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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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和《工会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为目标,整合各方资源,发挥部门优势,创新工作载体,实现劳动争议“五级联动”调处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工会维权机制有机衔接,全面形成企事业单位自行调解、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调解、工会组织调解、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法律援助诉前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调解网络体系,夯实调解工作基础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要按照原湖州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五级联动”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及上级精神,在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村(社区)和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事业单位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通过业务培训和行政推动,逐步扩大调解组织覆盖面和增强调解员队伍力量。2012年年底前,力争90%以上的乡镇(街道)、6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60%以上的事业单位和已建立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平台的村(社区)建立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建立人民调解服务窗口,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体系,为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夯实基础。

探索建立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一庭一室一中心”调解工作格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市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市人力社保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联合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中心,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指导与协调工作,牌子增挂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在市总工会派驻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与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合署办公,主要承担宣传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工作职责。

三、部门联动开展调解工作,积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基层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要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案前、案中、案后的各个处理环节。通过委托调解,引导当事人到基层调解组织或派出庭先行调解。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受理,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应出具仲裁调解书。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过程中强化司法调解职能,对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纠纷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支持下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原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案件办结后及时将判决或调解结果通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等特点,运用人民调解的方法积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将劳动人事争议纳入调解范围,主动受理或接受委托,积极调解本地区的劳动人事争议,对调处不成或拒绝调解的案件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当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处理。

各级工会组织要利用工会覆盖面广、贴近劳动者的特点,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程序和调解制度,接受建议调解和委托调解,依法规范开展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并及时反馈委托调解情况。

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组织要利用人脉关系广、熟悉当事人家庭背景等特点,通过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快速达成调解协议。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和解建议书试点,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重视抓好争议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主动协调解决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及规章制度执行等方面的问题,提高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推进调解工作常态化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制定调解组织工作规则,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职责、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纪律和权利义务,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做到年初有目标,年中有督查,年底有考核,通过考核通报表彰成绩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建立统计分析和上报制度,掌握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情况。各基层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台帐,每月上报统计报表,每季上报统计分析报告。二是落实责任,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小事不出企、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急事不过夜”。对重点案件实行包案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限期办理,提高办案效率。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重大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调解员,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三是定期交流,促进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各部门都要培育调解工作先进典型,从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员队伍建设到调解工作开展,都要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调解工作。要定期开展调解工作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剖析典型案件,对案件处理进行点评,推动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五、明确部门调解工作职责,努力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基层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开展调解工作,支持协助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载体;联合工会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规范已建调解组织的调解行为;建立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牵头,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加强对各类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政策业务、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培训,提高调解员队伍业务水平;加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做好调解与仲裁、审判的相互衔接;积极引导当事人到基层调解组织或派出庭先行调解,把争议化解在基层。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人民调解指导管理职能,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劳动争议服务窗口,积极发展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功能的人民调解组织,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实壮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制度,为困难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引导困难群众通过调解途径及时实现维权愿望;指导规范律师和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引导律师通过调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重点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促进工会组织建设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网络和职能等资源,支持、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权,引导劳动者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劳动争议;做好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积极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利用工会组织遍布各类企业、贴近劳动者的优势,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落实民主管理和职工保障等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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