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矿产资源产业投资基金总体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专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政府投资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是指符合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产业布局,申请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重点产业资金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所属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共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联合组织项目评审、公示和绩效评价,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和实施进行指导。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项目不重复安排;已安排项目尚未完工的企业不再安排项目。
第五条项目选择和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坚持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分类扶持。
专项资金安排应突出重点,集中扶持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二)竞争择优,公开公平。
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级监管,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监管方式,强化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矿产资源类基金
矿产资源类基金一、什么是矿产资源类基金?矿产资源类基金是一种投资于矿产资源相关企业或项目的基金,其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采矿、冶炼、加工、销售等环节。
这类基金通常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进行投资,旨在获得矿产资源行业的收益。
二、为什么要投资矿产资源类基金?1. 稳健的回报率:由于全球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原材料和能源,因此矿产资源行业在长期内具有稳定的回报率。
2. 投资多元化:投资于矿产资源类基金可以将风险分散到多个企业和项目上,实现投资多元化。
3. 通胀保值:由于原材料价格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较小,因此投资于矿产资源类基金可以有效地保值。
三、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矿产资源类基金?1. 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类型的基金风险程度不同,需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2. 了解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直接影响基金的收益,需要了解其投资思路和风格。
3. 了解基金的费用:不同基金的管理费、销售费等费用不同,需要了解清楚,避免过高的费用影响收益。
4. 了解基金的历史表现:可以通过查看过去几年的收益率和波动率等指标来衡量基金的表现。
四、矿产资源类基金的风险1. 市场风险:矿产资源类基金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如原材料价格波动、政策变化等。
2. 行业风险:矿产资源行业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行业景气度不佳时可能会影响基金收益。
3. 投资风险:由于矿产资源行业涉及到采掘、加工等环节,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技术风险和环保风险。
五、总结矿产资源类基金是一种稳健回报、通胀保值并具有投资多元化优势的投资品种。
在选择时需要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基金经理投资策略、基金费用和历史表现等因素。
同时也需要注意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和投资风险等可能存在的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31•【字号】内政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为规范我区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保证规划编制质量,确保规划符合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路子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权限(一)盟市级矿产资源规划。
在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盟市相关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二)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
在与盟市矿产资源规划、旗县(市、区)相关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审查报批权限参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执行。
二、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
关于设立矿业投资基金的方案
交流邮箱: victorwanyun@
矿业对资本的需求-必要性
矿业融资的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模式
1、债权融资矿产资源信托 2、权益投资矿产信托 3、融资租赁模式矿产资源信托 4、产业投资基金信托模式
(参考资料:用益信托工作室《2011 年上半年矿产资源信托市场报告》)
产业投资基金模式有利于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可持续投资能力且当矿权或矿产企业股权价值抵押率不利于债务融资时投资基金模式能够融矿业投资方式进入投资基金时代自筹资金单项目信托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模式示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华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信托信托债权投资基金模式解读1设立注册资金为20005000万的基金管理公司华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多个不同策略的基金有限合伙或信托募集资金运用专业能力和可持续投资能力致力于矿业投资回报主要为管理费收入
投资基金模式解读
1、设立注册资金为2000-5000万的基金管理公司——华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平台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多个不同策略的基金(有限合伙)或信托 募集资金,运用专业能力和可持续投资能力,致力于矿业投资,回报主要为 管理费收入。 2、基金投资策略:向符合既定投资标准的优质矿业能源企业进行债权、股权、 债权加股权等组合投资,或通过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有限合伙企业、认购 信托受益权等方式投资于矿业能源相关项目,通过被投资企业偿还贷款本息、 分配股息、红利、合伙收益、转让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信托受益权等 财产处置方式实现获利退出。
债权融资矿产资源信托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从外部借款,并承担按期支付本息义务。信托贷款方式是 债权融资的一种,由需要融资的矿产企业委托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信托 公司受托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向融资方(矿产企业) 发放贷款,融资方(矿产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息。此类贷款性质同银行 信贷相同,但由于银行对贷款企业资质要求较高,一些不符合银行信贷要求 的矿产企业则转而寻求信托贷款,通常这类信托需要有一定的抵押物作担保 以降低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月1 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区矿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有偿配置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坚持规划先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十一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及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编制非煤矿山整合规划或方案,实施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优化非煤矿山布局和矿产资源配置。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地质调查研究院,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为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突出矿产资源规划宏观管控能力,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工作,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划调整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自治区、盟市和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行调整1、因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要求、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区域发展定位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总体布局的;2、因战略性矿产(国家规定36个矿种)大中型矿产地勘查、开发需要,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3、因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4、其他需要调整规划的情形。
(二)下列情形,视为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无需进行规划调整1、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2、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矿业权;3、探矿权分立;4、已设矿业权缩小矿区范围;5、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规划调整报批程序按照“谁审批规划、谁审批调整”的原则,由总体规划编制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一)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由盟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厅出具审查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自然资源厅上报自然资源部批准。
(二)盟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盟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自然资源厅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调研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调研报告内蒙古地域辽阔,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
中西部富集铜、铅、锌、铁、稀土等矿产;中南部地区富集金矿;东部富集银、铅锌、铜、锡、稀有金属元素矿产;能源矿产资源遍布12个盟市,但主要集中在鄂尔多斯盆地、二连盆地、海拉尔盆地群。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大省。
截至2015年底,全区已发现矿种144种(亚矿种164种),占全国发现矿种的83.72%。
全区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共109种(含亚矿种)。
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为105种(不包括石油、天然气、铀、地热)。
上表矿产地共有1874处,其中大中型矿产地678处。
全区有43种矿产的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前三位,其中天然气、铀、煤、铅、锌、银、稀土、铌、锗、普通萤石、晶质石墨等矿产是我区的优势矿产。
全区非油气类矿产登记矿业权共计8051个,其中探矿权3785个,采矿权4266个。
开采矿产120种,年产矿石总量8.13亿吨。
2015年,采矿业总产值为6330.45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27%,规模以上采矿业从业人员共计30.59万人。
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有色金属冶炼和煤化工基地。
目录第一章内蒙古目前资源分布状况 (3)第一节目前资源现状与概况 (3)第二节近年来矿山勘探成就 (4)第三节重点勘查开采区建设 (6)第二章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8)第一节基础地质调查与评价 (8)第二节稳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 (10)第三节勘查方向与规划分区 (12)第四节探矿权设置区划 (14)第三章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15)第一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15)第二节重要矿产勘查方向与基地建设 (17)第三节基础性地质调查 (20)第四章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21)第一节开发利用及总量调控 (21)第二节开采规划分区 (21)第三节持续开展矿产资源管控 (22)第四节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 (24)第五节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25)第六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 (28)第五章附件:相关矿山统计数据 (29)第一章内蒙古目前资源分布状况第一节目前资源现状与概况内蒙古自治区能源矿产品种齐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内政办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6号2007年1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05〕261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工作,大力开展对生产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检查、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参与办矿问题进行清查的“三查”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具体表现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全面清理;关闭小矿山的力度不断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步伐加快,“双轨制”全面并轨;规范工作全面展开,矿业开发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划体系、政府投入地质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初步建立。
全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第一阶段任务圆满完成。
但是,在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个别地区对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意识淡薄,在利用当地矿产资源招商引资中越权配置资源,私自批准开工建设选矿厂,造成一些热点矿种开采秩序混乱。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 (2)第三章项目采集立项论证与计划任务下达 (4)第四章设计编制与审查 (6)第五章设计变更、项目中止与报告制度 (6)第六章项目质量管理与野外验收 (8)第八章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 (9)第九章资料汇交、竣工决算与成果管理 (9)第十章探矿权管理 (10)第十一章附则 (11)附录1项目立项申请编写要求 (13)附录2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书、任务书格式 (19)附录3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及探矿权申请材料编写要求 (22)附录4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审查要求 (58)附录5项目变更(补充)设计与工作报告编写要求 (73)附录6野外质量检查要求 (86)附录7项目野外验收要求 (105)附录8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要求.. 127附录9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 (147)附录10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说明及要求 (158)附录1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格式 (169)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效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保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内机编发[2009]76号)文件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全额出资和合作投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
(二)承担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中标者不得将项目整体转包他人。
(四)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
(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六)项目实行质量分级管理。
1、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简称三大局)对其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负主要责任。
(内政发[2007]14号)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07]1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区矿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旗县市区牘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有偿配置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坚持规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十一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及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编制非煤矿山整合规划或方案,实施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优化非煤矿山布局和矿产资源配置。
第六条本办法中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人是指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矿业权价款是指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成交价格;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市场方式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矿业投资基金设立详细方案
金矿并购股权投资基金1期募集说明书简介一、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详见文件“项目投资价值分析”)1、项目为单一法人,包括三个相邻的矿区,拥有一个采矿证、两个探矿证。
ZZ矿区采选设施齐全,可随时投入生产、快速产生现金流。
利用ZZ矿区的生产设施可节省基建投资费用,缩短基建期。
2、矿山两个探矿区总的资源量为:矿石量116.46万t,金金属量7.041 t,平均品位6.05×10-6。
ZZ采矿区资源量0.688t,平均品位11.05×10-6。
三个矿区合计金金属量7.792t。
3、该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为:3.5亿元(其中矿权收购为2.5亿元,勘探与技改投入1亿元),预计内含报酬率为:23.47%,投资回收期为:4.89年(含基建期1.5年),项目年净利润8064万元。
4、敏感性分析因矿权收购价格及黄金销售价格的变化,对本项目经济效益有影响,故对这两个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其结果如下:表1变化因素/效益指标内含报酬率(%)投资回收期(年)矿权收购价格(万元)35000 16.07 6.04 30000 19.35 5.47 25000 23.47 4.89 20000 28.85 4.31 15000 36.34 3.73黄金销售价格(元/克)300 31.38 4.06 270 26.69 4.51 240 21.82 5.11 210 16.71 5.94二、基金设立概要1、基金设立要点基金名称金矿并购股权投资基金1期组织形式(优先收益+浮动收益)股权型(有限合伙、资管、信托等)基金发起人/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基金总规模人民币3.5亿元基金存续期 1.5+1+1年主要投资方向并购栖霞市XXX、YY、ZZ金矿项目(金金属含量7.792吨,预期年净利润8064万元)募集开放时间2014年2月—4月普通合伙人出资(GP) 占基金规模的19%,计6650万元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出资2%,山东鑫实出资17%战略投资人出资(劣后级LP) 不少于基金规模的15%,计5250万元每份1000万元起,可按500万元整数倍增加优先级投资人出资(LP) 不大于基金规模的66%,计23100万元每份100万元起,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基金法律顾问XXX律师事务所基金财务顾问XXX会计师事务所金矿并购法律顾问金矿并购财务顾问基金托管人XXX银行优先级投资人收益分配优先级LP投资额年化优先收益浮动收益100-299万元16%超额部分的30% 300-499万元17%500万元及以上18%战略投资者拟分配方案1、扣除基金管理人的绩效20%2、剩余部分,按15/34的战投出资比例分配2、基金运行图3、基金交易结构图:三、项目估值与预期利润1、项目估值(1)储量法估值储量估值法是矿权交易比较常用的评估方法,该方法主要根据一个矿权的金金属储量,并结合考虑金属品位做出评估价值的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内政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实现矿业开发绿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我区是矿产资源大区,是国家重要的能源、有色金属资源基地。
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上还比较传统粗放,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矿山累计占用、损毁土地面积大,固体废弃物堆积存量大,严重影响着矿山生态环境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实现我区矿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带动矿业走绿色发展道路,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做出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种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种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
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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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种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首批部分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内蒙古自治区20种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5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种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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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0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矿产资源是指可以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
矿产资源的具体种类,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勘查权;从事采矿活动,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五条勘查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依法取得的勘查权、采矿权。
第六条自治区鼓励外国企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勘查、开采区内矿产资源。
自治区鼓励区外有关单位,勘查、开采区内矿产资源。
第七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统一管理全区地质矿产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工作。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盟市、旗县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自治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有色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自治区地质调查院、环境监测院、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区内其他地勘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规〔2015〕12号)有关规定和地质勘查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申报2017年度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原则和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2011—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意见》(内政发〔2014〕36号)总体思路为指导,坚持服务找矿突破战略,突出优选集中勘查项目,探索开展合作勘查;坚持精心服务国家、自治区重大需求,遵循“调结构、补短板”的思路,积极开展国家和自治区紧缺、重点大宗支柱性矿产勘查工作;坚持服务扶贫脱困和生态文明建设,开展地热勘查,适度安排基础水文地质调查,地下水及矿泉水勘查项目;坚持“稳油、兴气、控煤、增铀”战略,适当安排非常规能源基础地质调查、评价项目。
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安排重点和范围(一)基础性地质工作在1:5万综合方法找矿、区调项目中化探未进行扫面的区域补充1:5万化探工作。
在“浅覆盖区方法实验研究”项目成果基础上,在1∶5万矿调、区调、矿产远景调查等完成区域内,选择成矿地质条件好或已知矿床外围开展浅覆盖区综合找矿,按成矿单元安排多种物探方法、大比例尺航空电法、非常规的地球化学方法以及其它新技术、新方法的地质找矿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8•【字号】内政字[2003]343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28日内政字[2003]34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意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00三年九月)为了深化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简化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规范健康的矿业权市场。
二、主要任务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停止无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矿业权(非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地除外)。
煤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以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的采矿权,必须采取有偿竞争的方式出让;其它矿种的采矿权,凡符合条件的全部采取有偿竞争的方式出让,尚不具备采取有偿竞争方式出让的,必须采取有偿协议的方式出让。
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积极为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改革、改组、改制服务,做好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基金)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旨在支持和促进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金规模基金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
三、基金类型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和债权投资基金。
四、申报资格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均可申报;2.具备内蒙古自治区注册和运营资格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优先考虑;3.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
五、申报流程1.申报企业、机构和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申请书、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2.申报材料需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提交,并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的项目需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和评估,符合基金要求的项目将纳入基金投资范围。
六、投资方式1.股权投资:基金可通过认购、增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2.债权投资:基金可通过债券、信托等方式进行债权投资。
七、投资范围1.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内的项目;2.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创新性、市场竞争力和社会效益的项目;3.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项目。
八、投资管理1.基金管理机构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指定;2.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投资管理制度和规定,确保基金安全可靠;3.基金投资项目需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投资风险。
九、退出机制基金投资项目应制定退出机制,确保基金投资收益最大化。
十、其他1.申请人需认真阅读《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申请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投资合同和协议,确保基金安全和投资收益最大化。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国发[2017]29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修订)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原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修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监督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生产矿山及有责任人的闭坑矿山。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采矿权人按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该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自治区未设立基金账户的在期矿山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在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单独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并从本办法施行当月起按规定提取基金,不再单独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
第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采矿权人,应按照本办法重新计算基金提取额度,基金提取额少于本办法规定额度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补足,基金提取额多于本办法规定额度的,可以在下一个年度基金提取时进行抵扣。
第六条本办法施行后,各盟市应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要求,在一个月内做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应返尽返。
对于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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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起设立内蒙矿产资源产业投资基金总体方案矿产资源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矿产资源关系国民经济的全局,关系国家的整体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禀赋独特,煤炭、稀土、高岭土等矿产储量居全国第一,铁矿、有色金属储量丰富,矿产资源产业已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的支柱产业。
如何尽快转变内蒙矿产资源产业的增长方式,推动矿产资源产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用矿产资源保障内蒙经济进一步快速协调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融集资金、专家管理、组合投资、化解风险、转换机制、市场运作、提高效益为主要特征的产业基金,解决这一问题是最佳选择,经中科招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内蒙政府金融办两年多的前期准备,并经内蒙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发起设立内蒙矿产资源产业投资基金。
一、发起设立内蒙矿产资源产业基金的必要性(一)设立矿业基金有利于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发起设立矿业基金,聚合社会资本,能够有效加大对各类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工作力度,提高政府勘查发现资源的能力,帮助政府尽快摸清矿产家底,解决区内地质工作程度低的问题。
矿业基金在政府主导下,一方面参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按照“风险收益对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分享勘查收益,形成滚动发展的良性机制;同时可按比例提取部分基金增量收益,回流政府用于国家开展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探投入,加大前期勘查力度,有效带动商业性勘查投资。
确保两类地质勘探工作协调发展,相得益彰。
(二)设立矿业基金有利于提高配置资源能力发起设立矿业基金,可以形成较强的投资能力,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支持政府出资控制战略性矿产一级市场,配合政府提高对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控制能力。
政府发挥行政调控功能,基金发挥金融杠杆重要作用,强化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让政府能够享有矿产资源优势转化的最大收益。
同时,基金可以通过资金实力和专业运作,有效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实施矿产资源走出去战略;积极开展矿产资源战略收储,逐步实现统一收储、统一定价、统一销售,提高矿产资源产品竞争力和定价权。
(三)设立矿业基金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能力发起设立基金,引进增量资金和全新机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改善矿产企业生产装备条件,摒弃粗放型开发形式,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优化开发利用水平和生产经营方式,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使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矿业基金帮助矿业企业整合发展资源,扩大深加工和精加工范围,提升产品附加值和我区矿业产业经济效益。
(四)设立矿业基金有利于引进区外战略投资者发起设立基金,推动企业改制重组的市场主体和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加快矿产企业的产权改造和机制创新,推动企业开展上市和并购重组,实现与资本市场对接。
培育具有规模化矿业企业集团,提高行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转化效率。
(五)设立矿业基金有利于落实资源转化根据全区经济发展规划,要进一步对矿产资源实行深度加工就地转化,这就需要巨大的后续资金支持。
资金短缺将导致优化配置资源转化困难,政府扶持政策不能发挥预期作用,产业经济发展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通过设立基金,向矿业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充实资金实力并提高多元化融资能力,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和产业链形成,加快矿产资源就地开发转化的进度,产生良好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六)设立矿业基金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发起设立基金,依托专业投资管理,实现基金收益稳步增长。
设计双赢规则,在确保基金股东获取回报的基础上,按照比例提取基金部分增量收益返还政府,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用行政、经济两轮驱动,实现矿业产业发展,确保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七)设立矿业基金有利于落实自治区金融业发展目标自治区金融业要实现“三个超过、一个突破”,争取到2010年存款余额达9000亿元,贷款余额达7000亿元,“十一五”期间直接融资达1200亿元。
通过设立基金,以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平台和载体,可以为自治区金融业目标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手段和实现方式。
完成全区“十一五”期间直接投资1200亿元的目标。
(八)矿业基金是提高政府矿业权配置能力的平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资本市场“十一五”发展规划,矿业基金的设立可以在政府的主导下,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秉承自治区政府意图,在使用行政手段强化管理的同时,再用经济实力控制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一级市场;用经济手段加强对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控制整合,按照风险和收益配比的原则,成为确保政府对矿业权一级市场配置能力提升和享受收益最大化的平台。
矿业基金要成为政府开展矿产资源战略收储、实施矿产资源走出去战略的市场手段和金融动力。
(九)矿业基金是发展矿业的专业化融资工具产业基金在自身融资的同时,还可以引导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资本不断涌入,形成对我区矿业发展的投资乘数效应。
矿业基金作为实施政府战略规划的金融平台,是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配置方式的创新,也是我区招商引资手段的创新。
(十)矿业基金是反哺政府的稳定资金来源在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政府用于矿业发展的公益性投入需要开源。
矿业基金在得到政府扶持和项目支持,获得投资回报的同时,对矿业基金增量收益部分按照比例提成,成为反哺政府的稳定资金来源,支持政府投入到国家地质矿产勘查、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工作中,形成“惠之于政府、反哺于政府”的良性局面。
现在是发起设立内蒙矿产资源产业基金的最佳机遇期,适时发起设立矿业基金不但非常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二、发起设立矿业基金切实可行政策支持国家积极推进产业基金试点,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产业基金政策法规。
天津滨海产业基金现已挂牌设立,正式运营;山西能源基金、广东核电基金、上海金融基金、四川绵阳基金、苏州高科技基金已获国务院特批,开始筹组。
市场支持矿产资源行业投入大,建设周期长,发展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矿业基金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
随着全球矿产行业复苏、矿产产品价格不断上涨,矿产行业投资价值凸现,各种社会资金特别是金融资本进入矿产行业意愿强烈。
实践支持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国内产业基金发展具有了成熟的模式和成功经验,已出现一批成熟的专业管理机构和职业投资人队伍,为产业基金蓬勃发展奠定了管理基础和人才基础。
项目支持内蒙古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发展潜力巨大,作为我国资源战略基地具有明显的后起优势。
我区矿业权市场改革不断深化,全区已形成一批特色矿产产业和骨干龙头企业,能够为产业基金提供丰富的储备项目,为确保基金的未来收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股东支持目前,基金前期筹备人员就发起设立基金事宜,与部分产业集团和金融机构进行了深入沟通,这些机构均有意参与基金发起设立。
比较优势矿业基金具有独特比较优势。
与滨海产业基金相比较,基金的行业特点更加明显。
与山西能源产业基金相比较,基金设立的资源储备和产业基础更加坚实。
与其他地区和部门申报的产业基金相比较,各方面的条件更加成熟。
三、矿业基金的发起与设立(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
发起设立矿业基金,提升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控制统配能力,科学规划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积极实施战略收储和走出去战略,促进资源整合、机制创新和模式优化,推动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提升全区矿业发展的经济社会效益,构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和谐的可持续发展局面,加快建设我国战略资源接续基地。
(二)设立宗旨聚合资金,组合投资,专家理财,分散风险,专业管理,放大价值。
解决内蒙古矿业发展资金需求,推动内蒙古矿业产业机制创新,聚合社会资源参与内蒙古矿业产业发展。
抓住内蒙古作为我国矿产资源接续基地建设中的良好机遇,使社会、政府、投资者均获得良好的回报。
(三)矿业基金发起设立框架1.基金概况基金名称为“内蒙古矿产资源产业投资基金”,存续期15年。
基金注册地为呼和浩特市,首期规模100亿元人民币,面向区内外、境内外符合投资条件、具有长期投资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募集。
首期募集完成后,可视运行情况按程序扩募二期基金,滚动发展扩大基金规模。
2.基金结构自治区机构投资人出资30-50亿元,占基金总股本的30-50%;区外机构投资人出资30-50亿元,占基金总股本的30-50%。
3、基金牵头发起人自治区政府金融办和中科招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牵头发起人,自治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募集30-50亿元资金,中科招商负责在区外募集30-50亿元资金。
4.基金意向投资者基金的意向投资者主要有:中海油、中石油、中国华能集团、中钢集团、中国黄金集团、中国通用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华泰保险公司等机构和自治区内企业。
5.基金主要投资方向投资矿产资源地质勘查项目并依法获取相应矿业权;投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就地转化项目,让矿产资源转化优势留存区内;投资矿产企业规模化生产经营项目,提高行业集中度和产业规模效应;投资矿产企业重组改制上市项目,培育与资本市场对接、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化企业集团;投资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开展战略收储的项目,提高矿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
投资成长性高的高科技矿产资源项目。
基金将集中投资包头的稀土项目,内蒙地矿集团为代表的有色金属项目,包钢为代表的钢铁项目,内蒙前五大煤业集团为代表的煤炭项目和其它优质矿业项目。
通过这些项目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形成众星捧月的稀土、钢铁、煤炭、有色金属产业格局,有效推动全区矿产业科学发展。
6、基金盈利模式矿业基金设立后,以50%的资金投资内蒙拟上市的矿业企业,占有其一定的股权,给矿业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增值服务,迅速把企业做强做大,在企业上市前获取红利收益,企业上市后获取资本利得;以40%的基金资金投资内蒙重点矿业企业,依据重点矿业企业在行业中的龙头地位,获取较高红利,在重点矿业企业资本运作完成后,获取资本利得;以10%的基金资金投资高科技矿业企业,获取高科技矿业企业高科技产品带来的较高收益,在高科技企业资本运作完成后,再获取资本运作收益。
矿业基金这样的盈利模式,决定了他比一般矿业企业盈利能力要强得多。
四、矿业基金治理结构与运作模式(一)公司型产业基金治理结构本基金拟为公司型基金,依照《公司法》,借鉴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组成所有权、经营权和保管权分离的治理结构。
基金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委托管理人、委托保管人和中介机构组成。
股东会是基金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基金日常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运营,对董事会负责;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保管,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监督。
(二)基金股东会基金股东会组成。
基金为公司型基金,按照《公司法》,由基金投资人代表共同组成基金股东会,作为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权力。
基金股东会行使如下权力:决定基金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基金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基金监事,决定有关基金监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基金管理人;聘任或者解聘基金托管人;修改基金章程;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