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盲目扩张_合同法_第44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_崔建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韩世远上传时间:2001-12-16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
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
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
《中 华人民共和合同法》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4 条的解析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条款看似简单明了,但其内涵却十分丰富,对于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交易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一规定确立了合同生效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合意。
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通常情况下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商品的价格、数量、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当合同成立后,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买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依法成立”这一前提至关重要。
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实质要件则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等。
如果合同在成立过程中存在瑕疵,例如当事人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即使合同成立了,也可能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
其次,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一部分,为合同的生效设定了特殊的条件。
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和交易中,法律、行政法规可能要求合同在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特定交易的监管,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比如,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中,通常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在不动产的买卖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
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对于第 44 条的理解和应用常常会引发一些争议和问题。
例如,如何判断一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在涉及到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时,未办理手续前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办理手续,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判断合同是否“依法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形式、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评价与反思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评价与反思合同是现代经济社会最为基本的交易形式之一,所以合同法的制定和修订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是非常关键的一条条款,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方明知对方的意思表示存在差错或者存在解释歧义,而不说明的,对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如果对方因此受到损失的,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词义的歧义或差错,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对方明知存在此种情况而故意不针对问题表示,则对方违反了自己的义务。
第一个案例:甲方向乙方购买一件货物,规定交货时间为7月1日,但是却没有确定交货地点,7月1日到了,乙方将货物交到了甲方与之平时联系的地点,甲方认为此地点不合适,拒绝收取货物,乙方因此蒙受了损失。
此时,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个案例:乙方以每月300元的价格租赁甲方的房子,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期时间是1年。
但是在中途,甲方突然提出,要涨租金至400元,乙方不同意,且出错也没有办法接受涨租金,甲方最终选择解除合同。
对此,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个案例:A、B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但是合同中没有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这使得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质量也不尽如人意。
因为合同中没有详细约定,造成了双方争执不下的局面。
此时,B公司无法证明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且因为合同缺乏明确约定,难以说明双方当初的意思,所以A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且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总之,《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是保障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同时也强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谨慎选择,并且避免在合同中存在模糊、不具体的内容。
虽然该条款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有力的保障,但如果当事人不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也可能造成争议和违约情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不包含物权合同,《合同法》规范的是债权合同。
合同的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
在现代法上,为实践合同正义,自愿或曰自由时常受到限制,如强制缔约、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等。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而发生的转让物品或权利、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等的交易关系。
合同法为交易法、任意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无效、被撤销、效力未定、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证、定金、押金及保证金、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消灭、合同的解释、各类合同的法律规范等,均属合同法的范畴。
合同法是特定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剥削阶级社会,合同法是剥削劳动者的法律武器。
在中国,合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市场主体需要,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工具。
合同法的作用: 1 、合同法与市场运行:市场运行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活动构成完整的市场。
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基本法律。
2 、合同法与自主自愿:交易活动原则上由市场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地进行,合同法对此充分尊重并予以保障,形成意思自治原则。
实行意思自治,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八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八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a. 合同签订背景说明① 甲方与乙方在长期业务合作中,基于双方的共同发展需求,决定通过本合同明确合作内容。
② 双方的合作旨在实现资源共享、技术互补及市场拓展。
③ 本合同的签署是双方在多次协商基础上的结果,旨在加强业务合作、提升市场竞争力。
④ 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合作进一步提升各自的经营水平和品牌影响力。
b.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② 双方合作的主要目的是提升业务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③ 合作内容涵盖双方在项目实施、资源分配、资金安排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④ 本合同明确双方合作的具体方式、时间节点及各自应履行的职责。
c. 合同范围① 本合同的合作范围主要涉及双方在项目开发、资源共享等领域的合作。
② 合同涵盖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支持、资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面。
③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时间节点进行合作,并配合对方的工作安排。
④ 合作期间,双方需要充分沟通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冲突与风险。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度与质量。
②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以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③ 甲方有责任提供乙方所需的支持与资源,并协助解决乙方在合作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④ 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b.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
② 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任务,并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合同法第44条司法解释[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44条司法解释篇一:土地管理法43-44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释义【释义】本条规定了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土地的原则。
一、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二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本条所指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按照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随着城市建设的扩张,可以将原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征为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今后要求单位和个人建设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实际是要求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如原是农民集体土地,可先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征为国家所有。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不足的国情要求我们的建设用地应当走集约利用的道路。
改变过去分散、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实行集中、集约利用的方式供应土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
目前乡镇企业及其他污染企业的分散建设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实行统一建设,可以有利于污水和废弃物的统一治理,防止环境污染。
3.有利于发挥企业的集聚效益。
对工业企业等实行集中布局,可以统一供电、供水和实行统一配套建设,降低工业企业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崔建远:论法律行为或其条款附条件
崔建远:论法律行为或其条款附条件来源:《法商研究》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为《民法总则》),以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待《民法总则》颁行后,再整理现行各部单行民事法律,编纂成《民法典》。
本文将只论《民法总则》对待法律行为或其条款附条件的问题,为其制定提供参考,也接受大家的批评。
一、法律行为或其条款附条件之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附条件,就其文义观察似乎仅指整个合同的效力附条件。
中国民法通说也是如此阐释的。
[1]其实,在实务中整个法律行为附条件固然存在,但大量情形却是整个法律行为已经生效,所附条件仅仅限制着法律行为项下的某项义务或某几项义务的履行效力。
换言之,某项义务或某几项义务的履行效力附加了条件,也可以说是法律行为的某个或某些条款附条件。
例如,《A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第1条约定,甲公司将其名下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乙公司。
第2条约定:(1)受让方乙公司于本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甲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
(2)2009年4月30日之前,乙公司再向甲公司支付项目转让款人民币2000万元。
(3)乙公司的第三笔付款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甲公司承诺以涉案房地产项目为乙公司贷款融资提供担保。
贷款经银行审批发放后,乙公司承诺将所贷款额的25%作为项目转让款支付给甲公司。
乙公司承诺,该笔款项于2009年7月1日前办妥贷款手续。
(4)乙公司所贷之款中剩余75%的款项,由甲公司乙公司双方设立共管账户予以监管,保证乙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全部用于涉案项目的后续开发建设。
(5)剩余部分的转让款由乙公司以价值相当的房产作为付款的抵押担保。
乙公司承诺,在涉案项目达到销售条件后,每售出一处房产,所得收益的50%用于支付项目转让款。
合同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协议法调整的关系有(D.财产关系)。
2. 下列协议中,属于单务协议的是(C.赠与协议)。
3.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债务人承担)。
4. 协议的转让就是协议的(A.主体的变更)。
5. 违约责任的拟定是指当事人(B.表达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导致的损失,并且采用积极措施补救协议损失和)。
6. 在买卖协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按照协议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A.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7. 借款协议中对货币种类的规定是(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
8. 我国《协议法》规定租赁协议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D.2023)。
9. 承揽协议成立后,定作人的义务有(D.定作人可以规定解除协议的,但要补偿承揽人的损失)。
10. 在铁路运送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导致货品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B.不负补偿责任)。
11. 我国《协议法》调整的是(D.财产性质)的协议。
12. 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B.公共秩序)。
13. 我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对承诺开始生效的肘间采用的是(A.到达主义)。
14. 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一份药材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药材党参2吨,依规定执行国家定价。
甲公司因主观因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党参提高收购价,按照《协议法》第63条规定,此协议价款执行标准是(B.碰到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15.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协议,约定某年8月31日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
同年6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及时告知乙公司,至8月31日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
同年9月,甲公司发货并函告遭灾一事。
乙公司因货品迟到被发包方扣发工程款1万元。
有关该案的对的表述是(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告知乙公司不能准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补偿责任)。
16.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C.应取得债务人的批准)。
债法习题 崔建远
债法习题一、谈谈你对债的义务群的理解二、你如何认识债权实现保障制度?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如何?四、你如何把握债权让与合同的要件?五、抵销在实务中的应用情形六、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七、如何确定管理意思?八、无名合同如何适用法律?九、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十、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十一、认定侵害名誉权时应注意什么?十二、案例分析1黑龙江省甲公司本无俄罗斯钢材可供,却隐瞒事实真相,于1999年10月11日同江苏省的乙公司签订俄罗斯钢材的买卖合同,规定2000年8月6日交货,次日付清全部货款;同时规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向乙公司担保,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向乙公司抵押。
1999年10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丁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
其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
2000年8月9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交付俄罗斯钢材,未果。
2000年11月1日,甲公司的几名成员因其他诈骗犯罪而被捕,后被判刑,财产被没收。
当乙公司闻讯向法院起诉,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诉请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主张实行它对丁公司的抵押权时,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拒付交货义务;丙公司也以无保证责任、丁公司以抵押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本案如何处理?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十三、案例分析2甲服装工业公司委托其副总经理王某全权负责办理该公司和乙房地产公司合建住房合同之事,乙房地产公司委托其副总经理张某全权负责办理该公司和甲服装工业公司合建住房合同之事。
1990年9月5日,王某和张某各自以其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建住房合同。
该合同约定,由前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后者负担原住户的动迁和回迁、住房设计、施工。
此外,合同还约定乙房地产公司将在工程竣工时向甲服装工业公司无偿提供4套二居室的住房,每套的面积为60平方米;2套三居室的住房,每套的面积为80平方米。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协议书【甲方全称】【甲方地址】【乙方全称】【乙方地址】鉴于双方在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项下的权利义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的宗旨与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项下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按照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乙方应按照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应遵循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双方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双方同意,争议解决过程中,应遵循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确保争议的公正、公平解决。
第五条其他条款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日期】协议书范本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__________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和概述二、合作内容1.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服务/产品,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
1.2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元作为服务/产品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三、权利与义务2.1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产品,并保证服务/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2.2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服务/产品费用,并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不得将服务/产品用于非法用途。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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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 盲 目 扩 张 《合 同 法 》第 44 条 第 2 款 的 适 用 范 围
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 号)第 9 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 44 条第 2 款 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手 续,或 者 办 理 批 准、登 记 等 手 续 才 生 效,在 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 者 仍 未 办 理 批 准、登 记 等 手 续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该 合 同 未 生 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合 同 应 当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但 未 规 定 登 记 后 生 效 的 , 当 事 人 未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不 影 响 合 同 的 效 力 ,合 同 标 的 物 所 有 权 及 其 他 物 权 不 能 转 移 。”据 此 ,出 卖 人 在 一 审 提 起 诉 讼 之 前 ,早 已 分 别 办 理 了 涉 案 房 屋 的 产 权 证 和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成 为 该 房 屋 的 合 法 产 权 人 。 他 以 合 法 产 权 人 的 身 份 与 买 受 人 签 订 的 房 屋 买 卖 协 议 ,依 法 成 立 。 根 据 “地 随 房 走 ”的 原 则 ,出 卖 人 在 出 售 自 己 的 房 产 时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在 依 法 补 办 相 应 手 续 后 ,也 是 可 以 转 让 的 。〔2〕
笔者认为,法院的上述认定误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 44 条 第 2 款 的 规 范 意 旨 和 适 用 范 围 ,忽 视 了 限 制 流 通 物 与 法 定 的 特 别 生 效 要 件 之 间 在 法 律 构 成 、 法 律 后 果 方 面 的 差 别 ,因 此 不 足 取 。 《合 同 法 》第 44 条 第 2 款 关 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办 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依 其 文 义 和 规 范 意 旨,适 用 范 围 仅 限 于 中 外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 作 勘 探 或 开 采 石 油 或 天 然 气 合 同、涉 外 股 权转让合同。如此断言的根据如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4期;孙毅主编:《人民法院民商事公报案例裁判要 旨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12 年 版 ,页 51。
〔3〕 详细分析见耿林:《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以《合同法》第52条第5 项 为 中 心》,中 国 民 主 法 制 出 版 社 2009 年 版 ,页 100 以 下 。
二、判决要旨
四 川 省 德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若 干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4期;孙毅主编:《人民法院民商事公报案例裁判要
旨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12 年 版 ,页 50。
首先,从《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文义和确定其 适 用 范 围 的 思 考 路 径 来 看,《合 同 法》第 44条第2款中的所谓“法律、行 政 法 规”,并 非《合 同 法》第 44 条 第 2 款 本 身,而 是 指 除 此 而 外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欲知某类合同是否以行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或 登 记 为 法 定 的 特 别 生 效要件,必须寻觅出《合同法》第44条第2款以外的法 律、行 政 法 规 关 于 某 类 合 同 应 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或 登 记 为 法 定 的 特 别 生 效 要 件 的 具 体 规 定 。 换 个 表 述 ,《合 同 法 》第 44 条 第 2 款 的规定属于引致规范、解释规范或概括规范,〔3〕它 与 某 部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关 于 某 类 合 同 应 当/ 必 须 经 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登 记 的 规 定 相 结 合 ,适 用 到 该 类 合 同 ,法 律 人 才 会 得 知 该 类 合 同
三、评释
四 川 省 德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出 卖 人 在 一 审 提 起 诉 讼 之 前 ,早 已 分 别 办 理 了 涉 案 房 屋 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故 可 按 照 法 释 [1999]19 号 第 9 条 的 规 定 成 为 该 房 屋 的 合 法 产 权 人,其以合法产权人的身份 与 买 受 人 签 订 的 房 屋 买 卖 协 议,依 法 成 立。 根 据 “地 随 房 走”的 原 则,出卖人在出售自己的房产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在 依 法 补 办 相 应 手 续 后,也 可 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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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外 法 学 2013 年 第 6 期
是否已经生效或者仍然尚未生效。 这告诉我们,哪些合同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批 准、登 记 为 法 定 的 特 别 生 效 要 件,不 得 凭 法 律
人的主观好恶或者猜想来确定,而是必须以我 国 现 行 法 的 明 确 规 定 为 标 准。 经 查,在 我 国,规 定某类合同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生效的法律、行 政 法 规 及 其 条 款 计 有:《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以 下 简 称 为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第 3 条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合 同 “应 报 国 家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应 在 3 个 月 内 决 定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 合 营 企 业 经 批 准 后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开 始 营 业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 实 施 条 例》(以 下 简 称 为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14 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 准 后 生 效,其 修 改 时 同。”第 20 条 第 1 款:“合 营 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 营 他 方 同 意,并 报 审 批 机 构 批 准,向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同 条 第 4 款 规 定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其 转 让 无 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5 条:“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合 同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 机 关 应 当 自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45 天 内 决 定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第 10 条 :“中 外 合 作 者 的 一 方 转 让 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权 利、义 务 的,必 须 经 他 方 同 意,并 报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批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合 作 开 采 海 洋 石 油 资 源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为 《对 外 合 作 开 采 海 洋 石 油 资源条例》)第7条第2款:“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 外 合 作 开 采 石 油 订 立 的 合 同,经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即为有效。”同条第3款:“中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采 取 其 他 方 式 运 用 外 国 企业的技术和资金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所签订的文 件,也 应 当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批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合 作 开 采 陆 上 石 油 资 源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为 《对 外 合 作 开 采 陆 上 石 油 资 源 条例》)第8条第1款:“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 石 油 化 工 集 团 公 司 与 外 国 企 业 签 订 的 合 作 开 采 陆 上 石 油 资 源 合 同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批 准 后 ,方 为 成 立 。”同 条 第 2 款 :“中 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也可以在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合 作 开 采 陆 上 石 油 资 源 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 合 作 合 同。 该 合 同 必 须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备 案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国 务 院 令 第 242 号 )第 10 条 :“探 矿 权 转 让 合 同 、 采 矿 权 转 让 合 同 ,自 批 准 转 让 之 日 起 生 效 。”《矿 业 权 出 让 转 让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国 土 资 发 [2000] 309 号 )第 46 条 第 2 款 :“转 让 申 请 被 批 准 之 日 起 ,矿 业 权 转 让 合 同 生 效 。”此 外 ,还 有 部 门 规 章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者 股 权 变 更 的 若 干 规 定 》([1997]外 经 贸 法 发 第 267 号 )第 3 条 :“企 业 投 资 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 定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和 登 记 机 关 变 更 登 记。 未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的 股 权 变 更 无 效 。”
至于系争合同的类型,属于房地产转让合同(房 屋 买 卖 合 同、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合 同),则 未 见我国现行法设有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法定的特别生效要件的规定。
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登 记 为 法 定 的 特 别 生 效 要 件 的 合 同 ,在 我 国 民 法 发 展 史 上 曾 经 存 在 过 。 例 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1982 年 8 月 19 日 作 出 的 《关 于 华 侨 买 卖 国 内 房 屋 问 题 的 批 复 》 中 指 出 ,华 侨 买 卖 国 内 房 屋 ,必 须 向 国 内 当 地 房 管 部 门 申 请 登 记 ,经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成 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