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实务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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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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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财产保全分为诉讼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采取不同的财产保全类型,所需的条件也不同。如诉讼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一)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问题研究

我国立法关于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缺陷的,其突出表现在于“担保绝对化”、“救济虚无化”,而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除了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的不足之外,缺乏对财产保全制度深入的理论研究也是重要原因。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问题研究的论文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范围直接影响到原告的诉讼利益的实现。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不同表述,并且不够明确,导致了在实务中法院出于对法条理解的不同及保守主义倾向,对应该保全的财产不敢保全,不予保全,人为增加了原告的诉讼风险和难度,对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范围应该持更加开放的态度,不仅包括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也应视案情包括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财产的保全,不仅包括诉讼请求中直接涉及的财产范围,还应该包括和诉讼请求有牵连的相关财产。

关键词:财产保全;诉讼当事人;第三人;诉讼请求;牵连财产

一、相关案例

原告李某是美籍华人,2007年在江苏省某市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美中科技有限公司(一人公司),2012年李某作为被告在河南的一起诉讼中一审二审均败诉,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河南法院在诉讼中查封了李某在该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该查封查封期限到期后法院由于疏忽没有续封而自动解封。李某提起再审(该案再审李某胜诉,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伺机将公司股权转给自己的司机王某(实为代

持股关系)以逃避执行。后王某偷走该公司各种公章,并很快将该公司转给自己的朋友张某。该公司尚未对外营业,所有财产就是该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土地之上盖的厂房,总价值2亿左右。张某和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对价1000万,另张某实际支付王某80万。李某以张某和王某为被告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股权、赔偿损失并对该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提起诉讼保全。在该案诉讼保全中,法官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非两被告所有拒绝保全,原告只好尝试将该外商独资企业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法官认为能保全的只能是被告的财产,对于第三人的财产也不能保全,原告只好为了保全将该外商独资企业追加为被告之一。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指当事人在诉

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权益能够得到有效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而执行程序则是根据民事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强制被

执行人完成给付金钱、交出财产或者进行其他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民事诉

讼中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

一、财产保全的基本概念与种类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措施,它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

权益,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执行法律程序和判决结果。财产保

全的种类主要包括财产保全令、先予执行和裁定支付令等。

1. 财产保全令

财产保全令是财产保全的一种常见形式,它是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

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认为有必要采取的措施,以保护

当事人的财产免受损害。财产保全令主要通过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权等财产,以确保在诉讼结束后能够及时执行裁决结果。

2.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财产保全的另一种形式,它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认为有必要采取的措施,提前对判决结果进

行执行。先予执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

执行人在等待判决结果期间进行财产转移等行为,造成判决结果无法

履行的情况。

3. 裁定支付令

裁定支付令是一种情况下的财产保全措施,它是指法院对于有关赔

偿款、债权、赡养费等支付义务的一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裁定支

付令可以通过扣押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方式,确保支付义务得到

履行。

二、执行程序的基本步骤与方式

诉前保全 流程

诉前保全 流程

诉前保全流程

诉前保全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如30日或15日)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2. 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 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如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如30日或15日)未提起诉讼的等。

5. 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信息。

民事诉讼程序流程

民事诉讼程序流程

民事诉讼程序流程

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由于民事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选择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下面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流程:

首先,当事人需要准备好一系列的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证人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应当包括原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接着,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办理立案手续,并进行案件登记。法院在立案时会对起诉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会决定受理。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驳回起诉。

然后,法院会根据立案情况,发出传票或者传唤状,通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收到传票或者传唤状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法院出庭。

接下来,法院会组织庭前调解,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通过庭前调解,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解决争议的部分问题。如果庭前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如果庭前调解不成功,法院会继续进行庭审。庭审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辩论争议、陈述事实和理由的过程。庭审过程中,被告可以作出答辩和提供反证,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提供补充证据。

庭审结束后,法院会进行合议,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怀疑判

决有错误,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会再次审理案件,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终审判决。

最后,当事人需要执行判决。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是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来强制当事人履行判决。执行程序包括冻结财产、查封财产、扣押财产等。

以上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流程。当然,具体的程序还会受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会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行使自己的权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诉讼过程也是一种为了解决纠纷问题的途径,当事人应该理解诉讼的局限性,积极参与解决问题的过程。

论民事保全程序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制度

论民事保全程序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制度

论民事保全程序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制度

0.前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保全的对象仅限于财产,而不包括行为,因此当特别法有所突破时,相应的保全担保制度却未能及时跟进,这显然是立法上的缺漏。

惟保全程序除了先将债务人之财产予以查封或是禁止债务人变更系争物的状态,以避免债务人隐匿或处分,以保全将来之强制执行以外,尚有一种将争执的法律关系定暂时状态,就申请人的权利暂时加以保护的保全处分,或有称之为「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一般传统的保全程序的目的在于「维持目前的现状」,属于静态的处分;而「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的目的在于「暂时满足申请人的权利」,属于动态的处分。

但因「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会使申请人在本案判决确定前,获得如胜诉判决的利益,其影响较一般的保全程序深远,故日后修法如将「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加入保全程序中,必须对于利益权衡、审理程序、提供担保的程序、方式、范围与执行方法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以台湾实行「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的经验为例,提出建议,以供将来立法者及司法实务界参考。

1.我国目前现行的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就本案请求的范围,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民事诉讼法第94条参照。财产保全制度对我国司法实务上长期存在的「执行难」此一问题,可发挥一定的预防效果,藉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我国司法的威信。

律师民事诉讼实务操作流程

律师民事诉讼实务操作流程

四、开庭之前阶段的工作(13)
③ 作为被告代理人应在证据方面注意的问题 • 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 挑毛病 日期 原件 印章(朱墨时序)签名(司 法鉴定) • 针对原告的诉请组织反驳证据 • 证据的调查提纲 取证 • 是否申请法院调查 • 是否申请证据保全 • 是否申请证人出庭 • 整理证据 列出目录清单
(与当事人的初次、前期接触)
⑤告知当事人律师的职责与代理应遵循的原则 ⑥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告知举证责任 ⑦对当事人相关资料的审阅(资料尽量全面完整) ⑧不要急于回答问题 3、与当事人的复次接触
①对当事人相关资料的留存(复印件、非原 件)
②对问题的原则性答复, 指明对其有利、不 利
二、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前的阶段⑶
一、序 (1)
1、民诉律师应追求什么? ①摆正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三大诉讼特点) • 一些人对律师的偏见 • 律师自己的误区 ( 律师面临四大心理危机 安全感和归宿感危机;案源恐
惧的心理危机;自尊需求心理失落的危机;缺乏更高的自我实现价值 观的心理危机)
• 律师目前执业的收入状况(各地之比较) • 对金钱的三句话 ②民诉律师的追求
• 在规定的证据提交日期前提交 《若干规定》32-46
• 证人证言 证人必须出庭 不出庭证言不能单独作为
认定某种事实依据
•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举证期限满前10日 • 怎样看待“律师调查笔录”?(性质? 证人证言?当事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时效的规定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时效的规定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时效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们在⽇常⽣活中难免会发⽣⼀些纠纷⾏为,那么在⼀些诉讼中为了防⽌⼀些⼈员转移资产,对此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根据不同的案情,起保全期限,时效等也不相同,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时效的规定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修订,表现为:

(⼀)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修订为⼀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年修订为⼆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取消续⾏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次保全期限的⼆分之⼀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次保全期限与续⾏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百五⼗六条规定:“⼈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法和措施,依照执⾏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效裁判驳回,⽽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百六⼗六条的规定,由⼈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程序,从第⼀次保全到以后的结⾏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终⽌及时效的问题?

1、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分为诉前、诉中和执⾏保全的,不同阶段的保全措施,期限和终⽌是不同的。

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范围

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范围

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范围

作者:胡文华

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12期

摘要: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范围直接影响到原告的诉讼利益的实现。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不同表述,并且不够明确,导致了在实务中法院出于对法条理解的不同及保守主义倾向,对应该保全的财产不敢保全,不予保全,人为增加了原告的诉讼风险和难度,对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范围应该持更加开放的态度,不仅包括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也应视案情包括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财产的保全,不仅包括诉讼请求中直接涉及的财产范围,还应该包括和诉讼请求有牵连的相关财产。

关键词:财产保全诉讼当事人第三人诉讼请求牵连财产

一、相关案例

原告李某是美籍华人,2007年在江苏省某市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美中科技有限公司(一人公司),2012年李某作为被告在河南的一起诉讼中一审二审均败诉,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河南法院在诉讼中查封了李某在该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该查封查封期限到期后法院由于疏忽没有续封而自动解封。李某提起再审(该案再审李某胜诉,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伺机将公司股权转给自己的司机王某(实为代持股关系)以逃避执行。后王某偷走该公司各种公章,并很快将该公司转给自己的朋友张某。该公司尚未对外营业,所有财产就是该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土地之上盖的厂房,总价值2亿左右。张某和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对价1000万,另张某实际支付王某80万。李某以张某和王某为被告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股权、赔偿损失并对该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提起诉讼保全。在该案诉讼保全中,法官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非两被告所有拒绝保全,原告只好尝试将该外商独资企业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法官认为能保全的只能是被告的财产,对于第三人的财产也不能保全,原告只好为了保全将该外商独资企业追加为被告之一。

诉讼财产保全详细流程

诉讼财产保全详细流程

诉讼财产保全:详细流程及注意事项

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权益人的利益,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将财产转移,从而影响法院判决的执行。下面将详细介绍诉讼财产保全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权益人提出了明确的权利主张;

2.有可能对权益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被申请人可能会转移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使不能执行。

二、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

1.申请书及附件;

2.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的证明;

3.权属证明、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被申请人财产可能受到损害的证据。

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流程

1.申请人向本案管辖法院递交申请书;

2.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

3.裁定申请财产保全;

4.法院派出执行员进行财产保全;

5.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抗辩;

6.法院审查抗辩;

7.裁定财产保全继续有效或者解除财产保全。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

效性;

2.申请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递交申请,否则会影响权益保护的效果;

3.申请财产保全前,需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不会受到第三方的侵

犯或者转移;

4.申请财产保全后,需确保财产保全的执行工作;

5.被申请人可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抗辩,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确保抵制申请的有效性。

以上是诉讼财产保全的详细流程及注意事项,申请人在申请前,

需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证据,确保申请成功并达到预期的保全效果。

毕业论文范文—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_毕业论文范文_

毕业论文范文—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_毕业论文范文_

毕业论文范文—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中,特别是大陆法系一般都是从狭义上去研究诉讼财产的保全制度。在此主要研究的是:诉讼保全制度是一种基于保护厉害关系人的临时的救济制度。就其地位而言,民事保全制度是一个以保障判决执行为直接目的体系性子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等。

关键词:诉讼保全;财产保全;救济制度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如果是房产担保,保全金额高于房屋登记价格的,需要进行评估。而且有些法院对于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申请保全前,最好先打电话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 - 话题作文】

第一篇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2016关于财产的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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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物的内容,有判决生效后不能或难以给付之虞,存在着保全的必要性。而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故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案件都能够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具备《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法定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转移、转让、隐匿、毁损、挥霍财产的行为或将自己的资金抽走、将动产带出国外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恶意行为。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指由于客观原因或物的自然属性,物的价值减少或丧失。如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能变质腐烂等。

3、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因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的恶意行为,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行诉讼程序,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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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步骤是怎样的?请看下文的分析:

1、摸清被告财产状况

原告(起诉方)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应当尽最大可能摸清被告(被起诉方)财产状况,如有无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等等,只有在原告清楚地知道要保全被告哪些财产时,法院才会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并按原告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的财产,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2、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

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保全被告多少财产,就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

保函、车辆、房屋等等,具体应结合自身情况及当地法院实际要求而定。如果原告无法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确定担保数额的参考标准:

(1)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

(2)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

(3)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

(4)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

(5)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30%。

3、正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

一、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

财产保全措施有4种。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该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一经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标的物,判决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对被扣押的财物应进行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关单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动用。

3、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

施。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此项措施不仅能够及时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防止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冻结的财产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冻结措施既可以适用于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诉讼财产保全大全

诉讼财产保全大全

诉讼财产保全大全

按:前不久协助朋友进行了一次诉前财产保全。虽然原先比较完整地掌握了诉讼财产保全法律知识,但还是遇到不少实际问题:1、法院最先不肯受理诉前财产保全;2、财产保全对象已被其他法院查封;3、法院不肯轮候查封;4、在先查封的申请人自以为自己具有优先权,开始拒绝合作、协商。最后,通过说服、沟通,终于圆满实现朋友诉求。但经历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后,我亦有不少心得。遂将自己零星的诉讼财产保全知识,串联起来形成此文,供有此需求的朋友查阅、分享和斧正。

互联网和我之法院朋友对此文亦有不少贡献,特此说明和感谢!

一、为什么要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有这么几个好处:

(一)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

(二)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促使债务人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

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十日。《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我国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措施以保证诉讼的公平,其中一个措施就是保全制度。保全是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那么,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行为保

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二、民事诉讼保全期限是多久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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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申请书;2、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 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 号码及帐号;
年 月曰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 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 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以机动车担保的, 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 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 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 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3、有效的担保材料。
4、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申请理由、 署名和时间四 项内容。
【样式】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

附:请求保全的财产线索和证明材

申请人:
四、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应当提供担保。 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 实 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
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 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 应提交下列 材料:
5000
二、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2、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 能;
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 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能为本案当事人,且企业法人的 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二倍, 提供担保时的企业净资产数额不 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 担保人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 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 资信状况证明。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实务操作程序》
(2011-07-2013: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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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杂谈
、财产保全申请费交纳标准
财产数额
申请费交纳标准
不超源自文库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的
30元
1000兀10万兀
1%+20元
10万兀89.6万兀
0.5%+520元
89.6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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