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04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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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 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 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 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 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 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六、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 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 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 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七、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 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八、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 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原创实用版)目录1.2007 年民事诉讼法概述2.2007 年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3.2007 年民事诉讼法对社会的影响正文一、2007 年民事诉讼法概述2007 年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1991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后,于200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

此次修订,旨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2007 年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1.增加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

同时,针对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诉讼阶段,规定了具体的诉讼权利和程序,保障当事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简化了诉讼程序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简化了诉讼程序。

例如,将原来的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改为一审、二审两个阶段;取消了原来对简易程序的限制,使得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明确了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

3.强化了对法院审判的监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责,强化了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

同时,增加了对法院审判的公开、透明度要求,使得审判过程更加阳光、公正。

三、2007 年民事诉讼法对社会的影响1.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7 年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提高社会道德水平。

2.提高了司法效率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

这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省司法资源,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3.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2007 年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民事纠纷的解决更加公正、高效,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10.28•【文号】主席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
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
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本法规于2015年2月4日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法规废止。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精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精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民事诉讼法范本

民事诉讼法范本

民事诉讼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范本的目的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实施,确保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第二条法院作为独立的国家机关,负责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关系发生的权益争议,依法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

第四条在辖区内发生的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独立、公正地对待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第二章案件的受理第七条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书面起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对起诉状进行审核,核实起诉状的基本内容和证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及时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告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三章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证据,并提供给法院。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依法确定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如果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指定鉴定人、调取证据材料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四章庭审程序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进行庭审,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应当向当事人宣读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并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质证。

第十七条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代理人,享有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并进行质证和还证。

第五章判决与执行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的执行,应当及时、有效地履行。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事诉讼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权益。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环境权益。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管辖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民事诉讼法课件

民事诉讼法课件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本法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1.本法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民事诉讼活动。

2.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节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2.民事诉讼具有平等性、自愿性、争议性、协商性、公开性等特点。

第三节民事诉讼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依法受理、审理和裁判案件。

2.等待原则:当事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法院应及时受理。

3.公正原则:法院应公正、独立地行使职权。

4.公开原则:诉讼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5.听证原则:法院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6.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法院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诉讼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起诉讼。

第二节管辖权1.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2.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当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三节利害关系1.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与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

2.第三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或第三人介入诉讼。

第四节责任追究1.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但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或中止诉讼时效。

2.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章诉讼的开始第一节起诉1.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起诉状应当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

第二节受理1.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程序准备1.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进行程序准备工作,包括审查起诉状、组织调解等。

2.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进行程序准备工作。

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举证责任1.原告应当承担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可直接打印)概要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可直接打印)概要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删去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后者是指民事诉讼法典以外的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解答、批复、意见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虽不同于法律规定,但对民事诉讼具有规范作用,而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范围。

2011年11月,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民意,首次大修,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将可用作呈堂证供。

释义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它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诉讼参加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法院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实行司法保护的程序。

编辑本段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张)法学原则相同。

民诉法学初期,民诉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有追随民法学的倾向,后又逐渐分离,民诉法学欲摆脱民法学的范畴和理论,建立独立的概念和体系,以实现诉讼法学的独立。

概念对于不同民事诉讼规范的区分,在于揭示其不同特点,掌握其不同的内容,在学习和运用中将不同的民事诉讼规范密切结合起来,全面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具有安排科学,体例新颖,结构严密的特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将有一些新的诉讼程序制度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解释民事诉讼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0日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3〕15号(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2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其他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发布)法发〔1994〕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法释〔1998〕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法释〔1998〕14号,等等。

民事诉讼法04

民事诉讼法04

• 以起诉的方式提起诉讼。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本诉的存在, 而法院在审理中 发现可能存在第三人的, 依职权进行告知, 第三人对于是否起诉有处分权。
• 一般应在本诉已经开始而一审尚未结束时参加, 在例外情况下允许在本诉 二审期间参加, 但二审法院须对参加之诉进行调解。如果参加之诉的双方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即以调解结案;如调解不成, 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 , 发回重审。
受诉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
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 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
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 ,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 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
□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维护 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
□ ➢
特对征案件的诉讼标的不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 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 不仅是财产权, 也可能是身份关系, 还可以
是刑法、行政法上的地位, 但不能是纯粹的情
感、道德、伦理上的理由。
➢ √ 具有法逻辑上的因果关系, 不能是纯粹的经 济上或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本案判决构成
取得 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消灭 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代理人本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产生的监护权, 收养或婚姻关 系解除;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诉讼终结。
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 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黑律师”等。但无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得作为委 托代理人。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 授权事项,只写“全权代理”、“特别代理”的为 一 般代理,不得处分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 关的 诉讼权利,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 起上诉,撤诉等。 思考题: 律师在现代社会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调整)【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印发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解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08年民事诉讼法新亮点

2008年民事诉讼法新亮点

2008年民事诉讼法新亮点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并决定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出台以来的首次修改,其主要修改内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问题。

司法考试的命题者向来非常青睐新修正或者出台的法律,《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无疑成为2008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部分的新亮点。

在本文中,笔者选取修正案中涉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几项条文,为大家简单梳理一下2008年司法考试中审判监督程序最有可能涉及到的几个考点。

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比较重要,基本上每年的试题都会涉及到,但是其分值变化也比较大,少的时候1、2分,多的时候10来分。

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2005年考察审判监督程序的分值,由于题目是在卷四分析题中出现的,其分值达到了10分。

预计明年的司法考试,修正案中涉及到的审判监督程序的考点是必考的内容。

以下分述之: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在这一部分主要涉及以下的内容:(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原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细化了原来的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共13项事由。

对于此,考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掌握。

1、证据方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08整理版)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08整理版)时效性:现⾏有效发⽂机关:最⾼⼈民法院发⽂⽇期:2008年12⽉16⽇⽣效⽇期:2008年12⽉31⽇为保证⼈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举证第⼀条 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条 第⼆条 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条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三条 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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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例与结构 民事诉讼法的分则主要是调整各类诉讼的程序性 规定。这些程序大体上分为国内民事案件包括非讼案 件的审理程序(第108条至第206条)和审理涉外民事 案件的特别规定(第237条至第270条),以及强制执 行程序(第207条至第236条)。 国内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下辖一审普通程序(第108 条至第141条)、简易程序(第142条至第146条)、二 审程序(第147条至第159条)、审判监督程序(第177 条至第188条)和非讼程序(第160条至第176条、第 189条至第198条),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 199条至第206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并不是一个 独立的程序。
第二节
一、独任制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判的 制度。 在案件适用范围上,独任制审判组织只能 用于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及一般非讼案件。 在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判组织审理民事 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案情 复杂、争议标的较大等情节时,应将审判组织 形式转换为合议制审理。但是,采用合议制审 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转换为独任制审判 组织审理。
第二节
二、合议制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 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 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也称为合议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 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可以由 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审判 员组成,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
第一节

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
二、民事冲突的解决方式的类型 1、当事人自行磋商和解 2、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 4、仲裁委员会仲裁 5、民事诉讼
第一节

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 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 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活动。 1、民事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2、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不断推进的系 列活动。 3、在民事诉讼中,程序主体为探究民事案件的 “真实”,必须循序渐进。 4、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 基础教材· 必修课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
主 编 田平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导 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

重点问题: 1、民事冲突的形成系多种原因所致。 2、在诸种解决民事冲突的手段中民事诉讼是 一种重要的也是最后的手段。 3、进行民事诉讼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 诉讼法是调节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4、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是保证法院正确办案, 二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三是宣传社会主义法 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例和结构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由总则、分则两大部分 有机地构成的。总则部分包括: 1、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条、第2条、 第5条至第17条)。 2、主管与管辖(第3条、第4条、及第18条至第 39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第40条至第62条)。 4、民事诉讼证据(第63条至第74条)。 5、其他(第75条至第107条)。
(一)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外部条件 民事审判权的良好运行,必须以审判独立为前提条件, 审判独立首先要求法院对外是独立的。 (二)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内部条件 在法院独立于外部权力与机构的前提下,应创造良好的 内部条件,保障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民事审判权,排除 来自法院系统外以及法院内部的一切干扰和控制,法官行使 民事审判权只服从法律。 审判独立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其内涵在大多数国家都被 解释为法官的独立。 (三)合理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合理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是保证民事审判权良好 运行的又一重要条件。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应当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 力保障权利”。
第二节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 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1、简化诉讼程序,实行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 制度。 2、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3、实行陪审制度。 4、普遍开展调解工作。 5、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二节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三、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的权能
二、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民事审判权的内容十分广泛,概况起来主要有 四个方面: 1、提供司法保护的权能。 2、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权能。 3、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作出 民事判决的权能。 4、人民法院的诉讼指挥权。

第一节民事审判权的Fra bibliotek能三、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
第一节 诉
二、诉的构成
诉的构成,又称为诉的结构或诉的构成 要素。 关于诉的构成,学界尚无统一定论。有 的主张二元说,有的主张三元说。所谓三元 说,是认为诉的结构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 和诉讼理由。所谓二元说,即认为诉只包含 两种因素。其中,又有两种见解:一种认为 诉的构成包括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一种认 为诉的构成包括当事人和诉讼标的。
第一节 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
四、民事诉讼的外部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救济方 式的相同点: 1、本质相同 2、功能相近 3、当事人相同 4、合理、公平的原则相同

第一节 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救济方式也 存在许多差异: 1、民事诉讼与当事人自行磋商、和 解的区别。 2、民事诉讼与有关单位(或部门、 社区)处理民事纠纷的区别。 3、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区别。 4、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
与以往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苏维埃民 事诉讼法》在内容上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2、强调国家干预原则。 3、实行社会干预原则。
第二节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1、中国在西周时期,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 讼法已开始有所分别。 2、中国封建社会的前期和中期,没有独立 的民事诉讼法典。 3、国民党政府在1935年2月1日公布了《民 事诉讼法》,该法共9编12章640条。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1、民事冲突 2、民事审判实践和民事诉讼实践 3、民事诉讼法 4、国外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1、理论研究密切联系实际的方法 2、比较的方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重点问题: 1、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2、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 3、资产阶级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 4、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5、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概况 本章共2节: 第一节 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章 诉与诉权
重点问题: 1、诉和诉权的概念。 2、诉的构成要素以及诉的分类。 本章共2节: 第一节 诉 第二节 诉权

第一节 诉
一、诉的概述 诉是当事人向代表国家的法院提起的对民事纠纷进 行审理和判决的请求。诉具有以下特征: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 从法律性质上看,诉包含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 义上的诉两层含义。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民事权 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 两者虽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功能,但二者是紧密联系、 相互依存的。
第一节 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冲突 1、 历史和现实表明,任何社会均存 在各种各样的民事冲突 2、各种 民事冲突的形成原因是比较 复杂的: (1)有政治原因;
第一节 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
(2)有经济原因; (3)有人文原因; 3、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冲突具有下 列四个特点: 第一,民事冲突具有平等性。 第二,民事冲突具有特定性。 第三,民事冲突的可处分性。 第四,民事冲突的可平息性。
第一节 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发展
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与封建社 会、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相比,具有很 大的进步。主要特点有: 1、程序法与实体法正式分离。 2、司法独立。 3、确立了辩论原则及辩论式诉讼。 4、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第一节 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审判组织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制是指由非司法职业的公民作为陪审员 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1、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民众的一员参与审 判活动,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裁判 更加符合公众标准。 2、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民陪审员可以 发挥其专业优势,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 疑难问题。 3、可以监督法官的行为,增强诉讼程序的 透明度和廉洁性。 4、对民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着手民事诉讼法 的制定。 2、1979年9月起草,1982年3月8日经第五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 行)》,于198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 立后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共5编23章205条。 3、1991年4月9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布实施了《民事诉讼法》,共 4编29章270条。 4、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同时,与之相 关的一些民事程序法也在不断地制定和颁布。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 定法院、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 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 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2、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法。 3、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4、民事诉讼法是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 法的程序法。 5、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6、民事诉讼法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 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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