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doc

合集下载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正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概述1.1 引言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2 目的和原则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范和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公平性、公开性、依法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2.1 质量监督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承担以下职责:(1)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2)组织对水利工程建设各阶段进行质量监督检查;(3)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4)评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参与验收工作;(5)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2 工程建设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是负责水利工程实施和质量保障的主体,其职责包括:(1)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计划;(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3)按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质量监督报告;(4)组织水利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2.3 相关参与方除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还涉及相关参与方,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他们对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流程3.1 前期准备阶段在水利工程建设前,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和措施。

3.2 施工监督阶段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部门应组织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方面的检查。

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

3.3 质量验收阶段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引言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关乎众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二、监督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运行。

2. 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水利工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科学性原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相关数据和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公正公平原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综合性原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综合考虑各个环节和因素,以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效果。

三、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1. 水利部(1)水利部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2)水利部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国性、重点性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3)水利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作,共同推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水利部门(1)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2)地方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3)地方水利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监督管理措施1. 预防性措施(1)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目标、内容和责任。

(2)加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技术培训,提高其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水平。

(3)加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管控,确保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检查评估措施(1)定期开展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现场检查,抽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2)组织开展定期的质量评估,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绩效考核。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通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质量检测、设备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 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各方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加强 现场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遵照相关规定和本工程质量监 督计划的要求,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二、《办法》基本内容
二、《办法》基本内容
(二)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等。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区质监站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任务后,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特点及重 要性等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但不代替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管 理工作。
5、监理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 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办法》基本内容
6、设计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做好
(3)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 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以及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等。
二、《办法》基本内容
(4)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执行、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一)总则
1、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优良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是: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保证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科学、高效。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水利主管部门,承担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

第二章监装备第六条水利主管部门应编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范围和方法。

第七条水利主管部门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监督人员,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第八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监程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全程、全要素监督,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水利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监期第十三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的建设期限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第十四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相应的质量验收报告。

第五章监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水利主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十六条对于因水利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水利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水利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和文件。

第十九条对于尚未完成的水利工程项目,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国家水利工程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各级水利部门、单位和企业在水利工程建设、改扩建、运维、维修等各个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三、监督机构1. 国家水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运维、维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地方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运维、维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3. 水利企业、单位负责项目内部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四、监督内容1.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工程材料的质量、工程施工的程序、施工环境的安全等方面。

2. 水利工程运维期间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设备的运行情况、设备维护和保养情况、水利工程的灾害防范情况等。

3. 水利工程维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维修过程中的材料选用、施工质量、维修程序等。

五、监督措施1.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监督报告:编写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记录监督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汇报。

3. 监督处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督促整改:发现问题后,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六、监督责任1. 国家水利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全国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

2. 地方水利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监督,做好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 水利企业、单位要对项目内部的工作进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七、监督效果1. 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2. 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和节约运行成本。

3. 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化发展,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准。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管理.

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
(1)监控主体:政府的工程质量控制。政府属于监控主体,它主要是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抓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 材料和设备准用、工程质量监督、重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主要环节进 行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工程监理单位属于监控主体,它主要 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的质量监督 和控制,包括勘察设计阶段质量控制、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以满足建设 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5、工程项目划分、质量评定与验收
主体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要求进行工 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元工程、重 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 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上报的工程项目划分 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分部工 程可委托监理机构组织。验收程序必须规范,手续应当齐全。施工单位 应按照《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及填表说明》(甘肃省水 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中心印)的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评定表。
2、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六个方面) 适用性。即功能,是指水利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
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耐久性。即寿命,是指水利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
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安全性。是指水利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
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
(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措施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措施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措施摘要:水利工程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也在不断完善,为国家整体建设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

同时作为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对于工程项目实施效果具有较大影响。

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水利工程质量水平提高。

本文首先分析现阶段我国水利建设管理现状,指出工程管理中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希望为今后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文章首先阐述质量管理的内涵及意义,然后分析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最后对提高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措施一、引言水利是指从江河湖泊等自然水体中,提取水源或从其他途径获取水而进行的工程活动。

我国水利建设是指对江河湖泊、水库及灌溉渠道等进行的建设,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及生产用水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水资源利用率。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对于水利工程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确保工程项目实施效果最大化,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在实际施工中,质量管理工作需要得到有效落实并确保工程实施效果。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较为迅速,其具有数量多、规模大、种类多等特点。

由于水利建设具有综合性影响因素较多的特点,其质量管理需要相关人员密切关注并严格执行。

当前随着社会发展,我国水利工程也在不断完善升级,并与国家经济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存在密切联系。

但在实际管理中还发现有一些问题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实施效果,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实施效率及施工效率。

因此本文对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要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其次要提升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最后要做好工程项目的监督工作[1]。

希望本文能为今后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状现阶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仍存在较多问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doc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doc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丰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内部资料)北京市丰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编第一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第二章工程项目划分 10一、项目划分程序 10二、项目划分原则 10三、河道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10四、水闸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13五、隧洞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15六、碾压式土石坝和浆砌石坝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16七、堤防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18八、引水管道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20九、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21第三章工程质量评定 24一、合格标准 24二、优良标准 25三、北京市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26第四章水利工程施工主要项目质量控制要点34一、土石方工程 34(一)土方开挖控制要点 34(二)石方开挖控制要点 34(三)土方填筑控制要点 35(四)质量通病 36二、砌石工程 37(一)浆砌石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37(二)干砌石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38三、混凝土工程 38(一)模板工程 38(二)钢筋工程 41(三)止水伸缩缝 44(四)混凝土工程 44四、混凝土防渗墙灌浆工程与土工合成材料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52 (一)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52(二)灌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53(三)土工合成材料 54五、堤防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等单项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54 (一)堤防工程质量控制要点54(二)水闸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55(三)泵站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55六、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56(一)沟槽开挖质量控制要点 56(二)沟槽回填质量控制要点 57(四)钢管安装 57(五)PCCP 管道安装 58(六)水压试验 59第五章质量监督工作文件资料归档 61一、归档内容 61二、归档资料通知 63参考规范汇总第一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图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下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编制监督实施方案填写《工程质量监督通建设初期阶段质量监督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监督资料归档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资二、办理监督注册手续三、填写注册登记台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初期,监督员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复核;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体系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各有关单位,并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水利工程质检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并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三条质检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质检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准确反映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

第五条各级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质检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提升。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配合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并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改正。

第七条质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其质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质检组织和职责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质检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质检工作。

第九条质检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工作;编制质检方案和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第三方质检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有利益冲突,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测。

第十一条质检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质检计划,并确保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质检档案,对检测结果、检测方法、检测人员等进行记录和归档,并保存至少5年以上。

第三章质检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质检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质检方案和检测方法,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检计划进行检测,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质检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达标。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进行重点监测和检测,确保关键部位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加强监督,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维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独立。

第二章监督检查机构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升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能。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查检查;(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合同约定履约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一)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工作;(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三)制定整改措施: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四)督促整改: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保障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水库、水闸、水泵站、堤防、灌溉工程等类型的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留有相应的监理单位,并配备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执行监理合同,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整改,针对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数据,确保质量监督的全程可追溯。

第二章施工前质量监督第十一条施工前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第一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审核施工单位的人员组织结构和技术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三)开展现场勘查和勘测工作,确保施工地点选址合理,工程施工条件符合要求;(四)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进行审查,保证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合格可靠。

第十二条施工前质量监督应当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指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提高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效果,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可靠和持久运行。

首先,水利工程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长期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水资源的配置、防洪抗旱、农田灌溉和人民生活用水等方面。

因此,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对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产和生活用水需求,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是必要的。

只有加强监督,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才能预防和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最终保证水利工程的工程质量。

第三,水利工程的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专业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而在这个过程中,不同专业之间、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责任分散等问题,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科学的监督制度来协调和整合各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只有通过制度化的管理,才能在复杂的技术环境中保证工程质量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

最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可以提高工程质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加社会各方对工程质量的信任,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的发生。

在建立和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诉求,加强信息公开和参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从而提高监督制度的可信度,增强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信任。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水利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满意度和保护水资源等方面的需求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监督能力和效果,可以实现水利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研究和实践,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操作和实施。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39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39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通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水利工程是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础设施之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

为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机构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承担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

2.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制定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三、监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的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渠、泵站等。

四、监督职责1.监督机构应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履行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

2.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3.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统计和分析有关工程质量的信息,并形成监督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送。

五、监督措施1.对违反质量管理要求的单位,监督机构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相关执照等。

2.对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优秀单位,监督机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其他单位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监督结果处理1.对于质量缺陷严重并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监督机构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工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对质量缺陷较轻的情况,监督机构应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进行后续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七、监督报告监督机构应定期编制监督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违规处罚对于不服从监督、不配合整改的单位,监督机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对其进行违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改、吊销执照等。

九、监督效果评估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效果评估,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完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重点工程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是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必须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为此,本文将重点讨论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对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职责、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责、权责,均做出详细的规定。

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为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各级政府设立了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担负着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管职责。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和质量控制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在监理机构的控制下对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进行验收,保障各工程建设质量的合格。

三、现代化手段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中的应用现代化手段的应用,能够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精度和监督的效率。

试如: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各项工程数据可以通过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现代化技术进行实时监控,有效防止事故和质量隐患,并通过使用专门的软件系统进行质量问题的分析和整理,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保证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可控。

四、如何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1)规范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应的流程和程序,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

从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至后续维护,每一环节都要做到严格依程序进行,确保质量控制和监管的全面准确。

(2)贯彻标准。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监管机构要在各种标准的指导下工作,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贯彻施工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稳定。

(3)利用科技手段。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7.08.25•【文号】水建[1997]339号•【施行日期】1997.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与社会经济息息相关,它可以对水资源进行调节或是储配。

只有大力发展水资源,整个社会才能取得更好发展。

然而,我国没有合理分配现有的水资源,再加上国内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人口,社会对水资源提出了更高需求。

有的地区由于缺乏完善的水利设施,出现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导致水利工程容易引发各种安全事故。

可见,水利工程对调节水资源有着显著作用,因此必须重视水利工程建设。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
1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国主要通过实行相关制度来监督工程质量,工程建设与公共利益有很大关系,只能依靠政府组织进行监督。

我国为了达到监督建设工程目的,要求政府既要监督一般产品是否存在共性,同时还要考虑建筑工程本身所体现出来的特殊性。

当然,政府必须实施强制性监督,不管是哪个单位或是哪个部门,都不允许工程阻碍其正常执法。

一旦发现出现了与水利工程不相符的行为,政府必须立即检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政府必须创建一个质量监督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进行监督,明确具体的技术责任,将水利工程作为重要的监督领导者。

政府、相关监督机构应采取有效可行的方法,监督清单上必须列出工程产品质量以及建筑市场,同时进行全面监督。

以往只是对单一实物进行监督,如今可逐渐拓展成对参与了工程建设的单位进行监督,当然也要严格监控水利工程的质量。

水利工程必须进行制度改革,只有
完善当前的监督制度,不断优化现有的工程质量,水利工程才能顺利实现监督改革目标。

监督体系不能随意改变思想,才能使监督机制保持稳定运行,同时也要加大监督力度,这样才能实现工程质量的提高。

2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全面
水利工程正处于建设期间,许多建设单位或是项目投资方,包括管理人员都没有重视工程设计,没有对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监督,使得工程一直出现各种质量隐患。

想要设计出理想的水利工程,必须提出合理的设计方案,设计若出现缺陷或是存在漏项之类的问题,可能是由于设计人员缺少足够的设计经验,没有对工程现场进行认真勘察,只知道套用之前的设计模板,工作人员的态度不够严谨,致使工程经常出现施工质量问题。

建设一项水利工程要求各个部门的必须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如果忽略了工程监督这一重要环节,将很难获得合格的工程质量。

监督人员应懂得如何实施监督管理,若不能对施工环节进行科学规划,将使得水利工程很难得到有效监管。

2.2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水利工程普遍缺乏高素质的监督管理人员,这样使得监管工作很难发挥其作用。

当然,质量监督也需运用相关法律,监管人员必须了解法律知识,全面掌控工程施工的各项流程,这样才能发挥出应有的监管能力。

现阶段,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人员不具备较高素质,大部分都是非专业人员,他们缺少足够的监管经验,实际监管期间容易受到限制,因此发挥不了其作用。

2.3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缺乏
由于建设方或是设计方,包括监理方、施工方没有重视质量监督这一环节,在这方面没有投入较多的资金,导致没有经费来支持工作的开展,使得监督工作很难取得理想的监管效果。

有的地区由于政府缺少经费,不能投入较多的经费,再加上监管人员需承担繁重的任务,其工作环境也不是很好,导致监管手段很难得到进一步提升,当然监管人员根本不能深入了解每个工程细节。

由于监管人员享受不到较好的待遇,因此很难表现出较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经常可看到怠工人员。

2.4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
我国针对水利工程做出了相关规定,可按照不同等级、投资性质来划分具体的职责范围,各个监督管理机构应清楚自身职责。

然而,水利工程建设具有一定流域性且其区域性也比较强,再加上地域性等多项特征,导致执行期间出现各种问题。

例如,水利工程需经历较长的建设周期,关系到较多的部门,可经常看到权责不明等状况的出现。

水利工程一旦发生质量问题,部门之间就会推卸责任,使得问题得不到解决,再加上水利工程没有长远规划监督管理,导致水利工程很难提高其总体质量。

2.5质量监督机构性质存在模糊性
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质量监督机构,当然也包括其他机构在内,该组织相对来说比较松散,大多数职员为兼职人员,当然也有一些专职人员。

前者由于缺乏清晰的职能规
划,没有深入了解每位职员,后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