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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船长12m以下或主机功率44.1千⽡以下(含44.1千⽡)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2.渔船类型为内陆渔业船舶;⼆、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肇庆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野⽣动物特许捕捉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通过⾏政服务中⼼领证窗⼝或以邮寄的⽅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野⽣动物特许捕捉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67683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67683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确保渔业船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可靠。

第四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标准,保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不得泄露检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检验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渔业船舶检验范围包括: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装、维修、检验、登记、航行、作业、停泊、解散和报废等环节。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内容主要包括:船体结构、船舶设备、船舶主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船舶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

第四章检验程序和周期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完成。

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可以申请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营运检验周期根据船舶类型、使用年限和海域情况确定。

一般船舶每年检验一次,老旧船舶、高风险船舶和事故船舶应当加大检验频率。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发生重大改建、事故修复、主机或主要设备更换等情况后,应当进行临时检验。

第五章检验标准和规程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初次检验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子项名称渔业船舶初次检验5实施主体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河池检验处6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7承办机构巴马县水产畜牧兽医局8联办机构前置审批:县级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当地渔港监督部门审批船名号文件。

9办理地点巴马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监督电话************12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3年12月28日修改,自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1—验和临时检验。

13实施对象巴马县内申请渔业船舶初次检验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

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权限划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初次检验应按下列权限检验:(1)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08]135号文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法令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1.1.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 (1)第2章定义 (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渔业船舶、玻璃钢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及船长小于12 m的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等。

1.2 本规则是《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组成部分。

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总则中所规定的原则,如检验资格、权限、责任、申请、费用、等效、免除、裁决与处罚等,同样适用于本规则。

1.3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1.4 本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

[回顶部]第2章定义2.1 专用术语2.1.1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1.2 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2.1.3 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2.1.4 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2.1.5 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2.1.6 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2.1.7 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后开始建造的渔业船舶。

2.1.8 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渔业船舶。

2.1.9 船用产品:系指用于船上并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部件和材料。

2.1.10 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要求的各种检验,即法定检验。

2.1.11 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2.2 技术术语L2.2.1 船长(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摘要:一、引言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内容1.检验的目的和范围2.检验的标准和要求3.检验的程序和方法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督1.规则的实施日期和适用范围2.监督机构和责任3.违规的处理和惩罚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渔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海洋渔船则是渔业生产中的重要工具。

为了保证海洋渔船的安全、合法、高效运作,我国制定了《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本文将对该规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内容1.检验的目的和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海洋渔船的安全,防止渔船因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发生事故。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海域内作业的渔船。

2.检验的标准和要求渔船的检验标准分为设计和建造两个阶段。

设计阶段,渔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渔船设计的技术规范;建造阶段,渔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造,并符合国家有关渔船建造的技术规范。

3.检验的程序和方法渔船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特别检验。

初次检验,是指渔船建造完成后,进行的一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是指渔船在运营过程中,每年进行的一次检验;特别检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渔船进行的检验。

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督1.规则的实施日期和适用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2017 年7 月4 日起实施,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海域内作业的渔船。

2.监督机构和责任渔船的检验工作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

该局负责制定渔船检验的技术规范,监督渔船的检验工作,处理渔船检验中的有关问题。

3.违规的处理和惩罚对于违反《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渔船,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责令其停止运营,并进行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结论《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我国为了保障海洋渔船的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渔船的设计、建造、运营都必须符合该规则的要求。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渔业船舶检验一、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4、《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5、我国现行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我国政府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

二、办事条件:1、申报时间:⑴初次检验的,在船舶制造或改造开工3个工作日前申报;⑵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的,在进坞或上排修理3个工作日前申报。

2、按检验种类递交以下申报材料:⑴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适用于捕捞渔船);③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审批文件;④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⑤承造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⑥造船及技术协议副本。

⑵营运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适用于捕捞渔船);③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审批文件;④《规则》规定须提交的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⑤所有原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⑥承修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⑦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⑧《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⑨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⑩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

⑶渔业船舶的年度、期间、换证和临时检验: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②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③承修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需要时);④船舶修理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三、办理程序:1、材料接收。

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初次检验由船舶制造地或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接收申请人递交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材料。

2、申请受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审查合格的实施检验。

对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规程》(试⾏)4.1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船⽤产品取得认可后的⽇常监督检验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申请。

⼆、办理材料⽆。

⽆。

重要船⽤产品应进⾏型式认可。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珠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版《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站提出申请。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在材料审查之前,按法定检验规则,进⾏相关项⽬检验及审查报告,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完毕之⽇起5个⼯作⽇内签发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通知当事⼈,并说明理由(检验时间段不计⼊承诺时限)。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到市⾏政服务中⼼取证窗⼝领取或通过邮寄的⽅式领取渔业船员证书。

本事项的⽹上办理流程见图2《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证书核发⽹上办理流程图》。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服务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作⽇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包括渔船、渔工船、渔业辅助船等。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证书第五条渔业船舶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登记申请书;(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明;(三)渔业船舶国籍证明;(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登记的,颁发相应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在转移、变更、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维修第九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船舶检验,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变更检验。

第十一条初次检验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性能、安全设备等方面。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对检验合格的船舶颁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损坏、改装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临时检验或者变更检验。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后应当进行检验。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六条渔业船舶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资格证书。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服务,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从事国际航行渔业辅助船舶的检验的管理适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授权或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渔业船舶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的机构,包括中国船级社和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中国船级社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

地方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

省级以下的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其业务范围不得超越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等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化社会组织提供审图技术服务。

专业化社会组织开展审图技术服务的,应当具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相应能力和条件。

第七条中国船级社和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注册验船师或适任管理的要求,并按照确定的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1.自治区范围区内船长24米及以上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及发证;2.自治区范围内船长24米以上钢质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及发证;3.自治区范围内12米及以上内河渔业公务船舶的监督检验及发证。

(二)实施主体广西渔船检验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初次检验1. 持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辅助船暂不需要);2. 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3. 渔船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批准文件;4. 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5.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二)营运检验1.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渔业船舶保持良好状况;3.申请者按规定提交申请。

(三)临时检验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6.船舶封存后启用时;7.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8.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对象:1.初次检验:制造、改造、进口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2.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概述(2021整理)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概述(2021整理)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那么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那么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公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那么的组成局部。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公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那么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公布或成认的建造标准、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规那么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以下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那么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平安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那么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那么〕;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平安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那么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第2节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且有固定连续甲板的渔业船舶。

【精品】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

【精品】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

第二篇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第1章通则1.1适用范围1.1.1本篇的规定适用于船长不小于24m的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对重大改建船舶的初次检验应视具体情况按本篇的适用部分执行。

1.1.2建造船长小于24m的渔业船舶可参照本篇的规定适当降低要求执行。

1.2检验目的初次(建造)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建船舶按批准的图纸施工;在整个建造阶段,其建造材料和工艺满足本局《规则》、规范、有关国际公约和政府有关规定,其检验结果令验船师满意;要求认可持证的船用产品均经验证,符合要求;完成所有规定的检验、试验项目,且结果满意。

1.3检验申报及受理1.3.1初次(建造)检验的申报及受理按本规程第一篇1.4.2、1.4.3及1.4.4条的规定。

1.3.2当出现船体部分在某一船厂建造,但建造完成却在另一船厂的情况时,则应由最后完成建造的船厂提交完整的检验申报,并应在申报书中说明情况。

而制造船体部分的船厂则应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提交该部分的检验申报,并在检验申报书中说明情况。

验船师应在签发的相关检验记录和报告中说明情况。

1.4设计图纸1.4.1通常船舶在建造前,检验申报人应将经验船部门批准的全套图纸、技术文件和验船部门的审图意见书及船舶设计图纸批准函提交受理检验的验船部门。

1.4.2在图纸分批送审情况下,执行初次(建造)检验的验船部门有责任就建造进度、涉及批准图纸的有关问题及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审图单位保持联系,以防止船厂超前施工或审图意见未落实的情况发生。

1.4.3验船师在接受建造检验任务后,应对经批准的图纸及审图意见书进行登记,对图纸的有效性、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对已过有效期的设计图纸,应要求重新报审。

审图意见未落实的设计图纸不得使用。

1.4.4现场验船师如发现经批准的图纸存在有不符合现行规则、规范、政府法令或有关国际公约时,有权要求改正或停止施工,重新报审图纸。

1.4.5经批准的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可由执行检验的验船部门负责审批或由验船师签字确认。

【精品】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

【精品】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

第二篇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第1章通则1.1适用范围1.1.1本篇的规定适用于船长不小于24m的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对重大改建船舶的初次检验应视具体情况按本篇的适用部分执行。

1.1.2建造船长小于24m的渔业船舶可参照本篇的规定适当降低要求执行。

1.2检验目的初次(建造)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建船舶按批准的图纸施工;在整个建造阶段,其建造材料和工艺满足本局《规则》、规范、有关国际公约和政府有关规定,其检验结果令验船师满意;要求认可持证的船用产品均经验证,符合要求;完成所有规定的检验、试验项目,且结果满意。

1.3检验申报及受理1.3.1初次(建造)检验的申报及受理按本规程第一篇1.4.2、1.4.3及1.4.4条的规定。

1.3.2当出现船体部分在某一船厂建造,但建造完成却在另一船厂的情况时,则应由最后完成建造的船厂提交完整的检验申报,并应在申报书中说明情况。

而制造船体部分的船厂则应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提交该部分的检验申报,并在检验申报书中说明情况。

验船师应在签发的相关检验记录和报告中说明情况。

1.4设计图纸1.4.1通常船舶在建造前,检验申报人应将经验船部门批准的全套图纸、技术文件和验船部门的审图意见书及船舶设计图纸批准函提交受理检验的验船部门。

1.4.2在图纸分批送审情况下,执行初次(建造)检验的验船部门有责任就建造进度、涉及批准图纸的有关问题及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审图单位保持联系,以防止船厂超前施工或审图意见未落实的情况发生。

1.4.3验船师在接受建造检验任务后,应对经批准的图纸及审图意见书进行登记,对图纸的有效性、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对已过有效期的设计图纸,应要求重新报审。

审图意见未落实的设计图纸不得使用。

1.4.4现场验船师如发现经批准的图纸存在有不符合现行规则、规范、政府法令或有关国际公约时,有权要求改正或停止施工,重新报审图纸。

1.4.5经批准的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可由执行检验的验船部门负责审批或由验船师签字确认。

船用产品检验证的发放

船用产品检验证的发放

船用产品检验证的发放(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九条第二款: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一)办事条件:1、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2、产品符合现行规则、规范、标准;3、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能力、质量和计量情况符合要求;4、样机测试符合型式试验大纲;5、需报送以下材料①检验申请表一份;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证明(首次);③首次申请检验的产品,应提供受检产品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以及近期所作产品性能试验报告(含新产品鉴定材料)一式两份。

(二)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申请人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办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经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办证中心转报。

2.审查图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指派验船师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和标准等对图纸资料进行审查。

3.现场检验图纸审查完毕两日内派两名以上验船师根据检验规则、规范对船用产品进行现场检验。

4.填写证书船用产品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填写产品检验报告和船用产品证书,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送交审批。

(三)承诺时限:受理后,经产品检验合格,有关产品出厂资料送齐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给船用产品检验证书。

(四)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收费。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服务,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从事国际航行渔业辅助船舶的检验的管理适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授权或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渔业船舶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的机构,包括中国船级社和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中国船级社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

地方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

省级以下的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其业务范围不得超越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等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化社会组织提供审图技术服务。

专业化社会组织开展审图技术服务的,应当具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相应能力和条件。

第七条中国船级社和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注册验船师或适任管理的要求,并按照确定的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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