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的限制
论韩国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以坟墓基地权为视角(一)
论韩国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以坟墓基地权为视角(一)关键词:韩国民法坟墓基地权习惯法地上权所有权限制内容提要:作为韩国独有的坟墓基地权是一种与地上权类似的物权,关于其概念、性质、基本内容以及其与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一直是韩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
结合立法与司法,对困扰学界的坟墓基地权的概念、性质、内容、产生原因以及效力做出阐释,以求澄清、解决问题。
引言由于历史和传统深受儒教文化的浸染,韩国存在浓厚的祖先崇拜之精神。
这种崇拜精神在民法上的显著体现就是关于坟墓的保护和管理,这又为日后在习惯上承认坟墓基地权为类似地上权的物权提供了契机。
进言之,这种韩国民众的传统意识衍生了对自己乃至他人的坟墓予以尊重的观念,符合传统善良风俗和伦理观念,由此也衍生出韩国习惯法上被称为坟墓基地权这一与地上权类似的物权。
对于韩国而言,其有限的国土上生活着五千万人口,因此比其他国家更关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但是,一方面,坟墓基地设置与风水地理说的结合导致了基地无限制的扩张;另一方面,基地的扩张又侵害了土地所有权,以致引发法律纠纷。
时至今日,基于上述“坟墓文化”和对坟墓基地权的承认,韩国坟墓基地的大量占用侵蚀了国土、阻碍了森林开发、破坏了环境。
为实现国土的可持续开发、保护环境等目标,就需要协调其与凝聚着祖先崇拜思想的传统坟墓基地权制度,但这绝非易事。
坟墓基地权已经以判例的形式被确认为习惯法上的地上权。
至于坟墓基地权的存废,韩国法学界出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一为否定说,即认为坟墓基地权的设立侵害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土地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因而否定坟墓基地权的设立。
二为肯定说,该说考虑到坟墓在韩国传统社会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认为如果只顾及近代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而取缔业已存在的坟墓基地权,将违背崇拜祖先之善良风俗和传统伦理观,毫无疑问会被谴责为破坏传统文化的行为。
后一观点肯定坟墓基地权存在的文化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早已承认坟墓基地权为习惯法上的特殊地上权,认为其完全合理。
所有权的限制与负担
所有权的限制与负担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赋予了拥有者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力。
然而,所有权并非绝对的,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负担。
本文将就所有权的限制和负担展开论述。
一、法律制约的限制在法律体系下,个人的所有权受到一系列法律规定的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这些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定了所有权的行使范围,即对某一财产享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并规定了禁止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这意味着个人的所有权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越权侵犯他人的财产。
其次,法律对某些特定财产实施了限制措施,如土地、矿产等公共资源的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并规定了其使用、转让和处置的限制条件。
这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防止个人滥用或破坏公共资源。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个人财产的征收和没收条件。
在国家利益需要或法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对个人财产进行征收或没收,但需要依法赔偿,以确保公平和合理性。
二、约定限制的存在在合同关系中,所有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约定限制。
在合同中,产权人和非产权人可以就财产的使用、处置、转让等事项约定限制条件。
这些限制条件可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或者是为了实现合同双方的交易目标。
例如,在购房合同中,产权人可能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出租房屋,以保证购房者的居住权益和房屋价值。
又如,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产权人可以限制非产权人使用和转让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条件。
这些约定限制的存在,有利于平衡产权人与非产权人之间的利益,确保产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也满足了非产权人的合理需求。
三、公共利益的负担除了限制外,所有权还要承担一定的公共利益的负担。
公共利益的负担是指所有权人为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利益作出的一些义务和责任。
首先,所有权人需要依法纳税,为社会提供公共财政支出,以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其次,所有权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对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义务。
在使用和处置财产时,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及其适用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普通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所有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对于物权的归属和支配。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展开讨论,旨在探讨其具体内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
二、所有权的基本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财物依法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所有权的确立取决于合法的取得方式,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所有权的特征主要包括:专属性、绝对性、排他性和依法支配性。
三、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在民法典中,所有权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包括:合法获取、依法侵占、法定取得等。
其中,合法获取是最常见的方式,例如通过合同、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所有权。
依法侵占是指在合法的条件下通过占有时间的要求获得所有权。
法定取得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产生的所有权。
2. 所有权的范围和内容民法典对所有权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有权人对于一定的财物享有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这种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的权利。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
3. 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所有权在实践中需要得到恰当的保护,并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法典中对于所有权的保护和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平衡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这包括对于侵权行为的追究、权利人的救济途径等。
四、所有权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在实际应用中,所有权的适用情况涵盖了各个方面的社会经济活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领域和案例:1. 房地产领域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人通过合同和支付购房款等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也进行了相应的管理和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著作权人对于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所有权。
经济法解读物权法中的所有权限制
经济法解读物权法中的所有权限制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它系统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了物权的行使和保护。
然而,在物权行使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也不可避免地对物权行使做出一定的权限制。
本文将对物权法中的所有权限制进行解读,并探讨经济法在其中的作用。
一、公序良俗限制公序良俗是社会行为中普遍认可的、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
在物权法中,对物权行使的公序良俗限制主要体现在禁止违法犯罪等行为的物权保护。
例如,对于使用物权进行的非法侵占、盗窃、抢劫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予以处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序良俗。
二、国家安全限制国家安全是国家最为基本的利益之一,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物权法对物权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例如,在涉及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等涉密物品的占有、使用、处分方面,法律对权利人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以保证国家的安全利益不受损害。
三、生态环境保护限制我国一直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物权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一些受保护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区域等,在物权行使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平衡。
四、广告宣传限制广告宣传是商业行为中常见的推广方式,但在物权法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物权法对广告宣传做出了规范。
例如,广告宣传不得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知识产权保护限制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鼓励创新和知识传播的重要手段,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对于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责任,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
六、公共利益限制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总和,在物权行使中需要对个人利益做出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城市建设、交通发展、公用事业建设等方面,物权法规定了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公共利益需要下的征收、征用、保护区划等限制措施,以保障公众利益。
如何行使限制所有权
如何行使限制所有权所有权限制是指禁止或限制作为所有权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的一面或数面,从而使所有人因此受一定的拘束,并负一定的义务。
所有权的内容受限制与所有人义务的承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
原则上,所有权限制既适用于个人财产也适用于公有或公用财产。
厦门资深专业财产律师表示,不过通常所讲的所有权限制是指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
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其宗旨在于解决个人利益之间,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的问题。
所有权受到限制是因为权利的社会化需要、所有权行使时容易给社会他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是他人承担成本的潜力,拥有所有权就拥有转嫁成本的潜力和机会。
限制所有权的形式歧视就是客观发展的内在要求,法律直通车小编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所有权受到限制是因为权利的社会化需要,社会成员在社会中获得自我和实现权利就必须受到社会约束,这是普遍性的权利约束理由。
具体到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不仅仅是所有权人获取私人利益的工具,而且要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所有权人的义务是权利利用中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一是为私人增加财富同时要为社会增加财富,二是为私人增加财富时不得损害社会他人的公众利益,让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
因此,“所有权不再是所有者的主观权利,而是一种社会功能”。
所有权行使不得损害公众利益是社会化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一基本要求,必须依靠法律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给所有权以负担。
所有权行使时容易给社会他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是他人承担成本的潜力,拥有所有权就拥有转嫁成本的潜力和机会。
而且这种成本的转嫁不是在市场内通过谈判后由他人承担的,是一种意外的经济负外部性的成本外摊。
意味着没有经过社会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将成本摊给别人,自己获得收益。
比较明显的是所有权行使时给社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的健康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又往往是由代内人、代际人以及政府埋单。
所有权人的效率有了,但社会的公平受到严重影响。
论所有权限制的法律特征
权 限制 的基 本 内涵 。
[ 关键词] 所有权 ; 所有权 限制 ; 所有权绝对原则; 法律特征 [ 中图分类号] 9 32 D 2 . [ 文献标识码] A
进 行 限制 同样也 为这 一 目的服 务 。
第3 2卷
第 6期
哈尔滨学院学报
J RNA OU L OF HAR N BI UNI ER nY V S
Vo. 2 N . 13 o 6
2 1 年 6月 01
Jn 0 1 u .2 1
[ 文章编号 ]04 55 (0 1 0 —0 6 —o 10 - 86 2 1 )6 o6 4
所有权 限制是指 基于法 律 的规 定或所 有权
使 自己的权利 , 而绝不 能越轨 。
人 自愿的意思表示 , 而对所有权 的要 素及 其行使 进行约束 , 使得所 有权从 排他 的绝 对不受 干 预 、 不受 限制 、 完全 由个人 支配 的 、 以所 有为 中心 的
绝对权利 , 转变 为兼顾 个人利 益与 社会 利益 , 强 调 财产 的社会利用 , 受到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 益限制 , 由国家法律进行干预的相对权利 。为 并 了更深入 、 准确 地理解 所有 权 限制 的内涵 , 我们 必须全面认识所有权 限制的基本特征 。
其次 , 集体所有 权 的客体 没 有 国家所 有 权 客体 那样 广 泛 , 有 限 定 性 。《 权 法 》 5 具 物 第 8
条对 集 体 所 有 权 客 体 范 围做 了具 体 规 定 。但 是, 随着 我 国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的发展 , 国家逐 渐放开 了对一些 原来只 能 由国家垄断经 营行业 的限制 , 这样属 于这些行 业部 门 、 企事业 单位专 有 的财产 、 施也 就成 为集 体 所 有权 客体 外延 设 的一个组 成部分 。 …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对于财产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所有权作为民法领域中最基本的一种权利,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界定及其相关规定,以确保人们对财产享有合法的支配权和支配自由。
本文将从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以及相关规定进行论述,以加深对该领域的理解。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是指对某物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和支配自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处分权两个方面。
直接支配权是指所有人有权对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
处分权指所有人可以将其拥有的财产转让、抵押、租借等。
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1.绝对性:所有人对物的支配权是绝对的,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该物,不受任何限制。
2.排他性:所有人享有的权利是相对于其他人的排他性权利,其他人不能干涉或侵犯他的支配权。
3.永久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即除非所有人自愿放弃或者符合法定条件,否则该权利将长期存在。
二、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界定1.物权的订立:根据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要使所有权订立,必须有法律许可或者依法设定的方式。
这意味着所有权的确立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2.物权的取得: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包括合同约定、依法处分、继承等。
不同方式的取得权利会有所不同,但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3.物权的保护:为了保障所有人的权益,民法典从多个方面对所有权进行了保护。
其中包括对不正当侵害的制裁、对他人占有的返还要求等。
三、对所有权的限制尽管所有权享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但在实际生活中,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以下几种对所有权的限制:1.法律限制:法律规定了一些对所有权的限制,包括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领域。
2.公序良俗限制:所有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俗,否则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制裁。
3.合同限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对所有权的行使范围进行限制。
论述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论述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所有权是指人们对一种具体的物品或资源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是一种充分掌握和支配权力的法律概念。
它是私有制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概念之一。
所有权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占有权:所有权是一种对物品或资源的实际占有的权利。
只有拥有物品的人才能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控制。
2. 支配权:所有权者拥有对物品或资源进行支配和管理的权力。
这包括出售、租借、赠与、转移所有权等权利。
3. 使用权:所有权者有权使用和享受所拥有的物品或资源。
这包括使用物品本身的权利和获取物品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4. 收益权:所有权者有权享受由物品或资源所产生的收益。
这包括使用物品所产生的收益、出售或租借物品所得的收益等。
5. 继承权:所有权可以通过继承或遗赠转移给下一代或指定的继承人,以确保财产的承袭和传承。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物品或资源的占有和使用的自由:所有权者可以自由选择如何使用和支配自己的财产,包括使用、转让、销毁或改变其状态等。
2. 对物品或资源的排他性控制权:所有权者独享对物品或资源的支配权,其他人必须经过所有权者的许可才能使用、控制或支配该物品。
3. 法律保护: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制定了保护所有权者权益的规则,如禁止盗窃、抢夺、欺诈等行为,以维护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
4. 权利的限制:所有权并不是绝对的,也有一定的限制。
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如征收税费、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总之,所有权是指人们对一种具体物品或资源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包括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继承权等内容。
所有权是私有制的基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概念之一。
民法论文题目
一、民法总论1、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2、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3、论胎儿利益的私法保护4、论民事法律行为5、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6、论意思表示7、民事权利的类型化和体系构建8、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9、论法人的民事责任10、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11、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2、论财团法人制度13、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4、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5、论诚实信用原则16、论公序良俗原则17、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8、论隐名合伙19、论有限合伙20、我国时效制度的构建21、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22、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3、论无权代理24、论表见代理25、论复代理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7、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8、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9、论取得时效30、论除斥期间31、论法人人格否认32、论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33、论过错责任原则3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35、论意思表示瑕疵与补救36、论合伙债务37、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38、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9、论法人财产的有限责任40、论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41、论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42、论法人名称权43、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44、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45、论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46、论民事代理权的滥用二、物权法1、论所有权的限制2、论相邻关系3、论物权的效力4、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5、论物权法定原则6、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7、论物权公示公信制度8、论善意取得制度9、论取得时效制度10、论物权行为11、论悬赏广告12、论典权1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4、论占有制度15、论最高额保证16、论所有权保留制度17、论物权的变动18、论无权处分19、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三、合同法1.论合同的解除2.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3.论合同的附随义务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5.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6.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7.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8.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9.论合同的解除权10.论预期违约法11.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12.论合同的生效13.论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14.论情事变更原则15.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规则16.论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17.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8.债权人的代位权19.论合同法定解除权20.论赠与合同的信赖利益保护21.论合同的严格责任制度22.论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23.论合同法中的撤销权24.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5.论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26.论合同债权的转让制度27.论合同的解释28.合同显失公平制度研究29.论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30.论合同中的欺诈行为31.论医疗合同的法律适用32.论旅游合同的法律适用33.论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34.论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35.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36.论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及范围37.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38.论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39.论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40.论合同的解除中的损害赔偿41.论合同解除42.论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43.论合同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44.论合同中的法定义务45.论可撤销合同46.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异同47.论根本违约制度48.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49.论要约的法律拘束力5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51.论缔约过失责任52.论合同的解释规则53.论合同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54.论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55.论合同的履行原则56.论债的转移法律制度57.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比较研究58.论连带责任之债59.论合同的抵销6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61、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62、论合同履行的实际履行原则63、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64、论格式合同的效力65、论我国效力待定合同制度66、论我国立法中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67、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四、人身权法1、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论死者人格权的合理保护3、论一般人格权4、论法人人格权5、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6、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7、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保护8、安乐死法律问题探析9、论我国个人信用权制度的构建10、网络肖像侵权的法律思考11、论法人名誉权的保护五、侵权法1、论共同侵权2、论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4、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5、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6、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7、论加害给付8、论共同危险行为9、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10、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11、环境共同侵权研究12、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13、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1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研究15、医疗侵权责任研究16、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研究17、论过错推定归责原则18、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19、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分析20、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2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22、连带责任研究23、论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24、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25、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26、论精神损害赔偿27、论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8、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29、论网络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30、论新闻侵权31、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六、婚姻家庭继承法1、论婚姻的本质属性2、论无效婚姻3、论可撤销婚姻4、论事实婚姻5、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6、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7、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8、论我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9、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10、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11、配偶权理论初探12、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13、论离婚法定理由14、论离婚救济制度15、论探望权16、论生育权17、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18、论亲权与监护19、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20、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21、论共同遗嘱22、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七、商法1、论资产证券化2、论保荐人制度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5、论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6、论破产条件7、论自然人破产8、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9、论破产重整10、论破产财产11、论破产债权12、论破产和解制度13、论票据关系14、论票据权利15、论票据行为16、论票据代理17、论票据抗辩18、空白票据制度研究19、论票据无效20、论票据保证21、论票据追索权22、论票据时效23、论利益偿还请求权24、论票据质押25、论第三者责任险26、论保险利益原则27、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28、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29、论保险代位权30、论责任保险31、论保证保险32、论海商法中的优先权。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个人和集体对某种物质财产享有的特定权利和支配权的法律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通过确保个人和集体对其资产的合法拥有和支配权利,为经济活动提供了稳定的基础。
所有权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个人和集体对物质财产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包括使用权、支配权和转让权。
个人和集体可以使用和支配他们拥有的财产,同时也可以将其转让给其他个人和集体。
所有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和集体的财产权益,以鼓励他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金用于生产和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所有权制度不仅在经济活动中起关键作用,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通过确保个人和集体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制度减少了争夺资源的竞争和冲突。
它为个人和集体提供了一种稳定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他们可以安心地使用和支配自己的财产,而不必担心被其他人侵害他们的权益。
所有权制度还具有促进经济效率的作用。
个人和集体拥有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后,他们会更加关注资源的有效利用。
他们会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供应的情况,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生产和创新。
与此同时,个人和集体对其财产的支配权也鼓励他们进行投资和创新,以提高生产效率。
所有权制度通过对财产进行明确的归属和支配安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所有权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所有权的范围和限制有不同的规定。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某些财产可能有限制或限制,以平衡个人所有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剧,跨国公司和跨国资本的出现使得所有权的界定变得更加复杂。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如何保护个人和集体的财产权益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综上所述,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它通过确保个人和集体对其财产的合法拥有和支配权利,为经济活动提供了稳定的基础。
所有权制度不仅在经济活动中起关键作用,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效率。
然而,所有权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需要不断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
对所有权限制的法律规定
对所有权限制的法律规定毫无疑问,对所有权最根本的限制来自于一国的经济制度。
一国经济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集中表现为:所有制的性质决定所有权的性质,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
我国自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大一统的传统格局,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由此决定我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也是以国有财产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其他社会组织所有权共存的格局。
一、所有权在公法上的限制公法是强行法,干预法,基于公法的行为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
同样地,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所有权受到的各种限制中最严格的。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
国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认原所有权的合法性前提下,对之实施的彻底限制,并一般对被征收、征用方给以适当的补偿。
国有化,征收和征用,这三种称谓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只是在习惯上我们一般将国有化和征收用于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外国财产,将征用用于对集体土地或其他集体财产,并将国有化和征收作为建国之初国家所有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在和平时期,国有化和征收实际上专门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它是对外国资本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尽管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越来越少,但在法律上它仍是外国资本所有权限制的一种表现。
征用是指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兴办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等土地或其他集体财产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通过征用,土地权属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所以,征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的最大的限制。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是物权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是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
在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所有权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以外的组织。
这些主体在法律上享有对特定物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物,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物。
所有权人对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
三、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三个方面。
使用是指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收益是指所有权人从物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处分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理的权利。
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些权利,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四、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重点对象,法律规定了多种方式来保护所有权。
例如,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返还、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侵犯所有权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法律制裁。
五、所有权的限制在我国法律中,对所有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限制,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保护和限制等方面。
所有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增强对所有权的认识,依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所有权,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所有权,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所有权的限制:我国物权体系的建构
关键 词 : 所有权 ; 共有 ; 用益物 权 ; 担保 物权 ; 限制 ; 系 体
中 图分 类 号 :9 3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10 6 6 (0 0 0 02 0
物权制度是 与债权 制度并 立 、 内容 相 当广泛 的财产 权制 利 , 权利人 因其享有的权利与他人的物无关 , 完全是基 于对 自 所有 度, 具有十分重要 的地 位。构建 一个 良好 的物权 体系对 于保 己的物所享有 的权利 。 但 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绝对 的 , 护 国家 、 集体 、 个人 的合法 财产 以及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 利益 权 也应受到一定 的限制 。需要 注意 的是 对所 有权的限制并 非 而 十分 必 要 。在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大 发 展 的 进 程 中 , 法律对所有权 的轻视 或贬低 , 只是通 过这些 限制更 好地 实 物权法作为 调整人 与人之 间针对物而发生 的权利义 务关 系 的 现 所 有 权 的 制 度 价 值 , 种 限 制 并 不 会 改 变所 有 权 是 绝 对 这 规范 日显其重要性 。我 国第 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 物权的根本性质 , 也不会动摇其在物权 系 中的核 心地位 。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 从 所 有 权 绝 对 化 则 演 化 而 来 的 。 所 是 议通过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物权 法》, 志着我 国物权 制度 日 标
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 法令 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 虽然 但 , 所有权制度 是物权制度 的核心 , 其 中发挥 着极其 重要 用 、 在 绝对无 限制 ” 语不放 , 土地所有 权作 一 对 的作用 , 正如学者指 出的: 如果说 民法 是一部 民事权 利宣 言 人们依然 紧紧抓 住“ “ 上达九 天 , 下达地 心 ” 的极端 解 释 , 是 法 国民法 但 书, 那么所有权无疑是 其 中一个极其 重要 的篇 章。全 部财产 了其效力 “ 要 法 不过是 围绕所有 权而 规定 和 展开 的。 我 国法 学理 论 界 典 十 分 注 意 调 整 各所 有 权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求 一 方 所 有 权 ” 的通说认 为 , 所有权是指依 照法 律规定 , 所有人对其 所有 的合 不得侵犯他 方所有权 。正如法 国革命领袖罗伯斯 比尔在关于 “ 法 财产 , 括 不 动 产 与 动 产 , 有 的 占 有 、 用 、 益 、 分 并 人 权 和 公 民权 利 宣 言 的 演 说 中指 出 : 所 有 权 也 和 其 他 权 利 一 包 享 使 收 处 样, 受到尊重他人权利 的义务 的限制 , 所有权不得损 害我们周 排 除 他 人 非 法 干 涉 的 权 利 , 是 法 律 对 公 民 享 有 的 所 有 权 在 它
所有权限制的自然法基础
所有权限制的自然法基础一、古希腊的所有权限制自然理论自然法理念产生于古希腊,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规则,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如今在我们谈论自然权利时候,总是能追溯于古希腊时期先哲们对此进行的分析,虽然其很多理论思想未能经受时间的考验,但其提出的关于民主、正义,权利等哲学术语却一直是现代法律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里,我们可以探究所有权限制的渊源。
在古希腊,一般认为,在极端紧迫需要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利用物品的原始自然权利。
相拉图主张,任何人在将自己的井挖到一定深度后仍找不到水时,就应当被允许从其邻居的井里取水。
梭伦将此深度限定为不超过40肘尺。
⑴古希腊的哲学家认为在极端紧迫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物品是一种原始的自然权利。
这和现代所有权限制的一种即相邻关系有类似之处,但同现代的相邻关系又有一定的差别,首先它强调了”危急”情况下,这似乎更有似于现代的紧急避险,但柏拉图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了一丝突破,他并没有强调”紧急情况”。
其次,现代相邻关系一般要求”邻地”,虽然”民法”所称邻地不以直接毗邻的土地为限⑵,但也要求相互临近,而柏拉图要求的是身份上的”毗邻”。
再次,现代相邻关系要求在寻求自身利用不动产的便利后,给予相邻关系义务人以相应的补偿,但在这里,柏拉图将此权利视为无偿的。
最后,现代的相邻关系涉及公益,而且多属间接⑶,而柏拉图对所有权的限制是直接的,是因邻人的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而直接到邻人的井里取水,并没有提到相应的程序义务。
二、古罗马时期的所有权限制自然理论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他深受斯多葛派哲学家观点的影响,他倾向于认为自然和自然理性,并设想理性是宇宙的主宰力量。
⑷其认为正义是自然界所固有的(被理解为人性),而且作为人类集体福利的必要条件,它绝不能与功利相分离。
⑸斯多葛派哲学家所认为的自然不仅仅是一个物理概念,而是一个同理性相适应的理想的秩序,这个秩序符合人类的利益。
论所有权限制——以个人所有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为视角
取 得包括 动产和 不动产 。因此 , 从所 有权 内容的角度 米说 , 所有
权 的限制 应 当是 指禁止 或限制作 为所有 权 ( 括动产和 不动产) 包
( ) 二 所有权 是权利 和义务 的复合体
所有权和 其他物 权一样 ,本质 上反 映的是 人与人 之 间的关
积极 权能或消 极权能之一 面或数面 , 从而 使所有人 因此 受一定之 系 。 既然是 人与人之 间的关系 , 必然包 括权利 和义 务两个 方面 。
L g l y t m n o o / e a se A dS d m S
2 12(下 ) 0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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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所 有 权 限 制
以个人 所有权 与公 共利 益 的 冲 突为视 角
杨显滨 陈 雨
摘 要 近年 来, 关于如何 对所有权 进行 限制及 限制 到何种程度 , 即所有 权限制 的标准是 什 么?引起 了人们 的广 泛关注 。 就 个人 所有权 而言, 在通常 情况下 , 当根据 利益衡 平原 则来解 决公 共 利益 与个人 所有 权行使 的冲 突问题 。 特殊情 况下 , 应 在
一
、所 有权限制 的界定 Nhomakorabea一
般来说 , 有权 不但是一种 绝对权 , 所 也是一种最 完全 的物
或者 说所有权 是 自由的一种 表现形 式 。 那么任 权 , 是所有 权与他 物权 的关键 区别 之所在 。 但不 能就此得 出 这 也 包括 了所有 权 , 也就 是对 自由的限制 。 法律 提倡所有 权 所 有权是绝 对不受任 何限制的权利 的结论 , 因为所有 权的 自由行 何 一种对所有 权的 限制 ,
使 仍然 受到一 定程度 的限制 , 只是 在不 同的场合、 环境 、 条件下 , 的 自由行使 , 自由是有 条件的 , 这 种条件是 客观存在 的、 但 且 是受
浅谈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限制
浅谈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限制[摘要]经济适用住房对于其所有人来说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财产,然而我国涉及经济适用住房之上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糙、分散。
文章立足我国现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民法,特别是物权法为出发点进行分析,用以明悉经济适用住房所涉及的权利关系。
[关键词]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转让;抵押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受限制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这里的“产权”应指的是“财产所有权”,即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
该条规定表明我国现行立法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内容是受限制的,所有权人须在法定或约定范围内行使其所有权。
经济适用住房以保障住房困难者的基本住房需求目的,其所有权至少应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且应仅限于基本居住之目的,再加之其所有权人以较低对价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相对于普通商品房所有权而言,一般的理解为有限产权是在收益和处分上受到限制的所有权,即它在特定时期内不能被转售,甚至不能被出租,即使经过一定时期可以转售,其收益的一部分要归政府取得。
①对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内容的限制主要有:收益权能的限制,主要是指禁止所有人出租经济适用住房;处分权能的限制,主要包括所有权转移和抵押权设定的限制。
二、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的限制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我国现行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的限制具有期限上的阶段性:在第一个阶段是完全禁止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的。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在第二个阶段是经济适用住房可有偿转为商品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论所有权限制的基本原则
到他人 利 益和 社会 公共 利 益 限制 , 由国家 法 并
律 进 行 干 预 的 相 对 权 利 。 我 国 的 物 权 立 法 在 坚
发 商等利 益 集 团滥 用 “ 共 利 益 ” 借 “ 共 利 公 , 公
益” 之名 , 侵害私人所有权之实 , 行 堂而皇 之地图 谋并非公共 利益的部 门或者企业私 利 , 致使权 利
论 所 有 权 限制 的 基 本 原 则
胡 红贵
( 湖北师 范学 院 政法 学院 , 北 黄石 湖
[ 摘
4 5 ) 3 0 2
要 ] 有 权 作 为 一 种 基 本 的 财 产权 , 所 对其 作 合 理 、 度 的限 制 是 所 有 权 保 护 的 内在 要 求 。 但 所 适
有 权 限 制 , 须 坚 持 科 学 的指 导原 则 , : 得 滥 用“ 共 利 益 ” 则 、 益 比 较 原 则 、 有 权 平 等 限 制 原 必 如 不 公 原 利 所 则 等 。 有 这 样 才 能 既 充 分保 护各 类所 有 权 主 体 的权 利 , 能严 格 限制 公 权 力对 所 有权 的 非 法侵 犯 。 只 又 [ 键 词 】 有权 ; 有 权 限 制 ; 本 原 则 关 所 所 基 【 图分 类号 】 9 32 中 D 2 . [ 献 标识 码 ] 文 A
第 3 l卷 第 4期 21 0 0年 4月
哈 尔滨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HARBI UNI N VERS TY I
Vo . No 4 I31 . Apt .201 0
【 文章 编 号 ]0 4 55 (00 O 一 o4 一 0 10 - 8 6 2 1 )4 0 O 4
第 4期
胡 红 贵 : 所 有 权 限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论
所有权限制的理论价值
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公 平呢? 首先 , 从所 有权 限制与 社会 分 配秩 序 的关 系来讲 。
由于市场体 系和市 场机 制 发育 不 足 , 市场 主体缺位 , 导
致 大量资源 闲置或浪费 , 使得有 限的资 源优势 无法靠 市 场 自身 的力 量发挥 出来 , 影响 了社会 效率 。我们 通 严重 过 民商法或其 它法律法规对 所有 权的 限制 , 即公权 力的 有效干预 , 高效 行使 所 有权 进 行激 励 与保 护 , 对 以刺 激 尽可能 多的握 有生 产 资料 所有 权 的 主体投 入 到社会 进 步 的潮流 中 , 使资源 的配置达 到最优化 , 有限的资源 对
[ 收稿 日期] 2 o —o —0 09 3 6
[ 作者简介 ] 胡红贵 , , 男 湖北罗 田人 , 湖北 师范学院政 法学院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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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 , 高所 有权 的效 率 , 而提高经 济效率 。 提 从
而所有权 限制对 于社会效率 的提高 , 利 明教授从 王 几个方面作了全面论述 : 是所有 权权 能 分离 , 如 , 一 例 所 有权和经营权实行 了广 泛的分 离 , 在不 动产 所有权 权 能 的基础上也分离 出越来越 多 的权 利 , 些都 表 明了对物 这
公共资源 和公 经济 占有 很大 比重的 发展 中国家 , 即从 整个社会所 有权结构来看 , 公共所 有权 ( 国家和集体 ) 仍
优于私人所 有权 而 占据 主导 地位 , 但近 年来 , 由于多 种
原 因导致 我 国公共所 有权 流失严 重 , 许多公 共所 有权财
产 虚置 甚至落入私人 的 口袋 , 这造成 我 国公 共收 入的锐
所 有 权 限 制 的 理 论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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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在《法国民法典》中被规定为“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544条)。
这一经典性的定义自《德国民法典》始发生了重大变化,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立法的直接限制,并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一种趋势。
这种限制既包括所有权权能的限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也包括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客体的限制,还包括所有权最终命运的限制。
本文意在探讨所有权所受限制的各种具体表现,特别是各种民事权利对所有权的限制关系,揭示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的不“完全”一面,并探讨这种限制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物权制度通过对财产的占有、利用等活动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而所有权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核心,无疑是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被视为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被称为完全物权。
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它是对世权,绝对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享有追及力和优先力,以及由于它事关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国家采取了广泛多样的方法进行保护等。
与其他的民事权利相比,称所有权为最充分、最完整的权利并非言过其实,正如学者指出的:“如果说民法是一部民事权利宣言书,那么所有权无疑是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篇章。
全部财产法不过是围绕所有权而规定和展开的。
”然而,任何自由权利又都是有限制的。
自由的确是可贵的,自由的条件性又是确定无疑的,任何自由权利都有一个相对的限制,离开了这种限制,基于这一权利的期待利益就不会转化为现实,所有权也不例外。
毫无疑问,对所有权最根本的限制来自于一国的经济制度。
一国经济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集中表现为:所有制的性质决定所有权的性质,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必然经过手中的政权机器以立法形式确认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的合法性,即以所有权法律制度确立并维护所有制,并按社会的发展变化对之进行不触及根本的调整改革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我国自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大一统的传统格局,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由此决定我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也是以国有财产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其他社会组织所有权共存的格局。
认识所有制决定所有权的前提性限制条件,是探讨在法律制度内部对所有权施以限制的基础。
一、所有权在公法上的限制公法是强行法,干预法,基于公法的行为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
同样地,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所有权受到的各种限制中最严格的。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
国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认原所有权的合法性前提下,对之实施的彻底限制,并一般对被征收、征用方给以适当的补偿。
国有化,征收和征用,这三种称谓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只是在习惯上我们一般将国有化和征收用于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外国财产,将征用用于对集体土地或其他集体财产,并将国有化和征收作为建国之初国家所有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在和平时期,国有化和征收实际上专门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即资本输入国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外国投资企业资产的一部或全部实行征收,收归国有,所以它是对外国资本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根据联合国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规定,每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充分的永久主权的一种表现。
国有化和征收曾经在多数国家都普遍地进行过,但自二战以来,特别是七十年代以来,资本输入国对外国企业实行国有化和征收采取越来越谨慎的态度,因为很显然它容易引起投资环境的恶化甚至双边关系的恶化。
例如印度尼西亚1970年修订的《外国投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
”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尽管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越来越少,但在法律上它仍是外国资本所有权限制的一种表现。
征用是指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兴办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等土地或其他集体财产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通过征用,土地权属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所以,征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的最大的限制。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必须严格限定在“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范围内,实践中,一些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征用集体土地后,转手出让给企业或个人作为以商业利益为目的投资开发,完全违反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原则和规定,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违法限制,是对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没收、罚款是基于法律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给予的强制性处罚,是对所有权的一种彻底的限制,即否定原所有权的合法性或剥夺原所有权。
没收、罚款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1)革命胜利后,夺取国家政权的一方将失败一方的财产无偿收归为国有;(2)司法处罚,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前者如国家依法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后者如无效合同中的没收财产;(3)行政处罚,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经营者实施的罚款以及没收违法经营所得。
二、所有权在私法上的限制所有权属于私法上的权利,是与民商法主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私法上对所有权加以限制的立法旨意主要是为协调民商法主体在生产生活、交易流通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图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正常有序,最大限度发挥财产价值,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下面将从民法和商法两方面对于所有权的限制分别论述:(一)民法中所有权的限制1.物权法基本原则对所有权设立与行使的限制。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每一原则都是设立与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
首先,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等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设定。
所有权作为最基本的物权是必受物权法定原则约束的。
所有权最直接地反映了一种社会制度的本质,并服务于这一社会的经济制度,鉴于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由于所有权是对世权,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性,能对抗任何其他民事主体,所以通过物权法定原则排除了自由创设物权可能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其次,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由于所有权包含最终的处分权,决定了所有权的规则只能是一物一权,不能多重所有,这有利于权属界定,定纷止争。
再次,公示原则要求所有权的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受损害,影响交易安全;依公信原则,一旦当事人一方变动所有权进行了公示,另一方依据对公示的信赖作出了决定,法律就保护这种信赖与决定。
公信原则的功能在于即使公信的内容是虚假的、有瑕疵的,第三人因信赖公示的内容而从事交易,其从交易中所取得的权利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所有权变动的公示公信要求,尽管增加了物权变动的程序与成本,限制了所有权人利用和支配所有物的自由与创造性,弱化了对物权人特别是所有权人的保护,却综合考虑到交易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
正如学者指出的,“公示公信原则有时不免会牺牲真正权利享有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权利享有人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
”2.所有权法律关系主客体的限制。
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由于各种所有权主体在社会经济关系所处地位不同,发挥作用各异,在各自的所有权领域所能支配的物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由此导致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具有不同的所有权客体。
首先,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其种类之多,范围之广,价值之大是集体和个人财产所有权客体所无法比拟的。
国家财产所有权客体在法律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依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除国家专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国防设施,尖端军事科技设施外,集体和个人所有权客体都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其次是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没有国家所有权客体那样广泛,具有限定性,《民法通则》第74条对集体所有权客体范围做了具体规定。
属于国家专有财产、专有资源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但是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渐放开了对一些原来只能由国家垄断经营行业的限制,这样属于这些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专有的财产、设施也就成为集体所有权客体外延的一个组成部分。
再次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我国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国家、集体所有权的同时,确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受到同等保护,不受任何侵犯。
但在客体方面,与国家、集体所有权比较,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最为狭小: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基本来源是劳动所得,主要有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牲畜以及其他生活用品; 公民生产资料所有权客体范围随着20年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不断扩大,这是前所未有的,但有些生产资料如土地始终不能成为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至于国家专有专营的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的财产在现代社会的任何国家里都不能成为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不同物权种类之间的限制。
自物权和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但是由于同一物具有整体性,某种物权的行使一般会构成设定在同一物上其他物权行使的抑制。
与其他所有权限制的种类比较,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往往是所有权人主动、自愿接受的限制,设定他物权的实质就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
它通过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与回复,适应民事活动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经济价值,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用益物权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较为明显与深刻。
用益物权的行使前提要在一定期间内对标的物转移占有,并由用益物权人使用、收益,所以自物权人实际上只保留对物的最终处分权,用益物权作为相对独立的他物权成为可以对抗所有权的物权。
担保物权设立后,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对于担保物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
由于担保方式的不同,对所有权的限制程度也有差异:在设定抵押权情况下,抵押物所有人仍然保留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仅把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抵押权人,因此所受限制最少,最有利于发挥财产的价值;在以动产设质的情况,由于必须转移占有,所以出质人动产的所有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占有、使用、收益诸权利均脱离己身而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