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

合集下载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如当地人事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未合并前,由人事部门负责。

(部分地区人事部门未建立人事仲裁机构,其业务一般委托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办理)当地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合并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干什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间的人事争议的部门。

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搐(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处理的人事有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争议都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
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尉民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篇一: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公正及时地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XX〕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原则)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聘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聘用合同争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市、区(县)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仲裁委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主任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的职责)仲裁委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聘用合同争议处理;(二)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办公室和仲裁庭开展工作;(三)审定仲裁员资格,对仲裁员进行聘任和管理;(四)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争议案件等。

第七条(仲裁委办公室)仲裁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仲裁员)仲裁委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等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初析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与关联.doc

初析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与关联.doc

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

6、目前事业单位的界线已逐渐变得模糊与不清晰,部分非国家正式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待遇或模式经营的如民办学校,或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驾校、民办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笔者注:目前税务、社保机构将律师归入私营企业类管理对待)。

一般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核准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照,而原作为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则一直由司法行政机关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而无《事业单位法人》证照,但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原属于事业单位,现已不属此列。

可以这样认定凡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照的单位均系事业单位,只是这些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制形式存在不同,如学校事业单位,对全民所有制学校一般称为“公办学校”,而非全民所有制的学校一般称“民办学校”,或“社会力量办学”。

而企业均应由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核准颁证根本不存在这类问题,只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称之为“公司”,相对,一般工厂、经济组织则称之为“企业”。

7、劳动争议解决的是由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

而人事争议解决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关系。

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内部行政处分争议,而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而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

三、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关联:1、关于两类争议均适用《劳动法》是否适当的问题。

从宏观上说,本文前述各类人员均为社会劳动者,这点应当没有分歧。

而为何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中,适用《劳动法》会存在困难,有专家学者认为:这是由于“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分”不易区分所致,因此他们提出只能“参照适用劳动法”的观点。

这里存在一个认识误区,也是目前我国从事制度现状的所带来的问题。

即劳动关系中,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的是劳动法律关系,而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法规及配套规范业已基本建立。

而人事制度中,基本没有一个可供适用的法律,执行的基本上是人事部、厅、局三级的人事政策性文件规定。

而这些文件必然与劳动法律法规处于对立、冲突、相悖、甚至是对抗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提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对处分、考核、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等人事处理不服,依法应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三)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到哪里申请调解?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以下组织申请调解:(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2003年8月1日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促进人才流动和开发,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之间发生的工作就业权益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未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拒绝聘用相关人员而与之发生的争议;(四)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事争议仲裁坚持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地位平等。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接受主管单位的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六条省、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聘请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及专家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第三条解决,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为公正、及时地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保障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1、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机关、军队聘用单位、事业单位与其被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机关包括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即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指的是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经过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不包括实施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被聘用的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聘用的职员或雇员、聘任制公务员以及军队文职人员。

2、法定受理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而提起诉讼的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理的其他人事争议。

3、下列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因录用、调动等产生的纠纷;(二)因履行聘用合同所涉及的职称、职务、职级等争议;(三)因考核、职级晋升问题、退休问题、内退问题、住房公积金的发放等产生的争议;(四)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五)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的解除的除外;(六)其他不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争议。

4、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25•【字号】沪人仲(2003)字第1号•【施行日期】200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正文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沪人仲(2003)字第1号各区、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使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人事争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3号)精神。

现将《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和《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庭纪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03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四章受理和准备第五章处理和决定第六章期间、送达第七章归档第八章附则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使人事争议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 3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区(县)两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

事业单位⼈事争议处理什么是⼈事争议?⼈事争议会有哪些存在类型呢?事业单位⼈事争议处理⽅式有哪些呢?怎么样预防事业单位⼈事争议的发⽣呢?请⼤家阅读下⾯的⽂章了解。

⼀、⼈事争议的概念事业单位⼈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事关系双⽅当事⼈因实现⼈事权利和履⾏⼈事义务⽽发⽣的纠纷。

它有三个基本特征:⼀是⼈事争议主体必须是已经建⽴⼈事关系的双⽅,即⼀⽅是事业单位,另⼀⽅是该事业单位的职⼯;⼆是⼈事争议的客体必须是⼀⽅当事⼈对另⼀⽅当事⼈的⾏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聘⽤合同约定提出的异议;三是⼈事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事关系双⽅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劳动义务发⽣的纠纷。

⼆、⼈事争议的分类对于⼈事争议,可以按照不同的⾓度分类:1.按照⼈事争议涉及的职⼯⼈数,可以分为个⼈争议和集体争议,个⼈争议是指单个职⼯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集体争议是指多个职⼯就同⼀类⾏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与单位发⽣的争议。

2.按照⼈事争议的性质,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权利争议是指因国家规定或聘⽤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的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对没有规定、约定的权利义务双⽅存在不同的要求发⽣的争议。

3.按照⼈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职⼯流动产⽣的争议,包括职⼯辞职的争议,单位辞退职⼯的争议等;因履⾏聘⽤合同产⽣的争议,包括执⾏聘⽤合同条款的争议,聘⽤合同变更、终⽌、续订的争议、解聘、辞聘的争议,违约责任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事管理中发⽣的其他争议。

三、⼈事争议处理⼯作的依据和意义1.⼈事争议处理⼯作的依据⼈事争议处理⼯作的依据包括实体性依据和程序性依据,实体性依据包括争议所涉及的国家及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政策。

程序性依据主要是⼈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和规则等。

2.⼈事争议处理⼯作的意义⼈事争议处理是我国社会公正⼯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事争议仲裁处理⼯作,对于实施⼈才强国战略,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深化⼈事制度改⾰,都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的法律冲突探析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的法律冲突探析
其一 ,事业单位 的职工通常被分为工 勤人员与非工 勤 人员两大类 ,其与用人单位之 问的劳 动关 系 因人员身 份的 区别而具有不 同的法律性质。其 中 ,工勤 人员属于按 规定
动争议 仲裁前置 ,上述 “ 司法解 释” 的规定与 《 劳动 法》
的有关规定是相 冲突的。
冲突之二 : 实体规定上 的冲突 。即:人 民法 院在聘用 合同争议案 件审理过 程中,如何适用法律 的冲突。
按照最 高人 民法院 20 04年 4月 的一个 “ 答复 意见 ” ,
人 民法 院对 事业单位 聘用合 同争议 案件 的实体 处理 , “ 应 当适用人事方面 的法律规定 ,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劳 动权 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 中没有规定 的,适用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 ”4。但 问题 是 ,目前有关 事 【
定 ,“ 事业单位 与其工作人 员之 间因履行 聘用合 同所发生 争议 ,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 法 》 的 规 定 处 理 ” , 当事人对依照 国家有关 规定设 立的人 事争 议仲裁 机构作 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 不服 ,自收到仲裁裁决 之 日起 十五 日内 向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尽管 “ 。 司法解 释 ”改 变 了过去 人事 争 议不 能进入 司法程序的弊 端 ,但 对事 业单 位 聘用 合 同争议 的 司法 处 j 里,在程序运 用和实体规定 上 ,仍然存在着操 作上 的法律
的人事 争议 仲裁 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 决 ,其仲裁 的依据是人事部 门制定 的政策性 文件 。 这种 争议处 理方 式的合 法性和有效性 ,一直受到各 方面的质 疑。20 0 3年 6 月 ,最高人 民法 院通 过 “ 司法解 释” ,将 事业 单位 聘用合

如何处理聘用合同中的争议和纠纷

如何处理聘用合同中的争议和纠纷

如何处理聘用合同中的争议和纠纷1. 引言本合同旨在规定和明确聘用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的处理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和合法途径解决合同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争议和纠纷的定义本合同所称争议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合同条款的解释或执行发生的争议;(2)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3)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引起的争议;(4)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法权益纠纷。

3. 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3.1 双方应积极沟通,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和纠纷。

协商不成的,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1)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2)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3.2 在争议和纠纷解决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合同的履行状态。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因争议和纠纷的存在影响合同的履行。

4. 争议和纠纷的举证责任4.1 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举证责任。

主张权利一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4.2 双方对争议和纠纷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 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期限5.1 双方在争议和纠纷发生后,应尽快启动解决程序。

自争议和纠纷发生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解决。

如双方协商不成或协商期限届满仍未解决,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5.2 如一方在争议和纠纷解决期限内未采取任何解决措施,另一方有权选择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6. 保密条款6.1 双方在争议和纠纷解决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敏感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泄露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2 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双方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披露对双方不再具有实际意义时止。

7. 适用法律本合同争议和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 其他条款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批复》的有关内容,现就《批复》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批复》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为统一裁判尺度,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 ]13号),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人事争议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 ]12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对于人事争议案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规定,但对于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并没有涉及,导致审判实务中对这一问题存有较大争议。

2012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川高法[2012]430号函,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此为倾向性意见,理由大致为:第一,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应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 ]30号)(以下简称《人事争议答复》),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应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知识问答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知识问答
3. B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忡t 与 兜商忡 t之 栩的 区尉
矗什 幺7 f 争议双方 当事人地 位_ 同。熙商争 1I 币
事人行 使民主 拱利 、保 障 自身台 法权益 的 对 所有 圆具体 的行 殴行 为提 出的复 波请 求
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c ) 事争议仲 靛雷 1^ 匀 范暇燕 特定 的 , 当
l 4 家 公务 晟申诉控 告暂行 规定 ) 理争 议 , 处 人 益以及 苴他违 法提戳 杼为 .提 出批 评、 建 主权 利 保障 双方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而 { 法规制 度 。 都有 明确 的法 定 二啬 设、申诉或控告。信访制鹿是觉和破府癌 定 的法律 、 具 切联系群 众肭 一条麓 娶渠 邋 ,也是 鞋国 公 期龈 和审 理程序 . 有相 阉的法律效 力。但 =考之间 也有 明显韵 区别. ( ) 质不间 。 l 控告是 行政机 荚的 民行使 民主权 利 。鲣护 台法权 益的 重要 造 3性 砗 诉 I】 l 楚硼对象不 同 。 I 只m责 ^ 人鼍伸被 内部行政 行为 t^事仲 牧是 帽对 独立 于行 径。 敢机关 的 裁机构 居中妊 理人事争 议 柿 人事争议仲裁御魔与信惦制度郴是当 事 管理 活动 中发生 的争 议 ,而行政 复议 则
人南管理 制度 。
序 ,可以采 用 聘或者任命 等形式。使 用事 招
_ R61  ̄! 囝 2 00 f. 0 AA ¨ I
维普资讯
业 单 位 编 制 的 社 会 团体 录 用 专 职 工作 人 员 ,
( ) 用 单 位 、 聘 人 员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1聘 受
2. 用合同翻 赛麓的 蓖■墨 什么7 聘 事业 单位脓按照国家公 务员制度进行 人
事业 单位聘 用台同制 . 是指事 业单位 与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综合分析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综合分析

事业单位⼈事争议仲裁案例综合分析⽤仲裁⽅式解决⼈事争议是⼀种制度创新,它引⼊了司法审判和民商仲裁的某些理念、程序和⽅法,⽐较充分地发挥当事⼈独⽴、平等、协商的主动性,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式,通过法律、道德、情感等综合⼿段,公平、合理、规范、低成本地解决⼈事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盾。

⼈事部从1996年开始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事争议案件,近⼏年累计处理⼈事争议案件近600例。

近3年的仲裁申诉案件当事⼈70%以上是中⾼级知识分⼦,涉及⼯作权、⼈格权、⾃主择业权、报酬权的争议,对抗性较强,调解结案率低⽽裁决率⾼,绝⼤多数⼈事争议案件由个⼈提起。

案件数量有增减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聚集着众多的知名院、校、所、社、馆等机构及⼤批⾼层次⼈才,是国家教科⽂卫体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量,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影响。

1996年⼈事部开始建⽴⼈事争议仲裁机构,肩负处理这些单位⼈事争议的重要职责。

10年来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事争议仲裁中⼼组建以来,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事争议仲裁⼯作围绕⼤局,服务改⾰,以⼈为本,寓仲裁于服务,努⼒做到程序公正、结果公平、服务上乘,切实维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和推动⼈事制度改⾰、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事关系和谐⽅⾯发挥了重要作⽤。

迄今,通过各种⽅式累计处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争议已近600件,其中2003年处理各类⼈事争议案件68件,2004年处理172件,2005年处理175件,2006年处理158件。

案件特点明显争议主体特殊,社会影响较⼤。

近3年的仲裁申诉案件当事⼈中,具有中⾼职称的知识分⼦占到70%以上,争议涉及他们⼀些基本权利,如⼯作权、⼈格权、⾃主择业权、报酬权等,他们的职业安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影响。

争议呈多元化、复杂化趋势。

从申诉主体来看,既有存在传统⼈事关系的职⼯,也有因聘⽤合同建⽴⼈事关系的职⼯,还有退休职⼯,单位提起申诉的也在逐渐增多。

事业单位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事业单位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事业单位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你的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你的电话]。

被申请人:[事业单位名称],住所地:[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具体职务],联系电话:[单位电话]。

仲裁请求: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具体金额]元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该工资自[开始欠薪日期]起至今未发放。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具体金额]元(自[入职日期]起,按照每月工资[具体金额]元计算,共计[X]个月)。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入职日期]起至今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4.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元。

(计算方式:按照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X]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具体金额]元)事实和理由:尊敬的仲裁员,我可得好好和您说说我的遭遇。

我当时满心欢喜地进入这个被申请人的事业单位,想着能好好干一番事业呢。

刚入职的时候,啥都没和我签,就直接让我干活了。

我那时候也单纯,就想着好好表现,也没太在意这合同的事儿。

可是后来我发现这事儿可不对劲儿啊。

工作了这么久,每个月工资都发得不明不白的。

从[开始欠薪日期]开始,就像挤牙膏似的,有时候给一点,有时候干脆就没有。

我这家里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的,都指望着这点工资过日子呢。

我就去找领导问问吧,领导每次都说快了快了,就这么一直拖着,这拖到现在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再说说这社保,我在这单位工作这么长时间了,社保就像个影子一样,看得见摸不着。

单位从来就没给我缴过,我感觉自己就像个没保障的“临时工”,这多让人心寒啊。

我现在实在是忍无可忍了,这工作干得我是一肚子委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冶金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聘用制的逐步推行,事业单位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也逐年增多。

2004年11月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成立以来,2005年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量的21%,2006年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量的45%,截至2007年7月,已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已受理案件量的74%。

本文针对审理聘用合同人事争议案件的办案实践,对当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事争议案件的类型及特点进行归纳分析,且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案例类型核心提示:聘用合同争议主要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环节上。

案例壹订立合同时向当事人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

张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报社工作,报社要求其交纳20000元,名目为“款项”。

后张某提出辞职,报社不准,张某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返仍20000元。

笔者认为,单位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向个人收取抵押金没有法律及政策依据,因此报社应向李某返仍20000元“款项”。

案例二只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不签订聘用合同。

张某和王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双方只签订了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未签订聘用合同。

半年后,该事业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向张某和王某发出了解聘通知。

张某和王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聘通知,恢复人事关系。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且未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发出解聘通知没有实体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三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不续签聘用合同。

李某是某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2003年李某和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俩年。

2005年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李某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

2006年单位突然提出解除聘用关系,李某不服向仲裁委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满后,如果继续工作,应当及时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

当事人继续工作而未续聘的,应当视为原聘用合同继续延续,合同期限应和原合同壹致,相关权利义务应按照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案例四约定多次试用期。

李某和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签订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为半年。

半年期满后,单位未提出异议。

三个月后该单位要求再次签订试用期协议,时间为半年。

半年后,该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和李某的试用关系,李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除试用关系决定。

笔者认为,试用期约定应以壹次为限,第二次试用期约定于法无据。

当第壹次试用期满后,单位未提出异议则人事关系确立,单位以第二次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试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五关于约定服务期发生的纠纷。

刘某是某医院的职工,该医院和刘某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医院向刘某发放五万元住房补贴,刘某需在该医院服务五年,如果提前调走或辞职,应当返仍五万元补贴且支付五万元经济赔偿金。

刘某服务2年后向医院提出辞职,医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刘某根据服务期协议支付上述款项。

笔者认为,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慎重,发放住房补贴作为面向全部职工的行为,不宜作为约定服务期的附加条件,况且五万元的经济赔偿金数额过高,显失公平,仲裁委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六关于约定培训费发生的纠纷。

赵某被某科研机构送去进行为期半年的脱产培训,培训费用约五千元。

单位和赵某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赵某培训结束后要继续为单位服务五年,违反协议需支付单位违约金10000元。

三年后赵某提出辞职,该单位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笔者认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后能够要求约定服务期,但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且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壹年递减20%执行,因此赵某只需要支付违约金2000元。

案例七关于岗位变化发生的纠纷。

王某研究生毕业后和某科研机构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聘用合同。

后该单位将王某委派到下属X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三年后,下属X公司撤销总经理助理岗位,将王某退回该科研机构。

该单位要求变更王某岗位为保卫岗,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和职责履行聘用合同,只有双方协商壹致或者当事人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才能够调整岗位,仲裁委对该单位调整王某岗位的决定不予支持。

案例八解除和精神病人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张某是某医院的医生,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后张某因患精神病回家休养。

该医院提出因张某不能履行职责,要求解除聘用合同。

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聘用单位不能解除和精神病人的聘用合同,应履行聘用合同直至张某痊愈。

案例九终止和怀孕女职工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王某,女,和某科研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

2005年10月,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且告知单位,2006年2月,该单位通知王某在家休息,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2006年4月,该单位通知王某由于聘用合同期限将至,单位不打算续聘,要求其移交工作。

王某不服,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笔者认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殊保护,受聘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和王某的聘用合同,直至王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案例特点通过办案实践,笔者体会到,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有如下几个特点:主要由职工提起仲裁申请且用人单位败诉居多。

从目前已受理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来见,单位往往作为被申请人,且败诉居多,而个人败诉较少。

这也是当前聘用合同案件的壹个显著特点。

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中规定“模糊性条款”。

由于这类条款伸缩性很大、且由用人单位来进行解释、使用和掌握,这样用人单位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容易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有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将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岗位要求模糊化,或者将工作岗位不写入合同,借以随意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使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找到维权依据。

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中规定“霸王条款”。

由于我国目前的用人形势是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往往规定壹些霸王条款,如不合理的休假,不合理的服务期等。

用人单位通过这些条款扩大个人的义务,同时又以双方自愿的形式逃避责任。

原因分析职工个人的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职工个人的法律意识也普遍增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

当用人单位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时,个人就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作为中立者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断。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

当前,许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单位内部缺乏全面系统的人事管理规定,有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者未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

部分事业单位管理者缺乏依法管理的意识,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有些单位在处理问题时往往领导个人说了算,而不是通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制的推行使得聘用合同争议不可避免地出现。

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壹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也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和凸显出来。

特别是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全面推行聘用制,用人实行了双向选择,个人有了选择单位的自主权,单位有了用人的自主权。

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关系逐步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用人双方由固定用人转为合同用人,这样,由此产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将不可避免地增加。

对策思考:1、事业单位的领导应树立合同意识。

事业单位的领导应树立合同意识,充分认识到聘用合同的重要性,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在聘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

人事管理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事业单位领导应当加强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政策,吃透精神,提高依法管理、依合同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制定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聘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聘用合同管理,切实维护单位和个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事业单位的领导应树立程序意识。

严格规范的程序对人事管理非常重要。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的不当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同样会导致实体的最终违法。

很多事业单位在做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后,既不通知个人,也不向个人送达书面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导致处理决定被仲裁委撤销。

另外,很多事业单位在作出处理时不注意保存当时的决定材料和送达凭证,由于事业单位对争议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3、政府人事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监管和指导。

政府人事部门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聘用制推行过程中,应加大管理和指导力度。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应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力度。

4、仲裁机构应采取措施积极预防人事争议的发生。

壹是应加大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宣传力度。

为使社会对人事争议仲裁有全面的了解,要通过网站、电视、电台等传播媒体宣传人事争议仲裁的政策法规,使大家了解这壹维权途径,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应加大对事业单位人事干部的培训。

为减少纠纷,必须从源头着手,加大对各事业单位人事干部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依法规范管理的意识,规范他们的人事管理行为,加深他们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重要性的了解,从而防范和减少各单位人事争议的发生。

三是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仲裁委应加强和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联系,以预防为主,将人事争议处理的重心前移,避免纠纷的进壹步扩大,促进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人事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