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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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1]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3•【文号】市监食检〔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检工作(一)复检申请提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总局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复检申请受理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复检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抽样检验公告模板(不合格)

抽样检验公告模板(不合格)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告***年第**号关于**批次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的通告近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抽检食用植物油、酒类、淀粉及淀粉制品3类*批次样品,不合格*批次,不合格项目见附表。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件。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一)由小作坊名称为***生产的小磨香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19 μg/kg,规定为<= 10μg/kg。

检验机构为***。

(二)由小作坊名称为***生产的***,酒精度检出值为13.6%,规定为11~13% vol。

检验机构为***。

(三)由小作坊名称为***生产的***,铝(以干基计)检出值为684 mg/kg,规定为<= 200 mg/kg。

检验机构为***。

(四)由名称为***生产的***,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235 g/kg,规定为不得使用。

检验机构为***。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小作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责令小作坊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相关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2.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3.部分检验项目说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本次检验检验项目一、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一)检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二)检验项目植物油抽检项目包括: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苯并[α]芘。

二、酒类检验项目(一)检验依据《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葡萄酒》(GB/T 15037-2006)(二)检验项目白酒抽检项目包括:甲醇、氰化物、铅、糖精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三氯蔗糖葡萄酒抽检项目包括:酒精度(仅限预包装食品)、甲醇、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以糖精计)、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二氧化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以下称注册检验)是指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在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以下称注册检验机构)所进行的产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

保健食品产品质量复核检验(以下称复核检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后,注册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产品质量标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样品所进行的全项目检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报告(以下均称检验报告)。

注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

附件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
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
No.
(复检(异议)申请人):
你单位的 复检 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如下:
☐申请提出的时间已逾期
☐申请复检的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中不予复检的情形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且未能补全
☐其他
特此函告。

(受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1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工作要求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工作要求

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用时间 不计算在内。因客观原因不能 完成审核的,经本单位负责人
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4
异议协助审核及 通报
受理部门
/
应当及时将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情况及审核结 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
异议涉及多个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时,相关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异议审
序号
1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工作要求
工作步骤 行为主体 时限要求
工作内容
备注
异议申请提出 异议申请受理
异议申请人 受理部门
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 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

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 起7个工作日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向实施抽检工作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 议的,向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需提交材料(1)异议处理申请 书;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 果通知书;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 他资质证明文件;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 告;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 样单;
(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如使用);
(7)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 明材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 对抽样及样品真实性有异议,完成异议审
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3
异议审核
受理部门
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及判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鲁食药监综〔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样品管理、异议处理等业务工作要点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样品管理、异议处理等业务工作要点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规范样品的接收、储
存、流转、制备、处置等工作,确保样品在整个检验期间处于受控状 态,避免混淆、污染、损坏、丢失、退化等影响检验工作的情况出现。 样品的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 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4.5 样品制备
统一制样(信息、均匀、专业,例外) 样品数量(均匀性要求) 防止污染(工具、包装容器、人员;五氯酚酸钠、氯霉
素、孔雀石绿等) 项目优先原则(易变、易损失、易降解) 打开包装后样品的保存 样品制备依据: GB/T 27404-2008《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 GB 2763、GB 2762、GB 2760、检验方法等
蜂蜜?
• 豆干再制品与大豆蛋白制品?
小麦粉?
NY/T 1741-2009 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
NY/T 1741-2009 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
正确的抽样对象
样品均匀性-现场分割
样品均匀性-三层五点
样品均匀性-四分法
4、样品数量
抽样数量要满足检验的要求,必要时还要满足复检所需要样 品。 样品数量主要考虑的是,检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如黄曲霉毒素B1,GB 5009.22-2016《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 族和G族的测定》规定液体样品、半流体样品不少于3个包装, 不少于1L的样品;固体样品不少于1kg。 液体样品和半流体样品:食用植物油、酱油、酿造酱、发酵 豆制品等,要进行黄曲霉毒素B1的检测至少需要抽取3个包 装,且不少于1L。
检验机构样品管理规定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2 样品的接收与保存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探析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探析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探析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7年第1期文徐梓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是指当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检有异议时,为验证原抽检的结果是否正确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法》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抽查异议处理是否规范有效,将不仅仅关系到被抽检单位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而且还影响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公信力。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因此,抽查异议处理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公开程序、正确处理,以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质量。

在多年处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的实践中,我们会遇到被抽检单位对抽检对象、抽检程序、检验数据处理和抽检结论判定依据等各种各样的质疑、抱怨、申辩或投诉,我们都应以礼相待、认真倾听、细心核实,对提出的异议,按相关程序依法依规正确处理。

为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树立正确的异议处理思想观念,是做好抽查异议工作的前提。

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 法律意识淡薄,对被抽检单位提出的异议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检验机构自以为是产品质量检验权威机构,对企业提出的异议敷衍了事;有的检验机构甚至对被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

《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均明确规定,被监督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如何理解与处理被监督者的异议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公平、公正的关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食品不合格复检申请书范文

食品不合格复检申请书范文

食品不合格复检申请书范文食品不合格复检申请书范文尊敬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我是某食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我们公司专注于食品制造与销售多年,一直以来秉持着“诚信经营,质量为本”的原则,将产品质量视为企业的生命线。

然而,在最近一次监督抽检中,我公司生产的某批次食品不合格,令我深感震惊与惋惜。

首先,我想重申我公司一直以来注重食品质量安全的态度与措施。

我们拥有现代化的生产设备和标准化的生产流程,并且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指导和监督。

每一批次的产品在生产前进行全面检测,并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抽检,以确保产品的质量。

在此次不合格产品中发生的问题与我公司一贯的质量管理制度相矛盾,故此,我公司对此次检测结果存在质疑。

针对不合格产品,我公司已经立即停止了生产,并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追溯。

我们发现,在该批次生产过程中,确实有一些设备操作不规范的地方,这可能导致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在此次检测中,我们公司也出示了其他批次产品的相关检测报告,证明其合格性。

鉴于此,我公司希望能就此次检测结果提出复检申请,以对该批次产品的质量进行重新评估。

我公司承诺将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并提供所有需要的支持与证据。

同时,我们也会加强内部管理,进行员工的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加强对设备操作的规范性管理,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此再次强调,我公司以食品安全问题为重,将稳定市场与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

我们希望能够尽早得到复检结果,以便尽快恢复市场信心,修复声誉,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或召回。

同时,希望相关部门能在后续的监督工作中给予宽容与指导,以促进我公司的改善与发展。

最后,我代表我公司衷心感谢食品安全监督部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监督与指导。

我们将始终秉持诚信、公正、负责任的态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产品。

谨此申请食品不合格产品的复检。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此致敬礼(签字根据我们对该批次产品的检测结果和发现的设备操作不规范问题,我公司愿意承担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解读(2019)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解读(2019)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解读(201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

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5-1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非食品)
基本 信息
样品名称
复检申请企业
规 格
生产日期或批号
企业接收报告日期
复检申请事项
企业对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中
项目检测数据存有异议,于年月日提出复检申请。
受理决定
你单位提交的复检申请,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我机构决定受理。
经双方协商定于年月日开始进行复检。
2、复检结果有两种:一种是维持原检验结论;一种是变更原检验结论。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3、如果企业无特殊理由拒绝启用备样进行复检的,或在规定时间不予反馈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检验结论维持原判。
4、请收到本通知后,五日内通过传真等方式确认反馈意见,传真电话:。
5、复检时间由企业、原检验机构、复检机构三方协商决定。
为确保复检工作的科学性、公证性和公开性,你单位届时可派代表到我机构实验室确认复检样品。如果你单位届时无法到我机构实验室,也可出具委托书,委托我机构直接进行复检。
注:
1、企业代表须持盖有复检申请企业公章的介绍信,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原件。
2、复检结果有两种:一种是维持原检验结论;一种是变更原检验结论。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企业接收报告日期
复检申请事项
企业对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中
项目检测数据存有异议,于年月日提出复检申请。
受理决定
你单位提交的复检申请,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为保证监督抽查工作的一致性,在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基础上,请优先在承担本次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中选择复检机构。
□······
□·····
□·····
□其他
为保障复检工作的科学性、公证性和公开性,企业代表、原检验机构、复检机构需在复检机构共同对复检样品进行确认,方可进行复检。企业代表或原检验机构也可出具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复检机构直接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抽检责任,充分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复检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异议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处理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复检和异议工作范围包括国家、省、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复检和异议处理。

- 2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省级转移支付各市实施的以及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省级转移支付各市实施的以及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异议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章复检第五条不合格食品复检流程为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受理、确定复检机构、移交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并提交复检报告、通知复检申请人及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填报和审核等环节,具体步骤见复检实施流程图(附件1)。

第六条复检申请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1]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浙市监食检〔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3〕12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食品检验机构: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制订了《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及定义(一)工作依据。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复检和异议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和异议。

(三)复检定义。

本规范所称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四)异议定义。

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五)办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不合格复检和异议工作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doc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doc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防范与处理办法(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防范与处理办法(2)

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办理与防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抽检)异议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降低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处置风险,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异议类型】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抽检工作提出下列异议的受理、调查、审核(含复检)、决定等,适用本办法:(一)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二)对抽检程序规范性有异议的。

经营环节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可对抽样产品真实性以及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申请。

第三条【复检申请人认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作为复检申请人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涉及多方的,应当经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第四条【工作原则】抽检异议处理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科学、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分级负责】组织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级抽检的异议申请受理、异议材料审查、抽检过程调查、组织样品复检、作出处理决定等工作。

上级监管部门可委托下级监管部门办理上级抽检异议的相关事项。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负责异议有关事项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必要时,上级监管部门可对下级监管部门的异议办理给予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第六条【申请时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七条【审核时效】受理异议申请的监管部门应当自异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异议审核结论。

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异议审核期限内:(一)受理异议申请的监管部门审核异议过程中因技术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二)其他监管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第八条【救济途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异议申请人可对除复检结论外的异议审核结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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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
不予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
No.
(复检(异议)申请人):
你单位的 复检 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如下:
☐申请提出的时间已逾期
☐申请复检的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中不予复检的情形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且未能补全
☐其他
特此函告。

(受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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