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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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事故管理,及时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规律,采取主动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总厂各单位。
3 职责
3.1 安全处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
3.2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主管专业的报总厂及其以上级事故的调查处理(见附录7.2)。
4 程序
4.1事故分类
4.1.1按照企业事故发生的性质分:
4.1.1.1火灾事故;
4.1.1.2爆炸事故;
4.1.1.3设备事故;
4.1.1.4生产事故;
4.1.1.5交通事故;
4.1.1.6人身事故(包括中毒事故)。
4.1.2按照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性质分:
4.1.2.1水污染事故;
4.1.2.2大气污染事故;
4.1.2.3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
4.1.2.4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
4.1.2.5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
4.1.2.1放射性污染事故。
4.2事故分级和损失计算
4.2.1事故的分级:
4.2.1.1 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报集团公司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人身事故;
b)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
c)一次事故跑油、料在10吨及以上;
d)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3套以上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
4.2.1.2 报总厂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报总厂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轻伤,且累计休工在30个工作日以上(不含30个工作日);
b)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d)一次事故造成2套装置停产;
e)重大未遂事故:已构成死亡或重伤条件,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误停水、电、汽、风及严重串油(料)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漏或任意排放,已形成火灾、爆炸和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的。
4.2.1.3报直属公司(厂)及直属单位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报厂级(直属单位)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轻伤,且累计休工在1-30个工作日;
b)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c)一次事故跑油、料在5吨以下(不含5吨);
d)一次事故造成1套装置停产。
4.2.2环境污染事故分为:报直属公司(厂)及直属单位级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报总厂级较大污染事故、报集团公司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四级。环境污染事故分级界定标准(见附录7.3)。
4.2.3重伤标准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劳文字第56号]执行。
4.2.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4.2.4.1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4.2.4.2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报废的,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失后能修复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失的修复费用计算;
4.2.4.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损失均按帐面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2.4.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4.2.4.5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以当地交通部门裁决为准计算。
4.3事故报告
4.3.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安全管理部门或车间(队、站)、厂(公司)、总厂领导。火灾事故应先拨打119电话报消防支队,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4.3.2发生伤亡事故,应即使抢救受伤人员并通知石化医院。值班人员、单位领导、主管处室领导和厂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正确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一切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4.3.3发生事故后,安全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确定事故级别。
4.3.4报集团公司的事故归口安全处统一上报。凡属报集团公司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用《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及集团公司炼化企业经营管理部,涉及到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应及时按事故性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写出正式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第一个调度会上,事故单位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进行汇报。在事故发生15天内,写出正式报告,报事故主管部门。
4.4 事故应急处置
4.4.1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或当班班长,在组织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和报告上级的同时,按照适用的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
4.4.2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中毒、地震等灾害性事故时,总厂及直属公司(厂)启动《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
4.5事故调查
4.5.1 发生报厂级(直属车间)事故、报总厂事故,以事故所在单位为主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事故主管部门参加;发生报集团公司事故,由总厂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4.5.2安全处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监督。
4.5.3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见附录7.2)。
4.5.4多种经营企业发生的事故,有多种经营企业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4.5.5事故调查组成员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所发生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4.5.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5.6.1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5.6.2确定事故责任者;
4.5.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5.6.4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内容清晰、准确、明了。
4.5.7 事故调查分析的要求(见附录7.4)。
4.6事故处理
4.6.1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4.6.2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必须严肃认真。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要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4.6.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4下列情况,必须严肃处理:
4.6.4.1对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或强令冒险作业,经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6.4.2对已列入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6.4.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又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