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类四级
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类四级第一篇: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类四级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类四级总体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成4类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第二篇:突发公共事件如何建立公共安全机制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机制是一定范围内社会各种组织、群体和个人对各种紧急状态采取应急反应的过程。
紧急状态是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它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
应急机制包涵了应急管理各种活动的内容、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由于紧急状态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应急机制的重点在于快速、灵活地协调各部门、组织、资源、行动之间的关系。
当前,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因素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日益显现。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机制,提高国家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级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目录1 响应依据2 响应级别▪Ⅰ级响应3 响应工作4 各级职责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7] 的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和实施。
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中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中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中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中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响应工作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2、每天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01月08日)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⑴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响应分级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响应分级标准1、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级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及(重大)、Ⅲ(较大)和Ⅳ(一般)。《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了分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确定。A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响应(1)造成30人及其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及其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超出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员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B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1)造成10人及其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机10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上、1亿元以下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C、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1)造成3人及其以上、10人以下死广(含失踪),或危机10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应急响应和事故预警存在一定的差别,预警级别是动态的,根据事件信息和事件的变化,预警级别应当时进行调整。2、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分级标准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国家将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各企业在制定预案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并参照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矿山企业响应分级标准。(1)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及其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2)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A幅、重伤,或造成0、5~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3)Ⅲ级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4)Ⅳ级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一、应急预案启动制度(1)医院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二、现场医疗救援制度(1)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公共事件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强化应急现场检伤分类工作,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首先对伤病者进行及时有效有检查、处置,根据现场检伤结果将伤病者分为四类,标示不同的醒目颜色,分别为:危重患者,标红色,优先处置;重症患者,标黄色,次优先处置;轻症患者,标绿色,延期处置;濒死或死亡者,标黑色,可暂缓处置。
(3)现场医疗救援,包括抢险救护(将伤员从危险的环境中解救出来)、现场急救(对危重伤病员立即进行现场救治)、伤病员转动(及时、安全、合理地疏散到有条件的医院)等。
(4)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求援知识普及工作,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在广泛普及医疗求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枣阳市鹿头镇吉河中学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根据〈国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行政部门空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3、发生在学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及报告管理要求
– 体现快速 – 项目简单 – 描述事件概况 – 附件可以没有
➢ 进程报告
❖ 报告内容: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
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 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 报告要求:
• 报告次数不限 • 附件信息必不可少 • 体现措施的落实和评价 • 反应疫情的动态(新) • 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
➢突发性 ➢多元化 ➢群体性或公共性 ➢综合性和系统性
➢意外性 ➢频发性 ➢危害性 ➢国际性
主要内容-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判定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条 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 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报告程序
发现 突发 公共 卫生 事件
责
任
报
告
单
所在
位
地的
或
专业
审
报
机构
核
告
人
网络 直报
同级 卫生 行政 部门
本级 人民政府
达到 标准
上一级卫生 行政部门
调 查
未达到 标准
采取措施
作为一般 事件报告
报告内容-1
✓ 事件基本信息
– 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 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 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 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全球首次发现,短期内不断出现病例或出现死亡; ?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死亡率的传染 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范围不断扩大;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天花、脊灰野毒株病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
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⑴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34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01月24日生效日期:2006年01月24日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响应分级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响应分级标准1、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级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及(重大)、Ⅲ(较大)和Ⅳ(一般)。《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了分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确定。A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响应(1)造成30人及其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及其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超出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员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B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1)造成10人及其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机10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上、1亿元以下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C、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1)造成3人及其以上、10人以下死广(含失踪),或危机10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应急响应和事故预警存在一定的差别,预警级别是动态的,根据事件信息和事件的变化,预警级别应当时进行调整。2、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分级标准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国家将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各企业在制定预案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并参照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矿山企业响应分级标准。(1)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及其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2)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A幅、重伤,或造成0、5~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3)Ⅲ级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4)Ⅳ级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02 应急条例制定背景与意义
制定背景
01 全球化进程加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国传播风 险增加。
02 应对非典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践经验总结。
03
完善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的需要。
法规意义与作用
01
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患者救治工作,同时采 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健康教育与宣传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社会公众参与及支持
01
配合政府措施
公众应积极配合政府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如佩戴口罩、
保持社交距离等。
02
参与志愿服务
公众可以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疫情防控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
完善应急物资调配机制
通过建立灵活的物资调配机制,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物资快速调配,提高资源利用效 率。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重视应急队伍的培养和训练,提高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能够 迅速投入战斗。
推动跨部门协作和联动机制建议
强化跨部门协作意识
通过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各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协作意识。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本条例具有优先适用地位,为政府及相关部 门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
与国际卫生法规和标准相衔接,提升我国在国际卫生合作中的地位和影响 力。
03 应急条例核心内容与解读
组织架构与职责划分
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面指导、协调 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2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2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为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有效、有序的进行,提高应对各类物中毒、自然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以伤病员为中心,以救死扶伤为宗旨,以体现社会公益性为前提。
二、目的与任务(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
平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各种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各种急诊急救仪器技术操作能力以及各种急救知识的培训,逐步提高我院紧急医疗救援能力。
(二)建立紧急医疗救援组织机构及应急队伍,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院总值班及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将收集到的信息逐级上报,并要求及时、准确、全面。
任何科室或个人对突发事件信息不得隐瞒,缓报和漏报。
报告程序见附件二。
四、急救物资的管理院办、医务科、药剂科、配合,制定出我院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急诊设施、设备、药品、车辆、通讯等急救器材的明细清单,定点存放并定期检查。
一经发现过期或损坏,应及时更换和维修,保证急救物资的数量和质量都达到100%完好率。
任何条件下,无紧急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指示,不得随意挪做他用。
紧急情况下,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可调用任何科室的急诊设备。
五、人员调配当接到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指令下,为提高应急反应速度,院总值班可立即指派值班医师紧急出动。
当启动应急预案后,领导小组应及时通知应急队员迅速集中赶往出事地点,若事态扩大到需要支援时,领导小组有权在全院范围内抽调人员,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六、紧急救援措施防治组人员赶赴现场后,要及时制定抢救方案,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灾害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公司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公司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成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对涉及的突
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事件(集团公司级)、Ⅱ级事件(企事业级)、Ⅲ(企事业下属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仅供个人参考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 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桂政办发[2004]180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4年9月29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2005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 目的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管理,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1.2 基本原则1.2.1 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立和成员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联通沈阳分公司、网通沈阳分公司、移动沈阳分公司、市经委、市动监局、市商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爱卫会、市红十字会、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办事处、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等。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02月26日)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1)Ⅳ级: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危及2人及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2)Ⅲ级: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Ⅱ级: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与分期应急体制的管理基础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与分期应急体制的管理基础一、本文概述在当今社会,突发公共事件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其影响范围广泛,涉及领域众多,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这些事件不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与分期应急体制,已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
本文旨在探讨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分级与分期应急体制的管理基础。
通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明确各类事件的特征、性质和影响范围,为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合理的分级标准,确保应急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本文还将探讨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期管理策略,以适应不同阶段的应急需求,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和能力。
通过对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与分期应急体制的管理基础的深入研究,可以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推动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突发公共事件可以根据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进行多种分类。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类方式:按性质分类: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事故灾难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不明原因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则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按影响范围分类:突发公共事件可以分为局部性事件和全局性事件。
局部性事件主要影响特定地区或行业,而全局性事件则可能对整个社会或多个地区产生广泛影响。
按危害程度分类:突发公共事件可以按照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级别划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将事故响应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预警级别分级方法及预警颜色如下:Ⅳ级,可能死亡1~2人的一般事故,预警颜色为蓝色;Ⅲ级,可能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预警颜色为黄色;Ⅱ级,可能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预警颜色为橙色;Ⅰ级,可能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预警颜色为红色。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如果预警级别为Ⅳ级,即发生一般事故或可能发生一般事故,即启动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机构为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的抢险、善后等全部工作。
如果预警级别为Ⅲ级,即可能发生3~9人人死亡事故,启动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机构为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制定相应的救援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
根据事故级别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请求支援。
如果预警级别为Ⅰ、Ⅱ级,即可能发生10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立即汇报龙口市、烟台市政府,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烟台市政府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指挥机构为烟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制定相应的救援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
根据事故级别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请求支援。
事故预警条件发现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如不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事故预警方式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必须明确具体的预警方式。
井下重大事故通过电话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地面重大事故通过电话或由专人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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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
实施办法
1、先期处置
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省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县的,要同时向相关市、县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港澳办、台办、侨办、国家旅游局或外交部。
2、应急决策
省专项应急机构接到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迅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
(1)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2)启动或授权省应急委启动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3)对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向省委和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给予支持。
波及到相关省(区、市)时,及时予以通报。
3、指挥协调
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省专项应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
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省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4、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
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
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1)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闻发布组: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4)涉外工作组:
由外(侨)办、台办、公安和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5)特种应急组:由公安、国防科技工业、金融、网络监管、环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事发地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皖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破坏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和上级命令、指令,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请求、要求或决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扩大应急
对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和发展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省人民政府进一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应急力量增援事发地。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省大部分地区时,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
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时,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或国
务院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宣布省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一般和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应急委和省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6、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则。
新闻发布工作由省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省政府新闻办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事件的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县的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由省外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具体组织安排。
对不宜公开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7、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省应急委和省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
省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
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省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