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合肥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3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我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来,各级财政、国税、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在依法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严格按预算收入级次入库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秩序,促进了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了各级政府的财政实力和宏观调控能力。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所得税收入征管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收入混库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我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围和缴库级次各地、各有关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2]70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财预明电[2002]3号)规定的分享范围、分享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缴库级次缴库。
(一)对财政部规定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总机构所在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部分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上述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二)对中央、省投资参股的省内跨市、县经营的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别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跨市、县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分享办法比照中央和省投资参股企业办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外[1996]48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11.13施行日期1996.11.13文号皖国税外[1996]487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外[1996]487号1996年11月13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为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先征收后返还”的政策规定,及时组织税款足额按期入库,凡不按规定征收入库的,不予办理超税负返还手续。
各地向省局上报企业超税负返还报告和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附件)时,还应附增值税、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
二、对年度应退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各地应在年初将当年实行预退税款的企业及预退税额报经省局批准后,方可办理预退。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需给予返还的,其多缴纳的税款应先抵扣未动用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多缴纳的税款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返还。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对其所涉及的销售额不计算税负增加,不予退税返还。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退税返还。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新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返还。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返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07]9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3.05
【实施日期】2007.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7]9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
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材料》,各地应加强对各基层国税部门和外资企业的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针对以前年度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辅导,确保。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用。
已被平调或挪用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监督信用社予以收回。
八、关于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的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下发的《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农金改[1996]2号)关于“用发展基金和管理费购建的资产以及结余资金,属于辖内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脱钩后应全部划归地(市)及其以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对有争议的资产,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处理”的规定精神,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的管理。
对产权归属发生争议的,要及时上报总局,由总局商财政部处理。
九、关于运钞车购置费的列支问题为了保证信用社运送钞币的安全,在1997年底以前,信用社运钞车的购置费,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在安全设施(防卫)费中列支。
十、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所[1996]544号 1996年12月10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转发给你们。
对没有实行汇缴改革试点的地、市,今年要选择一些企业进行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 1996年11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总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征管制度改革的要求,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行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皖国税发[2001]132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13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收管理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行为的审批管理,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应本着“确有特殊困难,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进行。
严禁以虚假的理由申请或越权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批准税款延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稽核、稽查查补的税款,不得申请延期缴纳。
第四条本章第三条的“特殊困难”是指:(一)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意外事故,足以影响正常税款缴纳的;(二)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直接影响的;(三)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资金困难或短期贷款被严重拖欠,而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四)其他经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特殊困难。
第三章受理及审核第五条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YQO02)(一式四联,省国税机关、省辖市国税机关、县(市)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各执一联)。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注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税额、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原因,并附送与原因相对应的下列有关资料:(一)有权认定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材料;(二)政策调整的依据及对本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说明;(三)灾情报告;(四)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17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9.16施行日期1999.09.16文号皖国税发[1999]178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178号1999年9月16日)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规范企业所得税检查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对40%的纳税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由各地国税征收机关组织实施;对实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所得税的就地监管检查,除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组织实施的专项检查外,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要统筹安排,税政、稽查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对同一企业一般在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检查。
对需要立案进行检查的,税政部门应主动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三、各级税务机关实施企业所得税检查时,要做到程序合法,文书使用规范,并做好检查记录和证据收集工作。
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税务处理。
四、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其他单位对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年度终了4个月后)进行。
五、各市、地国税局应分别于下一年度5月31日和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情况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的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国税局。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确定安徽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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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局关于确定安徽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的通知
【标 签】定点联系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10﹞91号
【发文日期】2010-04-26
【实施时间】2010-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的水平,加速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省局选定25户规模较大、纳税较多、跨地区经营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集团)作为定点联系企业(名单见附件)。
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坚持“三不变,两优化”原则,即日常管理、税款征收及一般性服务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不变,税款入库地点、级次和方式不变,国地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变;优化国税系统内部分工和对大企业的纳税服务。
定点联系企业较为复杂或带有系统性的涉税风险防控、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企业重大政策问题和跨地区涉税协调等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协调。
各地应于4月20日前上报各定点联系企业的成员企业和分支机构名单。
省局将在近期集中听取定点联系企业的涉税诉求,年内选择部分企业试行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并制定定点联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制度。
附件:安徽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xls。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针对我省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减免税审批的原则按照公正、公平、透明和效能的原则,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项。
坚持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强化审批责任,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二、减免税审批的权限为简化审批环节,切实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能,省局决定在《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权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等规定,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仅办理以下审核审批事项: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审核;2.军工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及呈报;3.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审批;4.特殊情况的减税、免税事项。
(二)下列原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下放至县(市、区)级国税局审批:1.对农村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收入的所得税优惠;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所得税优惠;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居民服务业、饮食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所得税优惠;4.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皖国税所[1996]543号 1996年12月12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务必于1997年5月5日前将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以软盘和表格形式同时报送省国税局,并报详细的年度工作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8号 1996年11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施已近三年,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各项税收政策逐步完善,征管工作不断加强,根据税收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向征管转移”的战略部署,为继续强化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确保税收法规的执行和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层层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要重视,领导要得力,人员要保证,部署要及时,工作要细致,层层要落实。
要有一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要密切注视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缴工作的水平。
要建立和健全汇算清缴考核办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对汇缴工作的布置、进度和质量情况等,应派员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给予指导,以保证汇缴工作顺利进行。
二、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根据征管改革的总体思路,要建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税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地税发[2014]10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12.16【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10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国地税合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安徽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12.02
•【字号】皖国税所[1996]520号
•【施行日期】1996.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皖国税所[1996]520号1996年12月2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进行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就地审查,审增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律就地补征中央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表实行一个季度向国税机关报送一次,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就地检查中央企
业汇总纳税情况,各汇总纳税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处罚。
三、各地、市国税部门在对同级邮电企业(或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时,可延伸检查到县级邮电企业(或单位),对查出的企业所得税在地市级邮电企业补征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17•【文号】国税函[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61号)内蒙古、江苏、浙江省(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2007年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十七日附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分支机构名单┌─────┬───────────────┬──────────────────┐│序号│ 单位│地址│├─────┼───────────────┼──────────────────┤│1│金华分行│浙江省金华市│├─────┼───────────────┼──────────────────┤│2│扬州分行│江苏省扬州市│├─────┼───────────────┼──────────────────┤│3│呼和浩特分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4│台州分行│浙江省台州市│└─────┴───────────────┴──────────────────┘。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4年第1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4.08.01【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4年第10号)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2014年8月1日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国税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皖国税函[2006]286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皖国税函〔2006〕286号2006年11月1日)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除长丰、肥东、肥西3县以外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在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开立,其它市、县(市、区)包括长丰、肥东、肥西3县国家税务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统一在当地中国农业银行开立。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15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该账户。
要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存储和结算资金,不得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纳、缴库其他款项。
对《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现金交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按限期、限额(期限和额度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及时汇总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的限期、限额我省国税系统分别为10天、3000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的要求,国税系统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向财政专员办办理申请及报批手续。
为便于省局能够按照要求完整准确地向财政专员办报送申请和审批材料,保证我省各级国税部门及时开设该账户,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79号)和《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关于印发〈国税系统银行账户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驻皖监〔2006〕106号)要求,现将各单位应上报的审批材料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开户单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1号公告•【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6月24日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安徽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安徽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安徽省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21日)北京、上海、重庆、辽宁、湖北、四川、广东、甘肃、陕西、江苏、浙江、江西、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近接招商银行《关于我行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政策的请示》(招银会字(1998)031号)。
经研究,现将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1998年由总行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银行业务与区外银行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规范和认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总行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凡未按规定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五、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六、招商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招商银行分支机构名单名称所在地招商银行总行广东省深圳市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广东省深圳市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武汉市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广州市招商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沈阳市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成都市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兰州市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西安市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南京市招商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市招商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省杭州市招商银行大连支行辽宁省大连市招商银行南昌支行江西省南昌市招商银行丹东支行辽宁省丹东市招商银行宜昌支行湖北省宜昌市招商银行长沙支行湖南省长沙市招商银行无锡支行江苏省无锡市招商银行黄石支行湖北省黄石市——结束——。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现将《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19日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283号,以下简称财预〔2012〕22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安徽省内登记注册法人总机构企业,并跨市不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烟草销售企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原中央下划电力企业、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上述企业,其下属的法人企业在登记注册地就地纳税。
其中,法人企业下属跨市经营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加强扣缴税款的通知-皖国税函[1997]3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加强扣缴税款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7.10.08
施行日期1997.10.08
文号皖国税函[1997]310号
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
分行关于加强扣缴税款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310号1997年10月8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县支行,各商业银行省分行: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的商业银行对税务部门依法扣缴税款配合不够,影响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通知如下:
一、《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依法扣缴税款是银行部门应尽的职责。
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收到国税部门的“扣缴税款通知书”后,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扣缴税款,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各银行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
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税务》
【年(卷),期】1996(000)007
【摘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所[1996]212号1996年5月21日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8号...
【总页数】1页(P26-2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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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合肥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标 签】招商银行,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03﹞500号
【发文日期】2003-08-12
【实施时间】2003-08-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55号)规定,现就招商银行合肥分行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由招商银行总行在深圳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03年度,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应当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0%的比例,在合肥市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依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