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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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同业合作,提高本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银团贷款等各类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债务人按信贷合同约定向受让方还本付息。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可分为完全买断和担保买断两种。

完全买断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担相关信贷资产项下所有风险;担保买断项下,出让方还应对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人仍为出让方,回购到期,出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在符合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情况下办理。

第六条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循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责任、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二章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第八条各经办部门职责:一、本行公司业务部、计划资金部负责监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联系、洽谈,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监控并制订合同文本,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日常管理与操作。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审批。

三、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会计帐务处理,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信贷资产转让资金的清算。

四、本行经办支行(部)负责配合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帐务操作与贷款日常管理。

第九条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是全额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三原则

信贷资产转让三原则

信贷资产转让三原则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银团贷款的,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异议,转出方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信贷资产转让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信贷资产转让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行资产结构和客户集中度、分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减少信贷集中度,调整贷款结构,保证资产业务持续扩张的能力,规范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制定.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经营范围内自主发放且合规发放的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我行将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我行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象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从事信贷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的范围限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授信形成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各类权益性投资(如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六条鉴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可能因为业务自身的背景和特点,导致形式较为复杂,所以本办法仅对形式单一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即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无追索权资产转让、有追索权资产转让以及资产回购三种.第七条无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直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并承担信贷资产的风险。

也称为买(卖)断型资产转让业务。

在无追索权资产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按照购入的原始信贷资产类型计算风险资产,转让方不再计算风险资产.第八条有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信贷风险实质上仍由转让方承担。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改善全行资产业务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本行五级分类为正常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承担信贷资产风险,并由借款人向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性的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真实、完全的转让以及风险真实、完全的转移。

第四条自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对于原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拥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受相应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由总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行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制定、分解、平衡全行资产负债业务总量和结构目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量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本储备,以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外部定价。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牵头及业务审批部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订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年度及阶段性计划,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审批分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协调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事宜,跟踪报告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执行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所涉及相应部门和分行的绩效考核及调整办法。

第九条总行金融同业部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模式、寻找业务渠道、确定业务要素,以及金融机构准入与资格审核。

第十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发起、合同签订、资金划付、账务处理、档案移交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机构将已发放的贷款债权通过转让方式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以实现资产脱离贷款结构、转移风险和优化风险资本等目的的经营活动。

为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减少风险,确保业务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信贷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全过程,包括资产筛选、交易安排、尽职调查、合同签订、交割清算、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环节。

三、资产筛选(一)信贷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战略定位,明确信贷资产转让的目标和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承受限度。

(二)资产筛选应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逾期情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转让资产为优质资产。

(三)信贷机构应制定资产筛选的程序和方法,确保筛选过程公平、公正、透明,杜绝内部人员违规操作。

(四)信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转让资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交易安排(一)信贷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资产转让需求,确定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并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

(二)信贷机构应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协商,明确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条款。

(三)信贷机构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应签订明确的转让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尽职调查(一)信贷机构应对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

(二)信贷机构应对转让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转让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可控。

(三)信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报告制度,记录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为风险控制提供参考。

六、合同签订(一)信贷机构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签署转让合同。

(二)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资产的类型、数量、价格、交割日期和交割方式等核心要素。

(三)转让合同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优选篇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优选篇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优选篇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1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__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对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加快__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业务存在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

为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相关要求(一)报备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报告产品。

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产品报告流程和备案审核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登中心逐笔报送产品相关信息。

(三)登记交易。

出让方银行应当依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108号)相关规定,及时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集中登记。

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有效防范风险(一)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二)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

(三)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会计处理和风险实际承担情况计提拨备。

(四)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收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包括买断信贷资产业务和卖断信贷资产业务。

(二)买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划付资金,买进对方自营的、尚未到期的正常信贷资产,借款人向我行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三)卖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卖出我行自营的未到期贷款,对方向我行划付相应资金,借款人向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三条xx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洁净转让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整体性原则: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以下情形:1.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2.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3.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4.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三)洁净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条件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我行买断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收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包括买断信贷资产业务和卖断信贷资产业务。

(二)买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划付资金,买进对方自营的、尚未到期的正常信贷资产,借款人向我行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三)卖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卖出我行自营的未到期贷款,对方向我行划付相应资金,借款人向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三条xx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洁净转让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整体性原则: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以下情形:1.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2.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3.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4.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三)洁净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条件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我行买断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最新信贷资产转让简介

最新信贷资产转让简介

信贷资产转让简介信贷资产转让简介(一)、信贷资产转让的概念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主要模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

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约定的日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由于回购型业务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让方购回,所以不办理贷款档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目前我国大力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体(这种转移可以采用转让方式,也可以采用信托方式),由特设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

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设目的主体受让了该笔信贷资产以后,以该笔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了受益证券。

信贷资产转让的历史发展在国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是新鲜事物。

这项业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80年代到90年代得到了迅速发展,现在这项业务已经发展成为成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截至2003年底,美国的按揭资产证券化余额已达5.3万亿美元,非按揭资产证券化的余额接近1.7万亿美元,两项总和占美国债务市场22万亿美元的32%。

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信贷资产转让协议1. 背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是一种金融交易协议,用于将信贷机构所拥有的债权资产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金融机构。

通过信贷资产转让,信贷机构可以获得资金,而投资者或金融机构则可以获得投资回报。

本文档将介绍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2. 协议内容信贷资产转让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2.1 参与方•转让人:指信贷机构或其他债权所有人,拥有待转让的信贷资产。

•受让人:指购买转让人所拥有的信贷资产的投资者或金融机构。

2.2 资产转让转让人同意将特定的信贷资产转让给受让人,并在转让协议中详细描述所涉及的债权资产,包括债权的类型、金额、借款人信息等。

2.3 资金支付受让人同意向转让人支付特定金额作为信贷资产的购买价款。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协议中应明确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2.4 权利和义务协议中应明确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人保证其对转让的信贷资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该资产没有被其他人抵押或质押。

•受让人同意承担已转让资产的权益和风险,并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5 不可撤销性协议中通常规定信贷资产转让是不可撤销的,双方同意以签署协议为依据进行交易,并不可擅自解除协议。

2.6 保密条款协议中通常包含保密条款,要求双方对交易的细节和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禁止披露给第三方。

3. 交易流程以下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典型交易流程:3.1 协议订立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协商,商订信贷资产转让的条件和条款,并最终达成一致。

双方确定转让的资产和转让价格,并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协商。

3.2 合同签署一旦协议达成一致,双方签署正式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协议应当经过法律审核与合规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3.3 资产调查和评估受让人对待转让的信贷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以确认资产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3.4 资金支付一旦尽职调查和评估完成,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购买信贷资产的价款。

转让人确认收到款项后,完成资金的划付。

信贷资产转让82号文,主流的解读都错了

信贷资产转让82号文,主流的解读都错了

误会大了!信贷资产转让82号文,主流的解读都错了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下称82号文),遗憾的是,这么重要的文件,主流的解读竟然是错的。

作为曾经的资深银行从业者,洪言微语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什么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简单来讲,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大家熟知的二手物品转让是一个道理,无非是甲银行(出让方)把自己持有的信贷资产转让给乙(受让方,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监管批准的金融机构),实现信贷资产的流转和变现。

基于风险是否转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可分为买断型和回购型两类。

买断方式中,风险实现完全转移,受让方承担完全风险,是一种彻底的转让,目的比较单纯,结构也比较简单;回购方式中,出让方承诺在约定时间对出让资产进行回购,即所谓的“先卖再买”,多此一举往往为实现特定目的,结构比较复杂。

对比两种模式,理想状态下,买断型交易模式优点要多得多,包括但不限于改善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化解不良贷款、优化资产结构、拓展新客户、增加盈利渠道等;回购型交易模式仅有获得短期流动性、增加盈利渠道等少数的优点,并不能实质上起到提高资产充足率、化解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等目的。

相比之下,买断型交易模式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是该产品设计的初衷,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

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合理的风险资产定价机制,除个别情况外,受让方并不愿意承担受让资产的风险,买断型模式非常小众。

绝大多数交易结构设计中,回购方式是主流模式,且呈现出期限短、时间节点性强(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等特点,带有明显的监管套利痕迹。

二、背后有猫腻,倒逼监管出手如上所述,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交易优点不多,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自由操纵监管指标,实现监管套利。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特指人民币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标的物为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向非金融企业发放并拥有合法债权的贷款,该类贷款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属正常类贷款。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双方为信贷资产的出让方与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出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受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受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业务分为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到期时,信贷资产债务人向受让方进行清偿的行为。

信贷资产(双买断)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业务以及(卖出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是指本行作为受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买入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卖出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卖出回购)是指本行作为出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卖出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买入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约定日期由出让方按照协议回购条款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七条在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交易中,信贷资产出让方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贷资产受让方。

信贷资产受让方取得受让信贷资产的债权、收益权以及原信贷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

信贷资产受让方可以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委托信贷资产出让方代为管理转让的信贷资产,双方应另行商定委托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介绍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介绍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介绍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这听起来有点高大上,可实际上就像咱们平常生活里的一些事儿呢。

咱们先把信贷资产想象成一棵果树。

银行啊,就好比种树的果农。

这棵果树呢,到了结果子的时候就会产生收益,就像信贷资产有收益一样。

那收益权呢?就是摘取这些果子的权利。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就像是果农把摘取果子的权利卖给了别人。

比如说,银行放出去了好多贷款,这些贷款就是银行的信贷资产。

随着时间推移,这些贷款会产生利息之类的收益。

银行呢,出于各种原因,可能想把获取这些收益的权利转让出去。

这时候就会有其他的金融机构或者投资者来接手这个收益权。

这就像果农忙不过来或者想提前把果子的收益拿到手,就把摘果子卖果子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一样。

那为啥会有这种转让呢?有时候银行可能需要回笼资金。

就像果农家里突然有急事,急需一笔钱,把果子的收益权转让出去就能马上拿到钱。

对于接手的一方来说,他们觉得这棵果树的果子肯定能卖个好价钱,也就是觉得这个信贷资产的收益很可观,所以愿意接手这个收益权。

这里面还有很多讲究呢。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不是随随便便就完成的。

它有一定的流程和规则。

这就好比果子的买卖得有市场的规矩一样。

双方得商量好价格啊,转让的期限啊之类的。

而且这个转让还得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

这就像果子买卖得符合市场管理部门的规定一样,不能乱来。

再说说这里面的风险。

接手信贷资产收益权可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

就像你买了那棵果树的摘果权,万一果树遭了灾,长不出果子了,你可能就亏了。

对于接手方来说,信贷资产也可能会出现坏账之类的风险,导致收益没有预期的那么好。

而对于转让方银行来说,如果转让的过程不规范,也可能会面临一些监管方面的问题,就像果农如果违反了果子买卖的规定也会被处罚一样。

在这个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市场里,不同的参与者都有自己的小算盘。

银行想回笼资金或者调整资产结构,投资者想获得收益。

大家就像在一个大集市里讨价还价。

有的投资者眼光好,挑到了好的信贷资产收益权,就像在集市里买到了又好又便宜的果子。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范本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范本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转让行为,加强信贷资产转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转让方)将其合法拥有的信贷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担保、信用证、保函等,通过有偿转让方式,转移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具备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财务实力,确保信贷资产转让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信贷资产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信贷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信贷资产享有完全的处置权;(二)信贷资产未涉及法律纠纷,不存在权利瑕疵;(三)信贷资产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属于禁止转让的范畴;(四)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标的、金额、期限、利率、风险承担等事项;(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能够妥善管理转让的信贷资产。

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程序如下:(一)转让方对拟转让的信贷资产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二)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协商,达成转让意向;(三)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标的、金额、期限、利率、风险承担等事项;(四)转让方将信贷资产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五)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做好信贷资产转让后的管理工作,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第三章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的内容和要求第七条信贷资产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转让标的,包括转让的信贷资产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支付地点;(四)信贷资产转让后的管理责任;(五)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模板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模板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方)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以下简称转让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转入方)并一次性融入资金的行为。

1.3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整体性原则。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条件2.1 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转入方应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2.3 转让资产应为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制度。

2.4 信贷资产的转让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信贷资产转让的程序3.1 转出方与转入方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明确转让资产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3.2 转出方应向转入方提供转让资产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资料、贷款合同、担保文件等。

3.3 转入方对转让资产进行审查,确认转让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3.4 转出方和转入方按照约定办理信贷资产转让手续,包括贷款档案及法律文件的移交等。

3.5 转让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转入方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债权由转出方转到转入方。

四、信贷资产转让的价格和支付4.1 信贷资产转让价格应根据转让资产的信用风险、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4.2 信贷资产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应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信贷资产转让的监管5.1 转出方和转入方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相关信息。

5.2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管理。

5.3 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制度,不得利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规避监管。

六、违约责任6.1 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履行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浅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浅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行 的标 准 合 同往往 并 不规 定 贷款 转 让事 宜 。 在 但 银 团贷 款合 同 中大多规 定 了贷 款 转让 的条 款 , 甚 至 规定 了贷款 转让 合 同 的标 准格 式 。 款合 同 中 贷
规 定 了转 让 条款 的 , 自然应 照 此 办理 。 如果 贷 款
合 同对 此 没有 规 定 , 款 人仍 然 可 以按 照 《 同 贷 合 法 》 规定 转 让 贷 款 , 的 这是 信 贷 资 产 转 让业 务 可

信贷 资产 转让 业务产 生 动 因及可 行性 分析
信贷 资产 转让 业务 对商 业银 行 来说 具 有 “ 大特 户 时 , 一客 户 贷 款 比例 很 容 易 突破 限制 。 四 , 业 三 单 其 商 性 ” 即融 资工 具 、 产 负债管 理 工具 和 风险 管理 工具 , 银 行业 务扩 张 中 出现 的不 良资 产如不 及 时 处置 ,将 极 , 资 大地影 响业 绩 表现 。 于上市 银行 , 些 问题 如不 对 这 妥善 解 决 , 带来 的影 响则 更 大 。 上这 些 特 点 正 以 好满 足 了银行 资 产管 理 的需要 ,在 这种 情 况 下 , 信 贷 资产转 让业 务应 运 而生 。 金融 机构 的贷款 是 一种 金融 债 权 , 以根 据 可 《 同法》《 保法》 合 、担 等进 行 转 让 , 以通 知 借 款 可 人 , 可 以不通 知 借 款 人 。 也 不通 知借 款 人 并 不 导 致 贷 款转 让无 效 , 是这 种贷 款 转 让不 能 对抗 借 只 款 人 。贷 款 转让 条 款并 不 是 借 款 合 同的 必 备 条 款。 由于 我 国贷 款 二 级 转 让 市 场 尚未 出现 , 银 各
与其 他 金融 同业 之 间买 卖 一 笔或 者 一组 信 贷资 产 。 本 规 模 , 现新 的效 益 增 长 。 二 , 份 制银 行 资 本 金尽 实 其 股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汇编模板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汇编模板

信贷资产转让制度汇编一、总则1.1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转让行为,加强信贷资产转让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方)将其合法拥有的信贷资产(以下简称转让资产)依法转让给他方(以下简称转入方)的行为。

1.3 信贷资产转让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条件2.1 转出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信贷资产所有权;(2)信贷资产未涉及任何争议、纠纷或诉讼;(3)信贷资产的转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4)信贷资产的转让不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5)信贷资产的转让不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2 转入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3)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及合规经营记录;(4)信贷资产的转让符合其经营范围和战略发展需要。

三、信贷资产转让程序3.1 意向沟通:转出方与转入方进行初步沟通,确认信贷资产转让的意向。

3.2 尽职调查:转入方对拟转让的信贷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状况、信贷资产用途及合规性、担保情况等。

3.3 审批程序:转入方将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审查,核实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风险程度,并提出审核意见。

3.4 签订合同:转出方与转入方依法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转让价格等事项。

3.5 资产交割:转出方按照合同约定,将信贷资产转让给转入方,同时办理相关信贷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3.6 后续管理:转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转让后的信贷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四、信贷资产转让的监管4.1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

4.2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信贷资产转让行为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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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业近年来新兴的一种金融创新。

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银行在资本
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
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对于化解资产
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信贷资产转让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两大类型,每一类型各有两种操作模式:
第一类:银行甲提供保证担保,后期贷款置换或备用贷款支持,
信托公司新增贷款,过一定时期,转手卖给银行甲或银行乙。

这一
时期一般在几天至一年之内不等。

信托公司卖出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信托公司承诺回购与完全
卖断两种。

信托公司一般是采取完全卖断,不愿意回购。

这一类转让之所以发生,在于借款人具有相当实力,议价能力强,追求低成本资金。

银行甲期望维护重点客户关系,囿于无法突破贷
款利率下限,介绍信托公司首先介入,愿意提供担保,便于到期接
回项目。

或者因为过一定时期后,甲的存贷比下降,可以新增贷款,或客户在甲的借款额度已经下降,可以重新对客户贷款。

同时银行
乙缺乏优质项目,资金较多,愿意接受该信贷资产。

第二类:银行存量贷款出售,信托公司买受:
信托公司买受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原出售方附回购承诺、信
托公司完全买断两种。

第一种较多,许多信托公司已经与多家银行
合作多次;第二种较少。

这一类业务出现,是由于银行分、支行需要调节资产负债表,尤其是在月底、年底;创造中间业务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调整收
入结构,完成内部业绩考核要求;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品种,信托公
司受让贷款后,由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兼顾吸收储蓄存款;调整行业
投向,分散贷款资产的地理分布;实施间接银团贷款,分散对单一客
户贷款过度集中的风险。

信托公司参与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逐渐增多,说明金融市场存在此类需求。

相对银行之间直接转让,在信托公司参与下,信贷资产
转让的灵活性大大增加。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
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


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
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转让信贷资产,同时
出让方承诺在约定的日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由于
回购型业务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让方购回,所以不
办理贷款档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目前我国大力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
体(这种转移可以采用转让方式,也可以采用信托方式),由特设目
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
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

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
化区别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设目的主
体受让了该笔信贷资产以后,以该笔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
资者发行了受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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