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
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方案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方案1.引言1.1 概述劳动人事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劳动条件等方面发生纠纷或争议的情况。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我国积极推行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劳动人事争议的类型和程度也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刻不容缓。
本方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和方法以应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加强协商和调解,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解决争议,促进双方和谐共赢。
在本方案中,将首先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次提出进一步加强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然后,详细探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关键步骤与方法。
最后,总结本方案的关键要点并对未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提出展望。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我们将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和准确性。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解决渠道,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组织方式和内容安排的框架。
一个良好的结构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主题,使文章内容更加有条理、连贯。
本文的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旨在引入文章主题,为读者提供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概述和背景。
它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要点。
首先,在概述部分,我们可以简要介绍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
可以提到近年来劳动纠纷频发、劳动关系紧张等情况,以及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必要性。
其次,文章结构部分需要说明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
可以提到该文的大纲并对其进行简要介绍。
可以使用类似于"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探讨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方案"的句子进行说明。
最后,在目的部分,需要明确阐述本文的写作目的。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公布日期】2016.05.14•【字号】内司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5.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内司发〔2016〕12号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健全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保障,提升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力,发挥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
在开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协作联动原则。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社部门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专业性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二)平等自愿原则。
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便捷服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依法调解原则。
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规范程序,受理、调解劳动争议,确保调解工作合法、有效。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人社部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从全国来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还没有在各地区普遍建立,已建立的也还不够完善,裁审工作中仍然存在争议受理范围不够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衔接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人社部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重要任务(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社会管理中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是社会管理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利益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是新时期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家邮政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
国家邮政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调解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邮工办[2007]3号
【发布部门】国家邮政工会
【发布日期】2007.07.10
【实施日期】200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国家邮政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
干意见》的通知
(邮工办[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工会,集团公司直属机关工会,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总工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大力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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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8.23•【文号】司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8.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自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委政法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社局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2023年7月17日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以下简称协商调解)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力量联动融合,前移关口、下沉重心,加强争议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高协商调解能力,提升争议调处质效,全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完善多元化解平台。
人社局、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在诉讼服务中心、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窗口),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等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
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接,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建立和完善“调裁审”对接机制,将劳动争议解纷资源和力量派驻到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中欧劳动关系联处中心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司法确认、财产保全于一体的一站式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服务。
(二)推进纠纷源头治理。
市人社局和总工会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
市人社局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各部门单位要发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人民调解员和法援律师、特邀调解员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中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辽人社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精神,不断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保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援助办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对象和事项(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对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应当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经济困难的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事项公民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等事项的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
二、进一步简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申请及审查(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一并提交以下材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为申请,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建议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建议
1. 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以通过举办法律
知识讲座、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
知识普及,让双方更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劳动争议
的发生。
2. 提高仲裁效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以通过提高办案效率、简化仲裁程序等方式,尽快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让当事人在最短的
时间内得到公正的裁决,减少纠纷的扩大和恶化。
3. 加强调解工作,在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通过调
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以加强调解工作,鼓励
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减少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4. 完善服务体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以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协助等服务,帮助双方更
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5. 加强队伍建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以加强队伍建设,培
养更多的专业人才,提高仲裁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以从法律知识普及、仲裁效率、调解工作、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精)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现就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当前,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加大, 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 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 拓展了调解组织的范围, 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 要充分认识调解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 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的工作方针,把调解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摆在争议处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体系,推动和促进具有调解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开展调解工作, 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 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快捷、平稳化解, 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
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 推动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一般应设立调解委员会, 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工会组建与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
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积极探索调解组织制度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05.08.04•【文号】劳社部函[2005]180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近年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以及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出现萎缩,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所弱化。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劳动争议是社会利益矛盾的突出表现,调解是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不断增多,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有效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忠实履行职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粤人社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市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化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2023年6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1.01•【文号】人社部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要依法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现代社会,劳动人事争议时有发生,这不仅给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带来了不便,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都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本文将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现状1. 调解工作机构的设置不完善。
目前很多地方的调解机构设立不够,部分地区只有一些基层法院设立了调解委员会,无法满足较大规模争议的调解需求。
同时,很多地方的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力量也相对薄弱,无法及时调解争议。
2. 调解程序不规范。
在实践中,调解程序常常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明确的申请和受理程序、调解时机不当等。
这些问题导致调解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劳动争议的解决也往往不尽如人意。
3. 调解人素质不高。
一些调解人员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不能独立、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
有的甚至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劳动争议的解决无法达到双方的期望。
4. 调解成果难以执行。
虽然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效率较高,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常常遇到困难。
一方面,调解结果的履行缺乏相关的强制力,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与雇主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拒绝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成果难以落地。
二、改进建议1. 完善调解机构设置。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起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为核心的机构体系,并适度增加调解人员的数量。
同时,应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机构,便利劳动者寻求调解。
2. 规范调解程序。
建立起严密的调解程序,明确申请和受理的流程,并规定调解的时限。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规范。
3. 加强调解人员队伍建设。
通过选拔和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更好的专业支持。
同时,要对调解人员进行持续的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4. 增加调解结果的执行力。
国家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台 , 现 了 中央 关于加 强基 层调 解 体
家学者开展 调 解工作 ,形成 开放 式
的社会 化调 解 网络 ,最大 限度地 将
争议 通过调 解快捷 、 平稳化 解 , 维护
劳动人 事 关 系和谐 和社 会稳 定 。
《 意见》 还强调 , 力资源社会 人
当前及 今 后 一 个 时期 , 强 劳动人 加
争议调解体 系,推动和促进具有调
解职 能的 其他 社 会 组 织及 律 师 、 专
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 互衔接 , 共 同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 意 《 见》还就加强调解 员队伍建设提 出
了明确要 求 。
事 争议调 解工作 的指导思 想和 一
保 障行政 部 门 、 司法行 政部 门、 工会 和 企业代 表组 织要 充分发 挥各 自职
的 有 关精 神 , 现 了《 体 劳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强化 调 解 地位 和 作 用 的
立 法 宗 旨,对 于妥 善 处 理 社 会 矛
《 意见》 出, 提 要建立完善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 争议预防 和调解工作 ,提高企业 自 主解决争
除传染嫌疑前 , 不得从事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国务 院卫 生行政 部 门规 定的
禁止从事的 易使 传 染病扩散 的工
5 人 才 资源 开 发 4
2 0 0 2
议 的 能力 , 构筑 化解 劳动 争议 的“ 第
一
能优势, 整合资源 , 落实责任 , 形成 协调配合 、通力合作的劳动人事争
议调 解工 作新格 建和谐
社会 具有 重要 意义 。
《 意见》 强调要 贯彻 “ 防 为主 、 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京人社仲发[2013]170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3]17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以下简称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审查确认各类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依法制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以下简称仲裁调解书)的行为。
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后制作的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应坚持自愿、合法、简便、快捷的原则。
三、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应按劳动人事仲裁管辖规定受理。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五、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的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提交《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各自的调解协议书原件以及身份证明、资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六、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后,应当登记、编制案号(京×调仲字[2×××]第×××号)后办理,并在当日对其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按照全 国人大常委会劳 动合 同法执法检查报 告提 出的关 于“ 调整充实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 、 强化执法力度” 的要求 , 根据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安排和省厅《 关于印发 ( q N/ 省劳动保
障监察工作标准> 的通知》 川劳社办 [0 7 6 ( 2 0 ]4号 ) 规定 , 继续开
的专项 整治行动外 , 还要根据实际 . 选择 违法案件多发 的重点
事项和重点 时段 , 组织力量对 当地存在 的劳动合同 、 支付工资 、 使用童工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 切实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报告工作 建立健全劳动保 障监察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和报告制度 . 制
的事件 , 各市( ) 州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
五、 开展劳动保 障监察“ 两网化” 管理工作试点 ’ 按 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 动保 障监察“ 两 网化” 管理工作试点 的意见》 人社部 发[0 94号 ) ( 20 1 的要求 , 在 我省部分城市启动劳动保 障监察“ 两网化” 管理工作试点。列入 国家级“ 两网化” 管理工作试点的城市和具备“ 两网化” 管理条件 或基础的城市 . 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 网格划分和监察协管 进行 员招聘 、 培训工作 . 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数据库和监控管理 平台建设 . 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和评估 , 及时研究 解决运行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 . 保证试点工作 的顺利进行 。已开
定应急预案 、 规范办案程序 、 明确办案职责, 切实做好 重大违法 案件的查处 工作 。对党中央 、 国务 院和省委 、 省政府领导 , 以及
展劳动保障监察标准化建设 。认真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的新要求 。 加强工作考核 , 夯 实和健全县( 、 、 市 区) 乡镇( 街道 )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推动各地 进一步健全机构 、 充实人员 、 落实经费 , 争取政策 、 创造条件 , 为 基层劳动保障监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 重点是办案用车问题 . 逐 步实现机构专门化 , 队伍专业化 , 执法规范化 , 装备正规化 , 为建 成基 本覆 盖城乡劳动者和服务劳动保 障工作全局 的监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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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和《工会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为目标,整合各方资源,发挥部门优势,创新工作载体,实现劳动争议“五级联动”调处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工会维权机制有机衔接,全面形成企事业单位自行调解、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调解、工会组织调解、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法律援助诉前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调解网络体系,夯实调解工作基础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要按照原湖州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五级联动”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及上级精神,在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村(社区)和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事业单位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通过业务培训和行政推动,逐步扩大调解组织覆盖面和增强调解员队伍力量。
2012年年底前,力争90%以上的乡镇(街道)、6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60%以上的事业单位和已建立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平台的村(社区)建立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建立人民调解服务窗口,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体系,为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夯实基础。
探索建立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一庭一室一中心”调解工作格局。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市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
市人力社保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联合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中心,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指导与协调工作,牌子增挂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在市总工会派驻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与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合署办公,主要承担宣传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工作职责。
三、部门联动开展调解工作,积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基层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要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案前、案中、案后的各个处理环节。
通过委托调解,引导当事人到基层调解组织或派出庭先行调解。
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受理,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应出具仲裁调解书。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过程中强化司法调解职能,对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纠纷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支持下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原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案件办结后及时将判决或调解结果通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等特点,运用人民调解的方法积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将劳动人事争议纳入调解范围,主动受理或接受委托,积极调解本地区的劳动人事争议,对调处不成或拒绝调解的案件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当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处理。
各级工会组织要利用工会覆盖面广、贴近劳动者的特点,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程序和调解制度,接受建议调解和委托调解,依法规范开展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并及时反馈委托调解情况。
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组织要利用人脉关系广、熟悉当事人家庭背景等特点,通过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快速达成调解协议。
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和解建议书试点,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重视抓好争议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主动协调解决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及规章制度执行等方面的问题,提高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推进调解工作常态化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调解工作机制。
通过制定调解组织工作规则,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职责、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纪律和权利义务,建立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做到年初有目标,年中有督查,年底有考核,通过考核通报表彰成绩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要建立统计分析和上报制度,掌握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情况。
各基层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台帐,每月上报统计报表,每季上报统计分析报告。
二是落实责任,实行岗位责任制。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小事不出企、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急事不过夜”。
对重点案件实行包案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限期办理,提高办案效率。
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重大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调解员,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三是定期交流,促进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各部门都要培育调解工作先进典型,从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员队伍建设到调解工作开展,都要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调解工作。
要定期开展调解工作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剖析典型案件,对案件处理进行点评,推动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五、明确部门调解工作职责,努力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基层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开展调解工作,支持协助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载体;联合工会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规范已建调解组织的调解行为;建立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牵头,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加强对各类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政策业务、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培训,提高调解员队伍业务水平;加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做好调解与仲裁、审判的相互衔接;积极引导当事人到基层调解组织或派出庭先行调解,把争议化解在基层。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人民调解指导管理职能,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劳动争议服务窗口,积极发展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功能的人民调解组织,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实壮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制度,为困难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引导困难群众通过调解途径及时实现维权愿望;指导规范律师和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引导律师通过调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重点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促进工会组织建设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网络和职能等资源,支持、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权,引导劳动者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劳动争议;做好劳动争议调解派出庭、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积极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利用工会组织遍布各类企业、贴近劳动者的优势,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落实民主管理和职工保障等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