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格劳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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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格劳秀斯(Grotius),1583年出生于荷兰,是17世纪最伟大的国际法学家之一。

他以论文《海洋权论》(Mare Liberum)闻名,并在1625年出版了其主要著作《国际法开篇》(De Jure Belli ac Pacis)。

他被认为是把国际法从经验原则的范畴中提升到了理性的层面,用他的话说,就是把国际法“由基督教改为哲学”。

从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中可以得到以下几个重要的观点:首先,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体,并且视国际法同样重要。

他声称国际法是“天主赐予人类的普遍法律”,把它视为一种有效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将其看作是一套保护和控制国际关系的法律,以维护人类的和平。

他提出,只有当一个国家遵守国际法,才可以有效地保护它们自己的利益。

其次,格劳秀斯希望建立一个能够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机构,以便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国际法的实施和遵守,他将这一权威机构称之为“全球警察”。

此外,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不仅是一种遵守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而且也是一种维护社会的法律。

他在其著作中提出,国际法不仅应该执行国家的约束,还应该实施社会责任。

他强调,国家间的关系应该加强,并且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关系。

最后,格劳秀斯认为,尊重国际法是遵守国际法的最佳方式。

他认为,当一个国家遇到国际问题时,应该尊重相关的国际法,而不是立即发动战争。

他也主张尊重国际法的普遍性,禁止各国破坏国际法的实施。

当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时,他认为,其他国家有义务采取行动,直至侵权国停止其违法行为。

自17世纪以来,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已经对国际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所提出的国际法原则已经成为当今国际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他将国际法从基督教改变为哲学,把它从一种宗教信仰提升到一种理性思维,使国际法摆脱宗教的束缚,更加符合世界的发展需要,这一想法不仅受到当时的国际法家们的肯定,也影响了后来的国际法思想。

此外,格劳秀斯还提出了新的宪法概念,建议建立一个国际宪法;同时,他还提出一种新的法律协议,鼓励国家在解决争端时遵守这些规则;他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原则,将国际法及其原则的地位置于国家法律之上。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一位勇敢的妻子把她那被判终身监禁的丈夫藏在一个大书箱中,冒险运出荷兰的一个城堡监狱,从此,近代国际法出现了一位奠基人。

自北约开战以来就争执不休、以致家喻户晓的人道主义干涉原则,挖根刨底,我们可以从400多年前找到“罪魁祸首”——根据自然法最早提出人权原则的荷兰学者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

格老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他的法学思想,主要集中在《捕获法论》(发表于1604年冬)、《海洋自由论》(发表于1609年)和《战争与和平法》(发表于1625年)三本专著中,笔者在此将其戏称为格老秀斯“法学三步曲”。

“海洋是人类共有的,因为它无边无际,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己有;还因为无论从航海方面还是从渔业方面看,它都适合于人类共同使用”。

《海洋自由论》发表以后,遭到荷兰以外国家学者的围攻。

1613年,威尔伍德发表文章回应格老秀斯:“一个国家的居民有在他们的沿岸进行捕鱼的原始的排他的权利。

这一部分海洋必须属于沿海国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捕鱼,这些鱼类会有灭绝之虞”,从一个方面论证沿海国对沿岸水域享有主权和所有权的思想,促成“领水”概念的产生。

1618年,英国的赛尔登写成《闭海论》,为英国君主占有英伦三岛周围海域的行为辩护。

1635年英王查尔斯一世下令刊印此书,甚至通过英国驻荷兰大使,要求荷兰惩罚格老秀斯。

赛尔登公开反对格老秀斯的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但他同时承认一个原则:一个国家不能禁止别国人民在它的海中航行而不致有失对人类的义务。

赛尔登力图使英国对海洋的特殊要求与航行自由的普遍要求相协调。

格、赛之间的这种海洋自由与占有的争论随着以后海洋被划分为领海和公海而终结,海洋自由原则得以确立。

17世纪上半叶,欧洲宗教改革后,形势动荡不安。

生逢乱世的格老秀斯,亲眼目睹了当时交战双方的悲惨情事,深感建立和平与法律秩序的重要,他希望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理学、哲学和神学的渊博知识,能够说服当权者,以恢复法制与和平。

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

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

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是17世纪荷兰法学家和国际法奠基人之一,他的思想和著作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从多个角度全面回答你关于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影响的问题。

1. 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被公认为国际法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的法律》(De Jure Belli ac Pacis)于1625年出版,被视为国际法的第一部系统性著作。

这本著作对国际法的定义、主权、国际关系、战争、和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述,为后来的国际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2. 自然法和国际法,格劳秀斯强调了自然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国际法应该基于自然法原则,即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和正义原则,不受国家主权的限制。

他的观点对后来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国际社会的法治化。

3. 主权和国际关系,格劳秀斯对主权和国际关系的理解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主张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但也认识到国家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他的观点为后来国际法中关于主权和国际关系的讨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4. 国际公约和条约,格劳秀斯的思想对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提出了国际公约的概念,并认为国家通过缔结条约来建立国际法律关系。

他的观点为后来国际法中关于国际公约和条约的规范制定和解释提供了指导。

5. 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格劳秀斯的著作还对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提出了限制战争行为的原则,主张在战争中应该保护平民和战俘的权益。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总结起来,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他的著作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强调了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对主权和国际关系的理解提供了重要的观点,推动了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发展,并为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他的思想和贡献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方法律史 格老秀斯的主要思想观点以及评析

西方法律史 格老秀斯的主要思想观点以及评析

西方法律史格老秀斯的主要思想观点以及评析一、格老秀斯简介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格劳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二、格老秀斯的主要思想观点(一)、理性自然法理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

他认为,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神是法的第二源泉。

作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根据自然法理论,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

(二)、国际法理论国际法理论在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实,关于国际法理论当中一些问题的研究并非自格劳秀斯开始,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人研究和讨论有关战争和条约问题,不过,当时人们并没有严格的国际法概念。

中世纪时期,从奥古斯丁、阿奎那到布丹,也都讨论过有关宣战、休战及对敌人维持信义、实行人道主义等问题。

但是,真正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完整系统的理论论述,则是从格劳秀斯开始的。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和内容,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格劳秀斯(Grotius)是17世纪荷兰国际法思想家,他在其著作《海洋法》中运用自然法学说论述了国际法,把国际法从神学、不可分裂和可变换的观点转换成社会上由人类行为和实践确定的观点,从而提出新的法律思想。

此外,格劳秀斯还捍卫了国际公正,提出了等同的国际法的观点,以及国家主权的概念。

他的思想在现代国际法中仍然具有深刻的影响力,成为公认的国际法核心思想,因此他通常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格劳秀斯把国际法从神学观点转换成社会观点,提出国际法应建立在人类自由行为的基础之上。

他认为,国际法的发展应建立在基本的公正和道义准则之上,即“公平待人,态度端正”。

他强调,当涉及国际关系时,不可以能够遵守的原则就是“不得伤害他人”,一切的法律活动必须受这条准则的约束,任何人不得有损害他人的行为。

此外,他还提出了“等同”的国际法观点,认为国际法是普遍适用的,没有国家可以独占国际法,也不能受国家主权制约,而要以国际共识为根据。

格劳秀斯对国家主权有着自己独特的观点,他认为国家主权不仅仅是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还应该包含精神上的独立自主。

他强调,只有当政权的建立、维持和行使依照公正的双方自愿协议,国家才能称之为真正的主权国家。

同时,他指出,国际关系的行为规范应该涉及国家的双重主权,这双重主权是对国家内部安全性、与外部国家的稳定关系,以及进行国际法行为的能力的综合体现。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创新,他的著作《海洋法》给了国际法一种崭新的思维角度,把国际法从神学转换成了一种社会的、可变的法律思想,开创了国际法的新纪元,并成为国际法开创者和发展者的灵感来源。

时至今日,格劳秀斯仍然是国际法学科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人物,他的思想在国际法中继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综上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以自然法学说为基础,从社会实践视角出发,提出了以国家主权实质为公正原则,以普遍性和自由行为为基础的新的法律思想,他的思想在现代国际法中仍然具有深刻的影响力。

格劳修斯

格劳修斯

三、法本乎自然
自然法是市民法之母, 自然法是市民法之母,自然是市民法之祖母
自然所指的是事物的本性。 自然 自然法 广义上的自然法或一级自然法适用于一切事物,它 使一切事物按照其本性运动,连创造了它们的上帝也不能改 变这一点。 狭义上的自然法或次级自然法是仅仅适用于理性动 物 —人类,并与之本性相一致的法则。它要求人们遵循正 义原则安排自己的活动,彼此之间平等相处。
主讲人:
一、生平与著作
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9年出生,荷兰人。被誉为 “国际法之父”和古典自然法学的 创始人。
著作:
《战争与和平法》 《论海洋自由》 《荷兰法律导论 》 《捕获法》
背景:
欧洲各国的关系极不正常,战火接连不断,常为一些小事 就大动干戈,而且打起来之后就杀人放火,无所不为,似 乎根本就没有什么法则。格劳秀斯认为这种状况是极不应 该的,他要改变这种无法的状态,寻找和树立国与国之间 在战争与和平时期应遵循的法律。于是《战争与和平发》 应运而生 。
自然法根源于人的本性,即社会性和理性,所以社会性、 理性是一切法律之母。 格劳秀斯虽然坚持人的本性是法律的基础这一观点,但 是他并未彻底抛弃中世纪自然法学的观点,而且从其承 认功利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已不同于传统 的自然法学,含有实证法学的因素。 市民法就是意志法,它是有理性和有意志的人为自己所立的 市民法 法则,这一法则如果只适用于个人或如果说它是个人法,那 是因为它来自个人的意志;如果适用于一个国家的所有人或 更大范围里适合于许多国家,也就是说如果它是国家法或国 际法,那是因为它出自大家或许多国家的协商。
意义 : ※ 开创了国际公法学 ※ 把自然法学推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对自然法学的贡献

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概述

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概述

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概述
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的最早的观念。

他最先采用了关于国际法的包容性观念,强调国家实践作为国际法的构成要素,以世界权利根基及彼此承认武断等原则为基础,传统地把国际法体系视作国际礼仪、习惯与伦理情操的统一,强调国际法的实践性。

格劳秀斯对国际法理论贡献最大,他为国际法理论体系上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一是他首先把国际法架设在民族独立主权即民族权利的原则之上,强调一切主权国家的国际法的使用是一致的;二是他拥护法律的效力来源唯有由状态及其有关实践,认为一切国际行为均主要由实践生成,即以实践为国际法依据;三是他把国际法理论体系上提出“唯有法令”的理论,即国际法是指本国通过立法制定的法律;四是他强调国际法只是一种形式,而非一种本质的精神,即“形貌法”;五是他肯定世界权利的基础,以及国际社会因此受益,这些基础要求以承认彼此的武断作为其最高的原则。

从上述概述可以看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是否定传统中央主义、古典国际法思想,尊重国家实践,强调现代国际关系中彼此平等、和平相处、多边承认及互利共赢的重要性,为现代国际法理论建构奠定了基础,更加准确地反映了现代国际社会的演进趋势。

格劳秀斯国际法的名词解释

格劳秀斯国际法的名词解释

格劳秀斯国际法的名词解释格劳秀斯国际法是国际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学术理论,它旨在探讨国际法的本质、作用及其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这一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海尔曼·格劳秀斯在20世纪初提出的,他试图以理性和客观的角度解释国际法的起源、发展和应用。

首先,格劳秀斯国际法强调国际法是一种间接的法律体系,而非直接适用于个体的法律制度。

这意味着国际法并非像国内法那样通过立法机关的直接行为产生,而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的。

因此,格劳秀斯国际法认为国际法更像是一种规范性的引导,而非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束缚。

其次,格劳秀斯国际法强调国际法主要通过国家间的行为和国际组织的作用来体现。

在格劳秀斯看来,国际法的制定与执行主要依赖于国家的自愿和互相间的合作。

国际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构,而是通过国际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协商和共识来推动发展。

因此,国际法的适用往往需要各国间的互相承认和遵守。

此外,格劳秀斯国际法认为国际法包含两个层面的规范性,即国际法的实体和程序规范。

实体规范主要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人权、冲突解决等方面,而程序规范则涉及诉讼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等。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和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合作,因此国际法的规范性则是以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基础而制定的。

此外,格劳秀斯国际法还强调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复杂性和国家间的利益差异,国际法的适用并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性。

国际法的实施往往依赖于各国的意愿和性质,如果国家认为违反国际法对其利益更有利,它们可能会采取违反国际法的行动。

然而,格劳秀斯也指出,国际法的存在和积极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国家间的稳定和秩序,进而促进国际关系的发展。

总结起来,格劳秀斯国际法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法学派,其提供了一种理性和客观的解释国际法的方法。

它认为国际法是一种间接的法律体系,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行为习惯。

国际法主要通过国家间的行为和国际组织的作用来体现,并呈现出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层面。

格劳秀斯的理论成就及评价

格劳秀斯的理论成就及评价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法学一班龚思维 2013091024一、目录1.格老秀斯简介2.自然法、实在法和国际法3.社会契约论4.国际法理论及其他5.关于格老秀斯的评价二、正文格老秀斯简介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同时也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代表作有《战争与和平》、《捕获法》等。

诞生于荷兰的德尔福特市(Delft)。

他的家系原为荷兰名族。

伯父曾留学巴黎,精通古语,1575 年拉丁大学创立后,任哲学及法律学教授,曾六次被推任为大学校长。

其父叫詹德格罗特亦为哲学及法学博士,曾任莱登大学董事。

格劳秀斯天资聪颖,未到 7 岁,就开始学习罗典及希腊语。

8 岁时已能够以罗典语作诗歌。

11 岁入莱登大学学习希腊罗马的历史、数学、天文学、哲学、宗教学以及法律学。

14 岁大学毕业,15 岁任当时有名的政治家巴尔佛尔德的随员,赴法国参与使命。

斯留居法国一年,便精通法语,王储科登会恳请他任秘书,奥尔良大学且授以法学博士学位(年仅16岁)。

后经国内动乱,流落国外。

1645年8月29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 62岁。

他为自己写下墓志铭:“荷兰的囚人及流放者并瑞典王国的公使胡果·格劳秀斯长眠于此”。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如果说11世纪“教皇革命”后,教会法的系统化一点儿也离不开当时对罗马法的系统研究,格老秀斯时代产生的现代西方世界的国际法更是以罗马法为蓝本。

这种国际法本质上是西方法,它的内在精神通过自然法的观念得以展现。

这种观念具有鲜明的伦理性、道德性,借上帝的名义禁止或指令人们做某事。

如此浸透宗教意识的伦理道德是西方文化的显著特点。

不过,格老秀斯明确指出:“正如甚至上帝也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一样,他也不能使本来是邪恶的东西变得不邪恶。

”也即上帝也不能改变自然法。

格老秀斯是近代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自法问题的思想家,其关于自然法的贡献主要有下:首先是关于自然法的渊源。

格劳秀斯的理论成就及评价

格劳秀斯的理论成就及评价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法学一班龚思维 2013091024一、目录1.格老秀斯简介2.自然法、实在法和国际法3.社会契约论4.国际法理论及其他5.关于格老秀斯的评价二、正文格老秀斯简介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同时也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代表作有《战争与和平》、《捕获法》等。

诞生于荷兰的德尔福特市(Delft)。

他的家系原为荷兰名族。

伯父曾留学巴黎,精通古语,1575 年拉丁大学创立后,任哲学及法律学教授,曾六次被推任为大学校长。

其父叫詹德格罗特亦为哲学及法学博士,曾任莱登大学董事。

格劳秀斯天资聪颖,未到 7 岁,就开始学习罗典及希腊语。

8 岁时已能够以罗典语作诗歌。

11 岁入莱登大学学习希腊罗马的历史、数学、天文学、哲学、宗教学以及法律学。

14 岁大学毕业,15 岁任当时有名的政治家巴尔佛尔德的随员,赴法国参与使命。

斯留居法国一年,便精通法语,王储科登会恳请他任秘书,奥尔良大学且授以法学博士学位(年仅16岁)。

后经国内动乱,流落国外。

1645年8月29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 62岁。

他为自己写下墓志铭:“荷兰的囚人及流放者并瑞典王国的公使胡果·格劳秀斯长眠于此”。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如果说11世纪“教皇革命”后,教会法的系统化一点儿也离不开当时对罗马法的系统研究,格老秀斯时代产生的现代西方世界的国际法更是以罗马法为蓝本。

这种国际法本质上是西方法,它的内在精神通过自然法的观念得以展现。

这种观念具有鲜明的伦理性、道德性,借上帝的名义禁止或指令人们做某事。

如此浸透宗教意识的伦理道德是西方文化的显著特点。

不过,格老秀斯明确指出:“正如甚至上帝也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一样,他也不能使本来是邪恶的东西变得不邪恶。

”也即上帝也不能改变自然法。

格老秀斯是近代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自法问题的思想家,其关于自然法的贡献主要有下:首先是关于自然法的渊源。

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

(二)内外兼修的主权理论
2.国际关系规则 依据发动战争的不同主体把战争分成三类,即:公战、私战和公私混合性战争。公战 是由拥有主权的人所进行的战争,私战是由没有从国家那里获得授权的私人进行的战 争,混合性战争则是公共权力当局与私人之间进行的战争。只有国家主权当局才有权 决定是否发动战争,只有一国主权权力才能合法地发动战争,只有公战才可能是合法 性的战争。公战,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它必须是双方国家主权权力进行的,第 二,它必须附带一定的形式。这两点要求都极其重要,缺一不可。” 在这里,格劳秀斯就对发动战争的主体进行了十分明确的限制和规范,只有主权 国家才有权决定是否发动战争,其他一切社会行为主体,无论贵族、领主、地方行政 官员和宗教领袖,都无权发动战争,这就大大缩小了拥有发动战争主体的范围。
侵犯权、自由权、支配权、平等权等,认为如果发生 侵害个人的行为,每个人都拥有惩罚的权利。因此主
权国家就像人一样,像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
而国家的权力来自于私人惩罚权利的让渡,战争的正 义性也在于维护受侵害国家的利益。
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尊重
所谓自然法,就是相对于神学论的法律认知,认为人世间的权力和义务是由人性决定 而非上帝决定,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法是固定不变的,甚至上帝也不能加以变更。 即便做一个完全不可能的假设,亦即上帝不存在,人与生俱来的权力义务也是存在 的。” 根据自然法,若是一个行动合于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许;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许。 基于此,格劳秀斯认为,无论上帝是否存在,自然法都将会保持其有效性。他进一步 认为,整个宇宙都受自然法的约束,上帝也不能超出这种限制:“上帝既不能使二乘 二不等于四,故亦不能使一事本为恶者为不恶。” 格劳秀斯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上帝存在,而是对自然法的来源作了修改,将其从上帝的 意志之中解脱出来,进而使之从侧面摆脱了基督教经院主义者的控制.

格劳秀斯的理论思想

格劳秀斯的理论思想

格劳秀斯的理论思想1583年4月10日,胡果格劳秀斯诞生于荷兰的,没有人想到多年后这位婴儿会成为一名伟大的法律思想家,并在西方法律思想进程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他的自然法理论揭示出自然法即人的理性,理性高于实在法,从而开创了理性主义时代,这对后世思想家有重要影响。

他奠定了近代契约论的基础,为资产阶级民主的建立开始了思想准备。

他是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

在这篇论文中,我浅论一下这位伟大的法律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理论以及其在西方法律思想进程中的作用。

(一)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亚里士多德、斯多亚学派和西塞罗,中世纪神学思想家阿奎那也有关于自然法的思想,近现代以来的欧洲,自然法一直是一股强劲的思想传统。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来说,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别与动物的本质。

人能思考,能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

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如果细致探究的话,关于近现代的自然法理论大致有三种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种是英国的具有唯名论特性的自然法思想,以霍布斯、洛克、亚当·斯密等人为代表,另外一种是法国的具有唯实论特性的自然法思想,以伏尔泰、卢梭、百科全书派等为代表,第三种则是西班牙、荷兰等发源的自然法思想,这个路径的思想家比较复杂,有些类似法国,如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就属于唯实论,另外有些则接近英国,如十五、十六世纪西班牙的法理学家。

作为荷兰的思想家,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同样比较复杂和丰富,一方面他深受法国笛卡尔、本国斯宾诺莎等人的理性主义影响,在哲学上属于欧洲理性主义思想传统,他的自然法具有明显的理性特征;另一方面,格劳秀斯又深受爱拉斯谟等人的人文主义思想熏陶,加之以古典学养的陶冶和培育,他的自然法理论又具有一定的经验主义色彩。

因此,正是基于上述多元一体的特征,使得他的自然法理论呈现出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英国的独特性质(当然,英法两国的自然法理论的昌盛从时间上看都是在格劳秀斯之后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又都分别受到了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中的某些因素的影响),或许可以说,他开辟了近现代欧洲自然法的一个新倾向,这个倾向对于德国的普芬道夫等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0]并且在国际法以及现代世界秩序的理论构建方面占据了主导性的地位,成为近现代国际政治一系列原则、规则与和约的道义基础。

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

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基本信息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

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启蒙思想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

他认为,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作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根据自然法理论,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国际法理论国际法理论在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实,关于国际法理论当中一些问题的研究并非自格劳秀斯开始,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人研究和讨论有关战争和条约问题,不过,当时人们并没有严格的国际法概念。

中世纪时期,从奥古斯丁、阿奎那到布丹,也都讨论过有关宣战、休战及对敌人维持信义、实行人道主义等问题。

但是,真正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完整系统的理论论述,则是从格劳秀斯开始的。

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

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

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
1. 国际法的主权原则,格劳秀斯主张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他认为各个主权国家之间应该通过合理的规则和协议来维护和平与
稳定。

这一观点在近代国际法中得到了广泛接受,并成为国家主权
和平共处的基本原则。

2. 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格劳秀斯在他的著作中强调了个体的自
然权利和人道主义原则,他认为战争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遵守人
道主义法。

这为后来的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影响了国际
社会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视。

3. 国际海洋法的建立,格劳秀斯提出了自由海洋的理念,主张
海洋是世界上共同的财产,应该为所有国家开放。

这为后来的国际
海洋法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包括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
定原则等。

4.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格劳秀斯的著作中提出了争端解决的方
法和原则,包括通过谈判、调解和仲裁来解决国际争端。

这对于后
来国际法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 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格劳秀斯主张国际法应该适用于所有国家,无论其大小、实力或文化背景。

这一理念为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平等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总的来说,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非常深远。

他的理论和观点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包括国家主权、人权保护、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和普遍适用性等方面。

他的思想在国际法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至今仍然被广泛引用和研究。

4.格劳秀斯

4.格劳秀斯

四、授课方案 本讲需要6——7 本讲需要6——7课时。 五、参考书目 1.[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 1.[荷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1963年版。 1963年版。 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 2.[英 霍布斯:《利维坦》 馆1985年版。 1985年版。 3.[法]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 3.[法 洛克:《政府论》 务印书馆1964年版。 务印书馆1964年版。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 4.[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务印书馆1961年版。 务印书馆1961年版。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 5.[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 6.[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 6.[美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三、国家理论
(一)国家起源论 格劳秀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国家观的倡导者, 他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的契约,而非上帝的 创制。在格劳秀斯看来,人类历史上首先存 在过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既没有国 家也没有法律,也没有等级差别,人们过着 自由平等的生活,人们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安全得不到保证,人 们在理性和经验的指导下,联合起来,建立 了有组织的社会 。
第一节 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一、格劳秀斯的生平与著作 (一)格劳秀斯的生平 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 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 1645年),是十七世纪荷兰著名的政治家、 1645年),是十七世纪荷兰著名的政治家、 外交家、法学家和历史学家,近代自然法 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国际法的鼻祖。

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

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基本信息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

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启蒙思想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

他认为,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作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根据自然法理论,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国际法理论国际法理论在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实,关于国际法理论当中一些问题的研究并非自格劳秀斯开始,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人研究和讨论有关战争和条约问题,不过,当时人们并没有严格的国际法概念。

中世纪时期,从奥古斯丁、阿奎那到布丹,也都讨论过有关宣战、休战及对敌人维持信义、实行人道主义等问题。

但是,真正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完整系统的理论论述,则是从格劳秀斯开始的。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摘要:格劳秀斯作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它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家以及国家相互交往的法律,主要包括实在法和自然成分。

国际法具有自然法的成分,它是在人类共同意识基础上,由全部或者大多数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或暗示或明示制成的法律,不仅对和平时期有效,在战争时期也有效。

本文结合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理以及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究和阐述.正文: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一、生平与著作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4月10日出生于荷兰的德尔夫特,1645年8月死于德国的罗斯托克. 1599年,格劳秀斯带着博士学位和大金牌从法国载誉回国,在海牙担任大律师。

以后又进入政界。

1618年,格劳秀斯因卷入荷兰历史上一场罕见的政治与宗教争端而被捕入狱。

后在其妻玛丽亚的巧妙安排下侥幸脱身,逃抵巴黎,受到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热情接待.并于1623年2月26日从法国国王那里取得了归化证书。

从此之后,格劳秀斯便开始潜心著述。

1634年,格劳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克里斯丁娜的赏识而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这一职位是当时“瑞典外交部门最高职务”.但由于瑞典的宰相李特流忌其才能,使其到处受制。

1645年他被召回,在斯德哥尔摩受到盛大欢迎,但却没有新的任命.他便决意退出瑞典,女王知道后特为其准备了一条船,并送到留培克。

但他乘坐的船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

上岸后,格劳秀斯精疲力蝎,乘坐一辆敞篷运货车希望到达卢卑克,但离开罗斯托克(Rostock)后不久,便卧病不起,1645年8月29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62岁.格劳秀斯的遗骸临时安葬之后,移葬于故乡德尔福特。

格劳秀斯曾以简洁的语句,为他自己写下T墓志铭:“Grotius Hie Hugo EstBatavum CaPtivus et ExsulLegatus regni,Suecia Magni,Tai。

法律毕业论文格劳秀斯越狱流亡的国际法之父

法律毕业论文格劳秀斯越狱流亡的国际法之父

法律毕业论文格劳秀斯越狱流亡的国际法之父在现代国际法领域中,格劳秀斯越狱流亡的背景为法学学术界所熟知。

作为国际法之父的代表人物,格劳秀斯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其越狱流亡的经过以及其对国际法的贡献,旨在为读者了解国际法的起源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格劳秀斯越狱流亡的背景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是17世纪荷兰政治家、法学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他于1583年出生在荷兰,早年受到宗教改革思想的熏陶,对公正与正义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在荷兰80年战争期间,他因其天赋才智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深入研究而崭露头角。

然而,由于格劳秀斯在政治上的立场与荷兰当时的统治者相左,他很快受到了来自政府的打压。

在1618年,他因被指控与奥兰治亲王莫里斯一世通敌而被捕。

面临监禁和可能的处刑,格劳秀斯决定采取冒险的逃亡行动,并通过一次著名的越狱成功逃出了荷兰。

二、格劳秀斯越狱流亡的经过格劳秀斯的越狱经历被认为是历史上最为著名且受人瞩目的越狱事件之一。

他的越狱计划得到了几位忠诚的支持者的帮助。

在一次利用书箱的伪装手法中,格劳秀斯成功逃亡,并最终成功流亡到法国。

格劳秀斯的逃亡过程中充满了危险和冒险,他必须绕过监狱内外的各种安保措施,同时避免被警卫和巡逻队发现。

通过密谋、筹划和组织,格劳秀斯成功地躲过了死亡的命运,为国际法的学术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时间和机会。

三、格劳秀斯对国际法的贡献格劳秀斯的越狱流亡事件不仅成为历史的佳话,更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在流亡期间继续进行了广泛的学术研究,并在1625年出版了他的巨著《关于战争与和平的法律和习俗的书》(De Jure Belli ac Pacis)。

这本著作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奠基之作,对国际关系的原则和规范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格劳秀斯在书中提出了许多被视为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如主权平等、国际公约的约束力以及战争的正当性等。

他通过对欧洲国家的历史和现实进行分析,为国际关系领域奠定了法律的基础。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所论述的自然公道与节制观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所论述的自然公道与节制观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所论述的自然公道与节制观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是荷兰著名的国际法学家,他的法学思想是世界所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他的《战争与和平法》(The Law of War and Peace)论述涵盖了战争的合法性、战争中财产的保护以及战争中的相关行为的把握和界定。

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所论述的战争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战争中各种行为的节制问题,至今仍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第12章第8节中指出:“尽管此处讨论的并非战争所有各方面的效果,而仅仅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来规范和定义战争行为,以使战争尽可能符合自然公道,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格劳秀斯认为,战争应该体现自然公道,符合约定俗成的规范性做法,在杀伤敌人的同时,要把握尺度,掌握分寸,不要使敌人陷入一种绝望的境地,要有节制——得饶人处且饶人。

在当今国与国之间的外交行为中,也应当提倡一种节制。

这种节制不仅仅是对对手的一种尊重,也对己方有利,这是格劳秀斯的节制思想中所应用于外交事务中的一种智慧。

本文试图就格劳秀斯所论述的战争的自然公道和节制做出梳理,辨明概念并做出评价。

格劳秀斯认为,发动战争是合法的。

不是所有权利的形式都被自然法和意志法所禁止,自然法和意志法只禁止行使那些与社会的原则相矛盾的权利,即那些企图剥夺他人权利和财产的权力。

因而为了达到或重建人类的自然目标——和平或平静安宁的社会生活条件,而不是为了个人或集团的自我扩张,为此发动的战争就是正义的。

“自然法的规则本身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具有显著的适应性,实际上适应了人类历史的发展。

”[3]格劳秀斯认为,战争可以把人类带往和平。

“由于战争是为和平而发动的,没有争端就不会引起战争,所以,应当把通常发生在国家间的所有这些纷争看作是战争法的调整对象,这样,战争本身就会把我们引向和平。

”[4]格劳秀斯认为,战争与正义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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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内实在法的分类
格劳秀斯把实在法分为政治法、民法和刑法。所 谓政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对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 有约束力的法律。民法,是指调整人们财产关系 的法律,是保护私有关系的法律。民法的任务是 保障人们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刑法,是对犯罪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格劳秀斯 认为惩罚是对犯罪的报应,是自然法的要求。对 罪犯的惩罚至少要达到三方面的目的:第一,有 利于犯罪者,即通过法律的惩罚给他带来痛苦, 使罪犯得到改造;第二,有利于受害者,使受害 者的权利得到保障,使其他人不敢再侵犯他的权 利;第三,有利于社会,即通过对犯罪的惩罚, 制止或减少社会犯罪,使社会安宁。
1.自然法的原则
第一,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 第二,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的 收益归还主人; 第三,应当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所引起的 损失; 第四,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 第五,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惩罚。
2.与传统自然法的不同
第一,格劳秀斯扩大了自然法的范围。 第二,他的自然法理论摆脱了中世纪神学 世界观的影响。 第三,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代表了近代 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 第四,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的影响力远 远超出了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
第二,格劳秀斯用国际法的原则来解释战争的性 质问题。他把战争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两 类。所谓正义战争,是指为了防御和保卫财产而 进行的战争,包括出于自卫的目的而进行的战争、 恢复被人掠夺的财产和对侵略者进行惩罚的战争 等等。他以自然法的理论来论证这种观点,因为 自卫权和反抗权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也是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 第三,格劳秀斯还把战争从形式上进行了分类。 他把战争分为公战、私战和混合性战争三种。公 战是国家之间进行的战争,是由国家的主权者发 动或引起的战争。所谓私战,是指非主权者进行 的战争,即公民之间进行的战争。混合性战争是 介于公战与私战之间的战争,交战的双方有一方 是主权者,另一方是非主权者。
3.战争中的国际法 第一,要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 的狡猾行为。 第二,战争中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对非 参战人员——妇女、儿童和老人等采取保 参战人员——妇女、儿童和老人等采取保 护措施,对放下武器的战犯,不仅要保护 他的安全,还要保护他的财产。 第三,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 第四,保护交战国双方外交代表的安全。
四、授课方案 本讲需要6——7 本讲需要6——7课时。 五、参考书目 1.[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 1.[荷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1963年版。 1963年版。 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 2.[英 霍布斯:《利维坦》 馆1985年版。 1985年版。 3.[法]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 3.[法 洛克:《政府论》 务印书馆1964年版。 务印书馆1964年版。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 4.[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务印书馆1961年版。 务印书馆1961年版。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 5.[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 6.[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 6.[美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二、自然法理论
格劳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的一个 较为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恢 复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思想家提出的自然 法理论,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桎梏, 使自然法成为世俗的理论。他认为自然法 是人类理性和本性的体现,是永远不变的 法则,它既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 又是国家与法律理论的基础。
第一节 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一、格劳秀斯的生平与著作 (一)格劳秀斯的生平 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 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 1645年),是十七世纪荷兰著名的政治家、 1645年),是十七世纪荷兰著名的政治家、 外交家、法学家和历史学家,近代自然法 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国际法的鼻祖。
五、国际法
1.定义 1.定义 “万民法”从狭义上应理解为“支配国与国 万民法”从狭义上应理解为“ 相互间交际的法律” 相互间交际的法律”。国际法是管理国家 间关系的法律,其特点一是范围较大;二 是强调运用于国与国之间。所以,格劳秀 斯把过去的万民法发展为近代的国际法。 2.战争与国际法 2.战争与国际法 第一,格劳秀斯批判了战时无法律的观点。 从最低层次上讲,战争或许会使许多法律 如民法失效,但是自然法仍然有效。
三、国家理论
(一)国家起源论 格劳秀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国家观的倡导者, 他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的契约,而非上帝的 创制。在格劳秀斯看来,人类历史上首先存 在过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既没有国 家也没有法律,也没有等级差别,人们过着 自由平等的生活,人们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安全得不到保证,人 们在理性和经验的指导下,联合起来,建立 了有组织的社会 。
(二)国家主权论
格劳秀斯认为,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 最高统治权。“ 最高统治权。“凡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 律支配的权力就叫主权。” 律支配的权力就叫主权。” 主权应掌握在被人们的法律或习惯所公认 的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手中。他还认为国家 主权掌握在一个人手中最好,反对人民主 权原则。
四、法律思想
1.法律的分类 格劳秀斯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种。自然法 是正当的理性法则;而意定法是人类意志的体现, 它又具体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机 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国际法是国家间共同制定的 法律或达成的协议。 2.国内法 第一,国内法的渊源是人类彼此的同意,国内法也 可以被辱。因 此,法律必须具有强制力,必须以武力为后盾。
格劳秀斯的主要著作是《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的主要著作是《战争与和平法》(De iure belli ac pacis)。这部关于私法方面的著作于1625年 pacis)。这部关于私法方面的著作于1625年 第一次出版,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格劳秀斯对自然法 的系统论述。《战争与和平法》 的系统论述。《战争与和平法》的成就是突出的。 时至1700年,该书的拉丁文版本达到了26版;1626 时至1700年,该书的拉丁文版本达到了26版;1626 年有了荷兰译本;1645年有了英文译本;1687年有 年有了荷兰译本;1645年有了英文译本;1687年有 了法文译本;1707年有了德文译本。格劳秀斯著作 了法文译本;1707年有了德文译本。格劳秀斯著作 的目的就是在国际法、自然法与法哲学之间建立起 密切的、但又不是马上就能觉察到的联系。艾伦 密切的、但又不是马上就能觉察到的联系。艾伦沃 森认为,“自然法的辉煌之处,完全归结于De 森认为,“自然法的辉煌之处,完全归结于De iure belli ac pacis的成就,它是国际法方面的巅峰之伟作, pacis的成就,它是国际法方面的巅峰之伟作, 无与伦比” 无与伦比”。 格劳秀斯的主要著作除了《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的主要著作除了《战争与和平法》以外, 还有《捕获法》 还有《捕获法》、《论海上自由》等。 论海上自由》
第四讲 启蒙的曙光之一: 启蒙的曙光之一: 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教学方案
一、教学内容 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汉密尔顿的政治法律思想。 二、重点难点 (一)基础知识 英国、法国、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背景;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 鸠、卢梭、汉密尔顿等人的生平、著作;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大致历史脉络。 (二)重点内容 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具体包括:格 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洛克的法治理论、分权理论; 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分权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理论;汉密 尔顿的分权理论。上述诸位思想家的实在法思想。 (三)难点内容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脉络。 三、教学目标 理解并掌握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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