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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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在保障公民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基础上,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管理而发布的一项法规。该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共分为八章五十条,

规定了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环保责

任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内容。下面就该条例的重点内容

进行解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环保责任

国家和地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

行为实行安全监管。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和环保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和环保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和环保管理制度。此外,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

术人员,做好生产环节中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公共信息公开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危险化学

品的主要安全生产环保信息和相关技术标准,同时还要及时更新公

开信息,确保公众和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危险化学品的分级管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危险化学品根据其可能对人体、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

分为A、B、C、D四个等级。管理部门应当对各级别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以及销售进行监管,特别是A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使用更应该实施严格监督。对于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等需要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先经过安全评价,经审查合格并

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和国家应急预案

为了应对发生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安全事故,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2011年3月2日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运用,现就近期对新条例的学习情况做个小结。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以下是小编准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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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条例》修订背景
6.统筹考虑现行条例与其他涉及危险化学 品法规衔接。 本《条例》与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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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1.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 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进行 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 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 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 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 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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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0.危险化学品内河禁运制度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共九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 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 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 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国务院令591号)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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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 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 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 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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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 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 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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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发布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 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 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 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 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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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险物质的鉴定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 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 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 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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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 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1、适用范围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火、爆、腐蚀、毒等性质,可能对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

全和促进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旨在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

危险化学品按照其性质和危险程度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通过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等方式进行明确标识。合理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前,需要先判断其危险性类别,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拟采购

氧化剂危险化学品时,应注意其在携带和储存过程中需要隔离可燃物。

二、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和审核程序,才能获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于控制危险化学品的流通和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

有效地减少了违规销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需符合严格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整

个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时

需要注意分类存放,禁止与其他物质混存,以免发生危险。采用符合

要求的包装材料和专业的运输车辆,能够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属于突发事件,对防范和应对措施提出了相应要求,以降低事故发生时的危害程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组织

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此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优先考虑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并及时通报

有关部门和公众。

【普法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普法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普法宣传】《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和适用范围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

强对危(wei)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

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

定的。

本条例适合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

运输、处置危(wei)险化学品以及从事危(wei)险化学品技术咨询、安全评价和安全管理的活动。

第二节基本原则

《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依法管理、风

险可控、安全优先、预防为主、责任倒查、公众参预、促进可持续

发展等。

第二章危(wei)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安全许可

第三节安全许可的审查和许可条件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许可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人的业务能力、设施设备、行为规范和组织管理体系等。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许可主管部门根据安全许可申请人的资质等级、

危(wei)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等级划分、安全管理措施等要求,制定危(wei)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条件。

第四节实施安全培训

危(wei)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危(wei)险化学品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危(wei)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和防控措施,紧急处

置措施等。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培训应当定期进行,还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不

同岗位和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

第三章危(wei)险化学品储存

第一节储存设施

危(wei)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包括仓库、罐区、楼堂馆所和固定容器等。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2011年3月2日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运用,现就近期对新条例的学习情况做个小结。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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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

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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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__年3月2日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运用现就近期对新条例的学习情况做个小结。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以下是wtt准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

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

关)(《条例》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解读
完全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日用化学品,不够 科学、合理,实践中也难以执行。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三、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存在不完全符合 实际情况,达不到预期效果等问题。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 剧毒化学品,过于绝对 化。
有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还不够明确,违 法行为和处罚方式不相适应。
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的指导思想
三、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 本和关键所在,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也 是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的一个方向和着力点。
总则中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 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谢 谢!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七、调整完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 全的管理制度
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安全监管总局四个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特性、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 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禁止通过内河 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 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 改成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 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对安全条件审查 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及意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及意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及意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本文将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背景、条例的重要性以及实施条例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背景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等危险性质的化学物质。这类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险,一旦发生泄露、事故等情况,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害、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然而,由于危险化学品的广泛应用和大规模生产,若缺乏科学的管理措施,将对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因此,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危险化学品管理颁布的重要法规。这一条例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可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危险化学品事故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影响,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破坏社会秩序。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可以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的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3.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危险化学品在工业生产和科学研究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升危险化学品产业的发展水平,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详解

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详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修订前后对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由74条增加到101条,法律条款调整范围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根据第二条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再纳入条例规范。

第二, 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按照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进行界定。同时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不再援引《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而是由安监部门联合几部委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三, 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做了变动。(1)安监部门新增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职责,并取消了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职责,新增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登记职责。(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由质检部门行使。(3)环保部门新增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坚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并负责危化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职责;减少了进口危化登记和检查职责。(4)交通部门新增了对道路和水路危化运输中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以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取消了对装箱人员的资质认定。(5)增加了管理部门的对违法危化单位的查封和扣押权。(6)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 对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的规范进行了调整。(1)第十一条新增工信主管部门制定危化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职责,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将危化生产、储存区域纳入城乡规划编制中。(2)关于危化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核程序,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新增了由独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详细解读(131页,共8章解读,非常全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详细解读(131页,共8章解读,非常全面)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 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
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
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 输工具; 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

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定义及判断标准有了新变化。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定义,修订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旧《条例》)并未专门作出规定,而是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间接定义。新《条例》第三条则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这样,就从性质和危害方面,对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内涵作了明确规定,并且明确了概念外延,即以专门机关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判断标准。

2.对工商机关的职权范围有新的调整。

旧《条例》第五条规定,工商机关在危险化学品监管方面的职责包括“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旧《条例》还在违法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法律责任条款部分对工商机关的职权进行了细化,设有行政处罚权的项目达5项之多。

学习新《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等可以发现,工商机关除依法具有核发、吊销危险化学品企业营业执照以及责令变更登记经营范围的职权之外,主要在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方面具有职权。对于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新《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应由其他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造成损害的化学物质。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以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条例中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注册和许可:企业需要向政府部门注册并取得许可。审批部门将根据企业的资质和条件来决定是否授予许可。未经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活动。

2. 安全生产许可: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安全要求,并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企业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部门报告。

3. 储存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员工需要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储存操作规程。储存容器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4. 运输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要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运输车辆和容器需要经过检查,保证其安全性。运输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驾驶和操作技能,并了解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5. 废物处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需要按照相关的法规进行安全处理。企业需要建立废弃物管理制度,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废物。企业需要与环保部门合作,确保废物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和执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企业和个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和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操作,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条例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人民的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也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领域。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往往不容忽视,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环境破坏和财产损失。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便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活动,并减少潜在的风险。

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 有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还不够明确 ,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 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相适应等
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 完全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日用化学品, 不够科学、合理,实践中也难以执行;
•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过于绝对 化,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 要;
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5、统筹考虑现行《条例》与其他பைடு நூலகம்及 危险化学品法规衔接。
本《条例》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 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 等相衔接。
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 漏洞 和薄弱环节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安全 保障有待进一步强化 等。
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3、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存在不完全符合 实际情况,达不到预期效果等问题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设 立审批制度,并且由省级政府和设区 的市级政府负责审批,制度设计的针 对性不够强,责任主体不够明确;
一、《条例》修订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591号)于2011年2 月16日由国务院第 144次常务会议修订 通过,自2011年12月 1日起施行。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国务院令591号)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国务院令591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
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 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 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 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 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 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 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 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 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 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4、禁止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 用危险化学品。
4、各部门的职责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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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11年3月2日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运用,现就近期对新条例的学习情况做个小结。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条例》第七十条)

《条例》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六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

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确定范围,以便落实责任,更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条例》中共提出了6项名单公告制度,其中有1项属于引用。

1.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5.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例》第五十四条)

《条例》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6.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为了更好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同时也避免法规条文的臃肿,在《条例》中共涉及7个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相对于国务院令第344号来说全部为新增内容。更体现了法规制定的关联性,完整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条例》第九十二条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八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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