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专项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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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谢石盘煤矿

六项专项整治方案

各级管理人员及全矿职工:

经过近几年的“五项”安全专项整治,企业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的改进了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有效的控制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总局、省、市安监部门要求以及犍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开展“六项”安全专项整治的文件精神,结合谢石盘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经矿管委会研究决定2010年在全矿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通风瓦斯治理、防治水,切实抓好监控系统整改,预防机电、运输、顶板事故的“六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务求抓出成效,严防矿井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我矿关于开展现将“六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具体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面排查矿井事故隐患,积极开展各类隐患治理,着力解决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杜绝较大事故发生,控制一般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六项”安全专项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通风瓦斯整治的内容及要求

1、凡列为高瓦斯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做到

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确属于抽不出来的矿井,按规定必须有省安监局的论证批复文件,必须于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未采取措施的一律停产处理。

2、矿井所有作业地点必须及时按照规定申报“以风定产”,申报的“以风定产”必须符合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或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矿井所有作业地点不得超越“以风定产”的批准范围,“以风定产”的公示牌板必须悬挂在人行井井口,按规定公示告知职工,并及时修改更新的内容。

3、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审查当日瓦斯报表及瓦斯监控系统报表,及时掌握井下瓦斯情况;对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处理结果,对误报警或故障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4、矿井的各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现场瓦斯检查员跟班作业,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管理制。

5、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含采、掘班组长)和井下移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器,实地掌握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和督查瓦检员的工作。

6、矿井各作业地点的风量必须达到规定的风量、风质、风速,并实行挂测风牌板管理,所配风量满足生产的需要,严禁无风、微风、

循环风作业。

7、矿井各地点的瓦斯浓度必须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离人员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8、矿井的各废巷(不通风段的盲巷)的扩散通风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超过规定必须及时进行密闭处理。

9、进行瓦斯抽采和利用的矿井,井下抽采作业及地面泵房的安装及运行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10、各矿要配齐配足符合矿井要求的自救器,对已过期或失效的自救器,必须及时更换,加强对自救器的维护和管理。

(二)防治水的整治内容及要求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建立和完善矿井的防治水患管理机制,即: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装备以及抢险分队。

2、煤矿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煤矿在雨季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和停产撤人制度,凡遇暴雨天气时,矿井必须立即停产,并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

可恢复生产。

4、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矿井必须配备能掘50m以上的探放水设备,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5、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切实开展汛前安全检查,完善井下排水系统的双回路电源,对井下排水系统进行的设备进行检修,确保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出量。汛期前,煤矿必须对井下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及时清理。

6、凡处沿江、溪沟、水库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河床疏通,做好防洪工作。

7、加强开展对靠山、雷区、容易积水、垮塌、滑坡场所的安全检查,排除整治隐患。在人员密集的住所、作业场所应具有防突发性事故的预防方案及撤离方案。

8、落实应急救援资金、物品,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三)监控系统整治内容及要求

1、瓦斯监控系统必须正常运转实时传输数据,有备用主机(要求热机备用),双电源供电。

2、配备专职监控操作工3名以上,实行24小时值班,各种记录齐全,且必须要有瓦斯超限处理记录和故障处理记录。

3、矿井必须要有瓦斯超限处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4、矿井各作业地点按规定配备各类探头,悬挂位置正确,并且各煤矿必须对各类传感器和相关设备拥有不少于20%的备用量。

5、矿井各类探头按规定进行校验和调校。

(四)机电管理整治内容及要求

1、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而且每年必须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进行一次验算、调校和整定,并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2、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合闸。

3、供电设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可靠的防雷电装置。

4、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

5、煤电钻、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

6、入井的所有机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淘汰的机电设备。

7、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操作电气设备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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