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
资料: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变更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有的公司章程已经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
在变更过程中,公司内部出现了分歧,一部分股东认为变更后的章程不利于自己的利益,拒绝签署变更协议。
这时,公司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变更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并经过法定程序公告。
对于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公司可以依法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分歧,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决。
在处理公司章程变更问题时,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章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案例二,公司合同纠纷问题。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供应商提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拒绝继续供货,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则认为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质量问题,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或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合同纠纷。
在处理公司合同纠纷问题时,公司应当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为合同纠纷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例三,公司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一些股东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这时,股东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内部机构进行监督和维权。
对于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行为,股东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质询、控告,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和赔偿。
如果公司拒绝履行义务,股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热点案例分享

公司法热点案例分享
近年来,关于公司法的热点案例层出不穷,其中一些案例引起
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以下是一些公司法领域的热点案例分享:
1. Uber司机合法性案件,Uber是一家知名的网约车服务公司,其与司机的劳动关系一直备受争议。
在一些国家,法院对Uber司机
的劳动关系进行了审理,判决他们应被视为公司的员工而非独立承
包商。
这一判决对于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和法律责任界定具
有重大影响。
2. Facebook数据泄露丑闻,Facebook因涉嫌未能保护用户数
据而陷入丑闻。
这一事件引发了对于公司数据隐私保护责任和监管
的广泛讨论,对于公司在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提出
了新的挑战。
3. Theranos公司欺诈案,Theranos是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因
涉嫌对外夸大其产品的功能和性能而被曝光。
该案例引发了对于公
司信息披露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监管问题的关注,对公司在产
品宣传和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因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而受到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于科技巨头在市场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监管和责任问题的广泛讨论,对于公司在市场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
以上案例反映了当前公司法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和挑战,这些案例对于公司法律责任和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公司法律实践和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案例资料。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一、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小股东的逆袭股东知情权之战。
话说有个小公司叫酷乐科技,里面有三个股东。
大股东王总占股60%,二股东李哥占股30%,小股东张姐占股10%。
公司这几年发展得还不错,但是小股东张姐觉得公司的账目有点不清不楚的。
她就想查看公司的会计账簿啥的,按照公司法,股东是有这个权利的。
张姐就很礼貌地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请求,说自己想要查看账簿。
结果呢,王总觉得张姐就是没事找事,这么个小股东还想看账,肯定有啥不良企图。
于是,公司就拒绝了张姐的请求。
张姐可不是好惹的,她直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王总还振振有词地说:“她就占那么点股,看了账也不懂,而且可能会泄露公司机密。
”但是法官可不吃这套,法官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只要股东提出合理的书面请求,公司没有合理理由是不能拒绝的。
”法院判决公司必须让张姐查看会计账簿。
这就告诉我们,在公司法里,小股东的权利也是不容侵犯的,哪怕是大股东也不能随便剥夺。
案例二:公司僵局股东会开不起来的烦恼。
有一家名叫欢乐旅游的公司,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份,一个是赵老板,一个是孙老板。
刚开始的时候,两人合作得还挺好,一起带着公司到处接旅游团,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可是后来,在公司发展方向上两人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赵老板想扩大国内旅游业务,觉得国内旅游市场潜力巨大。
孙老板呢,就一心想做境外游,觉得境外游更赚钱。
于是,每次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发展方向的时候,两人就吵得不可开交,谁也不让步。
到连股东会都开不起来了。
公司的一些重要决策没办法做,员工工资都快发不出来了,因为很多项目停滞不前。
这时候,公司法就发挥作用了。
按照公司法,如果公司陷入僵局,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赵老板和孙老板都不想走到这一步,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达成了一个折中的方案,一部分资金投入国内游业务,一部分投入境外游业务,这才让公司重新运转起来。
这个案例就说明,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之间的合作和沟通非常重要,不然很容易陷入僵局。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某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但随着公司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章程需要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确保修订的合规性,并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章程中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
修订后的章程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得到通过,并且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广泛宣传,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了解新的章程内容。
案例二:公司内部纠纷的解决某公司发生了一起重大内部纠纷,涉及公司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公司法律部门迅速介入,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提供了解决方案。
通过与各方的沟通和协商,公司成功解决了纠纷,并恢复了内部稳定。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还制定了相关制度和规范,加强了内部管理和监督。
案例三:公司收购与重组某公司计划进行一笔重大收购和重组交易,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
在此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了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交易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确保公司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终,公司成功完成了收购和重组交易,并实现了预期的战略目标。
案例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某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制定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
在制定计划时,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并确保计划符合公司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计划的设计和执行,包括员工股权授予和行权的相关事宜。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成功吸引了优秀人才并提升了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案例五: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某公司面临多种经营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公司雇佣了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并与公司法律顾问合作,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解释和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公司能够降低经营风险,并保持稳定的运营。
案例六:公司资本运作某公司计划进行一项重大资本运作,包括股票发行、债务融资和资产重组等。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一、公司法案例:股东的“小九九”与公司利益的博弈。
话说有这么一家小型科技公司,叫智创科技。
公司有三个股东,分别是老张、老王和小李。
老张占股40%,老王占股30%,小李占股30%。
这个老张呢,心里有点自己的“小算盘”。
他发现公司最近谈成了一笔大业务,利润相当可观。
老张就想啊,要是自己能单独再开一家公司,把智创科技的这笔业务偷偷转到自己新开的公司去,那他就能赚个盆满钵满了。
于是,老张就背着老王和小李,利用自己在智创科技的职位之便,开始和客户接洽,暗示客户把业务转到他新成立的公司。
客户一开始有点犹豫,毕竟是和智创科技签的合同。
但是老张忽悠客户说,新公司的服务会更好,而且价格还能再优惠一点。
老王和小李呢,开始觉得老张有点不对劲。
公司的业务怎么感觉有点外流呢?他们就暗中调查,这一查可不得了,发现了老张的阴谋。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老张这可是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股东对公司有忠实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老王和小李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召开了股东会。
在股东会上,他们拿出了证据,要求老张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并且要赔偿公司因为他的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
老张一开始还嘴硬,说自己也是为了公司好,想拓展更多业务渠道。
但是在证据面前,他也不得不低头。
老张同意把业务重新拉回智创科技,并且把自己新公司为了承接这个业务所做的前期投入都补给了智创科技,还向老王和小李道歉。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公司里,股东不能只想着自己的利益,得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忠诚,不然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合同法案例:租房那些意想不到的事儿。
有个年轻人叫小赵,他刚到一个大城市工作,就打算租个房子。
他在网上看到一个看起来很不错的房子,是刘房东发布的。
小赵就联系了刘房东去看房。
房子确实不错,位置也好,小赵很满意。
刘房东说,租金一个月两千块,押一付三。
小赵觉得价格也能接受,就和刘房东签了租房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
公司法 著名案例

公司法著名案例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
在实践中,许多著名的公司法案例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经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下面我将介绍几个著名的公司法案例,以展示其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性。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股东利益保护的。
在德国,有一家名叫华园的公司,该公司在2000年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决议,决定对外出售其核心业务部门。
然而,该决定引发了许多股东的不满,他们认为这将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股东们集体提起诉讼,要求废除这项决议。
法院判决认为,该决议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契约精神,应予以废除。
这个案例表明,在公司法中,保护股东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法院会依法保护股东的权益。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董事责任的。
在美国,有一家名叫恩隆的公司,在2001年爆发了一起会计丑闻,涉及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欺诈行为。
这一事件导致公司股价暴跌,并最终导致公司破产。
投资者们纷纷提起诉讼,要求董事会成员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董事会成员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其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例表明,在公司法中,董事会成员应遵守其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股东权力保护的。
在中国,有一家名叫中兴通讯的公司,在2018年遇到了一场重大危机。
美国对该公司实施了禁止采购和供货的制裁措施,导致公司的供应链中断,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
部分股东们对公司的经营策略提出了质疑,并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保护股东权益。
董事会决定采取多项措施,包括与合作伙伴进行对话、向政府申请救助等。
最终,公司渡过了难关。
这个案例表明,在公司法中,保护股东权益是公司董事会的重要职责之一,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股东权益。
以上三个著名的公司法案例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公司发展和经营中所遇到的不同问题和挑战。
股东利益保护、董事责任和股东权力保护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原则和制度。
这些案例展示了公司法如何在实践中应用,并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关企业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网络技术、系统集成等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其优秀的研发团队和先进的技术,在业界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法律风险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结合一起涉及科技公司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探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7年,科技公司发现一款名为“X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APP)涉嫌侵权其自主研发的“Y助手”APP。
经调查,发现“X助手”APP与“Y助手”APP在功能、界面、操作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X 助手”APP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X助手”APP是否构成对“Y助手”APP的侵权。
2. 法院审理过程(1)法院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①“Y助手”APP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源代码等证明其拥有“Y助手”APP的著作权;②“X助手”APP与“Y助手”APP的对比图、用户评论等证明“X助手”APP涉嫌侵权;③科技公司为研发“Y助手”APP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证据。
(2)被告“X助手”APP开发商提交了以下证据:①“X助手”APP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源代码等证明其拥有“X助手”APP的著作权;②“X助手”APP与“Y助手”APP的差异化功能说明;③“X助手”APP在市场上的销售数据等证据。
(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X助手”APP与“Y助手”APP在功能、界面、操作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X助手”APP在部分功能上进行了创新,具有一定的差异化。
同时,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主观侵权故意。
因此,法院判决“X助手”APP不构成对“Y助手”APP的侵权。
3. 案例启示本案对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具有以下启示:(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保护等工作,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法规_公司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为张三(持股30%)、李四(持股40%)和赵六(持股30%)。
公司运营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公司经营问题,三位股东决定进行股权转让。
经过协商,张三同意将其所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随后,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李四无法实际取得股权。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李四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均为科技公司股东,李四受让张三股权后,公司股东构成未发生变化,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因此,张三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法院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是张三与李四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且符合市场交易习惯。
虽然公司经营状况出现恶化,但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因此失去合理性。
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为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三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公司法案例17 个

1、隐名股东身份认定案情简介:1998年4月10日,原告钱汉培与第三人上海广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粤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一、乙方(钱汉培)以甲方(广粤公司)名义投资上海卫荣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荣公司),根据卫荣公司章程,注册资金共计70万元,乙方投资总注册资金的54%,合计378000元,全部由乙方投资;二、甲方委派季明娟、乙方委派钱汉培出任卫荣公司董事会董事;.....根据卫荣公司的章程,公司股东分别为第三人广粤公司、钱惠斌和陆荣祥,注册资本为70万元。
章程第20条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广粤公司派出二人,另一人由自然人选举产生”。
同年4月23日,上海中明扬子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书中证明广粤公司出资378000元,占公司54%股份,钱惠斌和陆荣祥分别出资16万元,各占卫荣公司的23%股份。
同日,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解款单载明解款金额为70万元,解款人分别为广粤公司、钱惠斌、陆荣祥,款项来源为投资款。
同年4月15日卫荣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选举钱汉培、钱惠斌、季明娟为该公司董事。
确定法定代表人为钱惠斌。
1998年5月5日,卫荣公司经工商核准登记注册。
2003年5月20日,将卫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惠斌变更为钱汉培。
2004年6月28日,卫荣公司又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荣祥。
2005年11月10日,以广粤公司(下称甲方)为转让方,钱惠斌(下称乙方)、陆荣祥(下称丙方)为受让方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一、甲方持有卫荣公司54%股份,现全部转让给乙、丙方所有。
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卫荣公司50%股份;丙方持有卫荣公司50%股份;二、甲方持有的卫荣公司54%股份的转让价为378000元。
广粤公司在卫荣公司注册登记时应出资的注册资本378000元,由乙、丙垫支,现甲方将股份转让款归还乙、丙方......该股份转让协议至今未履行。
另,钱汉培与第三人钱惠斌、陆荣祥分别系父子、翁婿关系。
公司法案例分析七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七例案例一:出资形式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
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案例二:公司对外投资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生产运动鞋。
实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
请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相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分析:(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云衣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新公司法典型案例

新公司法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公司,叫酷玩科技有限公司。
这公司之前按照旧公司法设立运营了好些年,里面有几个大股东,他们一直掌控着公司的话语权,小股东基本没什么存在感。
按照旧法,公司治理结构有点乱。
大股东们在做重大决策的时候,经常忽略小股东的利益。
比如说,公司有个大项目,要投资一大笔钱去开发新的游戏软件。
大股东们自己商量了一下,就拍板决定要投钱了,根本没怎么征求小股东的意见。
小股东们虽然心里不爽,但是也没办法,因为按照旧的规则,他们很难去阻止这个决策。
后来新公司法出台了。
这时候酷玩科技公司又面临一个新的情况。
公司盈利状况不错,打算扩大规模,需要再增加注册资本。
大股东们又想按照以前的做法,自己商量个比例就把新的股权分配定了。
但是有个小股东叫小李,他可是个懂法的人。
他就依据新公司法站了出来。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小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上的知情权、参与权等一系列权利。
小李要求公司详细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这次增资扩股的必要性以及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
大股东们一开始还不以为然,觉得小李就是在捣乱。
可是小李拿着新公司法一条条地给他们讲,说现在不是以前那种大股东一言堂的时候了。
如果公司不按照合法的程序来操作增资扩股这件事,他就要向法院起诉,到时候公司的声誉和发展都会受到影响。
这下大股东们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他们不得不重新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在会议前把所有相关的资料都详细地提供给股东们审阅,让小股东们充分发表意见。
最终,这个增资扩股的方案在大家充分讨论、修改之后才得以通过。
而且通过这件事,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也发生了改变,小股东们的地位得到了尊重,大家都开始更积极地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发展。
这个案例就很典型地体现了新公司法在保护小股东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重大意义。
它就像一场及时雨,改变了以前那种不合理的公司权力格局,让公司能够在更公平、更健康的环境下发展。
有三个好兄弟,张三、李四和王五,他们怀揣着创业梦想,打算成立一家互联网营销公司。
公司法中的董事违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中的董事违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是指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结构、运营管理、权益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层,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我们也经常听说一些董事违法案例,这些案例给公司运营和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本文将分析一些董事违法案例,以此引起大家对公司法实施的关注和反思。
案例一:滥用职权造成公司资金流失的董事违法行为某公司董事李某在公司内部招待经常频繁,明显超出了公务招待的范畴。
经调查,发现李某将公司资金大量用于该类活动,并以此为借口申请报销。
李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公司资金流失严重。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有义务保护公司利益,不得滥用职权。
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董事违法行为某公司董事张某在公司内部得知该公司即将推出一项具有重大影响的产品。
他利用这一未披露信息,在股票交易市场上进行了大量的股票交易,获利数千万元。
这种行为被称为内幕交易,是违反公司法的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案例三:泄露商业机密给竞争对手的董事违法行为某公司董事王某因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矛盾,他故意将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导致公司商业地位受到严重损害。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应保密,并且不得泄露给他人。
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商业利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以公司名义借贷并侵吞借款的董事违法行为某公司董事陈某利用其担任公司的职务之便,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并将这部分贷款侵吞至个人账户。
陈某的行为涉嫌贪污和挪用公司资金,严重违反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违法或违背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总结:以上四个案例是公司法中常见的董事违法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一些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公司法经典案例》课件

法庭判决XX公司支付欠款和赔偿金,员 工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3 :公司A与公司B之间的商业合同纠纷
背景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存在争议,导致合作 关系恶化。
合同违约责任
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决违约方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条款
分析合同法中的合同成立和履行要素,以及对合 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最终结果
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做出决定,平息了股东之间的 纠纷并保护了各方权益。
案例5:公司高管涉嫌内幕交易
1
背景
公司高管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从中获取私利,危害股东利益。
2
相关法律条款
分析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交易的定义、禁止规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内幕交易惩罚措施
根据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者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公司法经典案例》PPT 课件
通过经典案例深入解析公司法中的关键问题,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实际 业务中的法律挑战。
案例1:王老板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1 背景
王老板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公 司财务困难。
2 相关法律条款
对公司资金的合法使用和董事的责任进行详 细解析。
3 公司应对措施
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被挪用的资金, 并追究王老板的法律责任。
4 最终结果
法庭判决王老板支付巨额赔偿金,公司成功 恢复财务健康。
案例2 :XX公司恶意拖欠员工薪资
1
背景
XX公司拖欠员工数月薪资,导致员工生
相关法律条款
2
活困难。
分析劳动法中关于薪资支付的规定以及
对雇主的违法操作进行处罚。
3
员工维权措施
员工集体维权通过劳动仲裁和法庭诉讼
公司法 著名案例

公司法著名案例
凯威案:该案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
凯威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凯威集团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将公司资产转移至其关联公司,导致凯威公司陷入困境。
该案最终判决凯威集团向凯威公司赔偿损失,并认定凯威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顾雏军案:该案涉及公司收购和股权纠纷的问题。
顾雏军通过收购科龙电器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并试图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科龙电器。
但科龙电器的其他股东和董事会对顾雏军的收购行为提出了质疑,认为其收购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该案最终判决顾雏军向科龙电器赔偿损失,并认定其收购行为存在违法行为。
华工创业投资案:该案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
华工创业投资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华工科技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将公司资产转移至其关联公司,导致华工创业投资陷入困境。
该案最终判决华工科技向华工创业投资赔偿损失,并认定华工科技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案例一:公司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胡与小李在2019年成立了一家公司,并共同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
2020年,小李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挪用了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且遭遇投诉。
小胡于是起诉小李要求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多人共同犯罪或共同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小李作为公司的董事,且因其个人行为导致公司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公司因他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案例二:公司的解散
2010年,小张、小李和小王共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其中小张持股50%,小李持股30%,小王持股20%。
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已经亏损多年,并逐渐无力偿还债务。
2021年,小张、小李和小王达成一致,决定将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并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可以由所有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公司解散
时,应当设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依法清偿债务,清算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所有股东的协议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小张、小李和小王已经达成一致,可以同意公司解散。
解散清算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并按照公司章程或协议分配剩余财产。
小张可获得50%的剩余财产,小李可获得30%,小王可获得20%。
公司法典型案例

公司法典型案例
1. Enron公司丑闻Enron公司是美国一家能源公司,曾经是全球最大的能源交易公司之一。
然而,2001年,Enron公司因为财务造假和会计欺诈而破产。
这个案例揭示了公司管理层的腐败和不道德行为,以及监管机构的失职和缺乏监管力度。
这个案例引起了全球对公司治理和财务透明度的关注,促进了公司治理和财务监管的改革。
2. Volkswagen公司排放门事件2015年,德国汽车制造商大众汽车公司(Volkswagen)被曝光在其柴油车中使用了非法软件,以欺骗排放测试。
这个案例揭示了公司管理层的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以及监管机构的失职和缺乏监管力度。
这个案例引起了全球对汽车行业的关注,促进了汽车行业的监管和改革。
3. Wells Fargo公司开设虚假账户事件2016年,美国银行巨头富国银行(Wells Fargo)被曝光在其员工的压力下,开设了数百万个虚假账户,以达到业绩目标和奖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公司管理层的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以及监管机构的失职和缺乏监管力度。
这个案例引起了全球对银行业的关注,促进了银行业的监管和改革。
这些案例都揭示了公司管理层的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以及监管机构的失职和缺乏监管力度。
这些案例引起了全球对公司治理和财务透明度的关注,促进了公司治理和财务监管的改革。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公司应该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提高财务透明度和公开度,以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新公司法公司回购股权纠纷案例

新公司法公司回购股权纠纷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公司,就叫它酷玩科技有限公司吧。
这公司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啊,遇到了一件特别头疼的事儿,就是股权回购纠纷。
酷玩科技呢,之前发展得还不错,有三个股东,分别是老张、老李和小王。
老张和老李算是公司的元老级人物,小王呢,是后来带着技术和资金入股的。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小王发现公司的发展方向和他当初预想的不太一样,而且他觉得自己的一些合理建议总是被老张和老李忽视。
于是呢,小王就想到了新公司法里关于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
新公司法里不是有一些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嘛。
小王觉得自己符合其中“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情形。
为啥这么说呢?因为有一次公司决定要开拓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小王觉得这个领域风险太大,根本不适合酷玩科技现在的状况,就在股东会上明确表示反对。
但是呢,老张和老李凭借他们的股权优势,还是通过了这个决议。
小王就琢磨着,既然这样,按照新公司法,公司得回购我的股权啊。
于是他就向公司提出了回购股权的要求,并且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
他觉得自己当初入股的时候可是投入了不少资金,而且还带来了那么有价值的技术,这回购价格肯定不能低了。
可是这酷玩科技公司呢,老张和老李却不这么想。
他们觉得小王这就是在找事儿,公司现在虽然要开拓新业务,但是前景一片光明啊。
而且他们觉得小王要求的回购价格太高了,根本不合理。
他们就对小王说:“你这是想坑公司呢,我们可不能按照你说的价格回购。
”这就陷入僵局了呀。
小王觉得自己有理有据,公司却不答应回购,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
小王一气之下,就把酷玩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王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是头头是道。
他拿出了股东会上自己反对的证据,还找了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自己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证明自己要求的回购价格是合理的。
酷玩科技这边呢,老张和老李也有自己的说法。
他们说公司虽然开拓新业务有风险,但是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而且目前公司的财务状况也不允许按照小王要求的价格回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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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入选理由】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
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
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入选理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
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
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
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案例三案例名称:卓桂生与纪定强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811号【入选理由】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
从查明的事实看,《投资合作协议》成立以后,纪定强已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支付2250万元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情形。
而茂钰公司、卓桂生未能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成立万业基公司、金品公司、加工公司和销售公司,显然已构成违约。
经合法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纪定强成为持有茂钰公司25%股权的股东,同时,纪定强积极参与了对茂钰公司的经营管理。
虽然卓桂生与茂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根据合同第10.4条,纪定强有权要求返还款项,但合同中的自由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纪定强要求茂钰公司返还与增资额等额款项的诉请涉及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多为强行性规范。
《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纪定强以2250万元的对价获得茂钰公司25%的股份,其中360万元注入注册资本,1890万元注入资本公积,但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资本公积,均是公司资本,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是保护公司经营发展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纪定强对茂钰公司具有相应股权,只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抽回出资。
但卓桂生在合同第10.4条中承诺若其违约,将返还纪定强于本次增资款等额款项的约定,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
卓桂生向纪定强承担违约责任后,因纪定强在茂钰公司的股权失去了对价,卓桂生可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对其权益归属另行主张。
【裁判要旨】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一方股东不得以其他股东违约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
案例四案例名称: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入选理由】在没有证据证明黄伟忠明知宏冠公司增资至1,500万元的情况下,对宏冠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伟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伟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裁判要旨】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案例五案例名称:回天新材状告离职股东案案例索引:(2015)鄂民二终字第00003号【入选理由】2007年,回天新材实施定增时,部分核心成员与公司签订履职协议,承诺:若非年龄、身体原因提前离职或辞职离开公司,股东需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提出辞职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公司在职董事。
而在2010年回天新材上市后,上述股东中有部分并非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公司,涉嫌违反履职协议。
经过相应法律程序后,其中2人已与公司达成和解,2人经一审后执行了法院判决,还有1人则选择上诉。
湖北省高院于2015年10月16日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原判,该名上诉股东许某也将以12.25元/股的价格,将所持190万股回天新材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5名在职董事。
【裁判要旨】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与员工作出类似“离职退股”约定,在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员工须按约转让所持股权。
案例六案例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2012)民提字第156号【入选理由】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
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经最高院提审后,对二审判决予以改判,判决担保有效。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案例七案例名称:袁朝晖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91号(2014)民申字第2154号【入选理由】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本案从形式上看,袁朝晖未参加股东会,未通过投反对票的方式表达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
但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对投反对票作出规定,意在要求异议股东将反对意见向其他股东明示。
本案中袁朝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无从了解股东会决议,并针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况且,袁朝晖在2010年8月19日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时,明确表示反对二期资产转让,要求立即停止转让上述资产,长江置业公司驳回了袁朝晖的申请,并继续对二期资产进行转让,已经侵犯了袁朝晖的股东权益。
因此,二审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认定袁朝晖有权请求长江置业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虽未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但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八案例名称: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1号【入选理由】红塔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了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只是由于其上级主管机构中烟总公司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导致《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
二审判决据此未予认定红塔有限公司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有事实依据。
因《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二审判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判令红塔有限公司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其范围应包含本金及利息,二审判决判令红塔有限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返还陈发树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积极履行了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对于合同因不可预见原因而未生效的,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九案例名称:余汉平等诉厉军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侵权纠纷案案例索引:(2014)民申字第597号【入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西宁义乌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和公司章程记载厉军出资500万元,但从厉军提供的证据看,其实际出资只有3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关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精神,公司可以根据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实际情况对其财产方面的权益作出相应限制。
【裁判要旨】公司可以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未依法出资的股东的财产权益作出相应限制。
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主要是针对第三人,在股东之间股权的归属应当以实际出资为准。
案例十案例名称: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许建荣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案例索引:(2014)民一终字第295号【入选理由】上海高金合伙企业在无股东资格的情形下,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如允许其在丧失股东身份后继续为公司利益提出诉讼请求,亦违背该派生诉讼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