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关注的31个发票及增值税等问题(2017年9月14日)【税收筹划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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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 11号

公告2017 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4-20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管理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管理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王卫宏摘㊀要:伴随着房地产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行业发生了巨大改变,房地产企业的未来发展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较大,所处的经济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化㊂因此,房地产企业如果想保持企业利润的可持续增长,急需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管理,因此,政府制订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收入和成本都会发生较大的影响,通过利用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核心㊂基于此,首先,简要介绍房地产企业的特征和纳税筹划的相关理论知识,其次,分析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现状,最后,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希望对以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有所帮助㊂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成本;纳税筹划一㊁引言房地产企业因其独有的特征,企业内任何一项业务均涉及较大的资金,而资金回收的周期较长也给企业带来了较大风险,由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结果难以承受过高的税负,此外,行业内竞争的加剧使企业需要通过纳税筹划降低成本,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立足于国家税务法规,立足于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㊂由于房地产企业高额的市场回报率与其带来的附加值,因此,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探讨就有了更加深刻的现实意义㊂二㊁理论概述(一)房地产企业特征房地产行业已经发展了近20年了,在经济市场上表现出明显的特征:第一,房地产行业正在逐步走向市场化㊂中国的各大中小房地产企业开始有意识的打造各自的房地产品牌,注重品牌是市场化的重要标志之一㊂重视品牌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给客户留下良好的口碑信誉,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第二,房地产行业属于强周期行业,能够反映居民刚需㊂据调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购房目的是为了自住,刚需较强,房价走势与货币供应正相关,价格与经济增速相关,但波动性高于经济波动;第三,房地产最明显的特征是受政策影响较大,资金流出受管制:货币扩张带来投机需求,推动价格上涨㊂土地供应受政府管控,进而影响房价;第四,房地产企业有较为明显的现金流特点:盈利滞后于现金流:期房,采取预售形式,商品房的定金㊁首付㊁按揭款计入预收,但国家要求房企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购房者后才能结转收入㊂因此,现金流入早于盈利㊂现金流波动程度高: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拿地和销售在不同年份㊂另外拿地投资计入房企经营活动现金流,拿地节奏影响房企的经营性净现金流㊂拿地多的年份经常产生净现金流为负㊂现金流依赖金融体系:购买土地和前期施工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但是项目开发周期长,销售情况不稳定,因此房企特别依赖外部融资㊂另外,除开发需外部融资,销售也需要通过银行的按揭贷款㊂因此,房企对于银行融资的依赖度高㊂(二)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税务筹划是发生在企业或者个人经济行为之前所做出的安排,是事先做好准备,但我们身处的客观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其他各种因素也是错综复杂,并且有些因素虽然不是主要因素但也可以左右事件的发生,这就让税务筹划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㊂房地产企业自身的行业特征决定了企业更需要重视税务筹划风险㊂但是税务筹划存在风险,首先,形式合法性,相关交易的安排以及纳税申报㊁减免㊁优惠符合相关税收法律㊁法规的规定;其次,实质合法性,经济交易的性质以及纳税符合实质课税标准㊁与税收立法目的相符合㊂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导致的风险,项目选择不当或者对纳税筹划理解有所偏差都会导致税务筹划与既定目标不符㊂三㊁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一)企业缺乏对税务筹划的意识目前,房地产企业缺乏纳税筹划意识,目前多数企业强调岗位精细化,比如将核算会计㊁税务会计㊁成本会计分别由不同人员处理,而税务的不断复杂使得人员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纳税筹划工作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具备全面的全面专业知识㊂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务筹划发展较晚,目前,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和其他专业团队,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税务筹划工作㊂甚至有些企业不重视税务管理,只重视营销生产研发方面的管理,企业领导层并不知道通过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负担,只是盲目的等待国家税收政策优惠㊂(二)税务筹划机制不完善房地产企业目前制订的税务筹划机制都存在不足之处,最明显的地方在于许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简单地认为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但没有分析到税务筹划存在风险,税务筹划除了规划要符合法律法规,其实施效果也会受到税务行政执法的影响㊂此外,由于我国税收筹划方面起步较晚,税法的建设难免存在一些遗漏,我国现有的税法体系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建立的税收征管法,单一法律法律是平行且松散的,这会影响税法的整体有效力㊂(三)税务筹划作用未能正确认识房地产企业在关于税务筹划工作中,存在诸多认知错误㊂其一,想靠与税务征管部门搞好关系来达到减免税的错误思想㊂由于房地产企业与税收政策息息相关,一些房地产企业想要与税务部门建立 特殊关系 ,在与税务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各种使用歪门邪道的方法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甚至有些企业想要贿赂税务部门达到目的;其二,希望通过偷税逃税来获取税收利益㊂某些房地产企业隐匿真实账目,也就是做假账㊂除此之外,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方面存在一些矛盾之处㊂第一,税后收益并不是在纳税额最少的情况下就越大㊂房地产企业以少纳税为目的,从延迟预售款的入账㊁费用开支的足额记录等方面采取的会计政策也只是将能够得到的税收优惠最大限度的利用;第二,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目种类繁多,计税依据也随外部环境而变化㊂如果不能合理的纳税筹划反而可能使筹划方案的结果大打折扣㊂四㊁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建议(一)健全税务筹划规划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除了考虑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时,还应完善含相应的税务筹划风险的管理制度,降低涉税风险㊂目前随着我国国税地税的合并,一些不合理的企业涉税行为被遏制,同时,企业的利润降低,多重压力下,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可能会加大,因此,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降低税务风险㊂首先,企业应根据风险管理部门分析的风险,制订风险应对方案,同时由于房地产的行业特殊性,应随时留意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宏观政策随时调整筹划方案,降低各种潜在的风险的发生;其次,需要提高企业应对灵活多变经济环境的能力制订的税务管理方案应该具有灵活多样性,准备应急方案做好紧急处理,运用预先制订的风险处理方案来控制风险,随时调整以应对不同状况发生,尽量缩小风险带来的损失㊂㊀㊀㊀(下转第86页)例如:如果企业的销售产品为自产或外购的机器设备,并向业主提供安装服务,在已经分别核算设备与服务销售额的基础上,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的方式选择简易计税,更能够凸显税务筹划的优势;如果企业的销售产品为活动,板房㊁钢结构件等资产物品,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则应当分别核算货物与服务的销售额,并适用于不同的税率㊂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充分考虑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方式的成本,选择合理的计税方法,满足税务筹划的需求㊂在对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过程中,对于劳务分包业务可以采取差额计算方式,确定增值税税额,有效达到节税的效果㊂例如:甲劳务分包公司承包了乙公司的劳务分包工程项目,项目合同值为1000万元(包含增值税),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专业作业劳务项目分包给班组组长李某,在该工程项目完工以后,最终结算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㊂在这一背景下,甲公司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计算增值税,需要向上游的发包商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班组长李某到工程劳务所在地按照1%代开增值税发票㊂由于在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需要按照1%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甲公司完成该工程项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为500万元㊂在税务处理过程中,由甲公司全额开票,差额预缴增值税和差额申报增值税,即甲公司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差额预缴增值税税款应当为:(1000-300)/(1+3%)∗3%=20.39万元;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主体跨区域(市㊁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并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㊂如果有抵减不完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㊂因此,甲公司向当地税务局差额申报增值税时,可以对差额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进行抵扣,即:(1000-300)/(1+3%)∗3%=20.38万元㊂也就是说,甲公司在当地税务局进行差额,申报增值税时,可以享受零申报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㊂(四)合理开展增值税筹划在增值税筹划环节,建安企业可以基于 价税分离 的基本原则,即:当企业的项目不含税收入与销项税确定的情况下,项目总支出成本越低,则企业收益越大㊂基于这一原则,对于增值税的筹划应当从控制不含税成本入手,即拆分不含税价格与增值税两个部分;同时,采取 合同控税 的管理理念,以交易合同为税务筹划的重要工具,注意选择合理的承包方式,在事前对材料费用㊁施工费用等进行明确规定㊂例如:在合同签署环节,确定与分包方的结算方式,要求 先开票㊁后付款 ,并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商应当提供的发票类型㊁发票转移时间㊁企业适用税率等,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及时进入进项税抵扣环节,减少资金时间成本,也能够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㊂还可合理选择公司制的形式,例如:建筑施工合同对方是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对是否开具多少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没有具体要求,建议企业成立分公司,或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不仅可节约施工成本,且可以节约开票的成本㊂(五)充分借助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筹划环境,国家为了促进部分地区行业的发展,颁布了相应的税收政策㊂例如: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明确规定,部分设置在西部经济开发区的建安企业,如果企业主营业务内容为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企业税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自2020年开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按照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㊂建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通过在西部地区设置分公司等方式,转移部分产业至税收优惠地区,有效控制企业的税务成本㊂五㊁结语综上所述,建安企业在经营与发展过程中,为了尽快适应当前的税收政策环境,合理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为重要㊂但企业要事先了解税收筹划的难点问题,通过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㊁合理选择计税方法与税目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从整体上防范企业税务筹划风险㊁落实税务筹划方案,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㊂参考文献:[1]韩非.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及规避策略分析[J].中国商论,2017(31):87-88.[2]陈燕. 营改增 对建安企业的税务筹划影响分析[J].经济视野,2019(1):100.[3]刘丽.浅谈新形势下建安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J].商情,2019(24):66-67.作者简介:章孝媛,安徽省中瑞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㊂(上接第84页)㊀㊀此外房地产企业要合理处理各个税种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将最小纳税额与企业最多收益之间进行协调,因为房地产牵涉的税种较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纵观全局,考虑各个税种之间的影响,要清楚地认识到降低税负不等于躲避交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最常用的税种之一,房地产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除项目金额㊂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㊂(二)完善企业税务筹划环境企业在进行企业文化管理时应加强风险管理文化的宣传,提高加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我国房地产企业虽然逐渐对降低税收负担的意识越来越看重,但企业管理层对税务风险不重视㊂因此,企业要进行税务风险管理,应提高房地产企业全体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将税务风险管理提高到战略层面上来,这样才能全力应对信息时代和全球化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挑战㊂房地产企业应该重视纳税筹划工作,端正思想,摆正态度,应以税收法律与会计法规作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彻底摆脱靠与税务征管部门搞好关系达到节税目的地这种愚昧思想㊂(三)培养税务相关人才纳税筹划的工作专业性和复杂性都较高,因此从事纳税筹划的财务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人文素养,对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较为了解,企业内部要有相应的培训人才的计划,加大公司内部的相关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注重岗位轮换㊁财务人员多岗位任职,全面交流,提高各方面能力,只有专业高素质的税务人次才能帮助企业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节省出一笔可观的收益㊂五㊁结语全球化经济市场环境下,房地产企业若想使纳税筹划方案更加科学合理,需不断关注国家财务政策,深入了解纳税筹划风险,加大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企业财务部门更能适应市场变化,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能够高效开展㊂参考文献:[1]张丽娟.当前中小学研学旅行课程的实施困境及对策研究[J].读天下:综合,2019(2):225.[2]孙波.论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9,40(11):156-162.[3]易欢欢.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及融资成本控制路径分析[J].财会学习,2019(2).作者简介:王卫宏,衡水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企业经营开发期间的税务风险及管理措施

房地产企业经营开发期间的税务风险及管理措施

ACCOUNTING LEARNING125房地产企业经营开发期间的税务风险及管理措施吴诗文 北京创远亦程置业有限公司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建设周期长、前期资金投入大、资金回流缓慢、结利时点滞后、财务杠杆高等特点,根据上述行业特点,为确保财政收入稳定、税金按时缴纳,政府部门对房地产行业制定并颁布了具有行业特征的税收政策和征收条例,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阶段按预收款金额预缴税金,待项目竣备交付后再整体清算。

基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会面临税金超缴风险。

对此,本文探讨房地产企业经营开发期间的税务风险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经营开发;税务风险;管理措施引言现今的房地产行业已不同于以往的“暴利”时期,随着市场需求由投资转为刚需,行业利润水平呈逐年下降趋势。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源整合型行业,是一个高税负行业,涉税业务繁多,涉税种类复杂,房地产企业普遍被当地税务部门列为重点税源企业,导致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较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更加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

基于现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上提出更高要求。

避免在项目亏损的情况下出现企业承担超额税负的问题。

本文基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开发节点展开描述纳税义务及涉税风险点,提出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一、房地产企业经营开发关键节点概述及纳税义务房地产企业二级开发一般涉及如下几个关键节点: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立项、施工、预售、竣备、交付、项目清算。

下面介绍房地产招拍挂拿地模式下,二级开发项目涉及的经营开发节点,以及该节点产生的纳税义务。

(一)招拍挂拿地房地产企业通过国土资源局发布挂牌地块信息,以投标人身份缴纳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竞拍拿地。

中标后,取得成交确认书,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证。

此环节产生的纳税义务有契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土地的所有权转移,产生契税的纳税义务,应在纳税义务之日起10日内完成税款缴纳;印花税,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合同约定价格缴纳税款;土地使用税,在征期内缴纳,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

【营改增各地口径】安徽国税解答23个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2017年)

【营改增各地口径】安徽国税解答23个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2017年)

【营改增各地口径】安徽国税解答23个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2017年)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安徽国家税务局安徽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解答(2017年)一、建筑业(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中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是否有选择权利?如果没有选择权的话,对同一项目因政策调整是前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后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整个项目全部调整为简易征收,将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答:(1)财税〔2017〕58号文件中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上述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指对该满足文件规定的建筑项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上述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项目指2017年7月1日后的新项目,不包括2017年7月1日前的老项目。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请问对于“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列明之外的自产货物,是否可以比照执行?如农业生产者,种植并销售苗木、草皮,同时提供绿化服务,对其取得的绿化服务是否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列明之外的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农业生产者,种植并销售苗木、草皮,同时提供绿化服务,对其取得的绿化服务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重点关注】2017年汇算清缴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非常有用

【重点关注】2017年汇算清缴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非常有用

【重点关注】2017年汇算清缴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非常有用最常见的四种错误1、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2、预缴税款比例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

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申报表填报错误(1)在填报表单中勾选不需要填报的申报表,推送给税务部门大量空表(2)系统存在缺陷,如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没有强制校验关系,在申报表中乱填数字,导致企业不应享受而享受了税额抵免(3)免税收入与免税所得概念模糊,如农林牧渔企业误填免税收入(4)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填报错误,有的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5)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错误4、关联申报(国税发【2008】114号)(1)60%的企业未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关联关系表(表一):企业关联方是个人的,关联关系表中没有填报个人护照、身份证号信息。

(3)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选项填写不符合要求。

如:企业不需准备同期资料、未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但该选项仍选择“是”。

强调: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应先填表三至表七,然后再填表二。

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实例分析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06•【文号】税总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妥善解决了原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顺利实现了税制平稳转换,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

近期部分企业反映,试点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更好发挥税制改革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一)持续开展宣传辅导。

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建筑行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作为下一步政策辅导的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对增值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各类政策安排和优化服务措施,更好地适应新税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专业指导,协调整合培训资源,积极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等工作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

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

(三)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

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跨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

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营业税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营业税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营业税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就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明确如下:1.对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将这部分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可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不动产购买方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若购买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和扣除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分为两条记录开在同一张普通发票上。

若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开具两张发票,一张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企业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一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企业销售不动产扣除已缴营业税的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

4.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企业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

总局货劳司解答36个常见问题

总局货劳司解答36个常见问题

税务总局解答31个营改增热点问题2017年3月2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一期以“深入解读‘营改增’政策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这些热点问题中,有你关心的吗?1.问: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已近十一个月的时间了,有些纳税人反映,对新税制的适应存在困难,还有些纳税人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有所上升,针对这些情况,您能谈谈下一步还将在这方面做些什么工作吗?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好的,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就营改增的有关情况与各位网友在线交流。

从去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到现在,我们一直致力于帮助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尽可能充分地享受改革红利。

目前看来,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当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很难做到每个企业都能完全适应新税制,也很难做到每个纳税人的税负都下降。

毕竟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税制更规范,政策更透明,对纳税人的管理要求也更高。

为了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更精准、享受税收优惠更彻底、抵扣进项税额更充分、办理涉税事项更清楚,引导纳税人更好地提升对税制的适应程度,降低企业税负,我们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新一轮的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工作,辅导对象涵盖了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重点关注在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以及营改增后出现税负上升的纳税人;着重从营改增政策、税收优惠、进项抵扣和办税流程四个方面,采取调研、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工作。

力争让更多的企业充分掌握改革政策,尽快转变思想观念,及时调整经营理念,更好地适应新税制,更多的享受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

关于增值税税率2.问:我刚开了一家餐馆,看到现在外卖APP很火爆,用餐需求很大,也想接一些外卖的订单,但是听说外卖需要缴17%的税,那比我们现在的税高太多了,想求证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已经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求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

求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

求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作者:孙楠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17期摘要:国税总局于2016 年3 月31 日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总局公告2016 年第18 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增值税的征收问题进行指引,但并未对实务中如何发票如何开具及增值税缴纳过程中的事项做明确的说明,本文旨在从实务中探寻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自行开发项目中增值税发票开具、税款纳税、申报表填写等问题的答案,并对增值税税款缴纳过程中细节事项进行细节说明。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增值税发票开具;税款缴纳实务2016 年5 月1 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老项目、新项目并存,如何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纳税款、进行税控盘清卡成为每个房企纳税人面临的新课题,在实务处理过程中远没有文件规定的那么简单,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仔细的探讨,撰写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对实务中房产企业增值税处理进行探讨和总结。

由于房产企业规模较大、项目类型多样化、本文只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项目进行说明。

一、房地产开发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老项目过程中的增值税处理( 一) 销售自行开发老项目过程中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依照国税总局2016 年18 号文的相关规定,房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为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合计,按照5% 的征收率计税并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房产项目,无论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均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次,18 号文也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产老项目在“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款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预收款的发票开具进行说明,明确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房产企业在以往营业税政策背景下,往往在收到预收房款时先给客户开具有效力的收据,待其交齐首付款或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才会通知客户凭借其手中持有效收据换取正式发票。

2017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内容

2017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内容

2017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内容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

2017年的营改增政策相信是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2017年营改增最新政策有什么解读?2017营改增最新政策又是什么内容?2017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这个问题由店铺来为您解答!2017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解读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改增试点的细则正式亮相。

其中备受关注的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也随之明确,房企的旧项目可以选择两种计税方法。

而对于个人二手住房交易,将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税负有所降低。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北上广深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算算账卖300万元房营改增后少缴7100元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不同在于,增值税的计算需要把含税部分剔除,而简易征收方式不需要计算进项税和销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举例来说,房子的交易价格为300万元,如果征营业税,那么营业税=300万元×5%=15万元。

改征增值税后,采用简易征收,征收率为5%,300万元为含税价,需要剔除税收部分后再乘以征收率,即增值税=300万元÷(1+5%)×5%=14.29万元,即可以减少纳税7100元。

新政房企土地成本能抵扣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从税率上看,房地产和建筑业将分别由5%和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但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原理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此外,对于4月30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7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之前的旧项目,两个行业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等过渡期政策。

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昨日表示,细则明确了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销售额扣除部分,力度很大。

海南省国税局之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

海南省国税局之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

海南省国税局之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商品房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和申报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商品房预收款时,不确认该笔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

购房者需要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房者,申报时出现票表比对不符的情况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异常清卡处理。

交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确认收入,且必须先将已经开具的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冲红后,再按照商品房全款开具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可采取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在应税服务发生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并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海南省《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一)》中“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3.关于土地价款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等。

土地出让金通常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价,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毛地”或“生地”价。

其票据由财政部门出具。

拆迁补偿费通常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其票据主要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出具的发票或者收据。

征收补偿款通常是指政府先将土地拍卖出让,再由政府出面征收拆迁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并通过政府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款项。

其票据为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开发规费通常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收取标准向政府多个部门缴纳若干项的各种规费。

其票据为政府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5.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
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房地产企业有关的增值税政策

房地产企业有关的增值税政策
4.差额扣除其他特殊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 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上述月(税款 所属期)起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 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 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
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 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不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 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 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 11%,征收率为 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 方法的,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 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 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 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

河北土地返还款

河北土地返还款

河北国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关注的31个发票及增值税等问题问题11、在新政府补助准则下,4种不同形式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招拍挂获得了一个旧城改造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1亿元。

后来,A公司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2000万元。

那么,在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不同形式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如何进行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情形一:根据A公司和政府部门的约定,该笔返还是给企业招商引资的奖励款2000万,未规定资金专项用途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1号—政府补助》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情形一:根据A公司和政府部门的约定,该笔返还是给企业招商引资的奖励款2000万,未规定资金专项用途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取得的招商引资奖励款应当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且与企业日常活动不相关,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处理为(未提及税费忽略不计):借:银行存款2000万贷:营业外收入2000万情形一:根据A公司和政府部门的约定,该笔返还是给企业招商引资的奖励款2000万,未规定资金专项用途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河南国税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19个热点问题

河南国税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19个热点问题

河南国税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19个热点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选择602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预缴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意向金(诚意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适 用 不 同的税 率 或 者征 收 率 。
清 算 机 构 从 发 卡 机 构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发 票上 记 载 的发 卡行 服务 费 , 一 并计入 清
3 %和5 %的征收率 , 分别填 写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报 表 》( 小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第
二、 建 筑 企 业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后, 以 内部 授权 或 者三 方 协议 等方 式 , 授权 集 团内其他纳 税人 ( 以下 称 “ 第 三
税专 用 发 票试 点 范 围 。 月销 售 额 超过 3 万
具 的增 值税 扣 税 凭证 , 仍按 《 国 家税 务总 局 关于 调 整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抵 扣期 限有
商户 开具 增 值税 发 票 。 七、 纳税人2 0 1 6 年5 月1 日前 发 生 的 营 业税 涉 税 业 务 , 需 要 补 开 发票 的 , 可 于
2 0 1 7 年1 2 月3 1 日前 开具 增 值 税普 通 发 票
方 ”) 为发 包 方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并 由 第 三
方直接 与发包方结 算工程款 的, 由第 三 方 缴 纳 增 值 税 并 向发 包 方 开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 的 建 筑 企 业 不缴 纳增值税 。 发 包 方 可 凭 实 际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开具 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算 机 构 的 销售 额 , 并 由 清 算 机 构 按 照 此
销售 额 向收 单机 构 开具 增 值 税发 票 。
2 栏 和第 5 栏“ 税 务机 关 代 开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不含 税 销售 额 ” 的“ 本期数” 相 应 栏 次 中。

建筑业房地产业20个主要涉税风险及防控注意事项

建筑业房地产业20个主要涉税风险及防控注意事项

建筑业房地产业20个主要涉税风险及防控注意事项来源:旬邑县税务局作者:旬邑县税务局人气:2947 时间:2022-01-13摘要: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一、建筑业房地产企业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按照日常税收征收管理梳理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具体如下:01、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合同较多,容易忽略合同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合同,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02、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风险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房地产企业经营环节多、业务交易量和交易对象规模不一,尤其是对一些零散的人工费用、代理费用,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

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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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关注的31个发票及增值税等问题(2017年9月14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1、已经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营改增后怎么补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省局答疑八)2、房地产预收款怎么开具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暂不填写,其他项目应填写齐全,商品名称为“房地产项目名称-商品房预收款”,备注栏注明预收款性质(如:定金、30%首付款等)、预售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商品房面积。

(省局答疑八)
3、2个以上自然人共同购买房产怎么开具发票?
省答疑八:发票购货方名称可以填写共有人姓名,纳税识别号一栏可以不填写在备注栏填写共有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4、房地产开具发票有哪些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因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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