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沪银监办通[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3〕69号)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国银行分行:2012年,全国外资银行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和波及范围均有增加趋势,并呈现案情多样化、涉案人员级别上升、作案手法日趋复杂等特点,反映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在经济增速放缓,各类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的外部环境下,特别是银行案件风险与非法集资、民间融资等外部风险相互勾连等问题日益凸显,外资银行操作风险处于上升趋势。
根据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的相关要求,现对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完善组织架构,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一是银行作为操作风险防范及案件防控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银行董事会及高管层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二是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切实发挥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作用,着力完善本地治理模式,提升操作风险管控能力。
三是加强“三道防线”建设,构建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进一步充实内审力量,提升人员素质和独立性,确保内审深度、频度和广度,持续跟踪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提升内审监督的有效性。
二、落实监管要求,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一是要求行长带头,将责任落实到每一级分支机构、每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发挥银行操作风险及案件防范的内生动力。
二是根据近年来银监会相关指导意见,切实落实和完善轮岗、对账、休假等内控制度。
三是提升账户管理水平,加强在开户验证、大额资金划付、重点和高风险账户滚动排查、对账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制度填补和操作落实。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02.17•【字号】上海银监办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监办发[2004]23号2004年2月17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94号文)转发给你们。
并根据上海市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银监办通[2003]94号文的要求,对银监会此次终止上报的报表原则上不再向各机构收取;对银监会保留的报表,各机构仍应按我局监管处的要求,继续报送。
二、我局对各监管处布置的定期监管统计报表也进行了清理和规范,保留了65张报表,终止了46张报表,并对保留的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编号(具体报表名称和编号见附件二)。
保留的报表中原要求“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现统一改为“报上海银监局”。
三、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归口我局统计信息处管理。
自发文之日起,凡属定期统计报表,各机构统一向我局统计信息处报送;凡属各监管处根据工作需要向被监管机构下发的临时性统计报表,由各机构直接报送相关监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略)二、上海银监局统计报表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二上海银监局统计报表清理情况汇总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 1┃上月新发生不良贷款逐笔清单┃上海银监统B001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月10日内┃月┃保留┃┣━━╋━━━━━━━━━━━━━━╋━━━━━━━━━━╋━━━━━━━━━╋━━━━━━╋━━━━━━━╋━━━╋━━━┫┃ 2┃上月清收不良贷款清单┃上海银监统B002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月10日内┃月┃保留┃┣━━╋━━━━━━━━━━━━━━╋━━━━━━━━━━╋━━━━━━━━━╋━━━━━━╋━━━━━━━╋━━━╋━━━┫┃┃前20户余额最大的不良贷款┃┃┃┃┃月┃保留┃┃ 3┃┃上海银监统B003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月15日内┃┃┃┃┃客户清单┃┃┃┃┃┃┃┣━━╋━━━━━━━━━━━━━━╋━━━━━━━━━━╋━━━━━━━━━╋━━━━━━╋━━━━━━━╋━━━╋━━━┫┃┃前30笔余额最大的不良贷款┃┃┃┃每月15日内┃月┃保留┃┃ 4┃┃上海银监统B004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清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季度┃保留┃┃ 5┃┃上海银监统B005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季度15日内┃┃┃┃┃度监测统计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季度┃保留┃┃ 6┃┃上海银监统B006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季度15日内┃┃┃┃┃款形成原因统计表┃┃┃┃┃┃┃┣━━╋━━━━━━━━━━━━━━╋━━━━━━━━━━╋━━━━━━━━━╋━━━━━━╋━━━━━━━╋━━━╋━━━┫┃┃不良贷款(本外币合并)行业情┃┃┃┃┃季度┃保留┃┃ 7┃┃上海银监统B007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季度15日内┃┃┃┃┃况表┃┃┃┃┃┃┃┣━━╋━━━━━━━━━━━━━━╋━━━━━━━━━━╋━━━━━━━━━╋━━━━━━╋━━━━━━━╋━━━╋━━━┫┃┃不良贷款(本外币合并)地区情┃┃┃┃每季度15日内┃季度┃保留┃┃ 8┃┃上海银监统B008号┃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况表┃┃┃┃┃┃┃┣━━╋━━━━━━━━━━━━━━╋━━━━━━━━━━╋━━━━━━━━━╋━━━━━━╋━━━━━━━╋━━━╋━━━┫┃ 9┃不良贷款变化统计表┃┃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月10日内┃月┃废止┃┗━━┻━━━━━━━━━━━━━━┻━━━━━━━━━━┻━━━━━━━━━┻━━━━━━┻━━━━━━━┻━━━┻━━━┛(续表)┏━━┳━━━━━━━━━━━━━━┳━━━━━━━━━━┳━━━━━━━━━┳━━━━━━┳━━━━━━━┳━━━┳━━━┓┃序┃┃┃┃┃┃报送┃废止┃┃号┃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频度┃保留┃┣━━╋━━━━━━━━━━━━━━╋━━━━━━━━━━╋━━━━━━━━━╋━━━━━━╋━━━━━━━╋━━━╋━━━┫┃ 10 ┃贷款质量状况一览表┃┃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工行、农行┃每季度15日内┃季度┃废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 11 ┃机构人员情况表┃上海银监统1001号┃统计信息处┃份制商业银┃季后18日┃季报┃保留┃┃┃┃┃┃行、上海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 12 ┃前30户贷款客户名单┃上海银监统1002号┃统计信息处┃份制商业银┃季后18日┃季报┃保留┃┃┃┃┃┃行、上海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 13 ┃贷款方式分类表┃上海银监统1003号┃统计信息处┃份制商业银┃季后18日┃季报┃保留┃┃┃┃┃┃行、上海银┃┃┃┃┃┃┃┃┃行┃┃┃┃┣━━╋━━━━━━━━━━━━━━╋━━━━━━━━━━╋━━━━━━━━━╋━━━━━━╋━━━━━━━╋━━━╋━━━┫┃ 14 ┃资产负债及损益简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执行情况一┃┃┃┃┃┃┃┃ 15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览表┃┃┃┃┃┃┃┗━━┻━━━━━━━━━━━━━━┻━━━━━━━━━━┻━━━━━━━━━┻━━━━━━┻━━━━━━━┻━━━┻━━━┛(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 16 ┃贷款质量四级分类状况一览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 17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状况一览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 18 ┃贷款余额分支行统计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四级分类不良贷款(本外币合┃┃┃┃┃┃┃┃ 19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并)支行情况表┃┃┃┃┃┃┃┣━━╋━━━━━━━━━━━━━━╋━━━━━╋━━━━━━━━━╋━━━━━━╋━━━━━━━╋━━━╋━━━┫┃┃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本外币合┃┃┃┃┃┃┃┃ 20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并)支行情况表┃┃┃┃┃┃┃┣━━╋━━━━━━━━━━━━━━╋━━━━━╋━━━━━━━━━╋━━━━━━╋━━━━━━━╋━━━╋━━━┫┃┃信贷资金贷款四级分类(本币)┃┃┃┃┃┃┃┃ 21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分行业统计表┃┃┃┃┃┃┃┣━━╋━━━━━━━━━━━━━━╋━━━━━╋━━━━━━━━━╋━━━━━━╋━━━━━━━╋━━━╋━━━┫┃┃四级分类不良贷款(本币)的行┃┃┃┃┃┃┃┃ 22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业分析表┃┃┃┃┃┃┃┣━━╋━━━━━━━━━━━━━━╋━━━━━╋━━━━━━━━━╋━━━━━━╋━━━━━━━╋━━━╋━━━┫┃┃贷款(本外币)五级分类行业情┃┃┃┃┃┃┃┃ 23 ┃┃┃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况表┃┃┃┃┃┃┃┣━━╋━━━━━━━━━━━━━━╋━━━━━╋━━━━━━━━━╋━━━━━━╋━━━━━━━╋━━━╋━━━┫┃ 24 ┃盈利性指标一览表┃┃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 25 ┃盈亏支行排序┃┃国有银行监管二处┃中行、建行┃季后18日┃季报┃废止┃┣━━╋━━━━━━━━━━━━━━╋━━━━━╋━━━━━━━━━╋━━━━━━╋━━━━━━━╋━━━╋━━━┫┃┃┃┃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 26 ┃资产负债表┃┃┃┃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管处┃银行┃┃┃┃┗━━┻━━━━━━━━━━━━━━┻━━━━━┻━━━━━━━━━┻━━━━━━┻━━━━━━━┻━━━┻━━━┛(续表)┏━━━┳━━━━━━━━━━━━━━━┳━━━━━┳━━━━━━━━━━┳━━━━━━━┳━━━━━━━━┳━━━━┳━━━━┓┃序┃┃┃┃┃┃报送┃废止┃┃号┃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频度┃保留┃┣━━━╋━━━━━━━━━━━━━━━╋━━━━━╋━━━━━━━━━━╋━━━━━━━╋━━━━━━━━╋━━━━╋━━━━┫┃┃┃┃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27┃损益表┃┃┃┃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28┃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统计表┃┃┃┃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业务数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29┃┃┃┃┃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表┃┃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30┃┃┃┃┃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情况表┃┃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情况┃┃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31┃┃┃┃┃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表┃┃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文字┃┃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32┃┃┃┃┃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说明表┃┃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33┃支付能力测算表┃┃┃┃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简要┃┃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34┃┃┃┃┃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说明表┃┃管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35┃资产负债及损益简表┃┃┃┃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管处┃银行┃┃┃┃┗━━━┻━━━━━━━━━━━━━━━┻━━━━━┻━━━━━━━━━━┻━━━━━━━┻━━━━━━━━┻━━━━┻━━━━┛(续表)┏━━┳━━━━━━━━━━━━━━┳━━━━━━━━━┳━━━━━━━━━┳━━━━━━┳━━━━━━━┳━━━┳━━━┓┃序号┃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频度┃保留┃┣━━╋━━━━━━━━━━━━━━╋━━━━━━━━━╋━━━━━━━━━╋━━━━━━╋━━━━━━━╋━━━╋━━━┫┃ 36 ┃流动充足性监测指标表┃┃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管处┃银行┃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 37 ┃贷款质量及风险状况一览表┃┃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管处┃银行┃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 38 ┃风险监测主要指标汇总表┃┃股份制商业银行监┃股份制商业┃┃┃┃┃┃┃┃管处┃银行┃每季后15日前┃季报┃废止┃┣━━╋━━━━━━━━━━━━━━╋━━━━━━━━━╋━━━━━━━━━╋━━━━━━╋━━━━━━━╋━━━╋━━━┫┃ 39 ┃月度业务状况表┃上海银监统A001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月后8日内┃月度┃保留┃┣━━╋━━━━━━━━━━━━━━╋━━━━━━━━━╋━━━━━━━━━╋━━━━━━╋━━━━━━━╋━━━╋━━━┫┃ 40 ┃资产负债表┃上海银监统A002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保留┃┣━━╋━━━━━━━━━━━━━━╋━━━━━━━━━╋━━━━━━━━━╋━━━━━━╋━━━━━━━╋━━━╋━━━┫┃ 41 ┃损益表┃上海银监统A003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保留┃┣━━╋━━━━━━━━━━━━━━╋━━━━━━━━━╋━━━━━━━━━╋━━━━━━╋━━━━━━━╋━━━╋━━━┫┃ 42 ┃季度业务状况表┃上海银监统A004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保留┃┣━━╋━━━━━━━━━━━━━━╋━━━━━━━━━╋━━━━━━━━━╋━━━━━━╋━━━━━━━╋━━━╋━━━┫┃ 43 ┃半年度业务状况表┃上海银监统A005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半年后20日内┃半年┃保留┃┣━━╋━━━━━━━━━━━━━━╋━━━━━━━━━╋━━━━━━━━━╋━━━━━━╋━━━━━━━╋━━━╋━━━┫┃ 44 ┃年度业务状况表┃上海银监统A006号┃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年后25日内┃每年┃保留┃┣━━╋━━━━━━━━━━━━━━╋━━━━━━━━━╋━━━━━━━━━╋━━━━━━╋━━━━━━━╋━━━╋━━━┫┃ 45 ┃大额不良贷款(前20笔)月度┃┃┃┃┃┃┃┃┃检测统计表┃┃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月后8日内┃月度┃废止┃┣━━╋━━━━━━━━━━━━━━╋━━━━━━━━━╋━━━━━━━━━╋━━━━━━╋━━━━━━━╋━━━╋━━━┫┃ 46 ┃大额不良贷款企业季度基本情┃┃┃┃┃┃┃┃┃况统计表┃┃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废止┃┗━━┻━━━━━━━━━━━━━━┻━━━━━━━━━┻━━━━━━━━━┻━━━━━━┻━━━━━━━┻━━━┻━━━┛(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 47 ┃不良贷款季度监测报表┃┃政策性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季后15日内┃季度┃废止┃┣━━╋━━━━━━━━━━━━━━╋━━━━━━━━━╋━━━━━━━━━╋━━━━━━╋━━━━━━━╋━━━╋━━━┫┃┃每日存款余额统计表(仅限月┃上海银监统I001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次月第┃月报┃保留┃┃ 48 ┃┃┃┃储汇局┃一个工作日┃┃┃┃┃末最后一天)┃┃┃┃┃┃┃┣━━╋━━━━━━━━━━━━━━╋━━━━━━━━━╋━━━━━━━━━╋━━━━━━╋━━━━━━━╋━━━╋━━━┫┃┃上海邮政储蓄二级分支机构余┃上海银监统I002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月后8日内┃月报┃保留┃┃ 49 ┃┃┃┃储汇局┃┃┃┃┃┃额统计表┃┃┃┃┃┃┃┣━━╋━━━━━━━━━━━━━━╋━━━━━━━━━╋━━━━━━━━━╋━━━━━━╋━━━━━━━╋━━━╋━━━┫┃┃┃┃┃上海市邮政┃┃┃保留┃┃ 50 ┃邮政金融案件统计月报表┃上海银监统I003号┃资产邮储处┃┃月后8日内┃月报┃┃┃┃┃┃┃储汇局┃┃┃┃┣━━╋━━━━━━━━━━━━━━╋━━━━━━━━━╋━━━━━━━━━╋━━━━━━╋━━━━━━━╋━━━╋━━━┫┃┃┃┃┃上海市邮政┃┃┃保留┃┃ 51 ┃汇兑业务情况变动表┃上海银监统I004号┃资产邮储处┃┃月后10日内┃月报┃┃┃┃┃┃┃储汇局┃┃┃┃┣━━╋━━━━━━━━━━━━━━╋━━━━━━━━━╋━━━━━━━━━╋━━━━━━╋━━━━━━━╋━━━╋━━━┫┃┃┃┃┃上海市邮政┃┃┃保留┃┃ 52 ┃储蓄业务收支明细表┃上海银监统I005号┃资产邮储处┃┃月后10日内┃月报┃┃┃┃┃┃┃储汇局┃┃┃┃┣━━╋━━━━━━━━━━━━━━╋━━━━━━━━━╋━━━━━━━━━╋━━━━━━╋━━━━━━━╋━━━╋━━━┫┃┃┃┃┃上海市邮政┃┃┃保留┃┃ 53 ┃资产负债表┃上海银监统I006号┃资产邮储处┃┃月后10日内┃月报┃┃┃┃┃┃┃储汇局┃┃┃┃┣━━╋━━━━━━━━━━━━━━╋━━━━━━━━━╋━━━━━━━━━╋━━━━━━╋━━━━━━━╋━━━╋━━━┫┃┃┃┃┃上海市邮政┃┃月报┃保留┃┃ 54 ┃邮政储蓄业务状况变动表┃上海银监统I007号┃资产邮储处┃┃月后10日内┃┃┃┃┃┃┃┃储汇局┃┃┃┃┣━━╋━━━━━━━━━━━━━━╋━━━━━━━━━╋━━━━━━━━━╋━━━━━━╋━━━━━━━╋━━━╋━━━┫┃┃┃┃┃上海市邮政┃┃┃保留┃┃ 55 ┃邮政储蓄业务季报表┃上海银监统I008号┃资产邮储处┃┃季后12日内┃季报┃┃┃┃┃┃┃储汇局┃┃┃┃┗━━┻━━━━━━━━━━━━━━┻━━━━━━━━━┻━━━━━━━━━┻━━━━━━┻━━━━━━━┻━━━┻━━━┛(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问┃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 56 ┃邮政储蓄绿卡业务季报表(一)┃上海银监统I009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57 ┃邮政储蓄绿卡业务季报表(二)┃上海银监统I010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58 ┃邮政金融代理保险业务报表┃上海银监统I011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59 ┃代收费业务量报表┃上海银监统I012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60 ┃国债发行兑付报表┃上海银监统I013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季后12日内┃季报┃保留┃┣━━╋━━━━━━━━━━━━━━╋━━━━━━━━━╋━━━━━━╋━━━━━━━━━╋━━━━━━━╋━━━╋━━━┫┃ 61 ┃代理国债业务报表┃上海银监统I014号┃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年后20日内┃季报┃保留┃┣━━╋━━━━━━━━━━━━━━╋━━━━━━━━━╋━━━━━━╋━━━━━━━━━╋━━━━━━━╋━━━╋━━━┫┃ 62 ┃邮政国内汇兑业务量分析表┃┃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月后8日内┃月报┃废止┃┣━━╋━━━━━━━━━━━━━━╋━━━━━━━━━╋━━━━━━╋━━━━━━━━━╋━━━━━━━╋━━━╋━━━┫┃ 63 ┃邮政国内汇兑汇款金额分析表┃┃资产邮储处┃上海市邮政储汇局┃月后8日内┃月报┃废止┃┣━━╋━━━━━━━━━━━━━━╋━━━━━━━━━╋━━━━━━╋━━━━━━━━━╋━━━━━━━╋━━━╋━━━┫┃┃资产管理公司本外币资产负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64 ┃┃┃资产邮储处┃┃原统计处时间┃月报┃废止┃┃┃统计表┃┃┃上海办事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65 ┃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资产邮储处┃┃原统计处时间┃月报┃废止┃┃┃┃┃┃上海办事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66 ┃资产管理公司本外币利润表┃┃资产邮储处┃┃原统计处时间┃月报┃废止┃┃┃┃┃┃上海办事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67 ┃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时序表┃┃资产邮储处┃┃原统计处时间┃月报┃废止┃┃┃┃┃┃上海办事处┃┃┃┃┗━━┻━━━━━━━━━━━━━━┻━━━━━━━━━┻━━━━━━┻━━━━━━━━━┻━━━━━━━┻━━━┻━━━┛(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频度┃保留┃┃号┃┃┃┃┃┃┃┃┣━━╋━━━━━━━━━━━━━━╋━━━━━━━━━━╋━━━━━━━━━━━╋━━━━━━╋━━━━━╋━━━╋━━━┫┃┃财务公司资产负债及损益简表┃上海银监统L001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月后4日┃月报┃保留┃┃ 68 ┃二┃┃┃┃┃┃┃┣━━╋━━━━━━━━━━━━━━╋━━━━━━━━━━╋━━━━━━━━━━━╋━━━━━━╋━━━━━╋━━━╋━━━┫┃┃财务公司分支机构资产负债及┃上海银监统L002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分┃季后10日┃季报┃保留┃┃ 69 ┃┃┃┃支机构┃┃┃┃┃┃损益简表┃┃┃┃┃┃┃┣━━╋━━━━━━━━━━━━━━╋━━━━━━━━━━╋━━━━━━━━━━━╋━━━━━━╋━━━━━╋━━━╋━━━┫┃┃财务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上海银监统L003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分┃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0 ┃┃┃┃支机构┃┃┃┃┃┃指标考核表┃┃┃┃┃┃┃┣━━╋━━━━━━━━━━━━━━╋━━━━━━━━━━╋━━━━━━━━━━━╋━━━━━━╋━━━━━╋━━━╋━━━┫┃┃财务公司分支机构盈利性情况┃上海银监统L004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分┃季后lO日┃季报┃保留┃┃ 71 ┃┃┃┃支机构┃┃┃┃┃┃表┃┃┃┃┃┃┃┣━━╋━━━━━━━━━━━━━━╋━━━━━━━━━━╋━━━━━━━━━━━╋━━━━━━╋━━━━━╋━━━╋━━━┫┃ 72 ┃财务公司涉及诉讼情况表┃上海银监统L005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3 ┃财务公司财务收入支出分析┃上海银监统L006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4 ┃财务公司逾期利息情况┃上海银监统L007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5 ┃财务公司自营投资一览表┃上海银监统L008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保留┃┣━━╋━━━━━━━━━━━━━━╋━━━━━━━━━━╋━━━━━━━━━━━╋━━━━━━╋━━━━━╋━━━╋━━━┫┃┃金融租赁公司表外资产业务量┃上海银监统M001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6 ┃┃┃┃司┃┃┃┃┃┃分析┃┃┃┃┃┃┃┣━━╋━━━━━━━━━━━━━━╋━━━━━━━━━━╋━━━━━━━━━━━╋━━━━━━╋━━━━━╋━━━╋━━━┫┃┃金融租赁公司租赁及贷款最大┃上海银监统M002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季后10日┃季报┃保留┃┃ 77 ┃┃┃┃司┃┃┃┃┃┃十家客户集中度分析┃┃┃┃┃┃┃┗━━┻━━━━━━━━━━━━━━┻━━━━━━━━━━┻━━━━━━━━━━━┻━━━━━━┻━━━━━┻━━━┻━━━┛(续表)┏━━┳━━━━━━━━━━━━━━┳━━━━━━━━━━┳━━━━━━━━━━━┳━━━━━━┳━━━━━┳━━━┳━━━┓┃序┃┃┃┃┃┃┃┃┃号┃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频度┃保留┃┣━━╋━━━━━━━━━━━━━━╋━━━━━━━━━━╋━━━━━━━━━━━╋━━━━━━╋━━━━━╋━━━╋━━━┫┃ 78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及贷款行业┃┃┃金融租赁公┃┃┃┃┃┃和地区集中度分析┃上海银监统M003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lO日┃季报┃保留┃┃┃┃┃┃司┃┃┃┃┣━━╋━━━━━━━━━━━━━━╋━━━━━━━━━━╋━━━━━━━━━━━╋━━━━━━╋━━━━━╋━━━╋━━━┫┃ 79 ┃金融租赁公司贷款方式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分析┃上海银监统M004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lO日┃季报┃保留┃┃┃┃┃┃司┃┃┃┃┣━━╋━━━━━━━━━━━━━━╋━━━━━━━━━━╋━━━━━━━━━━━╋━━━━━━╋━━━━━╋━━━╋━━━┫┃┃┃┃┃金融租赁公┃┃┃┃┃ 80 ┃金融租赁公司涉及诉讼情况表┃上海银监统M005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lO日┃季报┃保留┃┃┃┃┃┃司┃┃┃┃┣━━╋━━━━━━━━━━━━━━╋━━━━━━━━━━╋━━━━━━━━━━━╋━━━━━━╋━━━━━╋━━━╋━━━┫┃ 81 ┃金融租赁公司财务收入支出分┃┃┃金融租赁公┃┃┃┃┃┃析┃上海银监统M006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保留┃┃┃┃┃┃司┃┃┃┃┣━━╋━━━━━━━━━━━━━━╋━━━━━━━━━━╋━━━━━━━━━━━╋━━━━━━╋━━━━━╋━━━╋━━━┫┃┃┃┃┃金融租赁公┃┃┃┃┃ 82 ┃金融租赁公司逾期利息情况┃上海银监统M007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保留┃┃┃┃┃┃司┃┃┃┃┣━━╋━━━━━━━━━━━━━━╋━━━━━━━━━━╋━━━━━━━━━━━╋━━━━━━╋━━━━━╋━━━╋━━━┫┃ 83 ┃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资产清┃┃┃金融租赁公┃┃┃┃┃┃单┃上海银监统M008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保留┃┃┃┃┃┃司┃┃┃┃┣━━╋━━━━━━━━━━━━━━╋━━━━━━━━━━╋━━━━━━━━━━━╋━━━━━━╋━━━━━╋━━━╋━━━┫┃ 84 ┃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负债清┃┃┃金融租赁公┃┃┃┃┃┃单┃上海银监统M009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保留┃┃┃┃┃┃司┃┃┃┃┣━━╋━━━━━━━━━━━━━━╋━━━━━━━━━━╋━━━━━━━━━━━╋━━━━━━╋━━━━━╋━━━╋━━━┫┃ 85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月后7日┃月报┃废止┃┃┃财务公司资产负债表(本币、外┃┃┃┃┃┃┃┃┃币、本外币合并)┃┃┃┃┃┃┃┣━━╋━━━━━━━━━━━━━━╋━━━━━━━━━━╋━━━━━━━━━━━╋━━━━━━╋━━━━━╋━━━╋━━━┫┃ 86 ┃财务公司损益表(本币、外币、┃┃┃┃┃┃┃┃┃本外币合并)┃┃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月后7日┃月报┃废止┃┗━━┻━━━━━━━━━━━━━━┻━━━━━━━━━━┻━━━━━━━━━━━┻━━━━━━┻━━━━━┻━━━┻━━━┛(续表)┏━━┳━━━━━━━━━━━━━━┳━━━━━━━━━━┳━━━━━━━━━━━┳━━━━━━┳━━━━━┳━━━┳━━━┓┃序┃报表名称┃表号┃制表部门┃填报单位┃报送时间┃报送┃废止┃┃号┃┃┃┃┃┃频度┃保留┃┣━━╋━━━━━━━━━━━━━━╋━━━━━━━━━━╋━━━━━━━━━━━╋━━━━━━╋━━━━━╋━━━╋━━━┫┃┃财务公司分支机构不良资产状┃┃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分┃季后10日┃季报┃废止┃┃ 87 ┃┃┃┃支机构┃┃┃┃┃┃况一览表┃┃┃┃┃┃┃┣━━╋━━━━━━━━━━━━━━╋━━━━━━━━━━╋━━━━━━━━━━━╋━━━━━━╋━━━━━╋━━━╋━━━┫┃ 88 ┃财务公司表外业务统计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废止┃┣━━╋━━━━━━━━━━━━━━╋━━━━━━━━━━╋━━━━━━━━━━━╋━━━━━━╋━━━━━╋━━━╋━━━┫┃ 89 ┃财务公司财务支出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财务公司┃季后10日┃季报┃废止┃┣━━╋━━━━━━━━━━━━━━╋━━━━━━━━━━╋━━━━━━━━━━━╋━━━━━━╋━━━━━╋━━━╋━━━┫┃┃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本┃┃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月后7日┃月报┃废止┃┃ 90 ┃┃┃┃司┃┃┃┃┃┃币、外币、本外币)┃┃┃┃┃┃┃┣━━╋━━━━━━━━━━━━━━╋━━━━━━━━━━╋━━━━━━━━━━━╋━━━━━━╋━━━━━╋━━━╋━━━┫┃┃金融租赁公司损益表(本币、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月后7日┃月报┃废止┃┃ 91 ┃┃┃┃司┃┃┃┃┃┃币、本外币)┃┃┃┃┃┃┃┣━━╋━━━━━━━━━━━━━━╋━━━━━━━━━━╋━━━━━━━━━━━╋━━━━━━╋━━━━━╋━━━╋━━━┫┃┃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贷款月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金融租赁公┃月后4日┃月报┃废止┃┃ 92 ┃┃┃┃司┃┃┃┃┃┃分析报告┃┃┃┃┃┃┃┣━━╋━━━━━━━━━━━━━━╋━━━━━━━━━━╋━━━━━━━━━━━╋━━━━━━╋━━━━━╋━━━╋━━━┫┃┃┃┃┃金融租赁公┃┃┃┃┃ 93 ┃金融租赁公司财务支出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季后10日┃季报┃废止┃┃┃┃┃┃司┃┃┃┃┣━━╋━━━━━━━━━━━━━━╋━━━━━━━━━━╋━━━━━━━━━━━╋━━━━━━╋━━━━━╋━━━╋━━━┫┃┃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损益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农村合作金┃季后10日┃季报┃保留┃┃ 94 ┃┃上海银监统G001号┃┃融机构┃┃┃┃┃┃表┃┃┃┃┃┃┃┣━━╋━━━━━━━━━━━━━━╋━━━━━━━━━━╋━━━━━━━━━━━╋━━━━━━╋━━━━━╋━━━╋━━━┫┃┃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农村合作金┃┃┃┃┃ 95 ┃┃上海银监统G002号┃┃┃季后10日┃季报┃保留┃┃┃指标执行情况表┃┃┃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3.14•【字号】沪银监通[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18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上海辖内实际,提出2013年上海银行业继续下沉案防工作重心,突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明确基层机构负责人的案防职责,进一步发挥内审稽核的作用,牢牢把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一核心任务,继续保持案防高压态势,遏制案件多发势头的工作思路,具体归纳起来为“一重点、二制度、三推进、四巩固”,注重做好安保工作,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突出重点根据《意见》有关要充分发挥案防现场检查作用,强化案件风险和各类问题的整改实效,更有效地传导案防工作要求,遏制同质同类案件的高发频发的精神。
今年现场检查工作的重点:一是对相关机构2009年至2011年间百万元以上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2012年轮岗、对账及内审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辖内银行检查频率高于非银行机构,后者每一类机构至少检查一家。
各机构要以现场检查为突破口,重视和关注以往发生案件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认真分析、归纳,总结案件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深究案发原因,检验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改工作是否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加强对共性问题的防范,从而遏制同质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二、细化落实两项制度,拓宽抓手今年我局将推出《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案防日常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二)和《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项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10]7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1.12【实施日期】2010.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0]7号)在沪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非银行机构):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沪银监通[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通知(沪银监通[2009]147号)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资金链趋紧,民间借贷活跃,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专门经营非法融资业务的犯罪团伙,他们通过各种手法,甚至勾结银行人员,诈骗银行客户资金,造成银行资金损失和声誉风险。
现通报现阶段企业存款账户资金被骗案件的特点,并提示各银行加强存款账户管理。
一、存款账户案件风险特点(一)企业开户一般未经银行营销,由企业主动开户,开户类型为一般结算户。
有些开户由企业指定相应的客户经理。
(二)开户后,在短时间内有大笔资金入账,资金先存为定期存款,然后在短时间内解冻。
解冻资金划转到其他不同银行,且划款次数多、金额大。
(三)开户过程中,介绍人或代办人员在银行柜台“协助”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并经手企业印鉴和密钥。
部分案件或由客户经理一人完全经手客户所有开户文件,包括企业印鉴,由客户经理交由银行后台操作部门开户。
(四)资金划出时,划转手续多由“协助”企业开户的人员代办或者客户经理办理。
二、加强账户管理的要求(一)银行高管层要切实承担起案件风险防控的责任,完善账户管理制度,严格制度执行和内部监督。
要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见附件)文件精神为指导,提高认识,严格账户管理规定和程序,切实防范账户管理风险,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放松银行的内部控制,单纯追求服务、谋求发展。
(二)加强开户管理,严格执行开户规定。
上海银监办发(2004)118号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文件上海银监办发〔2004〕118号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1532号决议对利比里亚前总统泰勒等实施金融制裁名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行,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1532号决议对利比里亚前总统泰勒等实施金融制裁名单的通知)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6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情况采取具体措施,切实执行安理会决议。
附件: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1532号决议对利比里亚前总统泰勒等实施金融制裁名单的通知》的通知二OO四年八月三日主题词:金融监督制裁通知内部发送: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统计信息处。
联系人:田伟联系电话:58881000-5985打字:陈思洁校对:田伟韩文晶(共印83份)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2004年8月4日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办通(2004)16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532号决议对利比里亚前总统泰勒等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532号决议对利比里亚前总统泰勒等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情况采取具体措施,切实执行安理会决议。
请各银监局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金融制裁通知抄送:外交部、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内部发送:国际部、法规部、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非银部、合作部联系人:曾智萍联系电话:661947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OO四年七二月二十三日印发(共印100份)外交部文件外发(2004)24号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532号决议对利比里亚前总统泰勒等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04年3月1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532号决议,要求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冻结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泰勒及其直系亲属、利前政权其他高级官员、经安理会制裁利比里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有关实体及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任何人不向上述实体和个人提供资金、金融资产和经济来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沪银监通[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沪银监通[2008]39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要求,为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规范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提升上海银行业社会责任意识和整体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认真执行。
望各单位高度重视客户投诉管理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处理客户投诉的部门和职责,优化客户投诉处理的资源配置,并将客户投诉处理纳入合规风险管理的流程加以完善,落实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使客户投诉处理在时效、质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方面得到保证。
同时发挥同业公会行业自律与指导作用加强统计分析,努力改进与提高全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下一阶段,我局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
各单位在执行本指导意见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可及时向我局信访部门反映。
附件: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有关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客户投诉是指客户针对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员工行为和内部管理等,向银行及其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提出意见、建设或投诉请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0.21•【字号】沪银监办通[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2〕135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充分发挥合规管理的作用,我局在风险、产品、机构“三维一体”的监管治理架构中,由合规风险小组组织开展了在沪39家银行合规风险调研,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分别从法人银行和分行两个层面,对被调研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了初步分类评价,形成《上海市中外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情况分析报告》。
现将该调研成果和评价情况印发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见附件),并提出以下监管意见:一、正确定位合规工作,高管层提高对合规管理的重视合规风险管理是银行持续经营的核心和基础。
各银行高级管理层应重视和深刻理解合规管理的基础性作用,将合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正确界定本行合规管理边界,明确合规部门和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合规部门(岗位)配备充足及有经验的专职合规人员。
最近,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各银行的违规问题,反映了各银行在基础合规管理和执行中存在问题,各银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完善合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推进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总、分行应加大对各级分支机构经营合规的考核力度,增加合规风险管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对合规部门的考核应建立相对垂直的报告和考核机制,大幅降低其他部门和支行打分权重占比,慎重考虑对合规部门(岗位)考核中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比例,理顺并充分发挥行内各部门合规员作用,培育全行良好的合规文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沪银监办通[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64号)在沪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在沪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你(分)行应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分散资产配置,适当增加债券等可变现资产;应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的授信风险管理,将债券投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管理体系,清楚分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明确对资金交易人员的交易授权;应及时了解、准确评价债券发行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所投资债券在存续期内始终保持较高的信用评级;应按不同债券种类分别设置投资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单笔及累计敞口头寸、单一交易品种敞口头寸限额、单笔及累计止损限额等;应加强利率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度量;对债券投资做好盯市风险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防范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市场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商业银行应在整体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框架内,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投资指引,明确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债券类型、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及风险缓释策略和方法等,同时明确债券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对相关指引进行修订。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3]24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4
【实施日期】2013.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24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今年以来,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案件多发,外部骗贷案件和内部违规案件增加,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相互勾连的银行案件突出,暴露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内部控制不严、对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营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层营业机构管控,促进合规经营
(一)梳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岗位制度和操作规定,加强业务流程关
键点控制,提升后台运营控制力度,实现切实有效、相互制约的动态监督。
(二)科学制定对基层营业机构的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确保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占比满足监管要求,引导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人员摒弃“重业务,轻风险”的粗放经营观念,避免不当激励诱发违规经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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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今年以来,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案件多发,外部骗贷案件和内部违规案件增加,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相互勾连的银行案件突出,暴露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内部控制不严、对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营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基层营业机构管控,促进合规经营(一)梳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岗位制度和操作规定,加强业务流程关键点控制,提升后台运营控制力度,实现切实有效、相互制约的动态监督。
(二)科学制定对基层营业机构的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确保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占比满足监管要求,引导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人员摒弃“重业务,轻风险”的粗放经营观念,避免不当激励诱发违规经营。
(三)不断加强基层营业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完善流程管理、系统控制和现场监督等多种内部控制手段的配合使用,可在各级机构设立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岗位,有效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二、完善基础业务环节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一)严格执行前台经办人员与后台授权人员岗位分离制度,加强柜员号和密码管理,严禁交叉使用。
(二)加强高风险业务交易流程控制,对前台柜员发起的各类代办业务、大额资金交易、账户变更、存单(折)挂失等高风险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授权人员必须严格审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沪银监通[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159号)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营运中心)、村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中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外资异地法人分行:现将《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2010]22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保持案件防控工作的高压态势,力争实现全年案件防控“双降”目标。
一、准确研判形势变化,深入推进案防工作。
从当前全国银行业案件防控情势来看,5月份以来的发案数量和金额均出现反弹迹象,案件特点呈现出由操作风险环节为主向操作风险和信贷风险并存发展的趋势,与信贷调控趋紧的宏观环境相互关联。
犯罪分子跨银行、跨地区作案渐趋增多,且基层网点作为案发重点的格局并未改变。
银行机构各类问题和风险隐患仍主要发生在票据产品,大额资金进出、账户管理、抵押和承兑贴现、农信社股金证管理等环节,不法分子利用部分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功能不健全,防伪、监测和跟踪手段相对落后的空子,骗取银行资金。
另一方面,由于短期流动性趋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揽存行为有所抬头,有可能在负债业务领域产生新的风险。
二、认真查找案发原因,密切关注案件形式。
随着信贷投放逐渐回归常态,贷款条件更加严格,部分扩张过快、摊子铺得过大的企业已经出现资金紧张状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沪银监通[2010]3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3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处):因监管工作需要,我局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从2009年12月起执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考核实施意见(暂行)》(上海银监发[2004]58号)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考核实施意见(暂行)》(上海银监发[2004]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一0年一月七日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和强化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监管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队伍中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转发银监会<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4]2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7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73号)、《关于印发区域特色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8]51号)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沪银监通[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通[2014]23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近年来,从业人员跨机构流动频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追究工作中涉及已离职人员的情况呈上升趋势。
为加强行为监管,防止违规违纪人员利用主动离职的方式逃避责任追究,严肃问责纪律,净化上海银行业从业环境,现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就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问责启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规、依纪、依流程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对于曾在本机构任职,但问责时已离职人员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明确责任认定结论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拟制处理决定并执行,同时充分保障已离职人员的陈述、申辩、复查等权益。
二、问责办理(一)离职人员去向明确的问责办理1.离职人员仍在上海银监局监管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就职的(1)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离职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将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函(详见附件)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并附相关调查书证;同时,将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函抄报上海银监局。
(2)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配合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拟处理人员进行违规事实确认,并比照本机构相关规定,参考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意见,拟制处理决定并执行。
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函之日起9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告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抄报上海银监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发[2013]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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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发〔2013〕140号)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信用卡中心)、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为加大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力度,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确保制度先行并加强执行力,高度重视员工操守与行为规范,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本行渠道,向个人客户销售或推介非本行发行的有投资风险的产品。
商业银行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代销行为。
各商业银行在开展代销业务过程中,应遵循全面管理、系统控制、风险匹配、内控监督、销售透明、风险隔离及资质管理七项原则,并加强流程、信息披露、网点、人员等核心环节的管理。
一、代销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商业银行应遵循全面管理原则,高度重视代销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做实全流程管理和销售前、中、后端控制,建立包括对被代理机构和代销产品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信息披露规范、销售行为控制、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全面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对客户负责,对被代理机构、代销产品及客户本身的适合度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三)商业银行应遵循系统控制原则,完善本行代销业务系统,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做到销售过程“机控到位”。
(四)商业银行应遵循内控监督原则,制定实施代销质量内部调查和监督制度,建立风险、合规、内审等多条线监督机制,将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所有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纳入监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沪银监通[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补充通知(沪银监通[2010]1号)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外资银行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相关工作,有效防范开户及大额资金划转方面存在的操作风险,现在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通知》基础上,对外资银行企业存款账户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加强对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查;其中,应由两名开户人员对开户资料正本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初审与复核,并将原件与复印件比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注初审及复核人签章。
对于需要提供上门见证原件、正本或签字服务的企业,银行就制定严密的控制流程,安排至少两名员工(包含一名中后台员工)进行见证。
二、银行应设置开户柜台受理企业上门开户,开户过程应有录像监控。
三、对于开户经办人、预留印鉴人和预留联系人非企业法人代表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出具有效授权文件,授权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职务、联系方式以及授权事项。
授权文件上应附有企业在印鉴上预留的印鉴样本,便于银行开户时核对。
四、银行应要求企业完整填写开户申请材料,并在审核时将开户申请材料上所有相关信息、各类印章和签名等进行前后比对。
开户申请材料应区分企业注册地址和通讯地址,并留有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银行工作人员在开户时要亲自电话核对并登记,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
五、银行应要求企业遇有重要信息变更时,及时以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出具书面通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6.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有关要求,相关部门联合建立了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相关制度。
结合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新特点、风险管理新情况,为进一步督导商业银行合规发展、有效防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绩效考评商业银行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
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
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二、强化合规经营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一)违规返利吸存。
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
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
(三)延迟支付吸存。
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四)以贷转存吸存。
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沪74行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当事人-个人】华宇波【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白翔飞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翔飞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翔飞【代理律所】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华宇波【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本院观点】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上海银保监局及中国银保监会具有作出1012号《答复书》及148号《复议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上海银保监局及中国银保监会具有作出1012号《答复书》及148号《复议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并无不当。
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海银保监局收到中国银保监会转交的上诉人信访检举函后,针对上诉人要求对交行卡中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请求,经调查后分别就交行卡中心催收方式是否适当,以及交行卡中心对上诉人多次提出的还款诉求表示拒绝的情况进行答复,并作出1012号《答复书》。
具体答复内容包含要求交行卡中心就存在向债务无关第三方透露上诉人欠款情况进行整改,以及在通话录音中未发现上诉人主动向交行卡中心提出协商还款诉求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何馗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何馗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2.10
•【字号】沪银监复[2012]76号
•【施行日期】2012.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何馗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76号)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副董事长兼行长关燕萍致我局关于何馗的任职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核准何馗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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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09]8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5.14
【实施日期】2009.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09]81号)
在沪各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在沪各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崇明长江村镇银行:
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理财业务风险日益显现,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72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理财业务的风险特性日益复杂,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发售理财计划实行报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