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宋朝法律制度8-9.rtf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此外,宋朝富家巨室也凭借其雄厚的财力买得官职。 根据历史记载,南宋时甚至卖官所得收入已成为国家财 政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官吏的考课 考核的方法主要有二种:一是磨勘制;二是历纸制。 磨勘制:即磨勘转官,是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
定升迁。 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工作登记。规定官吏按日
自记功过,并上交主管官员,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官吏的致仕制度 所谓致仕制度,即退休制度。根据宋朝法律的规定,
五代十国形势图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 (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同时,在中央
包括铜钱与铁钱两种。依据其不同的流通区域,宋朝将 全国划分为铜钱区和铁钱区,严禁其流出境外。
(二)纸币 宋朝的纸币由唐朝的飞钱发展而来。北宋称其为交子
或钱引。南宋称其为会子或关子。其中,交子是宋朝最 早产生的纸币,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纸币。
四、赋役制度 宋朝的赋役制度包括赋税和徭役两种制度。 (一)赋税制度 宋朝的赋税比较多,分得也比较细,除了传统的田赋和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
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来自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
定
二、物权
(一)所有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永佃权、典当、倚当 和抵当
三、主要契约关系 1、租佃 宋朝的租佃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佃农和地主之间是契约关系,而非私人依附关系; (2)佃农与地主的法律地位仍不平等; (3)佃农所受的剥削仍然较重。 2、典卖:包括典当与买卖 3、借贷 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1、结婚的年龄: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_0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学习重点:1、两宋的法律思想;2、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3、宋代法律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并未被完全废弃,“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及例不同从敕令”,《宋刑统》仍可被适用。
(三)编例编例是指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1.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2.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断例表现为法律形式时与诏敕一样,需经编纂的程序。
(四)条法事类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的“条法事类”的出现。
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它改变了原来所编的敕、令、格、式中,同一类法律关系的法规分散在不同的篇章中,缺少条理,难以检索,给司法官员的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
最早的条法事类是《淳熙条法事类》,保存至今的是《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一)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中央:“两府三司”:两府: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与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掌握财权)2、职官的管理与任用官吏的选拔“糊名考校法”,科举考试仍然是宋人任官的最主要途径。
宋朝每三年举行一次科举,为了防止科场作弊,宋朝创造了“糊名考校法”与“誉录试卷法”。
前者是把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后者是在糊名考校法的基础上,为防止考官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而创设,但如何确保誊录过程中与原文的完全一致成了这一方法的最大问题。
(二)刑事法律规范1.刑事政策《重法地法》:仁宗嘉佑年间,统治者首先出于京城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
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
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 (一)蒙古汗国法律 • 元太祖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来,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扎
撒”。1223年,成吉思汗召集大会,“重新拟定了训言、 扎撒和古来旳体例”,用蒙古文统计,称为《大扎撒》。 内容涉及那颜背叛君主者处死、擅离职守者处死、马畜盗 一赔九等,以及其他保护游牧经济、社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旳不平等。 元初,根据不同民族将民众旳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 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 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域旳民众)最低。举凡科举任 官都定有一系列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 旳法规。
四等人
• 在定罪量刑上也体现着民族差别。元代法律要求宗室及蒙 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 刑部,且审判机关旳正官亦由蒙古人担任。遇有蒙古人与 汉人纠纷案件,多偏袒蒙古人。法律上明定蒙古人犯罪与 汉人犯罪同罪异罚。如盗窃罪,汉人均处黥刺之刑,而蒙 古人则免刺。蒙古人因争斗或酒醉打死汉人,只是要求 “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丧葬费)”;反之在一样情 况下,汉人若打死蒙古人,则一律处死并付烧埋银。蒙古 人犯死罪也可免考掠,日给饮食。假如是蒙古官员犯罪, 连行刑也必须是蒙古人,且法律往往不要求对犯罪官吏旳 详细处分,虽然要求,刑罚也比唐、宋律轻。
立法概况
• (二)编敕 • 敕旳本意是尊长对卑幼旳一种训诫。南北朝后来成为皇帝诏
令旳一种。宋代旳敕是指皇帝对特定旳人或事所做旳命令。 敕旳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旳根据。依宋代成法,皇帝 旳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 才被赋予通行全国旳“敕”旳法律效力。 • 编敕,是将一种个单行旳敕令整顿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 式旳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主要和频繁旳立法活动, 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旳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旳《建 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 敕旳特点是: • ⑴任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旳体例分类, 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 ⑵神宗朝敕地位提升,“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 到破律、代律旳地步。 • ⑶敕主要是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旳要求,所谓“丽刑名轻重 者,皆为敕”。
第八章宋元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元法律制度宋代第法一律节制度元朝第法二律节制度一、社会结构的变化与法制特色二、宋代立法思想三、立法概况四、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五、司法制度社会结构的变化1、租佃制成为土地制度的主导形态。
2、良贱士庶的界限被打破,不同阶层间升降频繁。
3、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大为提高。
4、宋代文化“内省而扩大”,精致而细腻。
法制特色1、重视法制建设。
2、民商法制的内容比唐代更加丰富。
3、版权保护首次在宋代出现。
4、士大夫以积极淑世的态度广泛参与法律实践。
厉行君主专制集权中央的基本国策“存天理灭人欲”和“利义双行”的指导思想。
(一)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恤狱慎刑,临政以简;恤刑爱民,赏罚严明。
”(二)“上下相维,轻重相制”(三)“政丰”“理财”,“通商惠工《宋刑统》南宋《条法事类》编敕事例编敕与例断例引例破法《宋刑统》采用刑律统类的南宋《条法事类》形式;分门编排,12篇,篇下设门;添附敕令格式。
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南宋孝宗令以“事类”为依据编排敕令格式,每项事类收入相关敕令格式等。
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编敕:将过去历年散敕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
断例:宋仁宗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附在编敕之后。
事例: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
普通刑法外又有特别刑法——“重法地”立法严惩贪墨不抑兼并、均税特点民法刑法刺配凌迟刑罚变化折杖法《官品令》《职员令》《考课令》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市易法变化禁榷法民商法商法市舶条法《长定格》行政法规《贡举敕式》行政法职官管理监察选用考课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
宋朝最初将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从而使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
刺配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的一种倒退。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279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也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的体系和体例,二是具体的法律内容。
首先,宋朝的法律体系和体例主要包括刑法、律例和尚书令制度。
刑法是宋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刑律、疏议、刑统、刑律录等,它们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罪刑的种类和刑罚的执行方式等。
律例是根据刑法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其中包括律仪、律制、律节等,具体规定了刑法的各项条款的执行细则。
尚书令制度是宋朝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机构,尚书令是掌管刑狱的高级官员,负责处理案件和颁布法令。
其次,宋朝法律的内容主要包括刑法、婚姻法、房产法、契约法、军事法等。
刑法是宋朝法律中的核心内容,对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主要规定了婚姻制度和家庭法律关系,如婚姻的缔结、解除和继承等。
房产法主要规定了土地产权和住房所有权的归属和转让等问题。
契约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军事法则主要涉及军队的组织和纪律,规定了士兵服役年限、军事纪律和军事惩罚等。
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注重实用性、严谨性和公正性。
宋朝制定的法律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考虑到了当时社会和经济的实际情况,因此得到了广泛的执行。
同时,宋朝法律制度也注重严谨性,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条款进行了精细的划分和界定,以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宋朝法律制度还注重个体的权利保护,对婚姻、房产和合同等领域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保障了个体的合法权益。
然而,宋朝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执行的不公正和不完善。
尽管宋朝制定了严格的刑法和法律程序,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官员的腐败和滥用职权,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严重威胁。
二是法律的局限性和陈旧性。
宋朝法律主要依据唐代和前代的法律经验和制度,因此在面对新的社会和经济情况时,律例和刑法的适用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和调节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第八章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法律规范 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2.中央监察与司法机关 3.地方政权机构及其与中央的关系 4.职官的管理与任用 (1)考选与任用。 (2)考课与奖惩。 (3)致仕。 5.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1)皇帝君权的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 (2)“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 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二)编敕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
1.编敕 编敕的特点是: (1)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 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 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 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2.条法事类 3.例
(二)刑事法律规范
1.刑事政策 (1)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 (2)限制适用“请”、“减”、“当”、“赎”法。 (3)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4)肆行“恩宥”。 2.刑法打击的主要对象 (1)严惩贪墨之罪。 (2)重惩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3)严治传习“妖术”、“妖教”罪和“妖言惑众”罪。 3.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4)管置。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其思想的主要 来源大致出于三方面:
一是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 《易》、《春秋》、《周礼》;
二是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 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由太祖诏“付大理寺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8宋朝法律制度
五、宋朝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
(一)刑罚的变化 ①折杖法:用折杖代替 折杖法: 笞、杖、徒、流四刑。 流四刑。 ②刺配:将杖刑、刺面、配役 刺配:将杖刑、刺面、 同时施加于一人的刑罚。 同时施加于一人的刑罚。 ③死刑:除绞刑和斩外,还用 死刑:除绞刑和斩外, 杖一 ( 死 和 。
凌 迟 刑
)刑事法制 法 : 要 的 加 罚, 罚, 一
六、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二) 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2、完善诉讼审判制度 、 务限制度( 日接案; (1)诉讼受理务限制度(阴历 月1日——1月30日接案; )诉讼受理务限制度 阴历10月 日 月 日接案 3月30日前审案);、 日前审案);、 月 日前审案 年不再受理; (2)民事诉讼时效;因战乱认领田宅的过 年不再受理; )民事诉讼时效;因战乱认领田宅的过15年不再受理 田地房屋分界纠纷过20年不再受理 债权债务纠纷过30年 年不再受理; 田地房屋分界纠纷过20年不再受理;债权债务纠纷过30年。 详断官与详议官; (3)鞫谳分司制;中央司法机关设详断官与详议官;地方 )鞫谳分司制;中央司法机关设详断官与详议官 司理参军与司法参军分别行审断之责 分别行审断之责。 设司理参军与司法参军分别行审断之责。 )、理雪制度 (4)翻异别勘制(移死别勘和差官别推)、理雪制度。 )翻异别勘制(移死别勘和差官别推)、理雪制度。 (5)勘验制度,法医学发达 )勘验制度,
二、宋朝的立法概况
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 宋刑统》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律敕合编,篇下设门及“起请”条) 律敕合编,篇下设门及“起请”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 、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 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即刑法化了的编敕, 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即刑法化了的编敕,是宋 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判例汇编,《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元符刑名断 、编例:判例汇编, 熙宁法寺断例》 元丰断例》 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按照内容、性质、 、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按照内容、性质、 功用等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南宋时有“申明” 指挥” 功用等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南宋时有“申明”和“指挥”。先后有 《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 淳熙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淳祐条法事类》 只有《 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第八章 宋元法律制度
首页| 课程简介| 教师团队| 教学内容| 教学录像| 教学设计| 名师佳作| 教学互动| 教材及文献| 法史图库| 教学成果宗以后其地位也越来越高,以致到了破律、代律的地步。
(3)编例。
例指将以对前事的处理作为对后事处理标准的成例,到南宋时期,其作用之大仅次于编敕。
(4)条法事类,就是南宋时期,在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并行的基础上,以“事类”为标准分类,统一分“门”进行编纂的法典编纂形式。
宋朝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敕令格式”法律体系。
到南宋时期,又形成了“条法事类”形式的法典编纂体例。
3.刑法的发展:(1)特别刑事立法,主要有《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
(2)刑罚制度的变化:主要包括“折杖法”、刺配刑和凌迟刑的合法化。
折杖法实施后,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突出表现了宋初的轻刑省罚思想。
刺配是为宽贷死罪而设立的,是一种“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合用的刑罚,比较严酷,后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渐成常法。
凌迟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4.民商类法规的发展:(1)在民事类法规中,土地法规是核心,因此宋代有关土地买卖和土地租佃的法律规定比较完善。
(2)在商事类的法规中,重要的有市易法、禁榷法以及市舶条法等。
5.司法制度方面:(1)“务限法”,有关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定了“务限”期,由于农务繁忙,所以停止民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限满之日方可受理审判直至次年入务日为止。
(2)“理雪”制度,指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判决,可依程序逐级申诉。
(3)翻异别勘制,是指被告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
(二)元朝的法制1.法制指导思想:(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形成了蒙古法制与中原法制相融合的一种混合产物。
(2)“因俗而治”,蒙汉异制,把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实行分而治之,主要目的是保护蒙古人特权,反映了其民族压迫的色彩。
2.立法概况:(1)蒙古汗国法律。
(2)《至元新格》,元世祖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也是元代的首部成文法典。
第八章宋代法制
2、宗族制度 、 修族谱。 修族谱。 置族产。范氏义庄。 置族产。范氏义庄。 订族规。 订族规。
3、婚姻家庭 、 立嗣:生前立嗣,生后立嗣。 立嗣:生前立嗣,生后立嗣。 生后立嗣: 继绝” 分立继和命继。 生后立嗣:称“继绝”,分立继和命继。
四、刑事法
1、刑罚 、 折杖法。 折杖法。 刺配。 刺配。 陵迟。 陵迟。 2、犯罪 、 盗贼重》 重法地之制” 《盗贼重法》(“重法地之制”)。 盗剥桑柘之禁” “盗剥桑柘之禁” 。
五、财产法
1、不动产买卖 、 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 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 业。 2、典卖 、 典卖、活卖和典权。 典卖、活卖和典权。 永卖、绝卖、断卖。 永卖、绝卖、断卖。
六、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 中央,审刑院。 中央,审刑院。 提点刑狱司(宪司)。 路,提点刑狱司(宪司)。 直诉机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直诉机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以及邀驾投状。 以及邀驾投状。 2、诉讼制度 、 务限法;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 务限法;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 3、证据 、 宋慈《洗冤集录》 宋慈《洗冤集录》。
第八章 宋代法制
一、历史概况
北宋( )、南宋 北宋(960——1127)、南宋(1127—— )、南宋( 1279) 。 ) 加强中央集权。崇文抑武。 加强中央集权。崇文抑武。 不立田制” “不立田制”。 庆历新政和熙宁新政。 庆历新政和熙宁新政。
二、法律渊源
1、刑统,《宋刑统》。 、刑统, 宋刑统》 2、敕和编敕,《咸平编敕》。 、敕和编敕, 咸平编敕》 3、例和编例;“断例”,“指挥”。 指挥” 、例和编例; 断例” 4、令、格、式。 、 5、其他,单行法,如“重法”。 重法” 、其他,单行法, 6、法律汇编,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法律汇编,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第八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3、《经世大典》
4、《元典章》
元代的法制特点
(一)特殊的刑罚制度
以7为基数的笞、杖刑罚的执行数。
徒刑仍为1-3年的五等徒刑,但分别附加杖刑67-107下。
流刑不分里数,实行“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 于南方湖广之乡”。 死刑,分为斩和凌迟两种,没有绞刑。
司法制度的发展
中央司法机关
大宗正府 刑部 宣政院 御史台
第一,凡州、县死刑犯人及犯罪品官,已经结案,但未经本
路提刑司录问而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或其家属诉冤,则 移送提刑司重新审判; 第二,如果已经本路提刑司录问而翻供、诉冤,则由提刑司 审查,改换审判官重审; 第三,如果死刑犯人临赴刑时翻供叫冤,由本路无干碍监司 重审,或移送邻路提刑司审理。 但是翻异一般不得超过三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 时加重刑罚。
3、鞫谳分司制(审理、判决分立制)
中央大理寺、刑部设有断司负责审讯,设议司负 责用法,然后由大理寺和刑部长官审定断案。
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事”, 负责审讯犯人、传集人证、调查事实等审判事务; 设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就是根据已经认 定的事实,检索相关的法律条文,定罪量刑。在 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 断。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和任用
为了防止作弊,宋代完善和创立了“糊名考校法” 和“誊录试卷法”。 推行“别头试”制度
实行锁院制度 确立殿试制度
第三节 两宋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除了拥有司法监督权以外,还兼有审判 重大案件的职能。 审刑院,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 权。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裁断后, 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其下属详议官写出书 面意见,奏请皇帝作出最终裁决。
第八章 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2. 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宋代皇帝对特定的人或 事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命令称为散敕。将散敕汇编,整理成 册,使之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即是编敕。 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编敕成为宋朝一项经常和重 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 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宋代的例可分为断 例和指挥两种。断例是审判案件的成例,即以前 事作为后事的断案标准。指挥是中央机关对下级 官署的指令。将断例和指挥加以汇编,使之成为 一般法律形式即为编例。
2、诉讼审判制度
(1)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 宋朝皇帝经常亲自审理案件。从宋太祖时开始,司法官吏常 依御笔手诏断罪。这种御笔断罪所做出的判决可不依法条,又 不许到任何衙门陈述冤抑。
(2)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 宋朝恢复了五代时已废止的死刑复奏制度,目的是为使 “生杀之权出于上” 。
(3)规定了诉讼时限 宋朝在民事案件的诉讼时限上规定了“务限法”。即 根据农务、农时来规定民事案件起诉、受理、断遣的时限。 具体的做法是:民间关于田宅、婚姻、钱绩等纠纷必须于 每年十月初一日后至正月三十日前把诉状交于官府,三月 三日前官府必须审理裁定完毕。在刑事案件的诉讼时限上 规定了“听狱之限”。宋太祖时规定:在中央,大理寺审 结案件,大事限三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刑 部,大事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在地方, 大事限四十日,中事限二七日,小事限十日。如超过限期 则给以处罚。
3 、施用“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宥死罪为借口, 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 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刺配是指将杖 刑、刺面、流配三种刑罚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 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宽贷减 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 等。 4 、凌迟刑的施用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仁宗时开始施用,南宋《庆元 条法事类》中列为死刑法定刑。凌迟,即碎而割之的 极端残酷的死刑,为元、明、清所继承,直至清末才 被废除。
第八章 宋代法律制度
2、诉讼制度的变化
“务限法”:在农忙季节停止对于田宅、债务、 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
具体期限:农历二月初一开始,称“入务”, 到九月三十日结束,十月初一称“务开”。
3、证据制度 口供为第一证据;不合考讯者据“众证定罪”; 物证受到重视,检验制度完备。
《洗冤集录》: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4、翻异别勘制度 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鞫的重审 制度。
土地买卖契约成立要件: (1)“问亲邻” “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其
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 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2)“输钱印契” (3)“过割赋税” (4)“原主离业”
二、民商事、经济立法内容的充实 1、民事类法规
有关土地买卖、租佃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由 此而来的有关地权的分化更加细致。 2、商事类法规 市易法;禁榷法;市舶条法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1、司法机关的变化
宋太宗时设审刑院于宫中,大理寺权归审刑院, 神宗时恢复大理寺职权。 地方审判机构有路、州、县三级。
第八章 宋代法律制度 (公元960——1279年)
本章学习要点 学习本章,应了解宋代法律内容和司法 制度的发展变化。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第一节 宋代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与例 1、编敕 宋代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宋代神宗以后出现“敕律并行”,甚至“以敕 代律”现象。
5、理雪制度 定案后由囚犯或其家人申诉另审以理冤雪诬。
第八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宋刑统》;编敕;重法地法;
折杖法;翻异别勘;理雪;务限法 2.宋代的立法活动与《宋刑统》 3.宋代刑事立法的特点。 4.宋代民事及经济立法的特点。 5.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2.宋代“刑统”的体例渊源 “刑统”的形式唐宣宗大中年间的刑律首先采 用,称为《大中刑统》,后来五代后周又有《显 德刑统》。 3.《宋刑统》与唐律的同异 (1)《宋刑统》“律”的部分基本上是唐律 的律文和“义疏”,即基本上是《唐律疏议》。 (2)《宋刑统》律条后所附的敕、令、格、 式,是从唐开元二年到宋建隆二年,这150多年间 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 (3)宋的刑统分门,《宋刑统》把从《名例》 到《断狱》的502条分为213门。所谓“门”,就 是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分成单元,以便于运 用时查考。
二、重法治民,宽典待吏 (一)重法治民
贼盗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个古老的犯罪概念, 它不仅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的政权,也侵犯了统 治阶级所要保护的生命、财产关系,为历代封建 刑法锋芒之所向。宋自建国初,阶级矛盾就十分 尖锐,“贼盗”问题也就显得越发突出。宋代法 律中的贼盗罪,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主要包 括谋反、叛逆、杀人、造妖书妖言、强盗、窃盗、 恐吓取人财物等方面的犯罪。宋对“贼盗”类犯 罪的处罚十分严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特别重惩武装反抗的群盗。法律规定“杀官吏”, “焚舍房”,“群行州县”,“劫略江海”的犯罪,即使 不在重法地,“亦以重论”。 (4)重惩窝藏强盗及重法犯的犯罪。凡窝藏盗贼的 “囊羹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虽非重法之 地,而囊羹重法之人以重法论。” (5)督促官吏限内捕捉。法律规定:知县官及捕盗官 “限内捕半不获,劾罪取旨”。法律规定追查官吏责任, 证明处理盗贼的严厉。 “盗贼”问题的产生是封建制度本身的瘤疾,不管统 治者如何严刑镇压,都不能够长久奏效。严酷的法律镇压 所换来的只能是更加激烈的反抗。
3.敕的统编与分类编(《条法事类》)
宋朝的编敕在南宋孝宗前,都是以时间为阶 段的综合统编。南宋孝宗时,统编的敕、令、格、 式因同一类条目散见于各篇,给司法官吏查找使 用带来很多困难。因此又把统编的敕、令、格、 式分门别类编,名为《条法事类》,如宋孝宗的 《淳熙条法事类》,理宗的《淳佑条法事类》, 宁宗的《庆元条法事类》等。
中法史各章节PPT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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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草市”(墟市)、“镇市”的基础上, 宋朝已有“晓市”、“夜市” 北宋之开封、南宋之临安是当时世界最大的商业中心 已有纸币(北宋之“交子”,南宋之“会子” )
票据(称“帖子”、“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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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法律规范的变化 a、禁榷法 茶、盐、酒,铁、煤、矾,国家专卖 可官产、官运、官销 或官产、官运、商销 商销须有“引子”(许可证), 且划定销售范围、路线、期限
《宋刑统》书影
起初,律敕并行,后来,敕高于律 编敕、编例:宋之主要立法活动
导致了法律的混乱
6
3、南宋的《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依事实性质分类编纂敕令格式 各种事类之下都附敕令格式
南宋主要立法活动,孝宗、宁宗、理宗时代都编过。
但唯存:孝宗时的《庆元条法事类》
总编敕令,较少修律,说明皇权看涨
事实性质:如财务、劳动、医疗等,
评: 1、律未成典,不如金,金有《泰和 律义》,形成律敕令格式例 2、《新元史 刑法志》:元法混乱 本不重法,重佛重儒。 科举:停考明法科、诗赋科, 只考明经科——理学 35
二、法制特点
第一、立法体例的民族分治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原属西夏)、
汉人(原属金)、南人(原属南宋)
属人主义泛滥:以民族、宗教、身份分,同罪异罚
第一、法治上,从民族的分而治之到民族的合而治之 实即从民族压迫到不断汉化 先用辽法治契丹、用金法治女真、用汉法治汉 后吸收唐宋汉律,统一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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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先——北枢密院下的夷离毕院受理契丹案 南枢密院下的刑房受理汉人案
后——圣宗(耶律隆绪)不以人而以地域、级别管辖受理 金:比辽规范,设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辽:吸取唐十恶、八议、老幼从轻等 金:吸取宋律、敕、令、格、式、例及唐之疏议的分类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 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 调查取证。
• 宋慈——《洗冤集录》 • 《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
伤不实”门; • 《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
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
二、诉讼审判制度
(四)鞫谳分司 制度
中央
地方
• 就是将审与判 二者分离,由
审讯
详断官 司理参军 (断司) (鞫司)
万缗作为准备金,以保证其信誉和顺 利流通。 (4)禁止私人印制交子,伪造者按私 造官府文书、印章罪论处,告发者奖 赏。
(二)货币立法
• 神宗熙宁年间: 《伪造交子法》
• 南宋高宗时期, 还曾印制关子和 会子
北宋交子
(三)市易法 (四)市舶条法
• 《元丰市舶条》
《清明上河图》
(五)会计审计立法
• 中央设有三司专掌财政,其中户部 司掌财政收入,度支司掌财政预算 和支出,盐铁司掌工商税收。三司 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为审计 机关。
• 货币仍以铜铁钱为主,其制造、 发行、流通、兑换、币值等均由 官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 钱。
• 对钱币的规格、毁损、私运、境 外贸易等作了详备规定。
(二)货币立法
• 设立益州交子务,制定了管理法规: (1)交子的流通期限为三年一界,期
满后须换取下一界交子方可行用。 (2)每界发行总量为1 206 340缗。 (3)每界交子的印发,须备有本钱36
• 南宋改专勾司为审计司,各州县也 有审计司,后又设立审计院。这是 我国正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 “分化事权” • “两府三司”:中书门下政
事堂掌行政事务,枢密院掌 管军国机务,三司掌管财政。 • 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 制,长官由文官出任。 • 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其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制史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宋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训三个方面。
首先是律。
宋朝的律法分为刑律和科条两部分。
刑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科条则是对各种民事纠纷问题的解决办法的规定。
宋律主要依据唐代的律法,但也有自己的创新和发展。
如宋律删除了唐律中的杖法,而增加了罚金和监禁等惩罚方式,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人道主义化。
其次是令。
宋朝的令是对行政管理和治安维护的规定。
宋朝法制的重要特点是通过令的制定和实行,使政治中央集权制度得以进一步加强。
宋朝实行了三司、九寺、三府等组织形式,通过令的发布,对国家政事进行管理和调控。
宋朝令的内容涉及广泛,如农业管理、礼仪规范、商业贸易、水利工程等,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是训。
宋朝的训主要是官方编纂的成文法律和司法实务经验的总结。
宋朝的训不同于律,它是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和执法原则的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权威性。
宋朝训的形式和内容比较丰富多样,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与唐代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和创新。
宋朝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律、令、训三个方面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其中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科条则是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办法的规定,令是对行政管理的规范,训是对司法实务的总结和规范。
这一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宋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宋朝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宋朝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仍然保留了封建社会的传统,特权阶级在法律面前仍然享有较大的特权。
此外,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公平现象。
这些问题对宋朝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总之,宋朝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对后世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律、令、训三个方面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3.临下以简,务必哀矜;4.重惩贪墨;5.义利并行,通商惠工。
二、主要立法活动1.五代时期立法概况(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亦称“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后周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宋刑统》的颁布体例仿自唐宣宗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
共12篇,30卷,502条。
建隆三年(962),乡贡明法张自牧、工部尚书窦仪奏请更定刑统,得到太祖批准,由窦仪主持刑统更定之事。
次年七月完成,刻版模印,颁行天下,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是宋代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3.编敕编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途径。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宋史·刑法志》)大体说来,神宗以前是律敕并行时期。
神宗时,敕的地位上升,此后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期。
4.编例5.编纂条法事类所谓“条法事类”,是指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律汇编。
《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又称《吏部七司条法总类》。
修成于宋孝宗淳熙三年(1177),分68类,30门。
《淳熙条法事类》,修成于淳熙七年(1181年),分总门33,别门420,共420卷。
《庆元条法事类》。
三、法律形式敕(律)、令、格、式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谓之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第二节宋朝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体制1.中央行政机关宋代中央行政机关大体延用唐制,但基本上以神宗元丰改制为界,前期厉行中央集权,“三省六部”有其名无其实,权力归于“二府三司”;后期则恢复唐制。
(1)二府。
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号称“政府”和“枢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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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典当制度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商品生产之上的质权也 得到保护。质权,又称典当,分动产质权与不动产质权。 得到保护。质权,又称典当,分动产质权与不动产质权。 宋时,城市质库业(当铺)兴旺发达, 宋时,城市质库业(当铺)兴旺发达,富豪之家有开设质 库几十所的。 库几十所的。 规定家庭财产的质权。 宋刑统》规定: ( 1 ) 规定家庭财产的质权 。 《 宋刑统 》 规定 : “ 诸 家长在,而子孙弟娃等人不得辄以奴婢 六畜、 奴婢、 家长在,而子孙弟娃等人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 财物私自质举。 规定典当的回赎期限。 财物私自质举 。 ” 。 ( 2 ) 规定典当的回赎期限 。 建隆三 年十二月五日敕节文规定为两种情况。第一, 年十二月五日敕节文规定为两种情况。第一,“应典及倚 当庄宅。物业与人,限外虽经年深,元契见在,契头(原 当庄宅。物业与人,限外虽经年深,元契见在,契头( 当事人)虽已亡没,其有亲属子孙及有分骨肉, 当事人)虽已亡没,其有亲属子孙及有分骨肉,证验显然 不限年岁,并许收赎” 第二, 如是典当限外, 者,不限年岁,并许收赎”。第二,“如是典当限外,经 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契,难辨真虚者, 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契,难辨真虚者,不在论 理收赎之限,见典主一任典卖。 规定典当利息。 理收赎之限,见典主一任典卖。” (3)规定典当利息。
(1)典卖契约的签订。 典卖契约的签订。 第一步,当事人签订“印契” 太祖开宝二年九月诏: 第一步,当事人签订“印契”。太祖开宝二年九月诏:“典田 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 就是说, 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就是说,出典田宅首先须 立合同契,由业主和出钱典取的典主书明所典田宅的界至、钱数、 立合同契,由业主和出钱典取的典主书明所典田宅的界至、钱数、 年限,共四份,典主和业主各执一本,余二本留商税院、县司。 年限,共四份,典主和业主各执一本,余二本留商税院、县司。业 主收赎田宅,须出示合同契,以凭照证。 主收赎田宅,须出示合同契,以凭照证。 第二步, 第二步,输“印契钱”。即要使合同契具有法律效力,还必须 印契钱” 即要使合同契具有法律效力, 到官府交税,得到承认后,由官府发给文磔。太祖时法律规定: 到官府交税,得到承认后,由官府发给文磔。太祖时法律规定: 初令民典卖田土者,输钱印契。 “初令民典卖田土者,输钱印契。”税钱一般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支 交完钱后,由官府发给文磔才算最后完成。《宋刑统·杂律 。《宋刑统 杂律》 付。交完钱后,由官府发给文磔才算最后完成。《宋刑统 杂律》 规定:“凡卖田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规定: 凡卖田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2)以契约保护收赎权。 以契约保护收赎权。 法律关于典卖的规定,皆在保护私人财产的私有权。法律规定, 法律关于典卖的规定,皆在保护私人财产的私有权。法律规定, 诸典卖田宅,年限以满,业主于务限前收赎, “诸典卖田宅,年限以满,业主于务限前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 据者,杖一百。” 据者,杖一百。
第二节 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保护租佃制度及便利商品流通 (一)保护封建租佃关系 1.规定土地得自由买卖 2.使佃农成为国家编户 取消唐代的部曲、典客制, 取消唐代的部曲、典客制,佃农正式被登入国家的户 籍,成为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佃主依契约对地主有 成为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 一定的去留自由,1027年 宋仁宗下诏规定,客户起移, 一定的去留自由,1027年,宋仁宗下诏规定,客户起移, 更不取主人凭由。 交租之后, 商量去住,各取稳便。 更不取主人凭由。”交租之后,“商量去住,各取稳便。” 3.以契约固定租佃关系 982年 宋太宗下诏规定租佃双方“ 明立要契” 982 年 , 宋太宗下诏规定租佃双方 “ 明立要契 ” , “俟收成,以契约分。” 俟收成,以契约分。 4.法律强制农民交租 规定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这一段时间, 规定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这一段时间 , 是知县官 受理地主词诉,取索佃户欠租”的日子。 “受理地主词诉,取索佃户欠租”的日子。
二 、 宋 朝 的 法 律 形 式
3:令。令是有关从正面约束禁止行为人得为 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4.格。格是划分吏民等级及有关论等行赏方 面的法律规范。 面的法律规范。 5.式。式是有关体例。模楷方面的规定。 式是有关体例。模楷方面的规定。 6.例。例可分三种。一是“条例”,即皇帝 例可分三种。一是“条例” 针对特定问题直接发布命令, 针对特定问题直接发布命令,或者由中央政府发 布命令,经皇帝批准,加以汇编。二是“断例” 布命令,经皇帝批准,加以汇编。二是“断例”, 断例是审判案件的成例, 断例是审判案件的成例,即用前事做为后事的断 案标准。三是“指挥” 案标准。三是“指挥”,指挥是尚书省等官署对 下级官署的指令。 下级官署的指令。
2.编敕的二个阶段 宋代编敕,仁宗之前,是初级阶段, 宋代编敕,仁宗之前,是初级阶段,那时中 央未设专门机构,也不署专门官员。初期阶段, 央未设专门机构,也不署专门官员。初期阶段, 律敕并行,以律为主。 律敕并行,以律为主。 仁宗至宋神宗是编敕的后一阶段。 仁宗至宋神宗是编敕的后一阶段。仁宗天圣 时设“详定编敕所” 所内署提举、详定官、 时设“详定编敕所”,所内署提举、详定官、固 定官。开创了统编敕、 式的体例, 定官。开创了统编敕、令、格、式的体例,规模 也越来越大。 也越来越大。神宗元丰年间修正敕令格式达二千 卷之多。后期,神宗变法图强,明确宣布“ 卷之多。后期,神宗变法图强,明确宣布“律不 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 目曰: 目曰:敕、令、格、式。”从法律形式的名目上 来讲,是以敕代律, 来讲,是以敕代律,而从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来 是敕、律并行,敕的地位逐步提高。 看,是敕、律并行,敕的地位逐步提高。
(三)编例 所谓编例, 就是把条例、 所谓编例 , 就是把条例 、 断例和指挥加以汇 如北宋神宗时有《 熙宁法寺断例》 编 。 如北宋神宗时有 《 熙宁法寺断例 》 、 南宋高 宗时有《 绍兴刑名断例》 及孝宗时的《 宗时有 《 绍兴刑名断例 》 及孝宗时的 《 乾道新编 特旨断例》 例在南宋, 地位尤其突出, 特旨断例 》 等 。 例在南宋 , 地位尤其突出 , 所谓 吏一切以例行事, “ 吏一切以例行事 , 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 例体现了行政集权的干预, 行 。 ” 例体现了行政集权的干预 , 它的广泛使用 曾造成宋代法律制度的紊乱, 同时, 也给明、 曾造成宋代法律制度的紊乱 , 同时 , 也给明 、 清 两代采用律例合编的法律编纂体例以深远影响。 两代采用律例合编的法律编纂体例以深远影响。
刑法志》 《宋史·刑法志》综述各种法律形式的概念说: 宋史 刑法志 综述各种法律形式的概念说: 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 “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 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又说: 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又说:“于是 凡入笞、 自名例以至断狱, 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至断狱,十 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 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 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等 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 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 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 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 帐籍、关磔、符檄)之类凡五卷, 奏、帐籍、关磔、符檄)之类凡五卷,有体例模 楷者,皆为式。 楷者,皆为式。”
(二)保护所有权 土地所有制和生产关系上的重大变化, 土地所有制和生产关系上的重大变化 , 带来 了两宋封建商品经济的繁荣, 了两宋封建商品经济的繁荣 , 宋统治者顺应了封 建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建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 把大量出现的新的 商品经济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商品经济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1.典卖制度 典卖起于唐中叶, 到宋时才成为普遍现象, 典卖起于唐中叶 , 到宋时才成为普遍现象 , 上升为制度。 按照《 明律集解》 的说法, 上升为制度 。 按照 《 明律集解 》 的说法 , 典与卖 不同, 以田宅质人而取其财曰典, 以田宅与人, 不同 , “ 以田宅质人而取其财曰典 , 以田宅与人 , 而易其财曰卖” 而易其财曰卖”。
二、宋朝的法律形式 (一)法律形式的种类 宋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 宋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敕、令、格、式、例 等。 宋代的“ 1.律。宋代的“律”一般是指唐代用于定罪 判刑的刑律,即唐律。 判刑的刑律,即唐律。 2.敕。敕本来是封建君主在律之外发布命令 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特定的时间, 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人 或事发生效力。敕是对律、 或事发生效力。敕是对律、令、格、式所作的补 充修正,效力大于律、 宋神宗后, 充修正,效力大于律、令、式。宋神宗后,敕作 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与律具有同等意义。 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与律具有同等意义。
(二)编敕
1.编敕的作用 1.编敕的作用 宋代法律中的一个突出现象是编敕。 宋代法律中的一个突出现象是编敕。所谓 编敕” 就是将皇帝若干年颁布的, “编敕”,就是将皇帝若干年颁布的,无普遍适 用效力的单行敕令分类整理,删去重复, 用效力的单行敕令分类整理,删去重复,去其矛 经批准后再颁布施行。 盾,经批准后再颁布施行。编敕是散敕上升为一 般法律形式的必经程序, 般法律形式的必经程序,也是皇权强化在立法上 的突出表现。 的突出表现。 宋代编敕活动极为频繁, 宋代编敕活动极为频繁,不仅有大量以皇帝 年号命名的各种编敕,如所谓《太平兴国编敕》、 年号命名的各种编敕,如所谓《太平兴国编敕》、 天圣编敕》 而且还有专门适用某个司或路、 《天圣编敕》等,而且还有专门适用某个司或路、 县的编敕,所谓: 一司、一路、一州、 州、县的编敕,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 县敕。 即是政府官员把皇帝针对一司、一路、 县敕。”即是政府官员把皇帝针对一司、一路、 一州、一县的有关敕令汇编成册,上报朝廷, 一州、一县的有关敕令汇编成册,上报朝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