉及受理第七条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的约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6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商品房建设单位对房屋的保修期按竣工备案后住户收房时或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信访投诉的相关程序和规定,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胁迫国家机关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在投诉接待场所长时间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年老体弱的人弃留在投诉接待场所。

(四)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并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投诉的行为。

第十条相同地点、相同内容的群体投诉应推选代表人,其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投诉人来访提出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出示身份证明,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

(二)被投诉工程名称、地址、用户入住时间、房屋性质、建设单位名称。

(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及缺陷的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请求处理的内容及要求,与建设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

第十二条由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向投诉处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投诉处理机构填写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对于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其它解决的渠道和方式。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或已经仲裁机构仲裁决定的。

(二)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五)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修和使用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

(六)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

(七)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查核定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八)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九)其他不属于施工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高效、公正,科学合理与正确疏导协调相结合原则。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地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接待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尽快妥善处理,不留隐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依法是建筑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细致、及时地配合做好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全部费用。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监理单位应当全程跟踪保修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投诉人应当为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提供便利条件,如被投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告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并应立即采取避险措施。

第十七条投诉处理机构根据投诉的不同情况,分别实施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来组织处理投诉工作。

简易程序适用于易于判断的质量通病且不需要进行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投诉,处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一般程序适用于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

处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

上述处理时限如遇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应向投诉人告知延长处理时间的原因。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简易程序为:(一)接受投诉书及举证材料,办理投诉登记,确定办案人。

(二)组织专业人员及相关部门查看被投诉工程现场,初步形成核查意见。

(三)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认定工程质量问题,决定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裁定工程质量责任人及质量责任,下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五)办理结案,并将投诉案卷宗存档。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一般程序为:(一)接受投诉书及举证材料,办理投诉登记,成立投诉处理小组并确定小组负责人。

(二)组织专业人员、专家和有关部门查看被投诉工程现场,并作查看记录。

(三)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当事人、知情人了解工程建设情况。

(四)调阅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资料。

(五)根据需要委托工程质量检测。

(六)组织专家鉴定认证,并形成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七)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八)认定工程质量问题,决定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裁定工程质量责任人及质量责任,下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九)办理结案,并将投诉案卷宗存档。

第二十条投诉处理机构处理被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认为需要实施工程检测的,可委托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难度较大,技术鉴定较复杂的投诉案,投诉处理机构可就同一检测事项同时委托多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比,并将多个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料和检测报告提供给参与投诉处理的专家鉴定会议认定。

专家会议认定意见应载入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及其它质量投诉处理相关费用,在质量责任认定过程中所需检测的费用及其它费用由投诉处理机构指定被投诉单位垫支。

最终检测费用及其它质量投诉处理相关费用的支付由投诉处理机构按质量责任人责任大小在《处理意见书》中裁定。

第二十三条投诉人要求对检测鉴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进行检测鉴定的,应与被投诉方协商,对于被投诉方认为不需要检测鉴定的项目或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够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已有检测鉴定报告但投诉人仍有异议的,投诉人可向投诉处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投诉处理机构可协调投诉人与被投诉方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其检测鉴定费用由被投诉方先行垫付,但投诉人应提供等额费用的担保。

若检测鉴定的结果基本符合原检测鉴定结果及相关要求,有关检测鉴定费用由投诉人承担;否则,被投诉方应当承担有关检测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实施质量问题的修复工作,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与投诉人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投诉处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证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投诉处理机构应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投诉处理人员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严格执行。

第四章投诉处理终结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一)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或单位就维修的程序、方式、方法等存在较大分歧,经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

(三)当事人按调解书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经投诉处理机构再次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经投诉处理机构人员现场核查所投诉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问题不实的。

(五)投诉人在责任方按《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落实整改期间,人为设置障碍的。

(六)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七)对于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情形,投诉处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建议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发现工程质量责任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或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活动的。

(二)在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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