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退费标准
民办学校退费标准
民办学校退费标准民办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机构,其退费标准是学生和家长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民办学校的退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民办学校的退费标准。
首先,民办学校的退费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费。
一般来说,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学手续,并且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退费。
而如果是学校原因导致学生需要退学的,学校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学生退费。
其次,民办学校的退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
学校在制定退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不能设置过高的退费标准,也不能随意更改退费标准。
退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学生和家长应当清楚知晓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费,以及能够退回多少费用。
另外,民办学校的退费标准应当细化具体。
退费标准应当包括学费、杂费等各项费用的退费标准,并且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比如,学生因病退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退还一定比例的学费;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退学的,学校也应当给予一定的退费帮助等。
最后,民办学校的退费标准应当依法依规执行。
学校在办理退费手续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不能随意更改退费标准,也不能拖延退费时间。
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退费管理制度,确保退费程序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办学校的退费标准是保障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退费标准的合理合法,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民办学校能够重视退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学生和家长能够在退学时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1]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二、退费申请流程•三、退费管理标准•四、退费考核标准•五、责任与违约处理•六、附则一、总则1.本制度是根据民办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学生退费事宜,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2.退费是指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入学资格或终止课程学习,要求学校退还已缴纳的学费、押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
3.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学校内所有学生的退费申请与管理,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等各个阶段的教育机构。
4.学校法务部门负责制定和维护本制度,并协助学校各相关部门实施退费管理工作。
二、退费申请流程1.学生或学生家长在需要退费的情况下,应当书面向学校提出退费申请,内容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退费原因和理由–已缴纳的学费、押金和其他费用明细2.学校收到退费申请后,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
3.若退费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应按以下流程退还款项:–退还学费:在先扣除已经发生的必要费用后,按照实际已缴纳学费的比例退还给学生或学生家长。
–退还押金和其他费用:按照相关约定进行退还。
4.若退费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应向申请人提供明确的拒绝理由,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进行申诉的途径。
三、退费管理标准1.学校在收取学生费用时应提供正式的收据,并明确标注退费规定。
2.学校应与学生和家长签订正式的入学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学校要建立健全退费管理制度,明确退费的申请、审核、审批和退款流程,并在学校网站或其他渠道公示。
4.学校应对退费申请进行及时的回复和处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学校应妥善保存退费申请和相关凭证,以备日后参考和核查。
6.学校应定期开展退费管理的自查和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退费考核标准1.学校应制定相关的退费考核标准,以评估各个部门和个人在退费管理方面的表现。
2.考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退费申请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退费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退费金额的准确计算和及时退还–退费申请记录的完整性和保密性3.学校应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出色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表现不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必要的督促和培训。
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随着教育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民办教育学校开始涌现。
对于大多数家长和学生来说,选择民办教育学校无疑是因为其确实比公立学校的教学质量更好,但同时也需要支付更高的学费。
因此,对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和退费规定进行全面的探究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办教育学校收费规定1. 收费标准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应该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即不得高于当地公立学校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2. 支付方式民办教育学校的学费支付方式应该以现金、网络支付、银行汇款等多种方式进行选择,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提供极大的便利。
3. 收费周期民办教育学校应该规定清楚学费的收费周期,并且在每个学期前提前告知学生和家长。
4. 附加收费民办教育学校只有在学生和家长的明确同意下才可以收取附加费用,例如校服费、食宿费等费用。
5. 收据开具民办教育学校应该规范开具正规的收据,确保学生和家长对于学费支付的清晰记录。
二、民办教育学校退费管理规定1. 退费原则学生和家长可以提出退费申请,无论是由于自身原因还是因为学校原因导致的退费,均应当遵循退费的原则。
2. 退费流程学生和家长在提出退费申请后,学校应该尽快协助学生和家长完成相关手续流程。
(1) 学生和家长应该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应该在申请受理后尽快进行审核,并告知学生和家长审核结果。
(3) 审核通过后,学校应该尽快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退费操作。
3. 具体说明(1) 学生中途退学的退费应该从第二个学期开始进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本学期学费的50%。
(2) 由于学校方面原因引发的退费问题,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全额退款。
(3) 退费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总之,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和退费规定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学校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学生和家长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学生和家长也应该在选择民办教育学校的时候注意相关规定并了解学校的收费和退费政策,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退费标准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退费标准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退费标准(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本退费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学生因各种原因申请退学时的费用退还标准和流程,确保退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保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册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在学生自愿申请退学或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就读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退费。
三、退费条件
1. 学生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退学;
2. 学生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就读;
3. 学校因特殊情况需要解散或停办相关课程;
4. 其他依法应当予以退费的情形。
四、退费标准
1. 学费:根据学生就读时间,按学期计算退还剩余学费。
已上课程不予退款,未上课程按比例退还。
2.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未住宿天数予以退还。
3. 教材费及其他费用:已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如无损坏可退还相应费用;如有损坏,需扣除相应赔偿费用后退还。
五、退费流程
1. 学生或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说明退学原因;
2. 学校审核退学申请,确认是否符合退费条件;
3.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退费标准计算应退费用;
4. 学生或家长与学校签署退费协议,明确退费金额和时间;
5. 学校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退款。
六、注意事项
1. 学生在申请退学前应咨询学校相关部门,了解具体退费细则;
2. 学生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3. 退费申请一经批准,学生将不再享有在校期间的一切权利和服务;
4. 学校保留对退费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的权利。
七、附则
本退费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陕价行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陕价行发〔2011〕50号)省教育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切实促进我省民办普通高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2009年及2010年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普通高校学费继续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政策。
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学生最高学费标准为:高职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8000元和12000元;本科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和15000元。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全脱产成人班学生学费,按上述同类学生相同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半脱产班按全脱产班学费标准的75%收取。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其收费仍实行备案制,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成本及生源情况,在规定的最高标准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新招录的计划内本科及高职生执行新标准,老生仍执行原标准至毕业。
各学校应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民办普通高校退学退费,凡学制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仍按省物价局、教育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规定执行;凡学制在半年以下的,按扣除实际课时费及住宿费后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已成为陕西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
然而,收费问题一直是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规范陕西民办教育的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收费原则:民办教育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育成本、市场需求和办学质量等因素合理定价。
2、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和课程类型,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同一所学校的同一门课程,收费标准应当统一。
3、收费公示:民办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并在学校网站和办学场所进行公示。
4、退费政策:民办学校应当制定退费政策,明确退费标准和程序。
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5、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管,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三、实施与监督1、实施时间: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和网上举报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违规处理:对于违规收费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等处罚。
四、结语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陕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我们期待着这一管理办法能够得到广大民办学校的积极响应和遵守,为陕西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共同推动陕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学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教育费用,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住宿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用,包括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的住宿费用。
课本费:是指学校向学生进行教学所必需的教材费用,包括教科书、讲义、资料等。
民办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及其家长。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教育收费政策。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四条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杂费等。
第五条学费按照国家及地方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教材费、杂费等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学校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学生缴费后,学校应出具正式收费票据。
第三章退费管理第八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休学,可以申请退费。
第九条退费标准如下:(一)学生在开学后30日内提出退学、转学或休学申请的,可退还已缴纳学费的80%。
(二)学生在开学后30日后提出退学、转学或休学申请的,可退还已缴纳学费的50%。
(三)学生在开学后90日后提出退学、转学或休学申请的,可退还已缴纳学费的20%。
第十条退费过程中,已发生的住宿费、教材费、杂费等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退费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退学证明等。
第十二条学校收到学生退费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收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收费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收费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校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2023修正版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1. 引言陕西省民办教育事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 收费标准2.1 学费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的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学费收费标准。
学费应当合理,不得超过成本范围,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2.2 杂费收费标准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杂费,但必须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且合理合法,不得违反相关教育法规。
3. 收费程序3.1 收费通知学校应提前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出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
3.2 缴费凭证学生及其家长缴纳学费后,学校应当及时提供缴费凭证,并保存相关收费记录。
4. 收费管理与监督4.1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教育收费的合法合规。
4.2 学校内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加强内部管理,防止收费违规行为的发生。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招生资格等。
同时,学生及其家长也有权利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6.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即为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希望通过本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目前,民办教育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不可忽视的一环。
在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的同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服务质量,陕西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内办学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收据管理制度。
收费收据应当详细记录学生的姓名、年龄、学费、杂费、住宿费等费用收取情况,学生和家长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超出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费用实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发生的标准计费,并应当对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同标准的情况,进行明细公示。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对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学生进行记账管理,记录学生缴费情况、退费情况等,以便及时核对退费计算。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为学生在合理范围内提供教育服务,不得通过附加收费等方式强制学生参加辅导班、特色课程等。
第二章学费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课程的学分要求,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费应当根据学年、学期和月计费,并应当在收费标准中包含教材费、考试费等费用。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为缴清学费的学生开具收费收据,并按照其实际学习时间进行记账管理。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资助机制。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因合同原因或学生个人原因,需要退还学费的,应当统一规定退费时间、计算方法、手续等,并及时退费。
第三章杂费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杂费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不得过高或无故提高。
第十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杂费应当向学生和家长明确费用标准和项目,并在收费收据上详细说明。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民办学校的退费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转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学校的退费管理工作,包括学杂费、住宿费、餐费等各项费用的退费。
第三条学校应当依法开展办学活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退费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家长的退费申请得到及时、合理、公正的处理。
第五条学生和家长应当依据学校规定的退费程序和要求进行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学校的退费工作。
第二章退费申请第六条学生和家长在下列情况下有权申请退费:1. 学生因病、伤等原因需休学的,可申请按期退费;2. 因故离校的学生,可以申请退费;3.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费的,可以申请退费;4. 学生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费的,学校应当依照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七条学生和家长在提出退费申请时,应当准确填写退费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和家长的退费申请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退费处理。
第三章退费流程第九条学生和家长提出退费申请后,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审核结果,并告知退费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对于符合条件的退费申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手续,并将退费款项返还给学生或家长。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退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退费款项的及时、安全、准确返还给学生或家长。
第四章退费原则第十三条学校在处理退费申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确保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2. 严守退费申请的程序和要求;3. 公正、公平、透明地处理退费申请。
第十四条学校在处理退费申请时,应当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学生和家长的退费申请,不得随意拖延、变相拒绝或推诿退费处理。
第五章退费监督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退费监督制度,设立退费监督部门或岗位,加强对退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民办学校退费标准
民办学校退费标准民办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其退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退费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办学校退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公平,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情况,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退费标准。
一般来说,学生在入学时需要缴纳的各项费用中,有一部分是与学校的教学服务直接相关的,比如教材费、教学设施费等,这部分费用在学生退学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退费。
而另一部分费用则是与学校提供的其他服务相关的,比如食宿费、保险费等,这部分费用的退费标准应当根据学生实际使用情况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其次,对于学生因学校原因需要退学的情况,民办学校也应当制定相应的退费标准。
如果学校因自身原因导致学生需要退学,比如教学质量问题、师资力量不足等,学校应当全额退还学生已缴纳的各项费用。
此外,学校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予学生和家长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后,对于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学的情况,民办学校也应当给予相应的退费安排。
比如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退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灵活处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退费标准时,民办学校应当充分考虑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遵循教育部门相关规定,确保退费标准合理、合法、公平。
同时,学校也应当建立健全的退费制度,明确退费流程和标准,确保学生和家长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退费。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教育市场秩序,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总之,民办学校退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理、合法、公平。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教育市场秩序,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民办小学学校收费退费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小学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 收费项目: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2. 学费: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制定学费标准。
3. 住宿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结合我校住宿条件,制定住宿费标准。
4. 服务性收费:包括校服费、床上用品费、图书费等,按照自愿原则收取。
5. 代收费:包括保险费、校车费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三、收费及退费程序1. 收费程序:(1)学校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学校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学校收取费用时,必须出具正规收费票据。
2. 退费程序:(1)学生及家长因故需要退费,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在核实退费原因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退费:①因学生个人原因退学,按照实际缴费时间退还剩余学费。
②因学校原因导致学生退学,学校应全额退还学费。
③学生因疾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退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
四、退费时间及方式1. 退费时间:学校应在收到学生及家长退费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
2. 退费方式:学校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退还学费。
五、收费管理1.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2.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程序。
3. 学校加强收费资金管理,确保收费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 学校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与处罚1. 学校设立收费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及家长对收费问题的投诉和建议。
2. 学校对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学生及家长对收费问题有异议,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陕西省内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教育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收费标准
1. 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高于当地同
类公办教育机构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收费项目
1. 学费:学费应当按学期进行收费,不得要求提前交纳多个学
期学费。
2. 杂费:杂费应当明细化,学生不得被要求交纳无关费用。
3. 退费:学生在退学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费手续,退费
应当及时、足额。
四、资金管理
1.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学生缴纳的学费等费用。
2. 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侵占学生的费用。
五、监督检查
1.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2. 对发现的收费违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已经存在的收费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以上为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民办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民办学校退学退费行为,明确退费范围、程序、标准和责任,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第二章退费范围第四条学生因以下原因退学,学校应退还其缴纳的费用:(一)因家庭经济困难退学的;(二)因学校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习的;(三)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四)因其他原因退学的。
第五条学生在报名时已缴纳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均纳入退费范围。
第三章退费程序第六条学生提出退学申请,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校收到退学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
第八条学生与学校签订退费协议后,学校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学生缴纳的费用。
第四章退费标准第九条退费标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已缴纳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如下:(一)学生退学时间在学期中途,退费标准为:实际学习时间占学期总时间的比例乘以已缴纳费用;(二)学生退学时间在学期末,退费标准为:实际学习时间占学期总时间的比例乘以已缴纳费用,扣除教材费等已发生费用。
第十条学校在退费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退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退费管理制度,明确退费责任,确保退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退费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退费情况,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对退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民办学校财务退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退费范围1. 学生因故退学、转学、休学等情况,符合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退费条件。
2.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退费。
3. 学生因学校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习,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退费。
三、退费标准1. 学生在入学前提出退学的,应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2.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后提出退学的,根据以下情况退还相应费用:(1)开课时间在7天内(含7天)退学的,退还所缴学费的90%。
(2)开课时间在8-15天内退学的,退还所缴学费的80%。
(3)开课时间在16-30天内退学的,退还所缴学费的70%。
(4)开课时间超过30天退学的,退还所缴学费的50%。
四、退费程序1. 学生提出退费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财务部门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退费条件。
3.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退费标准计算退费金额。
4. 学校财务部门将退费金额退还给学生或其监护人。
五、其他1. 学生退费时,需将学校提供的收据、发票等相关凭证一并退回。
2. 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退费档案,确保退费信息的真实、完整。
3. 学校应加强对退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退费工作公开、透明。
4.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对退费制度进行适时调整。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前言民办学校退费制度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地管理学校的退费事宜而制定的,它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主要介绍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一、退费标准退费标准指学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退费,以及退费的额度。
其中,学校应明确以下内容:1.学生退费的条件:通常包括在校期间出现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停学、学校无法履行教学任务等情况;2.退费金额计算方式: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实验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规则;3.退费时间和渠道:学校应指定学生可以退费的时间和退费的渠道,以及学生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二、退费申请流程学生提交退费申请后,学校应及时处理。
退费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学生填写退费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学生提交的退费申请材料,确认学生是否符合退费条件;3.学校财务部门结合退费标准计算退费金额;4.学校将审核结果和退费金额告知学生;5.学生确认退费信息无误后,学校将退费款项打入学生指定账户。
三、退费规定除了明确退费标准和流程外,学校还应制定相关退费规定以及在退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具体包括:1.学校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学生及家长充分宣传退费流程和规定;2.学校应严格按照退费标准计算退费金额,不得超过标准;3.学生在退费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要及时处理;4.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退费期限内进行退费申请,否则将不予受理;5.学校应保护学生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6.学校应及时处理退费事宜,不得拖延。
四、退费管理的意义民办学校的退费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信誉度,加强学生和家长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同时,对于推动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
良好的退费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使学校具有竞争优势,在吸引更多学生就读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
结语退费管理制度是促进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学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退费管理制度,并不断优化完善。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是指学校针对学生退费事宜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对维护学校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校声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退费申请条件在民办学校的学生需要退费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退费申请表:学生需要填写退费申请表,注明退费原因,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2.退费手续费:学生需支付一定的退费手续费,退费手续费的比例按照学校的具体规定执行。
3.未开课退费:学生在未开课的情况下申请退费,可按照学校的规定全额退费,不扣除任何费用。
二、退费流程在确定是否符合退费条件后,学生需要完成以下退费流程:1.提交申请:学生需要向所在学校的教务处或者学生处提交退费申请,并提交退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审核确认:学校教务处或者学生处接收退费申请后,要进行审核确认。
审核确认的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3.退费处理:审核确认无误后,学校退费部门开始处理学生退费事宜。
退费处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
4.退费通知:学校通过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学生退费结果。
三、退费标准学生退费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未开课或开课未满1/3时,应退还学费的90%。
2.开课1/3以上未满1/2时,应退还学费的80%。
3.开课1/2以上未满2/3时,应退还学费的50%。
4.开课2/3以上时,不再退费。
四、其他规定在退费流程中,学校还需要注意以下规定:1.学校不得在退费流程中收取除退费手续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2.学生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学的,应当在退学时告知学校,学校不负责退学费用。
3.对于退费申请有异议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的培训投诉处理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应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出申诉裁定。
五、结语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学校应当合理制定退费制度和退费标准,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同时,在退费流程中,学校也应当做好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退费工作的公正、透明。
民办学校退费标准
民办学校退费标准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学校,其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投资者和学生家长的缴费。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学生可能需要退费,因此民办学校需要建立明确的退费标准,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就民办学校退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因病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就读时间和学校规定,按月计算学费,将剩余学费全额退还给学生家长。
同时,学校还应当要求学生家长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退学申请,以便学校核实情况并进行退费处理。
其次,对于因家庭搬迁等特殊情况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就读时间和学校规定,按月计算学费,将剩余学费全额退还给学生家长。
学校还应当要求学生家长提供相关搬迁证明和退学申请,以便学校核实情况并进行退费处理。
此外,对于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学的情况,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实际就读时间和学校规定,按月计算学费,将剩余学费的一部分退还给学生家长。
具体退费比例可以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学生退学原因进行合理确定,并在学校规章制度中明确说明。
另外,对于学生因违纪违规而被退学的情况,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实际就读时间和学校规定,按月计算学费,但一般情况下不予退费。
学校在学校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违纪违规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措施,以及不予退费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学校的管理秩序和教育质量。
最后,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退费申请和处理流程,明确相关责任人和流程步骤,及时、准确地处理学生家长的退费申请。
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详细介绍退费标准和流程,解答学生家长的疑问,做好相关工作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综上所述,民办学校退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既要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学校的管理和教育质量。
希望各民办学校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退费标准,做好相关工作,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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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
(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学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
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
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
第八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当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
第十条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一)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 1
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 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三)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 1
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学费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
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三条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同时应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物价部门的成本调查和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账簿、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属于非财政性资金,应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平调、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