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调剂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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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调剂操作规范
Ⅰ目的:
为规范处方调剂流程,理解、修正和完善医生的用药方案,及时准确的调配药品,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及用药教育,以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确保医生用药方案制定、执行的一致性,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Ⅱ范围:
药学部涉及药品调剂的各部门、各岗位均应遵守本规范的相关内容。
Ⅲ细则:
一、药师调剂资格的确定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4、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二、处方调剂规范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1、处方审核
①、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八)③、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九)④、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2、处方调配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1)调配程序:调配药师按自打印出的处方书写顺序逐一调配药品(一个患者一个药篮)→在药品外包装上按医嘱注明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再次自行逐一核对→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盖章。
(2)需拆外包装的药品不要用手直接接触,并尽可能保存其内包装或使用厂家的原容器包装。对于必须转移到其他容器中再分装的药品,应使用专用器具,小心操作以避免污染。分装容器应保持清洁、无污染。分装后应在外包装材料上注明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
(3)”按近效期先出“的原则调配药品,对于所取药品数量多、疗程较长(如肝炎、结核、高血压、糖尿病等)的处方,要确保所有药品在治疗期间内均未超过药品的效期限。
(4)内服、外用药品应按规定使用相应的药袋分开包装,并注明用法。
(5)已拆外包装但未发出的剩余药品,应与整包装药品分开存放,并注明批号/有效期。
(7)检查药品性状,变质药品(变色、风化、潮解、破碎等)不得发出。
3、复核发药
(1)仔细核对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是否与处方一致;核对有无配伍禁忌、妊娠反应和超剂量用药。对特殊管理药品和儿童、老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的用药剂量,应特别仔细地核对。
(2)复核有无多配、错配、漏配。对易发生调剂差错的药品应特别仔细地核对。
(3)复核药品外观质量、批号/效期,特别注意对于某些药品的特殊用法、用量的复核。
(4)复核合格后签字、盖章。无第二人核对时,调配人应自行复核并签字,以示已经过复核。
(5)未经复核的药品和处方上无审核人、调剂人签字的药品不得发出。
(6)复核药师向患者交付药品时,首先应确认交付对象是否无误。确认无误后,方可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一交予取药者,发药完毕后在处方上签字、盖章。
4、用药指导
药师对患者进行具体化、个体化的用药指导,普及药学知识,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型。其内容包括:
(1)药品名称、给药目的及作用、高危药品注意事项;
(2)药品的用法用量、给药时间间隔及疗程、最佳服药时间;
(3)特殊药品或剂型的使用方法,包括解释及示范剂量的量取及用药的技巧;
(4)告知常见的不良反应,以及不良反应的处理措施。出现不良反应时与医师或药师的联系方式;
(6)对同时使用的其他药品、食物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
(7)对储存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告知患者,并粘贴醒目的提示标签。如需冷藏的药物应告知患者储藏于2~80C的环境中;
(8)告知患者药品的有效期,并告知其必须在药品期内使用;(9)儿童、老年患者、妊娠妇女、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等的用药指导;
(10)提供患者所患疾病及药物治疗进展的相关信息。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