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2020)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者:发布时间:2010-4-7 17:41:08 编辑:万荣县农经中心录入:万荣县农经中心浏览次数:12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5 户以上,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320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32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7.10•【文号】农办议〔2024〕164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320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4〕164号于东霞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东北地区分散畜禽粪污处理模式促进黑土地保护效能提升的建议收悉。
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统筹部门合力,提升治理效能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涉及种植、养殖、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统筹形成工作合力,打通种养循环链条,对于提高畜禽粪污治理效能非常重要。
2020年6月,农业农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2021年10月,配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指导全国611个畜牧大县依法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以土地承载力为基础,引导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促进种养循环。
2021年11月,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进一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部门协同监管,规范和促进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
二、关于政策引导扶持分散畜禽粪污处理,促进东北黑土地保护“十三五”以来,农业农村部联合有关部门强化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启动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兼顾分散养殖,支持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整县域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2022年6月,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细化设施建设要求和7大类设施建设内容,实现养殖主体全覆盖。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29•【文号】农牧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我部对《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农业农村部2024年2月29日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
2021年9月《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运行。
落实了分级调控责任,守住了4100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目标。
两年多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恢复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基础不断夯实。
但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趋于稳定,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 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县“十三五”畜牧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生态经济强县建设和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基本要求,在我县行政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重点区域,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以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为手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产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现状及发展规划相结合、协调、统一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5.重点突出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分类根据划定原则及依据,我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划定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三大类(以下简称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区域。
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数量,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它是禁养区与适养区的过渡区域。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是发展畜禽养殖的主要区域。
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从源头上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坚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依据指导思想,在区域划定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城镇总体发展规划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科学发展的原则;(三)养殖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六)因地制宜、产业发展、属地管理原则。
三、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九)《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xxx年第7号)(十)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十一)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xxx]3号)(十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十三)xxx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陕水发[xxx]41号)(十四)xxx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凤政办发[xxx]29号)四、划分范围1.县城建成区和建设控制区(北至xxx河边、东至xxx路、西至xxx变电站、南至xxx大道南700米)、各镇区建成区和建设控制区(由各镇按镇区规划确定)、xxx工业园区(东至xxx新区、南至xxx 专线、西至xxx流域东岸、北至xxx村路)、xxx工业园区(东至xxx、南至xxx村、西至xxx庄村、北至xxx北)和农村集中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及周围500米以内。
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关停搬迁及限养区整治工作方案
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关停搬迁及限养区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X〕17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201X〕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畜牧业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按照“乡镇政府具体实施、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原则,对划入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科学整治,推进畜牧业治污工作顺利开展,为我县畜牧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原则。
(二)坚守耕地红线原则。
(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四)堵疏结合、总量控制原则。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全面治理“三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
201X年12月31日前,对禁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实施关停搬迁。
各乡镇(街道办)要明确禁养区边界,制定禁养区分布图,对禁养区既要有明确的文字表述,也要有精确的地图标定,切实提高方案的可操作性。
同时,各乡镇(街道办)8月7日前将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实施方案报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方案应包含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详细摸底排查情况,建立“一场一档”“一户一档”,逐场逐户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关闭搬迁时间表,确保201X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清理关停或搬迁工作。
201X年9月底前,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全部完善粪污处理设施。
四、工作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1X年8月7日前)。
县畜牧兽医局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办),对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进一步确认,最终确定我县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名单。
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刘晓文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畜牧业关系国计民生,习近平总书记对畜牧业发展和重要农畜产品供应保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在畜禽繁育、养殖、屠宰与监管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我省2002年施行的《河南省畜牧业条例》与新修订的上位法在政策导向、部门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也不能适应目前我省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为促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畜牧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产业体系,支撑现代农业强省建设,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条例(修订草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起草,并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从法律、法规、政策、立法技术等方面审查把关,并就有关问题与相关省直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目前,各方面对《条例(修订草案)》没有不同意见。
2024年6月26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立法思路《条例(修订草案)》共九章57条。
在立法过程中,主要确定了以下立法思路:一是规划引领、全面发展。
贯彻新发展理念,新增规划与发展一章,大力发展畜牧业新质生产力,明晰我省畜牧业规划与发展方向。
二是全程保障、闭环管理。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养殖、经营、交易、运输、屠宰、监管等全链条制度建设,实现全流程管理。
关于《应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解读
关于《应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解读《应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是应城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针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调整方案。
该方案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优化养殖业发展布局,提高环境质量,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将对该方案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调整方案将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充分考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该方案会对原有禁养区进行重新划定,将污染物高排放企业、养殖场等搬离禁养区,以保证禁养区内的空气、水和土壤的质量,以及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这对于解决污染排放问题、减轻环境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调整方案将以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为基础,提升养殖业的效益和提供养殖业发展的机会。
方案将根据区域的地形地貌、环境质量指标、养殖场数量等因素,对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和划分,以便更好地分配和利用资源。
该方案还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禁养区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以保证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方案强调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为调整方案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方案指出,要加强对养殖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养殖场排污设施,加强对排污情况的监测和检测。
同时,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调整方案的顺利进行。
最后,方案还提出了针对养殖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以推动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方案将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技术支持力度,推动养殖业的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
同时,将引导和扶持养殖场的产业化发展,提高养殖场的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这些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养殖业的活力,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以上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应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文件,旨在优化养殖业发展布局,提高环境质量,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方案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供支持政策等手段来实现目标。
希望通过该方案的实施,能够为应城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畜禽养殖禁养区 限养区划分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金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建设规划要求~优化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减量提质原则。
三、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区域(一)禁养区范围1. 依法划定的各类风景区的核心区、旅游规划区~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为准,2. 县城总体规划和乡镇中心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建设部门的规划为准,3. 县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集中区,~以政府规划为准,4. 水环境功能区确定为?、?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两侧500米范围~以环保部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准,5. 城镇规划区内的敏感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上风向1公里内~城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00米内,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二)限养区范围1.主要交通道路~境内省级公路、区域重点景观性道路两侧各500米以内范围,2. 中心村、学校、医疗卫生服务区及周边500米以内范围~以建设部门规划为准,3. 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范围~风景名胜区、旅游区指定沿线两侧各500米以内范围~以旅游部门划定为准,4. 周边水体无足够环境容量的区域以及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以环保部门规划为准,(三)非禁养区范围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为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区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程》(HJ/T338-2007)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三、划^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环境容量确定畜牧业发展禁养区和适养区,合理安排区域载畜量,科学规划布局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
(四)畜牧业布局与种植业发展相对接的原则。
发展种养循环、林养循环,推行〃畜一沼一菜〃、〃畜一沼一果〃等循环经济模式。
(五)畜牧养殖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发展有机肥加工等新兴产业,鼓励大型养殖小区利用沼气发电。
(六)坚持养殖小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新农村示范片的新型村庄村落建设中合理布局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基地,配套搞好沼气池建设。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划分规模和类型(一)划分规模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年出栏量:生猪2500头,肉牛2100头,肉羊2300只,肉鸡N 3.5万羽,肉鸭N3万羽,肉鹅N1万羽。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为贯彻国家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的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精神,落实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赣环土壤〔2019〕18号)等文件要求,我县严格要求对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进行了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存在超范围划定或未划入“禁养区”等问题进行调整或整改,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依法合规、科学可行”为基本原则,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逐步实现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资源化、生态化方向发展。
二、基本原则1.支持生猪生产绿色健康发展的原则;2.依法保护生态的原则;3.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4.坚持畜禽平衡、总量控制原则;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6.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调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4.《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5.《畜禽养殖禁养区规范划定和管理排查整治工作参考手册》(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工作省级专项工作组编制2019年9月);6.《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环办土壤〔2019〕55号);7.《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赣环土壤〔2019〕18号);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调整“禁养区”范围(一)调出“禁养区”范围1.将《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8〕1号)(以下简称“原《划定方案》”)中“禁养区范围”第1项“东面:以高速公路连接线至大桥沿河以东约600米,以大桥至晏公岭沿河以东约800米;南面:公路两边300米延伸至小港原收费站第二水厂水源地及一级保护区;西面:公路以西300米路、大道延伸至铁路;北面:济广高速连接线两边各300米”。
推进种养结合,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一一一一一推进种养结合,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宁云云,张瑞,云德文,贾自立(封丘县农业农村局,河南封丘453300)畜禽粪污一直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有机肥源,种养结合模式支撑了我国几千年的农业发展。
近年来,农业生产者片面追求高产,过度使用化肥,畜禽粪肥使用越来越少。
同时,随着畜禽养殖的快速发展,粪污产生量大且集中,但处理简单化、形式化,导致畜禽粪污逐步成为污染源。
推进种养结合、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已成为社会的共识。
笔者结合封丘县种养结合发展情况进行探讨,提出一些建议,仅供同行参考。
1封丘县农牧循环基本情况1.1畜禽粪污产生及土地承载力分析1.1.1粪污产量大据统计,全县2019年末生猪、牛、羊、禽存栏分别为37.5万头、2.4万头、12.8万只、554.5万羽,全年出栏生猪、牛、羊、禽分别为66.8万头、3.2万头、25.9万只、612万羽。
折合猪当量74.6万头,按照相关系数计算,全县每年共产生畜禽粪便74.5万t,养殖污水100.2万t。
1.1.2土地承载潜力大全县耕地面积7.6万hm2,2019年小麦种植面积7.13万hm2,单产550千克/亩,主要品种分别是矮抗58、新麦26、郑麦366。
其中优质强筋9333hm2,中筋6.2万hm2。
按每亩耕地承载5个猪当量计算,可承载570万个猪当量,土地承载力较为乐观。
1.2农牧循环工作开展情况1.2.1出台政策,推进循环发展启动实施了畜牧业转型升级方案,制定出台了配套组合工作措施,大力推进种养结合,发展循环农业。
2016年封丘县出台《关于生态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畜禽养殖管理,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养殖,鼓励引导大中型养殖场流转周边土地,综合利用畜禽粪污,推广“猪-沼-菜”、“猪-沼-果”、“猪-沼-粮”等模式,发展循环农业。
2018年历经征求意见、研讨、专家论证等多个步骤,充分吸纳了其他县市经验,反复修改完善,编制了《封丘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坚持“种养结合、生态还田”的原则,落实好源头减量、过程管理、末端处理三大措施,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扶持,因地制宜、因场施策,构建排泄物自我消纳的农业小循环发展模式。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对2020年度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对2020年度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8.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对2020年度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20〕12号)和《吉林省2020年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吉牧畜发〔2020〕5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020年全省共申报20个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项目,经省级书面审查,确定合格项目11个(见附件)。
根据创建活动程序安排,省畜牧局拟于8月17日开始,组织有关专家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示范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考核验收,依据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评分标准,逐一进行现场打分,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意见书,并综合考核结果,向农业农村部推荐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
为确保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顺利进行,请相关市、县畜牧部门组织书面审查合格的示范场建设项目做好现场考核验收准备工作。
具体考核验收时间以
电话通知为准。
附件:2020年度全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项目名单(书面审查合格)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0年8月3日附件。
养牛的限制政策
养牛的限制政策
养牛的限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禁养区的划定:根据环保、水源、土地等资源情况,各地政府划定了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禁养区主要包括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养殖规模的限制:根据环保要求,各地政府规定了养殖场的规模限制,禁止超规模养殖。
规模限制因地区而异,具体可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
环保要求:政府对养殖场的环保要求越来越严格,要求养殖场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畜禽粪便处理设施等,以达到环保标准。
对于环保不达标的养殖场,将受到处罚甚至被关闭。
土地使用政策:政府对土地使用进行了规范,对于违规用地的养殖场将进行整治。
同时,政府也鼓励养殖户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扩大养殖规模。
总之,养牛的限制政策因地区而异,建议养殖户在建设养殖场前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政策和标准,确保养殖场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吉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市环土字〔2022〕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要求,进一步调优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不断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划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六)《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九)环保部、农业部2022年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县域范围内存栏量200头以上或年出栏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存栏量20头以上或年出栏50头以上的养牛场,存栏量1000羽以上或年出栏5000羽以上的养禽场以及达到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畜禽养殖场。
四、禁养区范围1.县城规划区、集镇规划区区域。
2.县城和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
3.各类风景名胜规划区、自然保护规划区和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
4.县道以上交通干线、旅游通道及铁路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5.沿泸水河(含泰山水、东谷水、山庄水、磨下水等主要支流)两侧200米以内区域;洲湖水(含芦溪水、柘田水、北山水、谷口水等主要支流)和同江水两侧200米以内区域。
畜禽禁养限养工作情况汇报
畜禽禁养限养工作情况汇报今年以来,我市畜禽禁养限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各项任务得到了有效推进和落实。
下面我将对我市畜禽禁养限养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一、政策法规宣传为了加强对畜禽禁养限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我市加大了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包括网络宣传、宣传栏宣传、宣传单发放等。
同时,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畜禽禁养限养政策法规的知识普及活动,确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到位。
二、畜禽禁养限养情况调查我市对畜禽禁养限养情况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工作,包括畜禽养殖户的数量、规模、种类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摸底,全面了解了我市畜禽禁养限养的实际情况。
针对调查结果,我市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对违规养殖户进行规范整改,确保畜禽禁养限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三、畜禽禁养限养政策宣贯为了推动畜禽禁养限养政策的宣贯工作,我市成立了相关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政策解读和宣贯工作。
同时,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对畜禽禁养限养政策的认知度和遵从性。
四、畜禽禁养限养政策执法检查针对畜禽禁养限养政策的执法检查,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分级分段的执法检查工作,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养殖户进行了严厉的执法处罚,同时对合规养殖户给予了相应的奖励和补助。
通过执法检查,有效地维护了畜禽禁养限养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畜禽禁养限养政策执行效果经过一段时间的推行,我市畜禽禁养限养政策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畜禽规模得到了调控,环境污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同时农户收入也得到了保障。
通过畜禽禁养限养政策的执行,我市环境质量和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改善。
六、畜禽禁养限养政策宣传成效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推广工作,我市对畜禽禁养限养政策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农民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遵从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
同时,我市也得到了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充分支持,政策宣传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
七、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在畜禽禁养限养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政策执行的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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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2020)
日期:2020年02月26日
浏览:367
封政办〔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县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8.《风景名胜区条例》
9.《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2.《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3.《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4.《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5.《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6.《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7.《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8.《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9.《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封丘县城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3.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4.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5.天然渠、文岩渠河流两侧堤防安全保护区50米区域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封丘县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1月7日印发的《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自行废止。
(本资料非正式文件,仅供文书制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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